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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发展“民营集体经济”才是正道

2014-03-12 22:00:44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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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农村经济发展走向看,有人寄希望于民营经济,有人寄希望于集体经济,两种观点争论不休,似乎是完全不相容关系。其实,二者的结合才是农村的希望所在。

  一、民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具有相容性

  其一,民营经济强调的是经营权,集体经济强调的是所有权。其二,民营经济是针对官营经济讲的,集体经济是针对个体经济讲的。显然,二者是可以结合的。

  所有权选择集体,经营权选择民营,则为“民营集体经济”。

  所有权选择集体,经营权选择官营,则为“官营集体经济”。

  所有权选择个体,经营权选择民营,则为“民营个体经济”。

  所有权选择个体,经营权选择官营,则为“官营个体经济”。

  二、农村经济不同模式的发展对比,充分显示出“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

  (一)土地改革时期的“民营个体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前,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据着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广大农民,却只占有20%-30%的土地,多数农民缺少土地或没有土地。新中国成立以后,成立了统一的人民政权,人民当家作主,迫切需要推翻旧制度,使老百姓拥有自己的土地。1950年-1952年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不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个户,由农民自主经营,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为“民营个体经济”。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民营集体经济”

  土改后不久,又发现了新的问题。由于农村以生产分散、资金和生产资料匮乏为特点的小农经济,不仅导致农村出现了两极分化,而且严重制约了水利建设,自然灾害防御等农村基础建设的发展,农业生产仍处于较低水平。为了克服家庭分散经营带来的困难,一些农民自发结成农业互助组。随后,中央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1953年12月,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有少量的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农业合作化的整个过程看,它采取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这样一种前进的方式和步骤,适应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而且培养和训练了一大批农村干部,使他们逐步学会集体经济管理,从而加速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避免了生产关系突然变革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农业生产稳步上升。1956年我国在严重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粮食产量达到3855亿斤,比丰收的1955年增加176亿斤,比合作化前的1952年增加577亿斤,社员收入普遍提高。但是,农业合作化时期也有不足,比如速度过快,原定10-15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完成,有些农村违背了自愿加入的原则,强迫农民入社,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一时期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民个体所有逐步转为集体所有,实现了较集中的规模经营,并且基本上由农民自主经营,政府只是起引导作用。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为“民营集体经济”,而且被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公认为改革前农村稳定发展的最好时期。

  (三)人民公社时期的“官营集体经济”

  人民公社制度曾作为我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组织形式,对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人民公社制度的出现并非是一个偶然的历史现象,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寻求中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一次大胆探索。1958年3月成都会议后,农村中出现把小型农业合作社并为大社的情况,受到毛主席和中央其他主要负责同志的肯定和支持,并于八月被命名为人民公社。同月,中央作出《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至此,人民公社就迅速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此时的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为特点,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为一乡一社,个别的一县一社。公社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贫富拉平、平均分配,无偿调拨生产队以至社员的个人财产,导致“共产风”严重泛滥。1958年冬开始,中央和毛主席曾经为人民公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界限,陆续纠正了一些错误,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公社存在的过分集中与平均主义的问题,农民的积极性和农村生产力仍然受到束缚。1962年9月中央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农业六十条”之后,人民公社逐步调整到初、高级合作社的生产力水平阶段,在内容实质与基本形式上均与初期的公社有了明显的区别。但是,1966年开始,不少地方机械地照搬大寨的做法,争相建立大寨公社大寨县,并在经营方针上片面强调以粮为纲,把发展多种经营视为资本主义自发倾向。至1971年12月,中央指示各地不要生搬硬套大寨的办法,加上基层干部社员的抵制,才逐步恢复劳动定额,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的制度。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社在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如:农民活动管得过紧,经济决策过分集中,利益分配苦了农民等。

  应该说,人民公社的目标与理想是美好的,但其现实情况却并不美好,导致这一反差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人民公社”四个字,而在于当时的人民公社没有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其一,农民加入公社的过程带有强制性,并非各地各村的农民都是自愿加入的。其二,负责公社经营的所有人士来自国家干部,所有人士的任免和调动均由上级组织人士部门决定,与广大社员几乎没有关系。这种体制注定公社的工作首先是对上负责,势必突出体现官员的意志和权利,滋生官僚主义,导致工作盲目决策,短期行为及各种形式主义。可见,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基本上失去了自主经营的权利,村干部的权利不过是组织社员劳动,经营上的许多决策都是公社领导决定。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为“官营集体经济”。

