前言:主要分歧是要不要公社的工业化
早在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就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发展,还有更为深远的意义。这就是,它为我国人民指出了农村逐步工业化的道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道路。”
1959年郑州会议上,毛主席在谈到社队企业时说:“虽然如此,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就在这里。”
1965年: 1963年,苏南一带开始涌现一批社队企业,华西村大队书记吴仁宝创办的集体企业较为出色。1965年,中共中央调查研究室写了个报告,呈给中央各领导。许多中央领导都是传阅后没有提什么意见。毛主席仔细阅读了材料,沉思良久,欣然批示:“这是农村伟大光明灿烂的希望。”
1966年5月7日,毛主席在著名的“五·七指示”中再次提出:“农民以农为主”,“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
1975年9月全国第一次农业学大寨会议肯定了社队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会议上公开发表了毛主席早在1959年第二次郑州会议上赞扬社队企业的那句名言——“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就在这里。”这实际上是正式动员全党和各条战线大力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
早在1974年12月15日,《河南日报》在头版发表题为《光明灿烂的希望——巩县回郭镇公社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的调查》的文章。十个月以后,即1975年10月11日,为了配合全国第二次农业学大寨会议,《人民日报》又转载了这篇文章,题目是:《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河南巩县回郭镇公社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的调查》。这篇文章之所以十个月以后又被《人民日报》转载,是因为毛主席做了批示。而毛主席之所以批示,是因为当时浙江金华地区部分银行干部在看了《河南日报》报道后,认为农村发展工业企业是农村经济建设的主旨。于是,他们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推举该地区永康县人民银行干部周长庚执笔,在1975年9月5日,给毛主席、党中央写了一封信,建议党和政府切实加强对社队企业的领导,帮助和支持农民兴办各类企业,增加经济收入。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处接到来信后,于1975年9月25日以“来信摘要”的形式,摘录了周长庚来信的主要内容,并附上原件(注:指浙江给毛主席的信、华国锋给湖南省委的一封信和《河南日报》的报道)送呈毛主席批阅。毛主席于27日审阅,并写下:“小平同志:请考虑,此三件(两封信及一篇报道)可否印发在京各中央同志。”这就是《人民日报》发表这篇文章的背景,说明毛主席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年中,他还关怀着人民公社工业化的问题,还在支持公社工业化的发展。
毛主席从58年、59年、65年、66年,再到75年,不断地讲话、批示,强调社队企业的重要性,说社队企业是人民公社的希望。但是,在当时和后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毛主席并未将社队企业作为当时的主题或中心任务,所以也就没有像大寨那样把华西这样社队企业典型作为全国的一面旗帜竖起来,因为全国粮食问题还没有基本解决,社队企业虽然是个大战略,但当时全面展开的条件还不成熟。直到他老人家逝世以后,公社工业化的条件逐渐成熟起来,但是,遗憾的是,人民公社却被解散了。
与毛主席的公社工业化战略不同,当时的最高决策人却完全没有(或者是完全拒绝)这一战略远见。直到1987年6月12日,他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团时还很得意地说:“农村改革总的来说发展是比较快的,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经营,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乡镇企业每年都有百分之二十几的增长率,这种情况持续发展了几年,一直到现在还是这样。今年已经过了5个月了,这几个月比去年同期增长超过百分之二十几。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工业,还包括其他行业,解决了占农村剩余劳动力50%的人的出路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往城市跑,而是建立了大批小型、新型的乡镇。如果说在这个问题上中央有点功绩的话,就是中央制定的搞活政策是对头的。这个政策取得了这样好的效果,使我们知道我们做了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这是我个人没有预料到的,许多同志也没有预料到的,是突然冒出这样一个效果。”
我常常想,在农村改革初期,如果当时的最高决策人能够认识到人民公社马上就要进入公社工业化发展阶段,并且能够坚持毛主席的这个战略思想,而不是简单化地解散人民公社,而是按社队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机制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改革,即便有一些地区暂时退到家庭经营,只要集体的社队企业发展起来,新的集体经济体制建立起来,那么其他问题都不难解决。如果真能如此,这位最高决策人岂不真的成了继毛主席之后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了吗?但是,历史演变的轨迹却正好相反,这种伟大却与他擦肩而过,无缘相识。这又常常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按道理说,毛主席关于公社工业化的战略思想他不会不知道吧?何况1975年毛主席的批示就是批给他的,难道他都忘了吗?
