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宪政不可能调和”
——民主也好,宪政也好,其实都是人类社会内部矛盾的解决方式。
民主,按照大多数人默认的观点,是多数决。
宪政,其实是宪法决。
多数决和宪法决,本身就是两个概念。
人类历史上的宪法,从来没有来自全民公决的。英国的宪法体系也好,美国的宪法也好,都不是公决出来的。
根据这样的宪法搞宪法决,能代表多数决吗?
进一步考虑,法律需要人来实施。宪法决,即使是逐条公决出来的宪法,最终也需要法官来实施。包括议会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法官实施法律。遇到重大问题,还需要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全国人大)释法。
所谓的宪法决,其实还是人决。
所以,宪法决与多数决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
宪政与民主,其实是两回事。
“从逻辑上讲根本不存在民主,以此为根本得到的任何结论都有瑕疵”
——多数决,需要一个稳定的权威存在。
权威,是多数决的基础。
没有权威存在,除非在家庭内部,否则,大家决不会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靠举手投票的方式决定有争议的事项。
这时,大家会是武力决,或者说陷入每个人与每个人之间的战争,直到某一个势力征服所有人,或者某几个势力势均力敌,精疲力竭。
抛开一个势力征服所有人不说,几个势力势均力敌谈判,并不意味着民主,而是为了获得喘息之机,暂时休战。几方势力一旦获得喘息,马上再次开战。
这种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多数决,只能是武力决。这时,即使达成协议也是脆弱的。一旦各方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所有协议都要发生相应的改变。
存在多数决,必然是存在某一个强有力的权威,能让大家把刀剑收起来,靠举手投票解决问题。
毫无疑问,这时的多数决的结果,必然符合这个权威的意志,不能严重违拗这个权威的利益。
所以,此时究竟是多数决,还是权威决呢?
当然,这时更不可能存在宪法决(或者依据宪法产生的法律决)。没有统一的权威,比如当年的美国西部、民国、金三角、叙利亚,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有人提出人类社会存在自然公认的法律。
这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简单地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集体存在的基础。
比如,《圣经》中的十诫,就是比较原始的自然法。
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即使在《圣经》之中,如果不是上帝动不动发大水、降天火,十诫也难维持。
所以,除了家庭内部,自然法其实也是依赖暴力存在。
实际上,国际之间,就从来不施行自然法。国际上的规则,简单地说,就是“真理在大炮射程之内”。
所以,不论是多数决,还是依宪决,其实都是在权威决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种决策的选择空间,其实都是权威决默许的空间。
请记住:“决定历史的不是议会和票箱,而是铁和血。”
原标题:安生:政治不正确的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