  (四)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核心的确立使广大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农民从长期失去自主权一下过渡到拥有自主权,这是农民在改革初期迸发出极大热情的根本原因,遗憾的是这一热情是短暂的,至1983年后,农民的种地积极性一直减退,这一现象又在于家庭承包制固有的弊端日益暴露,其中,最主要的弊端是“统分结合易分难统,集体经济名不符实”。从理论上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就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它是由家庭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农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时按照合同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然而,具体执行时很难行通。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集体有权要求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土地的经营权在个体,个体直接掌握着生产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而个体经营者往往把个体生产和个体利益放在首位,其次才是集体和国家,恰恰与“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分配原则相反, 如:个体生产获得自由时,国家计划失控,农民温饱问题得以解决时,集体经济严重匮乏。这种经济与旧社会的土地私有制相比,其进步不过是耕者有其田,实质上与新中国土改时期的经济极为相同,其生产决策和利益分配都是由个体直接掌控,实属个体经济。随着时间的延续,人们对土地私有的意识不断强化,土地私有行为已从最初的隐性交易发展到今天的公开买卖,大肆圈地。此时,如果我们还把家庭承包制说成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实在是牵强附会,连农民私下议论时都觉得可笑。因此,家庭承包制下的经济实属“民营个体经济”。

  (五)新型集体化村的“民营集体经济”

  农村改革后,几乎所有农村在政策推动下实行了分田到户,只有华西、南街等极少数农村继续坚持集体化经营,如今30多年过去了,凡是坚持集体化道路的村庄,不仅实现了共同富裕,而且早已跨越了小康,实现了农业生产机械化,农业管理企业化,农业发展生态化,农村生活城市化,农村民主大众化,农村保障集体化,实行了教育免费,住房免费,医药免费,部分衣食用品免费的分配制度。相反,那些坚持小岗村道路的广大农村至今没有实现小康,这一鲜明对比,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重新认识集体化道路。不过,今天的集体化并不等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化依靠的是“官营集体经济”,今天的集体化依靠的是“民营集体经济”,即今天的集体化不再受行政命令的指挥,而是完全依照各村的实际情况,由农民自主经营。

  (六)国外共产社、共产村的“民营集体经济”

  当我们的人民公社废除后,以色列不仅有300个人民公社继续存在,而且发展到今天,已明显体现了共产主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特征。社员没有工资,只领取有限零花钱,所有的大开支都有集体负担,吃饭、住房、汽车、大件家电、医疗、养老、儿童教育、继续教育等全部由集体负担。有集体食堂,所有食物免费,社员的零花钱足够其特殊需要,如:化妆品、旅游、礼品等。另外,公社没有雇佣关系,追求共同富裕,体现以人为本,真正遵循自主、自愿、民主、自由、平等、公平原则为前提,凝聚力强,具有高度的人文精神和现代企业管理,以上不正是我们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吗?

  当我们彻底否定“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时,日本的共产村山岸村不仅与南街村的情况极为相似,而且发展规模和公有化程度超出我们的想象,现有30多个实显地几乎遍布全日本,并拥有土地约1000多公顷。他们还在海外设立了7个实显地,分布于泰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士、美国、巴西等6个国家,共拥有土地1200公顷。目前山岸会的会员约有30000多人。

  以色列、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出现类似我国华西、南街村这样的村庄,一不是私有制专利,二不是政府所为,完全是一批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人自愿组织加入,实行自主经营的结果。因此,以色列的人民公社、日本山岸村的经济为“民营集体经济”。

  通过以上比较,显然,集体优越于个体,民营优越于官营。无论人民公社时期的“官营集体经济”,还是家庭承包制下的“民营个体经济”,都有各自的不足,而农业合作化时期之所以被公认为改革前农村发展的最好时期,以及改革后国内的新型集体化村,国外的共产社、共产村之所以被民众向往,其共同点都是依靠“民营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断定,发展“民营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佳选择。