后来,看了郭松民评价《白鹿原》的一段经典的评论,很受启发。他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刚刚结束了一个漫长的革命和工业化时期,几代人流血牺牲以及高积累、低消费的艰苦奋斗,其实已经奠定了中国全面起飞的基础。但令人遗憾的是,当时中国主流知识精英没有达到这样的认识高度,他们被西方丰裕的消费社会吓得目瞪口呆,随即在内心深处产生了强烈的失败主义情绪,不仅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搞错了,还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搞错了,走的最远的,甚至认为中国的文化乃至人种都不行。当时大多数人也没有想到,在解决了安全和工业化这两个最基本的问题,并且打破了西方的封锁、围堵之后,提高消费水平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不知这样的情绪是否也干扰了最高决策人的判断,降低了最高决策人的智商?但人民公社已经被解散了,后来的农村工业化也夭折了,“三农”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了,这些都已经成了铁一样的历史事实。
新中国以来,我国农村以土地制度为基础,围绕集体化还是私有化的主要矛盾,进行了反复的探索和尝试,虽然积累了大量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但至今似乎还是没有最后结论,矛盾仍在继续演变着。仅从认识的角度上看,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分歧来源于对人民公社的认识,特别是关于公社工业化的认识。要不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农村工业化,可以作为“三农”问题的一个总纲领。围绕这个总纲领,梳理一下六十多年来三农演变的基本线索,我提出一些初步的结论,并将其概括为十六条“定律”。之所以要借用理工科的“定律”概念,是因为尽管我的概括可能不是很准确,也许还需要进一步推敲,也许还不止这十六条,但是,就这里所提出的具体内容来说,却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有规律性。你可以不相信,可以无视他,也可以违背他,但总要付出代价,受到历史的惩罚。这十六条“定律”是:
一、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两条腿走路定律
毛主席的一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开拓出任何历史教科书都找不到的两条道路,即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和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道路。前者为中华民族由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扫清了一切政治上的障碍;后者则为实现这一伟大转型指出了前进的方向和发展战略。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土地革命战争,在农村形成武装割据,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最后夺取全国政权。这条道路的科学性已经被历史所证明。
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道路,是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全民所有制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以国家工业化为先导,以公社工业化为补充,实行国家计划调控和市场机制调节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国家和公社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战略,建成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强国,完成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社会的转型。按照这一战略发展,国有工业体系是共和国工业化的骨骼和脊梁,社队企业则是共和国工业化的肌肉和脂肪。如果将前一条道路概括为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那么,后一条就可以概括为两条腿走路的工业化发展道路。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历史,也已经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只有毛泽东的这条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才能复兴中国。毛泽东晚年继续革命的思考和文革的实验,恰恰是在探索如何保证这一条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不会被颠覆。而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三农”问题,恰恰是从根本上背离了毛主席这条工业化道路的结果。
毛主席关两条腿走路的工业化战略,既不同于完全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道路,也不同于前苏联完全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道路,而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后发国家工业化发展道路。人民公社最终要实现工业化,并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理解毛主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一把钥匙,也是重新认识“三农”问题和研究改革深层次原因的一把钥匙。毛主席以后的最高决策层和毛主席在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的不同认识,就是在这一根本问题上有着不同甚至相反的思路。
二、农业的发展是国家工业化起步的前提条件定律
后发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业化进程,不可能重复早期资本主义自发发展所经历的阶段,即经过农业和轻工业发展完成资本积累后再发展重工业,而是要遵循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规律优先发展重工业,才能快速追赶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水平。中华民族要想自立于列强环视弱肉强食的世界之林,就必须如此。没有现代制造业的工业体系,就没有强大的国防安全,就没有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不仅后发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后发的德国和日本,也是靠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优先发展重工业而实现赶超的。重工业优先发展规律决定了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必须与其相适应。这就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整体发展战略,同时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合作化、集体化。
