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个好东西。人们都在要“民主”,我们国家也已把它列为“核心价值观”。然而,要问“民主”究竟是什么?答案却众说纷纭:
有人说,民主就是“一人一票的‘票选’”;有人说,“民主就是‘大家说了算’”;有人说,“民主就是代表人民的意愿”;有人说,“民主就是一种‘政治游戏’、‘骗局’”。
“民主”,从字面上解,就是:人民(不同时空有不同含义)当家作主,或称“民主政治”。一般说来,它专指国家的一种统治形式。列宁说: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国家与革命》)。它包含着公民权利、阶级统治,国家活动的原则,并以此区别于君主专制、军事独裁和法西斯专政。民主,属于上层建筑,是政治范畴,它植根于经济基础并为它服务。又说:
“凡是存在着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管怎样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列宁:《论国家》)
“民主”的内涵与形式
按笔者理解,“民主”的内涵有三:
首先,“民主”是一种决策方式。从广义上讲,“民主”是群体的产物,有群体才需要有决策,才会有“民主”问题。
人们组成了群体,组成了国家,就需要有决策。怎样决策?个人说了算,叫“专制”(或称“独裁”);多数人说了算,叫民主(也称少数服从多数)。
人们追求“民主”,目的是为了决策的正确。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意见总是正确的;但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然而,人们只要不怀偏见,通过说理、辩论,真理终究会掌握多数。通常,民主总是同真理在一起。“民主”如果与说理、辩论相分离,民主也就不复存在。顽固地怀有立场偏见与不尊重事实的人,永远与真理无缘。
其次,“民主”又是集体组成中个体所拥有的一种权利。“民主”是群体的产物,它的前提是个体权利的平等。如果没有群体,如果群体内个体没有平等权,也就无所谓“民主”。
一个人完全可以决定自己的行为,无须他人的同意。如果是两个人以上的群体,如果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又需要统一行动,这才有了决策问题,才有了民主问题。通过平等协商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产生共同意志——即“权威”,才会有群体的共同行动。人们要求“民主”,实质上也是维护自己作为“个体”在群体、国家中所应拥有的平等权利。
再次,“民主”与“专制”,原本就是一对相互矛盾着的共同体,不能绝对割裂。任何决策,都具有两面性:既有民主一面,同时又有专制一面。个人说了算,意味着多数人的意见被个人否决了,这是“专制”(或“独裁”);反之,多数人说了算,又意味着个人意见被多数所否决,同样是一种“专制”。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对多数人的“民主”,又是对少数人的“专制”。
在阶级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的民主,就不可能再有被剥削阶级的民主;奴隶主的民主就是对奴隶的专政。同理,资产阶级的民主,是对无产阶级的专政;无产阶级的民主,是对资产阶级的专政。
“民主”的主要形式是“表决”(如票选、举手通过等多种表达方式)。除表决外,凡能体现听取、尊重多数意见的做法,都应该是行使民主的形式。关键在于能体现“民主”的本质——少数服从多数。
世界上只有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民主。回顾人类历史,实际上存在过三种“民主”,即古代的奴隶主民主、近代的资产阶级民主和现代的无产阶级民主。
古代奴隶主民主
历史上的“民主政治”,最早形成于西方的古希腊。公元前8世纪,欧洲的希腊地区进入阶级社会,形成一些奴隶制的城邦国家,其中著名的有斯巴达与雅典,均实行奴隶主贵族的专制统治。前7世纪起,雅典的平民(非奴隶阶级,与贵族同为雅典公民)与贵族的斗争不断激化。促使雅典奴隶主贵族的专制统治发生变化,形成了奴隶主民主政治。
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为缓和平民的斗争,被迫进行了政治改革,史称“梭伦改革”。主要内容是:废除债务奴隶制,禁止把欠债平民变为奴隶;规定按所拥有的财产的多寡,把雅典公民分为四等,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梭伦改革扩大了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基础,巩固了雅典奴隶主的阶级统治。
到了前5世纪,雅典由伯利克里主政。从前462年起,在他的推动下,又完成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措施,使雅典的民主政治得以完善。伯利克里时代被西方称为雅典民主政治的“黄金时代”。其主要表现为:
“公民大会”为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由各部落轮流组成)为公民大会常设机构,处理日常事务;“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与监察机关;成年男性公民可以抽签方式出席公民大会,商定城邦重大事务,并可担任公职;为保证公民积极参政,向担任公职和参加政治活动的公民发放工资;等等。
公元前338年,马其顿王国征服了希腊地区,雅典的民主政治遂告终结。其后罗马时期尽管崇尚希腊文化,却并未继承雅典的民主政治。罗马共和国时期,号称“共和国”,实行的仍是世袭贵族制,后又演变为寡头制。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进入中世纪的封建时代。其时,西方与东方一样,推行封建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统治,不存在民主政治。虽然一些欧洲国家也出现过某种形式的议会或某种形式的选举(如13世纪60年代出现的英国国会,14世纪初法国的三级会议等)。但在君主专制政体下,这些只能成为古代等级民主的点滴遗风罢了。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历史上最早的民主制度——古代奴隶主民主。它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民主,是奴隶主国家对奴隶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它同时又是一种有限的阶级民主,即使是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它剥夺了妇女与外邦人的民主权利。雅典的古代奴隶主民主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但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提供了历史基因。
近代资产阶级民主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向封建主阶级争“自由”、“平等”、“博爱”,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这才产生了资产阶级民主。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随着对古希腊思想宝库的开发,湮灭久远的雅典民主政治思想开始得到重视与发扬。16世纪德意志的宗教改革家加尔文,提出反对君主政体,他认为,主权应该归于多数人。一度在日内瓦建立过政教合一的神权共和国,成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的楷模。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民主政治思想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政治革命纲领。目的是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专政国家。
