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恰最近人民网不少网友表示了对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望眼欲穿迟迟不出台的失望与盼望,因此也引起了我对这个问题的关心。好容易这份《意见》终于在2013年2月5日经国务院批转公之于众了,可想而知一定会得到大家的关注。
但是这份由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撰写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看了之后,不得不让人感到十分的失望。为什么呢,因为它出台的背景1.已是在十八大之后;全党对中国今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已经基本上达到了共识;2.据联合国数据显示, 201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突破0.5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2012年12月9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CHFS)在北京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表明,201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了0.61。总之全世界都公认中国今天的社会两极分化的程度已经非常严重,这正好与我国今后发展的奋斗方向“共同富裕”是背道而驰的;要想达到共同富裕,改变今天中国如此严重的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的现状,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个严重任务。因此对于国务院出台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期望也必然是迫切而高标准的。
然而报告对它出台时的现实背景,却连一个字也没有提到,这就显得《意见》出台的目的性十分模糊。而且它对中国当前引起如此严重两极分化的分配制度也是持着一种不合符实际情况的肯定态度。譬如它说:“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这就不太符合中国今天的实际情况,因为我们知道,所谓“多种分配方式”,其实从本质上看只有两种根本对立的方式: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因此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下,实际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分配是采取按劳分配方式的。在一切私有制企业,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到市场购买支付的只是劳动力价格,而全部剩余价值都变成了资本家的利润。在今天失业严重的中国,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资本家在中国购买劳动力的价格,往往还低于劳动力价值,成为“廉价劳动力”商品,是被一些“精英”津津乐道的、吸引外资的所谓“优势”,这就意味着在私企打工的劳动者,今天的收入已经低于他们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要求,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所谓“共同富裕”对他们来说,只能是可望而不可求的了。
因此按照这一理论和现实的分析,要使按劳分配成为我国分配领域的主体,那就只有坚持公有制在中国经济成分中也占主体和主导地位才能实现。但是有数据显示在我国到2006年,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户数已占全国工业企业的91.73%,资产总额已占全国工业企业的53.59%,实际上那时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成为主体(资料来源:《国有经济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经济日报2008.10.2 一版),因此相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已经成为主体。到2008年末,全国二、三产业中公、私企业的资产总额比例为35:65(见《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底10期,第49页)。正是由于违反《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规定——《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可见,正是由于这些年来没有认真按照《宪法》的规定,保障好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才使实际经济生活中私有外资和民营企业在比例上占据了我国经济的主体地位,相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也就必然成为我国分配领域的主导和主体,正是在这样的现实经济条件下,也就必然会迅速地在我国产生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如果对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这个主流视而不见,那么我们也就失去了分配改革的主攻方向。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承认《意见》对于当前分配领域的基本估计“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是符合《宪法》要求的。那么在分配领域产生严重两极分化的责任就要由《宪法》来承担,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意见》实际是把自己违宪造成的两极分化的责任,企图推给《宪法》来承担。
由于《意见》对于作为立论的今天中国分配领域的现状,没有一个清醒的、正确的、实事求是的、诚实的估计。因此可想而知,对于他所提出的具体意见也就不可能是中肯的、一针见血的、有针对性的、符合众望所归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