1955年,毛主席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了论述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与国家工业化之间的关系,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毛主席指出农业对国家工业化的支撑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农业要为国家提供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我国的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的生产水平,现在是很低的,而国家对于这些物资的需求却是一年一年地增大,这是一个尖锐的矛盾。”如果我们不能解决这个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二是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又要为重工业产品提供国内市场。“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一个最重要的部门——重工业,它的拖拉机的生产,它的其他农业机器的生产,它的化学肥料的生产,它的供应农业使用的现代运输工具的生产,它的供应农业实用的煤油和电力的生产等等,所有这些,只有在农业已经形成了合作化的大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有实用的可能,或者才能大量地实用。”三是农业还要为国家工业化起步提供资金积累。“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这除了直接的农业税以外,就是发展为农民所需要的大量生活资料的轻工业的生产,拿这些东西去同农民的商品粮食和轻工业原料相交换,既满足了农民和国家两方面的物资需要,又为国家积累了资金。”在农业与轻工业的关系上,毛主席同时指出;“而轻工业的大规模发展不但需要重工业的发展,也需要农业的发展。因为大规模的轻工业的发展,不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所能实现的,它有待于大规模的农业,而在我国就是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农业。因为只有这种农业,才能够使农民有比较现在不知大到多少倍的购买力。”
前苏联在工业化初期也遇到过工农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在工业化起步阶段,农村还没有实行集体化。虽然国家早在列宁在世时就提倡合作化,但始终处于缓慢甚至停滞状态,到1928年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也只占农户总数的1.7%。从1926年以后,由于工业化和城市的发展,粮食需求增加,以致粮食不能保障供应。国家开始意识到工业化不能建立在农村私有制和富农经济的基础上。1927年到1928年爆发了大规模粮食危机,斯大林甚至亲自前往西伯利亚帮助完成粮食收购计划。他对当地干部说:“我们的城市和我们的工业正在发展,并且将一年比一年发展。这对于国家的工业化是必要的。因此,粮食的需求将一年比一年增加,也就是说,粮食收购计划将扩大。我们不能让我们的工业任凭富农摆布。”在这种情况下,1929年苏共通过了《关于集体农庄建设的总结和今后的任务》的决议,开始以阶级斗争的形式对农村强制性地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改造,搞得矛盾很尖锐。到1930年1月苏共又做出了《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消灭富农户的措施》的决定,很快在全国实现了农业集体化,保障了国家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在此后的十余年中,苏联跑完了落后于先进国家的五十年到一百年的距离,成为独立自主的、有完整体系的、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的强大工业化国家。
农业为工业化起步提供原始积累是我国这样后发国家工业化起步的必然选择。第一个社会主义的前苏联是这样,我们的新中国同样是这样。因为建国初期,在帝国主义封锁的条件下,我们不可能大量争取外资启动工业化进程。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只能靠自己积累,并且主要靠来自农业的积累。要形成这种积累机制,只能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最大限度地为工业化起步配置资源。在这一历史阶段,不论是国家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统购统销,还是对人民公社过多的直接计划管制,如对粮食播种面积的和农村劳动力的管制,也包括对基本消费品的票证供应管制等措施都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一种最合理、最高效、最平等的配置方式。否定这一客观趋势的看法是不尊重历史事实的表现。相反,将这一历史阶段的做法固化成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也是完全错误的。
三、农业机械化之前要经历“工场手工业”阶段定律
在个体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不可能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赶超战略。毛主席在总结前苏联集体化运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领导我国人民走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合作化道路,把个体农民组织起来。但是,我们党内解放初期在合作化问题上的认识并不一致,除了1950年关于东北富农问题的争论外,1951年还曾发生过关于合作化问题的一场争论。
1951年4月,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写了一份《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提出引导互助组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思路。刘少奇和华北局的同志不同意报告的观点,刘少奇批评了山西省委的观点,认为用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中国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并且强调:只有在国家完成工业化和有了大量的农业机械以后,“再由国家下一个命令,采取严重步骤,强行实现集体化”。这就是所谓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看法。毛主席知道这件事后,明确表示不赞成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并找刘少奇和华北局的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毛主席怎么说服了刘少奇和华北局的同志们呢? 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说,毛主席说服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毛主席的这一思想说服了刘少奇和华北局的同志。薄一波后来总结说:能不能在没有实现工业化、国家还不能提供大量农业机械的条件下,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合作化,是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当时及以后实践证明,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的适当形式。在中国,即使没有大量的农业机械,但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能够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土壤,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后来在全国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经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顺利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对农业合作化问题的争论中,恰恰是刘少奇坚持了前苏联的所谓正统的理论,设想照搬斯大林的办法,在国家实现工业化以后再推行农业集体化。