荷兰思想家斯宾诺莎提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认为能否容纳思想言论自由,是衡量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准;英国的思想家洛克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法国的孟德斯鸠创立“三权分立”学说;卢梭对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的精辟论述。所有这些思想,后来就成为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反映了上升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专制,争取自由的革命勇气,为近代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
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捍卫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保证资产阶级专政,发展资本主义,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统称近代西方的民主政治。总的说来,就是以普选制和议会制为核心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其主要构成有两个部分:国家政体的组成与保障公民权利。
一、国家政体的组成。不外乎是君主立宪体制和共和体制。
君主立宪体制。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又可分为: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
1、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君主和议会分掌政权,君主任命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而议会则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随着历史的演变,如今二元制的君主立宪体制基本上已被淘汰。
2、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首相(由多数党产生)是国家的主要行政人,从体制上看,宪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来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内治理国家。
共和体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又可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两种:
1、议会制共和制。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2、总统制共和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陆、海、空三军,总统和立法机关(议会)均由选举产生,相互独立;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
二、保障公民权利。
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阶级特权,提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据此,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中,主张公民拥有平等的民主权利:选举、被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
然而,与古代的奴隶主民主一样,近代的资产阶级民主,同样是剥削阶级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民主标榜着“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然而,这一切都是以财产不平等为前提的“民主”,是一种“表面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它对被剥削阶级来说,特别具有虚伪性与欺骗性。诚如列宁所说:
“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中,被压迫群众随时随地都可以碰到这个惊人的矛盾:一方面是资本家‘民主’所标榜的形式上的平等,一方面是使无产者成为雇佣奴隶的千百种事实上的限制和诡计。” (《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
“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国家与革命》)“只要阶级存在,自由和阶级平等就是资产阶级的欺人之谈。”(《论第三国际的任务》)
但话要说回来,近代的资产阶级民主尽管具有虚伪性与局限性,但它毕竟是人类政治史上的进步与发展。人们不能割断历史,只能对它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对其民主性精华与合理部分——诸如平等理念,权力制约的监督思想,以及程序正义的制度保证等,应该继承吸收、为我所用,以完善现代的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
现代无产阶级民主
现代无产阶级民主也即社会主义民主,它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产物。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前,马克思、恩格斯主张把“民主”作为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武器。认为工人阶级应当利用资产阶级的民主形式,尽可能地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共产党宣言》)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马恩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不是不要民主,相反就是要实现真正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恩格斯曾经预言:
“治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列宁也断定:
“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假如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论面目全非的马克思主义和“帝国主义经济”》)
马克思把1871年的巴黎公社革命,看作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同时也把它视为现代无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雏型。在《法兰西内战》中,他特别肯定了以下三点:
第一,他肯定了巴黎公社的普选制是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主要形式。他写道:“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
