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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当前反马、违宪思潮太嚣张,不能这样下去

2015-05-16 11:22:23  来源: 红色文化网   作者: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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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要: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新城最新发表文章《把依法治国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文章指出,一切反对马克思主义、否定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言论都是违反宪法的,应该得到批判和制裁。不能不看到,当前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泛滥,诸如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宪政民主”、“普世价值”、历史虚无主义等等,轮番登场,十分嚣张,得不到必要的批判和抵制,甚至某些地方出现了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的倾向。这说明了把依法治国贯彻到意识形态领域中去,任重而道远。当前一个严重问题是,各种违反宪法的言论,堂而皇之出现在各种媒体上,把人们的思想搞乱了,而得不到应有的批判和惩罚。这种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依法治国就应该按照法律、尤其是按照宪法,规范意识形态领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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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实现中国梦的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去,也就是说,社会经济各个方面都要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

  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①]因此,贯彻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我国社会经济各个方面都必须要依照宪法办事,不能违背宪法。

  一、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法是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为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社会,法的根本性质是不一样的。法是有阶级性的,它是统治阶级镇压敌对势力和治理社会的工具。从法的社会治理职能的角度来说,统治阶级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利用法律这个工具来治理社会的。我们是通过依法治国来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法并不是像西方法学家描述的那样,是某种根据上帝赋予的权利(如“天赋人权”)或根据抽象的人的本性制定的东西,似乎法是不依赖于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的、超越社会各阶级利益的、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事情不是这样的。实际上,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身的根本利益制定和执行的,归根结底法是统治阶级利用来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工具。在我国,法是工人阶级和共产党手里治理社会的一种工具,是用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工具离开了目的就毫无意义。

  从根本意义上说,不能说法高于一切。我们有时讲“法高于一切”,这是对具体的组织、个人来说的,即法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出来以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能凌驾于法之上,不能有法外之人,而不是就法的根本性质说的。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应该说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法必须服从于人民的利益,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

  所以,依法治国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必须通过把依法治国(尤其是依宪治国)贯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去,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三、要把依法治国贯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去,根本的一条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说,按照宪法对我国根本任务的规定,我们依法治国必须贯彻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立国之本,绝不能动摇。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②]抛弃了宪法规定的立国之本,国家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一切法律的性质就都变了。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成为我们同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焦点。我国鼓吹“宪政民主”的人,所竭力反对的就是这四项基本原则。记得2003年那场民间修宪的闹剧,一批自由化分子集中攻击的也是这四项基本原则。他们主张把宪法的前言删去,因为前言里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然而把四项基本原则删去了,我们的立国之本就不存在了,我们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国家了。所以,谈到依法治国,我们必须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否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宪法,依法治国就会走上邪路。这涉及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问题,不能有丝毫含糊。

  三、必须把依法治国贯彻到经济工作中去。经济是社会的基础。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几条是对我国经济制度的总的规定。这几条规定,是我们党几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体实际相结合,经过几十年的艰苦探索得出的成果,我们应该倍加珍惜,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决不允许否定或改变。要警惕某些人借口情况发生变化企图修改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企图去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要知道这样的修改势必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决不允许的。

  就经济工作而言,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落实宪法这些规定。也就是说,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经济改革的一切措施,都要按照这几条规定办事,不能违背它,更不能破坏它。第一,应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不能削弱、更不能否定公有制,因为这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根据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必须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③]没有了公有制,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好比一颗大树,刨掉了树根,树就没法活了。必须明确,一切私有化的言论和举措都是违反宪法的,依法治国,就应该坚决反对私有化。

  第二,应该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仅要发展发展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也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私有制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积极作用。改革既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又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不能把国有经济的发展看作是改革的倒退,一段时间里喧嚷的所谓“国进民退”,是某些人别有用心制造的舆论,既不符合党的政策,也不符合实际。我们的目标是“国”与“民”都要进,这才叫“共同发展”。

  第三,应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按照辩证法,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事物,其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社会里,社会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可以说,越是存在多种经济成分,越要重视分清不同所有制的“主体”与“补充”的地位,因为这个问题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性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占主体,是我国社会制度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在主张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同时,一再强调公有制必须占主体地位,原因就在于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点不能有丝毫动摇。我们的经济工作,我们改革的一切措施,必须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切削弱、甚至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主张都是违反宪法的,必须批判,绝不能让其泛滥。

  第四,应该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必须保证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有控制力、影响力,能够有力量控制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方向健康地运行。同时要保证国有经济有能力发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作用。而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是要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实力。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不注意发展国有经济是一种失职行为,也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第五,应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生产力不够发达,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剥削关系,这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的。所以,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现在有一种倾向: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不讲引导,这是不全面的。在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同时,党和政府以及国有经济都要采取措施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这是宪法赋予政府和国有经济的职责。

  四、在政治领域,我们贯彻依法治国,第一,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有人质疑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应该看到,共产党执政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结果,这难道还需要什么人来批准吗?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写进宪法的,难道还不“合法”吗?提出共产党执政“合法”“不合法”,这本身就是荒唐无稽的事。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反对共产党的领导,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坚决与之进行斗争。改革是完善党的领导,绝不是否定党的领导,这一点不能有丝毫含糊。在讨论四中全会精神时,有人喜欢讲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共产党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它们都是人民利益的体现。真实的关系是,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并实施的,法是党领导人民治理社会的工具,同时法制定出来以后,各级党组织也必须带头执行。根本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

  第二,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这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同旧政权相对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他说:“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而“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他把这一点看作是他对阶级斗争理论添加的新内容。[④]

  1949年6月,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中国人民几十年革命斗争积累起来的经验,明确指出,我国必须实行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而对反动派则实行专政,两者密切结合在一起。他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他把它称之为新中国的“护身的法宝”,“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⑤]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这是依法治国的根子。否定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否定我国的国体,否定我国的根本。

  第三,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政体的根本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形式。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的形式。它实行“议行合一”,避免不同政权组织互相牵制,有利于提高政权的运作效率。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我们讲依法治国,就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照搬西方的议会民主、三权分立那一套体制。

  第四,必须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制度,发展协商民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是我国政体的基本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应该坚决贯彻执行。

  五、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也要贯彻依法治国。必须依法管理、治理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问题,绝不能让意识形态领域成为法外领地,仿佛法律管不着意识形态似的。当然,一个人脑子里想什么,这是谁也管不着的,但一旦把自已的思想表达出来,不管用什么形式表达出来,就会产生社会影响,那就需要遵守法律,受法律的管束。违背法律、尤其是违背宪法的言论是没有自由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国家言论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古今中外都是如此,概莫能外。当前一个严重问题是,各种违反宪法的言论,堂而皇之出现在各种媒体上,把人们的思想搞乱了,而得不到应有的批判和惩罚。这种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依法治国就应该按照法律、尤其是按照宪法,规范意识形态领域的行为。

  在意识形态领域,贯彻依法治国,核心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科学的真理。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次飞跃,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成果。我们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这是我们总结了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写进了宪法。一切反对马克思主义、否定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言论都是违反宪法的,应该得到批判和制裁。不能不看到,当前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泛滥,诸如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宪政民主”、“普世价值”、历史虚无主义等等,轮番登场,十分嚣张,得不到必要的批判和抵制,甚至某些地方出现了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的倾向。这说明了把依法治国贯彻到意识形态领域中去,任重而道远。

 

  [①]《人民日报》2014年12月4日。

  [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502、15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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