而毛主席却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指出在农业机械化之前要有一个组织起来的类似资本主义 “工场手工业”阶段,然后再进入农业机械化和农村工业化阶段。在工场手工业阶段,将农民组织起来,对传统小农经济进行彻底改造,通过统一经营和分工协作的优势,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改善落后的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农业生产力,既为国家工业化提供支撑,又为农业机械化做好准备,而不是等到国家工业化和能够提供大量农业机械以后再强行推进集体化。薄一波认为“毛泽东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突破了苏联的模式,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出一个新的路子”。毛主席的这一理论显然突破了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农民合作制的所有论述,对后发工业化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实际上,毛主席关于借鉴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形式可以提高生产力水平的思想在1943年就已经形成。1943年10月,毛主席在西北高干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如果不从个体劳动到集体劳动的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建设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生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非常需要了,只有这样,生产力才可以大大提高。----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生产的成果也不是归公而是归私的,但人与人的生产关系变化了,是生产制度的革新,这是第二个革命。”(见《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的《论合作社》)
四、人民公社发展的阶段性和阶段转换定律
虽然人民公社的希望在于工业化,但是,人民公社一成立就开始大搞社队企业却碰了钉子。1958年社队企业最初尝试的失败告诉我们,只有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和粮食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才能在全国范围启动公社工业化进程。在经历了盲目发展的教训之后,很多领导已经开始清醒起来。1960年进入困难时期,增加粮食生产的压力很大,北京市委副书记刘仁在6月份一次区县委书记会议上强调:“公社工业要搞,但首先要吃饭吃菜,这就要考虑什么能搞,什么不能搞,工业占用的劳动力是5%还是10%,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真正要发展社办工业,只能在机械化以后节省出劳动力才能搞,不能不管农业搞得好不好而去搞其他的。”可见人民公社初期到底以什么为纲,确实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所以,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进程必然分为以粮为纲阶段和公社工业化阶段。农业以粮为纲是国家工业化初期的必然选择,是一定历史阶段的发展特征。由以粮为纲向多种经营和农村工业化阶段性转变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其中主要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个是国家相对独立的现代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包括现代国防建设已经基本上具备了两弹一星为代表的自卫能力。第二个是农业的粮食生产水平已经基本过关。这主要表现在粮食人均拥有量要达到290到300公斤的安全线;第三个是农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具备了劳动力转移的条件。而这三条标准基本上在70年代后期已逐渐成熟。
过早地启动公社工业化进程,会造成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破坏工农业之间均衡发展的比例关系。如58年人民公社成立之初就急于发展社队企业,虽然在一些条件好的地区可以有适当的发展,但从全国整体情况看,显然还不具备打发展的条件,所以后来基本上都退了下来。相反,人为地拖长“以粮为纲”发展阶段的时间,又会严重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挫伤农民的积极性。这在改革前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倾向,表现为各种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左”的错误,特别是一些地限制社队企业的发展,也是不懂经济规律的表现。
五、产业革命是农村社会生产力质的飞跃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根本动力定律
以公社工业化为标志的农村产业革命,一方面是农村社会生产力质的飞跃的根本动力,因为它彻底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靠手工劳动和牲畜动力的生产方式,开始走上机械化道路;另一方面又是传统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根本动力,因为产业革命的结果必然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集中、集约配置,农业富余劳动力的产业转移和农业人口的城镇化集聚,包括传统农村社区的改造和适当集中。所以,农村产业革命在原来的农业学大寨基本建设运动的基础上,逐渐转变为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四个大的发展趋势:
(1)首先是农业内部产业结构演变的产业化趋势。这是一个由以粮为纲向多种经营拓展进而转变为多种产业的发展过程。在人民公社体制的初期阶段,农村基本上是单一的农业产业,并且以粮食生产为主,产业结构很单一,因为粮食还不能达到基本保障供给。农村生产队主要抓生产环节,而生产以外的供、销、信贷、加工等环节在社一级。随着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单一产业的局面发生改变,由农业向非农产业拓展,由多种经营向多种产业拓展,这就是毛主席讲的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是农村产业革命、分工分业的必然趋势。这种趋势使农业、包括农业内部的各产业逐渐成为独立、完整的产业体系,多种经营的副业变成独立的产业。所以,农业产业化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农业在产业分化的基础上形成区域性主导产业,发展到一定的区域规模。如粮食主产区、大豆主产区、蔬菜主产区、各类果品主产区等等,这是区域化趋势,不再是小而全的什么都有的多种经营模式。另一个含义是在区域主导产业形成的基础上,建设产前、产中、产后和科技、加工、贸易、信用等服务环节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条,使粮、棉、油、菜、果、肉、蛋、奶、渔等产业在不同区域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这一过程,就是农业的产业化过程。所以,一般来说,多种经营是一个农业经济的概念,而农业的产业分化则已经是产业革命的概念。
