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计量
多年前,有位西方经济学的教授质问我:“只有定性分析,缺乏定量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能算经济学吗?”
我反问他:“批马克思的人不读马克思,批《资本论》的人不读《资本论》。这就是西方经济学的实证精神吗?”
对于价值范畴,马克思从质和量的两个维度进行了极为深刻的分析。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仅定性分析了价值实体,而且还定量分析了价值量。
所谓“价值量”,就是商品价值的大小多少。
测量价值的大小多少,就是“价值测量”或“价值量化”或“价值计量”。
(二)价值形式的量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仅分析了价值形式这面镜子映射出来的价值对象性,还分析了价值形式所呈现的数量关系———价值量。
对于价值形式呈现出来的价值量,马克思说:
“价值形式不只是要表现价值一般, 而且要表现一定量的价值, 即价值量。”
那么,价值形式是怎么表现价值量的呢?
马克思以交换价值的“计量”为例,做了如下描述:
“某种一定量的商品,例如一夸特小麦,同 x 量鞋油或 y 量绸缎或 z 量金等等交换,总之,按各种极不相同的比例同别的商品交换。因此,小麦有许多种交换价值,而不是只有一种。既然x量鞋油、y 量绸缎、z量金等等都是一夸特 小麦的交换价值,那么,x量鞋油、y 量绸缎、z量金等等就必定是能够互相代替的或同样大的交换价值。由此可见,第一,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第二,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表现形式’。”
这段描述有点长,有耐心琢磨的读者,想必十分稀有。
可以理解,理论总是不讨人喜欢的——子曰:“理论是灰色的,只有八卦常青”。
对于非专业的看官来说,马克思的这段描述是不是令人头大?
接下来,我必须做一些解读。
先提示一下:
在上述的描述中,马克思说的“由此可见”的两个结论,是理解价值测量的钥匙所在。
(三)第一个结论
先看马克思的第一个结论:
“同一种商品的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
对于这个结论,我给同志们白话一下:
其一,这里所说的“同一种商品”,指的就是某种特定的商品(比如小麦);
其二,所谓 “各种有效的交换价值”,就是某种商品在与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交换时形成的各种比例关系;
其三,所谓 “表示一个等同的东西”,是指商品交换的各种比例关系背后“等同的东西”,这个“等同”的东西,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当然,这个“等同”的东西,自身并不能直接呈现出来,而只能被使用价值数量的“各种比例关系” 间接表现出来。
一言以蔽之,马克思的第一个结论表明:
人们通常所说、且日常所能见到的 “价值量”,其实是价值形式的数量,还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数量。
(四)第二个结论
再看马克思的第二个结论:
“交换价值只能是可以与它相区别的某种内容的表现方式。”
对于这个结论,我给同志们白话一下:
其一,马克思说,交换价值只能是 “某种内容” 的 “表现方式”,这“某种内容”是什么呢?就是以劳动时间作为实体的“价值”。
其二,由此可见,交换价值不过是价值实体的外在呈现而已。
其三,关键是,交换价值作为劳动的“表现方式”,却与“某种内容”(即劳动)是不一样的,即两者是“相区别”的。
其四,那么,这个“相区别”是一种什么样的区别呢?这个区别,说白了就是:内容与形式的区别,本质与现象的区别,价值与价值形式的区别。
其五,交换价值之所以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就在于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 的数量比例关系。
一言以蔽之,马克思的第二个结论表明:
交换价值虽然是价值,但严格讲,它仍然是现象层面的价值。
为什么交换价值只是现象层面的价值?
因为,交换价值并不是以“抽象劳动”的面目出现的,而是以人们可以感知的使用价值的面目出现的。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交换价值经常被当作价值的同义语呢?
因为,通过使用价值的数量关系,交换价值呈现了价值和价值量(赵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否可以把交换价值视为介于价值与价格之间的范畴呢?)
(五)价值不能直接测量
上述两个结论的科学含义在于: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价值实体(抽象劳动)并不能直接呈现出来,而只能借助于“表现形式”(使用价值)才能呈现出来。
这也就是马克思说的:
“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
“商品的自然形式成为价值形式”。
不仅如此,价值量的大小(劳动时间的量)也只能借助于“价值形式”的数量(使用价值量),才能显现出来。
也就是说,在商品经济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价值——即抽象劳动,只能借助价值形式的数量(比如价格)才能得到测量和量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看见的“价值量” ,其实是价值形式的数量。
由此引申出来的重要结论是:
能够直接测量的,只能是价值形式(或价格),而不是价值。
(赵按:这让我想起了一桩著名的学术公案。在有关“价值转型问题”的研究中,当代不少马克思主义学者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就是孜孜不倦地测量着、量化着商品价值中的抽象劳动,以期为劳动价值论提供定量的实证依据。问题在于,这样的测量工作究竟是在现象层面上或形式上的价值量化,还是在实质规定上的价值量化?)
(六)用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量
一个让人们深感困惑的问题是,如果价值(抽象劳动)不能直接测量或直接量化,可为什么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却明确提出了以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的“价值量” 的概念呢?
换言之,对于“不能直接测量的抽象劳动”,马克思却以劳动时间为单位做出了测量。
那么,究竟应如何理解用劳动时间计量出来的“价值量” 呢?