第二,他肯定了巴黎公社民主的无产阶级属性。认为构成这个政权的巴黎公社的委员,”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
第三,他肯定了无产阶级民主对公务员权力的制约、监督功能。为防止公务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他高度评价公社所实行的两项措施:
——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
——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
马克思对巴黎公社民主的有关论述,为其后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民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1917年列宁领导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苏维埃政权,用无产阶级专政取代资产阶级专政,也就是用无产阶级民主取代了资产阶级民主。
1949年毛泽东领导的中国革命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极大地丰富了现代无产阶级民主的内涵。由此,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和毛泽东开创性地成为了现代无产阶级民主的伟大实践者。
他们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和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人民群众在享有对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实行最广泛、也是绝大多数人共同享有的民主。
毛泽东特别重视社会主义民主的构建。早在1945年的“窑洞对”中,他在同黄炎培讨论“怎样打破历史周期率?”问题时就讲过,“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建国以后,他更是在总结人民民主专政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地探索无产阶级民主问题。1959年他在同一些同志共同研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提出了“管理权”的问题:
第一,指出”管理权”会影响民主的阶级属性。
“一切国家机关、一切部队、一切企业、一切文化教育事业掌握在哪一派手里,对于保证人民的权利问题,关系极大。掌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掌握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者右派分子手里,它们就可能变质,人民的权利就不能保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管理权的领导人,不能背离了人民根本利益——马克思列宁主义;否则,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异化“为资产阶级民主。
第二,探索人民直接行使管理权的途径。
“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毛泽东同志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而应该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直接参加管理的问题。
1960年他倡导的”鞍钢宪法“,强调要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就是他对人民群众行使直接管理权的一种探索,这无疑是对无产阶级民主的一大完善。
为了强化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监督,毛泽东在“七五”宪法中,极大地扩展了人民的民主权利。规定公民除享有选举、被选举、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外,还可拥有进行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四大”权利。
“四大”,属于“大民主”范畴(革命、造反,均属“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赋予人民群众拥有这样的权利,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征,这是由无产阶级民主的性质决定的。不平则鸣,有理说理。因为这些原是人民群众本身天然拥有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则把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毛泽东认为,“四大”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又一形式,它的最大特点就是言论自由,诉诸多数,揭露矛盾,辩论解决问题。它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好办法。人民内部的矛盾,“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的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评,会上一斗争(按:指思想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毛泽东同志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
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是同义语,因为民主与专政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在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者从来就认为无产阶级的事业只能依靠人民群众,共产党人在劳动人民中间进行工作的时候必须采取民主说服教育的方法,决不允许采取命令主义态度和强制手段。”(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无产阶级民主是最广泛、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是远比资产阶级民主更为民主的民主。
古代的奴隶主民主,是为维护奴隶制度服务的;近代的资产阶级民主,是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毫无疑问,现代的无产阶级民主,是为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为向共产主义过渡服务的。
近代资产阶级民主的形成已有四个世纪,现代无产阶级民主的出现还只是刚过百年。从历史视角看问题,毋庸置疑,无产阶级民主还远未完备,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另外,无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完善,又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发生、发展的结果。因此,社会主义民主的真正实现,又必然是与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命运紧密相连的。相信只有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事业的不断胜利,才会有无产阶级民主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