(2)农村经济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工业化趋势。其实,农村工业化本来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特有的概念,是指在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体制下、依靠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靠市场机制展开的工业化进程,以区别于以国营工业为主的国家城市工业化进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没有这样的概念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工业化就是城市剥削农村和最后消灭农村的工业化进程。在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工业化的本质,是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的工业经济 和集体 农业的机械化,也可以简称为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机械化。在生产方式上表现为机械动力代替人畜动力和集体化组织形式,在产业构成上形成农、工、商综合发展的产业结构,在空间布局结构上形成社级以工商业为主、村级(原大队)以现代农业为主的中心外围结构格局,并在公社集体经济内部形成以工建农、补农的农工协调发展机制。农村工业化的主要标志是人民公社社队企业的发展,即毛主席反复强调的“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像华西、刘庄这样已经完成农业基本建设的村,已经带头开始发展社队企业。到七十年代后期,社队企业在东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逐渐形成发展的趋势。七十年代末,各地已经有了人民公社社队企业局的政府职能部门。而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也已经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八十年代初期人民公社解散后,社队企业改为乡镇企业,但“异军突起”的势头更加强劲,以致成为改革成功的主要事实支撑。历史的发展充分验证了毛主席关于公社工业化的英明预见,验证了王震将军 “毛主席比我们早看了我十年的”感叹。
(3)农村社会结构的城镇化趋势。如果说国家城市的工业化是靠国有经济带动城市的扩张和部分农业人口的城市化,那么,人民公社工业化的社会后果就是农村地区的城镇化。这主要表现为小城镇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随着公社工业化的发展,产业的集中趋势使公社逐渐成为具有政治、经济和科技文化服务中心的小城镇功能,形成对周围农村的吸纳能力。此时逐渐停止在一般农村批复宅基地,改由公社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保障性住房,强化小城镇的集聚功能,同时在外围以新农村建设的形式对传统农村进行改造提升,并进行适当的合并,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形成新型农村社区。
(4)城乡经济社会差别缩小和城乡一体化趋势。公社工业化本身就与城市工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城市产业升级过程中(如北京市的退二进三),又会不断将部分原来的城市企业下方到农村社队企业,城乡之间首先在工业化发展中加深一体化进程。在条件成熟以后,国家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功能向农村地区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扩展,城乡一体化格局逐步形成。
六、两种形式的工业化带动两种形式的城镇化定律
工业化的发展,必然带动传统农村社会结构的现代化转型,是农业人口和农村地区的城镇化。这种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集聚,必然导致很多传统自然村落的萎缩和减少。在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背景下,这一过程就是资本剥夺小农和农村衰落的过程,是农民由小私有者沦为雇佣劳动者的过程。中国的问题在于,因为农业人口的基数太大,靠资本主义的工业化解决不了农民的城市化转移问题,在农村土地大量被资本兼并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即失去土地,又难以在城镇立足的失业大军,从而破坏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使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断,这已被民国时期的历史所证明。而毛主席开拓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不但是从根本上避免资本主义工业化发展的陷阱,而且,也是避免走资本主义城市化道路的正确选择,并最终解决农民和农村问题。简单说,毛主席开拓的两条腿走路的工业化,带动的是两种形式的城镇化,即国家工业化带动城市化发展,公社工业化带动农村城镇化转型。
国家的工业化带动城市的发展和扩张。发展大、中城市,靠国有经济带动一大批农村劳动力和人口进入城市并转为城市居民。这是一种本来意义上的农民城市化,这一进程实际上在改革前已经开始。70年代国家就已经开始从农村招工,很多最初是合同工,几年以后大量转为正式职工。这种城市化的基础是国家工业化和国有经济的发展,本质上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退出进入城市国有经济的过程。
人民公社工业化带动的农村城镇化,具体表现为农村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这一进程的基础是公社一级企业和事业的发展,社一级经济总量的增长,使公社的中心地区形成工业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并通过对传统村庄的改造建设城镇化社区,成为农村地区的经济、政治和科技文化中心。所以公社工业化的结果,使社办的企事业成为农民本土非农产业转移和城镇化集聚的载体。随着公社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大量农村劳动力和人口转移以后,原有的传统村庄必然面临整合集并的问题,那时,根据农业生产的区域规模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传统村落进行整合,建设规模适宜的新型农村社区,与中心区小城镇形成一体化格局,这就是传统农村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城镇化过程。
1959年12月,毛主席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针对书中强调发展重工业,“是消灭这些国家失业和农业人口过剩的必要前提”的说法,毛主席对此评论说:“在社会主义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会减少。如果让减少下来的农业人口,都拥到城市里来,使城市人口过分膨胀,那就不好。从现在起,我们就要注意这个问题。要防止这一点,就要使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城市的生活水平大致一样,或者还好一些。有了公社,这个问题就可能得到解决。每个公社将来都要有经济中心,要按照统一计划,大办工业,使农民就地成为工人。公社要有高等学校,培养自己所需要的高级知识分子。做到了这一些,农村的人口就不会再向城市盲目流动。”(《毛泽东年谱:1949-1976》260页)可见,在毛主席的工业化战略里,一开始就没有把农业人口的转移仅仅依托在大中城市重化工业发展的基础上,而是更多地考虑依赖公社工业化的带动,实现农村内生的、本土性的城镇化集聚转型。华西、南街、刘庄、兴十四等一大批坚持集体经济的村,走的就是这样一条农村城镇化的道路,黑龙江的兴十四村不是改成兴十四镇了吗!