  三、“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进一步说明“两个不能否定”不容置疑

  “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不仅体现在生产资料及劳动产品归集体所有,而且体现农民自主经营的权利。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公社时期,我们只是强调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却忽视了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没有意识到官营体制所带来的弊端。尽管如此,但改革前三十年的集体化毕竟改变了中国农民长期一盘散沙的状态。从此,农村才有了集体经济 ,因而集体主义思想,爱国主义思想在农村乃至中国大地不断兴起,并且波及国外,许多科学家放弃国外的优厚待遇,冲破重重阻力回国奉献,可以讲,汶川地震“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尚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可比的,而这一点跟三十年前形成的集体主义思想基础是分不开的。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依靠农民自身力量的前提下,类似红旗渠那样的水利工程,既是旧社会私有制下不敢想的,也是今天家庭承包制下无法做到的。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莫里斯·迈斯纳在《旁观毛泽东时代》一书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史以一个小小的工业生产基地为发端,这个工业生产基地甚至比比利时的还要小一些,当时,中国工业的人均量不及比利时工业产量的1/15,然而,是在物质资源最贫乏的基础上,在充满敌意的国际环境中和极少外援的情况下,中国在1/4世纪的时间内把自己变成一个主要的工业大国”。无疑,这个转变大大缩短了中美历史发展的差距,并使美国知识界感到震惊。而这个转变同样与农业集体化的力量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既不能否认集体化的优越性,更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同样,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改革后的最大成就在于我们的经营由官营转向民营,避免了以往官营出现的种种弊端,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了一大批农民企业家,尤其是造就了一批新型集体化村,如:“江苏的华西村、蒋巷村、长江村、三房巷村,河南的南街村、刘庄村、北徐庄村、龙堂村,黑龙江的兴十四村,北京的韩村河村、窦店村、留民营村,浙江的腾头村、航民村,河北的白沙村、半壁店村,湖北的洪林村,四川的宝山村,江西的进顺村,山西的东四义村、山东的西霞口村,广东的崖口村,深圳的南岭村,大连的后石村,厦门的马唐村。”

  当然,农村改革时期也有许多不足,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分田到户采取了一刀切的政策,以山西省代县为例,当时实行分田到户时,全县三百多个村有三分之一的村积极响应,多数村内部认识模糊且意见不统一,有47个村要求继续集体化经营,但不管你是否愿意接受,最终在政策推动下分田到户,只是那些不愿意分田到户的有46个村晚了一年,有一个村晚了二年才实行。于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成为当时农村干部群众流传最多的话题。如果当时的政策允许那些不愿意分田到户的村继续集体化经营,那么,今天就会有更多的华西村、南街村。二是没有及时总结华西、南街村发展”民营集体经济”的经验。假如华西、南街等新型集体化村改革后同样放弃集体化道路,注定这些村的今天比小岗村好不了多少。然而,许多权威专家、学者总是避开这一关键问题,仅仅简单地把华西村、南街村的成就归结为一个好的带头人,甚至认为华西、南街的道路不可复制。无疑,权威人士的观点会误导很多人,因而各地对于后期出现类似华西、南街这样的村庄很少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报道,当然不被广大民众所认识,如:东北三省的县乡干部竟然不知道黑龙江的兴十四村,农业部、国家社科院的同志竟然不知道全国类似华西、南街这样的村有多少个。长期的误导宣传,势必让广大民众困惑不前,不仅导致小平同志提出的第二次飞跃未能抓住机遇,及时推进,而且导致严重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显然,“两个不能否定”是正确的,只有坚持这一观点,才能正确总结各个时期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官营集体经济”和“民营个体经济”各自的不足,认识到“官营个体经济”和“官商共营私有经济”的危害,认识到“民营集体经济”的先进性,从而做到既不走老路,又不走邪路。为此,建议中央国务院针对农村经济的发展确立以下政策导向:

  (一)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农村发展“民营集体经济”,从政策扶持及发展方向上确立“民营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二)允许“民营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农民认识程度不同,因而“民营个体经济”的发展能否走向“民营集体经济”,不仅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支持,而且要顾及群众的觉悟程度,千万不可采取强制的办法。只有在群众自愿的条件下实施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三)严禁“官营个体经济”及“官商共营私有经济”。自古以来,百姓对官商勾结就没有好感,而农村改革中出现的“官营个体经济”及“官商共营私有经济”,已成为中国的最痛,必须下决心处置。

  (四)反对虚化集体所有权的承包权物权化确权,确保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土地确权首先依法确定土地归村集体(全体村民)所有,非个人名下所有。严厉打击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各种理由非法占地圈地的行为,确保土地流转由村民集体掌控。然后,具体每个村选择华西、南街的路,还是选择小岗村的路,是平均到家庭承包还是种粮大户承包,是有偿承包还是无偿承包,是优先内部承包还是对外发包,包多少年等经营方面的问题,让村民民主决策好了。过多的机械的教条的行政干预往往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势必导致农村出现更大的危机。

  2014年3月

  作者为:山西省代县党校校长何平  邮箱:heping06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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