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红歌会网著作权纠纷一案,9月3日在深圳市龙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9月11日,法院判决我方败诉,需给原告每张图800元的赔偿。
案件起因
仅仅因为我们发表或转载的文章中采用了4张图片作为配图,惹上了官司,被某些商人认为侵犯了他们所谓的著作权、版权,要进行索赔,一张图就索赔高达10000元。其中一张图正是烈士雕像图。
2017年4月4日,我们转载了一篇题为《恽仁祥:沉痛悼念上海“龙华24烈士”》的文章,配文采用了一张烈士雕像图。
文章说:“在2017年清明节来临之际,人们都在以各种不同形式怀念着已故亲人。我们更深切地怀念于1931年2月7日为了共产主义的信念,在上海龙华刑场光荣牺牲的24位我党革命志士,史称“龙华二十四烈士”。他们的牺牲,距今已整整86年了。这86年间,我们中华民族从一个被帝国主义列强欺凌和瓜割的“东亚病夫”,走向繁荣富强。这一翻天覆地的变化,汇成一句话: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我们同样不能忘记,飘扬在祖国上空的五星红旗是千百万先烈的鲜血染红的。”
但是没想到宣传了烈士的功绩和事迹,却被某些公司告上法庭,高额索赔(或者说是“敲诈”?)。
本案判决书图
辩护意见
我方律师认为:1、被告是在互联网上下载使用了涉案图片作品,下载使用时图片上并未标注著作权人,也无从知道图片的著作权人身份;2、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属于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3、被告开办的红歌会网主要是以文字的方式呈现,所采用的图片只具有增加美感的辅助性作用,被告并没有以图片获取任何经济利益;4、原告是在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判决书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 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 涉及著作权的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认定杈属 的证据。本案原告经北京市版权局登记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 作杈人,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用 作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賠 偿损失的责任。双方均已确认涉案图片已删除,被告无需再 删除。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 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 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使用方式及用途、原告为制止侵权 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包含维权费用)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 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賠 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元;
二、 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书图
考虑是否上诉
前段时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份互联网图片版权诉讼调研报告。该报告指出,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图片市场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状态不清晰、授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是导致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严重制约了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希望国家对于利用“依法治国”的政策企图非法牟利的行为尽快加以惩处、打击,维护互联网发展的良好生态,传播正能量。
巧合的是,审理本案时,9月3日正好是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这个日子,正是要缅怀先烈,纪念为抗战作出贡献的人们,为的就是要牢记历史、不忘过去,表明中国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现在判决我们败诉,不免深表遗憾。
我们对于北京优图这样正在考虑上诉事宜,请广大网友继续关注支持!
文/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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