七、解散公社必然肢解农业集体化产业体系定律
人民公社时期,除生产环节以外的农业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在公社一级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如供销社、信用社、收购站、粮站、农机站、技术推广站、兽医站以及水利、电力、植保、种子等一系列服务部门都已齐备。在进入产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环境以后,只要加以适当的改革,按产业化要求整合这些环节,很快就能成为农业产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人民公社现代农业的产业化组织体系。但是,解散了人民公社,不但在农业在生产环节上退到小农经济,更重要的是农业产业化的这些环节也都被私有化了,基本上都经被资本所主导。甚至连供销社、信用社这样专门为农民服务的合作联社组织,也已经异化为与农民争利的半官半资的利益团体。分散的小农面对资本掌控的各个产业环节,农业产业化就必然走上公司加农户而实际上是资本改造小农的产业化道路。在与世界接轨后,包括种子在内的产业高端又逐渐被外资所垄断,中国的粮食安全和基础产业就成问题了。所以,在反思集体经济失败的教训中,不但要看到解散人民公社是对社区集体经济的瓦解,同时也是对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瓦解。重建农村集体经济,既有重新组织社区经济组织的问题,也有按产业化发展的要求重建农业的产业化组织体系的问题。
八、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取决于集体产业结构定律
改革初期,一般农村是否实行均田制的家庭承包,在当时的条件下也不应该一刀切,因为这背后同样有经济规律在起作用。一般来说,粮食能否自给和人均二三产业收入是否大于土地承包收入,是农民群众是否愿意实行家庭承包的基本标准。这一标准背后的规律是农村产业结构决定农业生产的承包方式。改革初期的大体情况是:
(1)第一类,凡是粮食生产还不能自给的村,即吃粮靠国家返销的村,均应该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
(2)第二类,凡是集体人均二三产业收入大于人均承包土地经营收入的村,即农民在集体企业就业收入高于一般家庭农地承包收入的,均不适用均田制家庭承包经营,而是集体统一经营下的不同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如专业组、专业队,或由农业公司统一经营。
(3)剩下的中间状态,即吃饭问题已经解决,但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还没发展起来,或规模较小,人均收入还不能高于承包农地的收入水平,则属于可分可不分的类型。不分的出路在于,集体通过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几年后达到第二类的水平,那时再调整承包关系,收回分户的承包权,实行统一经营的专业化管理体制。所以,在这里,土地家庭承包关系的调整完全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基本权能,一刀切地由国家宣布15年、后来的30年甚至长久不变的政策,实际上是强行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拥有调整权,使所有权完全虚化,将承包制演变成了“永佃制”,结果必然走上颠覆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
在现实的演变中,绝大多数分田到户的农村最后失去了集体发展二三产业的组织能力,也就失去了对农业承包关系调整的能力。而在当时的条件下解决温饱问题,只是少则三两年多则三五年的事情。一旦吃饭问题得到解决,农民最自然的选择就是个体创业或打工创收,于是城乡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条件——自由劳动力出现了。这种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的结构转向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
九、改革的深层原因来自公社工业化的产业革命定律
改革绝不是某个人的专利,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虽然当时大家都从现实生活中感觉到了农村的发展面临着改革,也需要改革,但是,却严重缺乏对这种改革发展趋势深思熟虑的把握。所谓“总设计”其实是骗人的,果真如此,又何来“摸着石头过河”?毛主席在《实践论》中说过:“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觉它。”不论是最高决策层还是广大干部,大家都感觉到了改革的需要,但对改革深层次原因和复杂性都缺乏深刻的理解。这正是改革初期大多数干部在认识上的真实写照。农村最初的改革,一般都是从多劳多得的生产责任制起步的,后来发展到家庭联产承包。但这只是局部的和表层的理由,是来自农业自身的原因。现在回过头来总结,从全局性和长远趋势上看,农村改革真正的深层次原因来自公社工业化的产业革命。所以,改革的目标绝不仅仅是农业的双层经营体制,而是建立适应产业革命和市场机制需求的集体经济新的复合型体制。这是因为,公社工业化的客观趋势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人民公社自身三级体制的变革、短缺经济的终结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计划调节减弱和市场机制增强,使整个国民经济向国家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第一、推动人民公社政社分设的改革。社办企业的发展,使公社一级企业经营职能越来越强,必然导致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的分离,推动政社分设的改革。这种分设一方面恢复了乡镇政府的职能,另一方面是“社”的经济职能公司化。公司化的形式有多种:一种是公社办公司,公社仍维持“一大二公”的性质;一种是联社办公司,公社演变为所属各村的联合社;一种是公社直接公司化,所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公社企业和资产的联合持股股东。不论哪种形式,本质上都是集体经济加公司企业的模式。