我们先看看马克思是怎么用劳动时间来计量价值的。
对于用劳动时间为单位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马克思说:
“在商品A和商品B如麻布和上衣的价值关系中”,“‘20码麻布=1 件上衣, 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这一等式的前提是: 1件上衣和20 码麻布正好包含同样多的价值实体。 就是说,这两个商品量耗费了同样多的劳动或等量的劳动时间。”
如何理解这段论述?我给非专业的看官导读一下:
其一,在这个交换等式中,衡量上衣和麻布按一定比例交换的标准,并不是等量的效用(不同质的效用没法比较),而是等量的人类一般劳动(抽象劳动)。
其二,在这个交换等式中,马克思计量了价值实体(抽象劳动)的数量———劳动时间。
其三,在这个交换等式中,用“劳动时间”来计量价值,并不是对商品的价值形式进行计量,而是对商品的价值实体进行计量。
(七)两种价值量的区别
马克思不仅用价值形式计量了价值量,而且还用劳动时间计量了价值量。同样都是价值量的计量,区别在哪里呢?
关于两种价值量,马克思有过这样的提醒:
“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即相对价值量上。即使商品的价值不变,它的相对价值也可能发生变化。即使商品的价值发生变化,它的相对价值也可能不变,最后,商品的价值量和这个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同时发生的变化,完全不需要一致。”
对于马克思的这段提醒,我给同志们白话一下:
第一,所谓“价值量的实际变化”,这里的“价值量”是指用劳动时间计量的价值量。
第二,所谓“相对价值量”,是指用价值形式计量的价值量。
第三,“价值量的实际变化”和“相对价值量”,这是两种“价值量”。
第四,马克思这段提醒的意思是:价值实体(劳动时间)的计量,与价值形式(价格)的计量,虽然计量结果都是 “价值量”,但这两种 “价值量” 往往会不一致。
第五,两种“价值量”之所以不一致,是因为“相对价值量”并非“价值实体”的数量(劳动时间),而是“价值形式”的数量(价格)。
(赵按:所谓“价值形式”的数量,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形式不只是要表现价值一般,而且要表现一定量的价值,即价值量。”)
由此可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的价值量并非只有一种,而是两种价值量:
一种,是价值形式的数量关系(比如价格);
另一种,是价值实体的数量关系(以劳动时间为单位)。
(八)本质与现象
我为啥要不厌其烦地强调“两种价值量”呢?
同志们注意,在上述的两种价值量中,以劳动时间为单位的 “价值量” 不是现象层面的 “价格计量”,而是定性意义上的 “价值量”。
马克思根据劳动时间所做的价值量分析,不同于价值形式的数量分析(比如价格计量)。
换言之,马克思所说的价值量由“劳动的量来计量”,与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价格计量” 并不是一回事。
马克思以劳动时间为单位的价值量,是价值在本质层面的“计量”,是对价值本质的把握;而西方经济学讲的“均衡价格”,则是价值在现象层面的“计量”。
马克思说:
“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
这个“决定”,指的是对商品价值内在规定的决定。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价值决定”,与西方经济学所说的“均衡价格”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上。
(九)困惑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计量”并不是经济学家凭空捏造出来的东东,而是人人凭感官就能判断的经验事实(比如,市场上的吆喝,拍卖会上的喊价,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
也就是说,对价值形式的测量或计量,是实实在在的真实过程;其客观实在性,是一目了然的。
可是,以劳动时间为单位对价值进行测量,其客观实在性却并非一目了然。
因为,人们直观看到的是商品价值形式的数量(价格的数量),而并不是商品价值实体的数量(抽象劳动的量)——有谁能在某件商品中直观地看见了抽象劳动呢?
更何况,马克思用劳动时间定义的商品价值,与该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在数量上往往并不一致。
问题是,既然以劳动时间为单位所做的“价值测量”,是指价值在本质层面的测量,而不是现象层面的价格测量,那么,马克思说“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凝结”,又如何让人们相信这是客观真实的存在呢?
在上一集《价值就是“聂小倩”》中,我说“价值就是聂小倩”。
聂小倩是蒲松龄笔下的鬼魂,虽然美得很,但并非真实存在(赵按:有人坚信鬼魂是真实的存在。然而直到今天,这样的“坚信”并未得到实证——实际的证明,所以依然还是假说而已)。
如果说,价值就是幽灵聂小倩,那么马克思的价值的真实性又在哪里呢?
换言之,既然价值实体(抽象劳动)难以直观看到,那么马克思价值范畴的客观依据,又在哪里呢?
由此产生的困惑是:
——马克思用劳动时间测量出来的价值量,靠谱吗?
——马克思对价值所做的定性意义上的数学分析,科学吗?
这个困惑,正是本文接下来要着重讨论的问题。
因为面对这个困惑,“现代经济学” 直到今天也还是一头雾水。
(十)未来社会的劳动测量
这里顺便说一下与“劳动计量”有关的话题。
前面的分析表明,在商品经济中,价值实体(抽象劳动)是不能直接计量的。
问题是,在未来社会,人们能否直接计量或直接测量劳动的贡献呢?
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是这样说的:
“(在未来社会——引者注)劳动时间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 。
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在未来社会,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贡献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未来社会对劳动的直接计量呢?
我认为,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对劳动贡献的计量已经不同于商品经济中的价值计量,这种不同在于:
其一,一旦商品货币关系趋于消亡,那么劳动就越来越不需要通过价值关系迂回地表现出来。
其二,由于不需要借助价值关系来表现劳动,因而不仅产品中耗费的劳动是 “一目了然” 的,而且每个人的劳动是全社会劳动的一个部分,也是“一目了然” 的。
其三,与商品经济必须通过价值关系来间接计量劳动相比,未来社会对劳动的计量固然是“直接计量”(不再依附于价值关系),但是,这种“直接计量”仍然是劳动在“形式上”的计量而已。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澄清质疑共产主义的三个理论困惑》中(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4期第40—43页),已经做了详细分析,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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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系列博文来源于拙文《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发表在《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3期)。此处转发时,加上了三级标题,补充了文字说明,并略去了引文出处和注释。如需确认,烦请核对原文。
(未完待续)
(赵磊,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常务副主编,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