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快、“汉奸走狗”及其他
——为《炎黄春秋》原执行主编“正名”
钱昌明
洪振快也许是铁了心要做一个“不能流芳百世,也要遗臭万年”的“名人”!
人所共知,“汉奸走狗”与民族英雄,是一对矛盾体,是一对死敌。两者是有你没有我,有我没有你的对立、对抗关系。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崇尚民族英雄,唾弃“汉奸走狗”。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崇尚民族英雄的优良爱国主义传统,这才保证了我们中华民族能历经无数危难艰险而不倒,成为世界历史上唯一没有中断自己文化、能延绵至今与世长存的大国。
《炎黄春秋》原执行主编洪振快,甘冒天下之大不韪,造谣侮辱、否定抗日民族英雄、烈士“狼牙山五壮士”,无疑就是把自己置于“汉奸走狗”的境地。当遭到爱国人士批判后,不仅不思反悔,反而以批判文字中有“狗娘养的”为借口,把郭松民、梅育新告上了法庭。结果,他输了官司,却又不愿“伏法”;继而上诉又被驳回,然而,他仍还要死缠烂打。
本次,“红歌会网”因刊登了刘宏泉的《致郭松民、王立华等人的一封信》,洪振快以文中有“新时期的汉奸走狗”字样,借此再把刘宏泉与“红歌会网”告上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一个以污蔑抗日英雄烈士、美化日本侵略者为能事的人,居然也会顾惜自己的“名誉”,且动辄以上法庭说事,岂非咄咄怪事?实亦耐人寻味。
谁都知道:名者,实之反映也。一般说来,一个人的名与实应该是一致的。古人云:
“名之与实,犹形之与影也。德艺周厚,则名必善焉;容色姝丽,则影必美焉。今不修身而求令名于世者,犹貌甚恶而责妍影于镜也。”(《颜氏家训·名实篇》)一句话,好人讲不坏;坏人吹不好。公平自在人心,是非当有公论。
刘宏泉系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的连长之子,他以自己掌握的确切史实证明:“狼牙山五壮士”系“地地道道的八路军正规军”(先属八路军115师独立团三连,后为独立师,再改为一分区,由杨成武任司令员,邓华任政委),驳斥洪振快之流以编造故事的方式,污蔑他们“是欺压百姓的土匪”的烂言。同时,出于义愤,刘宏泉在信中自然也批判这种“替日本鬼子说话,与安倍唱一个调子”,斥责“带这种基因的人,充当了新时期的汉奸走狗,起到帝国主义想起而起不到的作用”。这有什么错呢?
对“汉奸走狗”,《辞海》的解释是:
“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族或外国侵略者,甘受其驱使、出卖祖国利益的叛徒。”所谓“走狗”:“指猎犬——后以指受他人指使,帮凶作恶的人”。
笔者不了解如今的法律怎样界定。不过在抗日战争时期,法律上倒是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就是1938年第二次国民参政会议上,由陈嘉庚提议、通过的“11字法案”:
“敌未出国土前,言和即汉奸”。就是说,在日寇尚未失败、未把它们赶出国土之前,且不说投靠敌人,为敌人效劳的,即使是谁敢提一下与敌“和谈”,就应该认定其是汉奸!某个人一旦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汉奸,那是要入罪的。轻者监禁,重者可以处以死刑。
当然,法律定义在不同历史时期是会有变化的。在和平时代,像抗日战争时代那样严格的“汉奸”定义,自然已不再适用,有关的言行在法律上也可以不再入罪。然而,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在非法律范畴,“汉奸走狗”的言行在公共意识中,始终是可耻的,是不能容许的。“汉奸走狗”的言行在民族道德上,始终是可鄙的,是可谴责的,这就叫社会舆论。
现在,既然洪振快之流故意造谣、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事实是存在的(已被法院认定),那么,人们根据这些事实作出推论,进行谴责、批判,这是逻辑的一种必然,是社会舆论正义的声音。任何一个头脑健全的人,如果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那这个人一定是白痴、低能;要么就是政治上的别有用心。
洪振快是谁?《炎黄春秋》原执行主编是也!《炎黄春秋》长期来鼓吹历史虚无主义,发表大量虚无中共党史,虚无中国革命史的文章,客观上就是在动摇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在为颠覆现政权制造舆论,这中间就有他的一份“功劳”。
洪振快,原本是一个没有任何历史学术研究资历、更无任何历史学术著作,靠欺世盗名得来“历史学者”的虚名(参见拙作《揭开“历史学者”洪振快的面纱》)。他以“历史学者”打着“历史学术研究”之名,造谣污蔑、否定抗日民族英雄、烈士“狼牙山五壮士”,以恶搞历史虚无主义,否定中国人民的抗战业绩而名噪一时。这次,终因激起公愤,遭到爱国舆论的讨伐并受到法律的正义审判,终于因否定历史而翻了船。活该!奉劝洪振快,还是承认错误,改邪归正为好。别闹了,你再闹,事情只能越来越糟。
可悲的是,洪振快至今仍未吸取失败教训,还要去起诉刘宏泉与“红歌会网”,继续一条道走到黑。看来,他是“不到黄河心不死”,非要与中华民族为敌到底。如此死不改悔的人,其结果必无好下场。笔者预言,这样下去,最后,一定会被名副其实地以“中华民族的汉奸走狗”之名,钉上历史的耻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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