第二、推动人民公社三级体制的改革。这是一个先在在集体经济母体内部孕育各种专业组、专业队的过程。当这些专业的组、队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企业甚至公司以后,母体的分娩完成了,新的组织形式出现了。随着社队企业的发展,在社和大队(两级母体)之外新的企业组织与母体形成两级核算的体制。而生产队的农业劳动力也逐渐社队企业转移,使简单的、只适合的农业三级体制向适合工业化进程的合作经济组织加公司企业组织的格局转变,并且在公社和大队两级同时进行,生产队的基本核算功能逐渐弱化,最后成为农业的专业组织,成为大队或公社农业公司的组成部分。这时,原来的三级体制逐渐演变为以合作经济组织和公司企业组织为基本形态的“两级所有、多层经营”的复合型集体经济体制。
第三、推动国家对公社计划管制的逐渐放开。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的发展主要是靠集体经济自己开拓市场,是靠市场机制发展起来的。这就必然导致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在以粮为纲阶段的高度集中统一计划管制逐步放开,更多地以来市场机制调节,市场经济机制首先进入农村集体经济。这是毛主席提倡的人民公社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然结果。
第四、推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的发展,农副产品等商品供应迅速增加,短缺经济的局面逐渐改善,为国家取消票证等计划管制的手段逐渐失去意义,市场机制的调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把改革前曾经存在过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简单地一笔否定,而是既要充分认识到那是在工业化起步阶段必然采取的经济体制,也是整体效益最高的经济体制,又要看到这一体制他存在有一定的阶段性,即一般限于短缺经济阶段,不能把它当成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本质特征。对于工业化后发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上,可能要经历三个历史阶段:一是计划调节主导阶段。这是由后发国家工业化需要优先发展重工业(生产资料优先增长)所决定的,一般呈现短缺经济特征,所以计划在配置资源上起到了组织和引领的作用。第二个是计划和市场共同调节阶段。在摆脱短缺经济以后,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逐步增大,计划调节范围缩小,整个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产业和领域,国家仍然实行计划调控,而在一般性竞争领域则放开由市场调节,计划调控的职能更多地表现为对经济发展中的盲目性进行修正的作用。第三个阶段,社会主义发达阶段,最终依据大数据的现代信息手段,使社会生产的主要领域重新转变到有计划的发展过程,市场机制逐渐缩小直至消亡。
第五,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随着农村公社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市场机制调节的作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最后,城市国营企业也要按照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方向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开始进入城市改革,国营企业转变为国有企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改革实践中出现的、现在还在推行的所谓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际上已经成为私有化的主要推手。从一般理论上看,新自由主义推崇的科斯产权理论本来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权理论,而共产党宣言所强调的是消灭私有制,恰恰是反对不断明晰个人产权的。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还需要使用产权概念,一是因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二是因为改革后的国有和集体企业都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例如人民公社三级体制,就是三级产权主体结构。所以转到市场经济体制后,产权的概念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上还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被夸大了,成了瓦解公有制的主要推手。这表现为首先是污蔑国有和集体经济产权不清,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实际上,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本身都不存在产权不清晰问题,其产权归属都是明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只能是指企业及其资产的归属问题,是国家的,还是集体的,还是个人的,它们在集体和国家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界限都是清晰的。硬说国有和集体经济产权不清,就是主张私有化,根本反对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其次是把产权制度引进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实际上把集体资产量化分割到个人。这等于把集体经济蜕变为建立在个人产权基础之上的合作制,说好听点是退到初级社,实际上是搞私有化。这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权的固化、用益物权化和土地股权化确权。第三是强制集体企业与社区集体经济母体分割资产,导致乡镇集体企业大面积私有化。所以,总结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应该承认,在改革中引进产权概念是应该的,因为我们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搞什么产权制度改革,并且提出只有股份合作制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集体经济,就是一种假改革之名的私有化大忽悠了。
十、没有人民公社的农村工业化必然夭折定律
人民公社制度只有在进入公社工业化发展阶段才能真正发挥出他的体制和组织载体的优越性。与此相适应,农村工业化也只有依托人民公社这样的体制和组织形式,才能健康发展,而农村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物质经济基础也只能在于你公社工业化所形成的集体积累。
这个规律已经被私有化取向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决策层完全没有预料到公社工业化是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经阶段,所以才在工业化大潮已经到来的初期提前解散了人民公社。而失去了人民公社体制支撑的农村工业化进程陷入了“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低端化、庸俗化发展陷阱,最后终于在90年代的私有化改革中夭折。90年代农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非常荒谬而又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集体企业纷纷与集体母体(乡村两级)分割产权,理论上的解释是集体经济产权不明晰,以致到后来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逼得一些集体企业把股份作假到个人名下才行。到90年代中后期,农村工业化进程基本夭折,农村集体经济也就失去了巩固的经济基础,只剩下了分田单干的农业经济,等待资本的下乡改造。
十一、解散公社后社会结构的“农民工夹角”定律
解散人民公社的社会后果,是使农村城镇化失去了公社这样的组织载体和体制保障,不能形成以“社”为载体的经济中心和科技文化中心,不能在县级和县以下本土地区集聚农村人口,造成农民只能进如大中城市打工,成为城市资本的雇佣劳动者,农村却逐渐人口老龄化、村庄空壳化、农业副业化,形成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农民工夹角”现象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简单解释一下,从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或者说工业化进程的结果,是社会结构的城镇化。大体说来,我国50年代初期,城乡人口结构不到2;8,或1:9,即城市人口10%多一点,农村人口占到80%以上,接近90%。现在的情况是,真正转化为城市居民的人口只有36.7%左右,而官方的城镇化率则达到54.7%(2014年统计数),这里有18个百分点的差额。此外,剩下的45.3%乡村人口中,也不是全部经营农业,还有很大一部分在农村乡镇从事非农产业。我们暂且相对保守地假定这部分人口占15%左右。那么,我国现在的人口结构是这样的三元结构: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人口36.7%,真正依托农业的人口约30%左右,两者之间大约33.3%左右的人口就是虽然已经进入非农产业,但仍然是农民不能被市民化。我曾在2008年总结30年京郊农村改革的问题时,将这一现象概括为“农民工夹角”现象:即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农业人口城市化转移大大慢于农业人口的非农化产业转移。如果用两条历史发展的曲线来表示,那么,在这两条曲线之间形成一个很大的夹角,这个夹角所代表的群体就是农民工。
如图:
“农民工夹角”现象是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顿“夹生饭”,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规定不能突破,土地不能在私有化基础上自由流转的社会结果,所以没有以“过度城市化”的拉美现象存在。但是这种现象是不能产期稳定存在下去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出路有两条。一是按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宪法精神,坚持双层经营体制的改革底线,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重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形态,并且按照乡镇统筹原则克服村自为战的局限性,依托集体经济体制最终实现本土化城镇化转型。塘约道路实际上就是这种新的探索和实践,由于集体经济的重建和产业的发展,原来近千名外出打工农民,已经回到村集体开始新的创业。我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他们一定会完成本土性的城镇化转型,建成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小城镇。另一种是在土地确权流转的基础上,任由资本下乡改造农业,农民由原来的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小私有者”向雇佣劳动者转变,社会在两级分化加剧的基础上完成新一轮的阶级分化,陷入更深刻的矛盾之中。在这一演变过程中,以村为单位把农民组织起来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成为对抗资本兼并土地,重新回归集体化的转折点;另一方面,可以成为资本下乡兼并土地的帮手,加快资本改造农业的进程。在未来的劳资矛盾中,同样可以又是资本的帮手,又是类似农会的农民组织。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