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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2022-10-24 15:10:01  来源: 纪卓阳公众号   作者: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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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本文写作的初衷是笔者在阅读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家私国》)后的突发奇想,恩格斯在书中大量使用欧洲和美洲的原始部落作为佐证材料,对于不熟悉西方原始社会历史的人来说就格外头疼。因此笔者想要通过大家耳熟能详的中国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事情来更好地理解《家私国》。有了这个想法后便发现,很早就有人写过类似的书,那就是郭沫若1929年所写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随着考古学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原始社会和商周遗迹的挖掘,为恩格斯的理论提供了更多的证据。笔者并非历史相关的专业人士,在查阅了一些资料后,仅从《家私国》的角度,用唯物史观来看待远古时期的中国社会。一是帮助更多人了解《家私国》原著,二来对自己来说,这也是用唯物史观来看待历史的一次锻炼。本文章除了参考《家私国》和许多论文以外,也参考了不少《中国家庭史》的内容。

  一 原始社会

  目前所找到的中国境内最早的人类,应该是距今约170万年的元谋人,他们可以制造和使用工具、使用火把。元谋人生活的年代如此的遥远,我们不可能窥探他们的社会活动,只能猜测此时的家庭关系是杂乱的群婚关系,根本算不上家庭。唯一可知的是,它是一种母权制社会。首先,在原始社会,在农业、畜牧业发展不够充分时,男女在劳动上的身体劣势并没有显现出来。此外,在群婚关系下,人们无法辨别孩子的父亲是谁,但是可以知道孩子的母亲是谁。在原始社会,人类很容易死亡,所以对于繁衍生息、生殖是很崇拜的,全世界各地都有人类生殖崇拜的证据。原始社会时期,女性掌握了这种生殖权,地位自然高涨。

  《吕氏春秋·君览》记载,“昔太古尝元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无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这就是一种佐证。

  因此,更详细一点的研究就要把时间拉的近一点。从血缘群婚阶段开始。距今约20万年的丁村人,他们的婚姻按辈分划分,只限于在同一行辈的兄弟姐妹之间才能有婚姻关系。这种血缘家庭,是有史以来家庭的第一阶段。如今伏羲和女娲是兄妹婚的传说,也许是一种佐证。下图为四川郫县一座东汉古墓内的伏羲女娲交尾图,可见这种传说自古有之。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也被视为违反道德。东晋的《搜神记》就记载,“昔高阳氏,有同产而为夫妇,帝放之于崆峒之野,相抱而死。”这里的帝指的是颛顼,“五帝”之一。兄弟姐妹之间禁止通婚,直接导致了血缘大家族分裂为氏族,A氏族的姐妹是B氏族兄弟的共同之妻,A氏族的兄弟是B氏族姐妹的共同之夫。这也就能解释《尔雅·释亲》中的“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为甥,妻之晜弟为甥,姊妹之夫为甥”。只要是我姑姑的儿子也同时是我舅舅的儿子,也同时是我妻子的兄弟,也同时是我姐妹的丈夫。这四种形式都在同一个人身上,被称为甥。

  紧接着便是“搭伙婚”,也就是摩尔根所说的“普那路亚家庭”。在这种婚姻中,以一个男子或女子为主,娶几个男子或女子。尽管我们没有在中原地区看到过“普那路亚”家庭的记载,但是当中原地区已经进入更高等级社会时,发展较为落后的边疆地区的“普那路亚”家庭却被记载了下来。《隋书·西域传》中就记载,“挹怛国兄弟同妻,妇人有一夫者,冠一角帽,兄弟多者,依其数为角。”

  最后便来到了母权制社会下最后一个阶段——对偶制。在对偶制下,婚姻不再是只为了繁衍交配,还形成了固定的同居关系,有了共同的经济利益,男方要参加女家的生产劳动,一起抚养子女,孩子的生父也终于可以确定。这样一来,我们现代意义下的家庭总算是诞生了。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畜牧业的到来让男子的地位开始凸显。在母权制下,男性只是“上门女婿”,改用女方姓氏,没有继承权,在家庭中没有什么权利。正如恩格斯引用传教士阿瑟·莱特的话说,“……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不管他(丈夫)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甚至不敢有反抗的企图……”。社会财富在不断增大,私有制的观念也随之出现,男性的生产力又占据了优势。因此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过渡几乎是一种必然现象。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文献发现当时母权制与父权制的激烈对抗。

  首先是婚嫁制度的改变,从原来的“从妻居”到“从夫居”,直接原因就是随着男性私有财富的不断增加,不再愿意前往女方家庭居住,受人摆布,反而开始要求女方来男方家里居住。当然,作为来到男方家里的补偿,男方会给女方一笔财物,也就是“彩礼”。《礼记·曲礼》中就已经记载“非受币,不交不亲”。可见彩礼的历史自从有了父权制便已经开始。

  其次就是对子女归属权的争夺。历史文献和人类学资料反映出来的事实是,男人们在争夺子女、抬高自己并贬抑妇女的地位方面费尽了心机,其中最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产翁习俗”。在古代,人们并不知道精子卵子这些概念,无法认定男性在生育过程中做出了贡献,因此为了证明自己有贡献,便出现了奇葩的“产翁习俗”。《太平广记》是宋代人撰写的,取材于汉代至宋初的纪实故事为主的杂著。这其中就记载了南方少数民族中的产翁习俗。

  南方有獠妇,生子便起。其夫卧床褥,饮食皆如乳妇,稍不卫护,其孕妇疾皆生焉。其妻亦无所苦,炊爨樵苏自若。又云,越俗,其妻或诞子,经三日,便澡身于溪河。返,具糜以饷婿,婿拥衾抱雏,坐于寝榻,称为产翁。其颠倒有如此。

  ——《太平广记》

  意思就是说南方的獠族妇女,她们刚生下孩子就下地干活,而她们的丈夫却躺在床上,饮食完全和产妇一样,稍不注意保护,产妇易得的那些病这个丈夫都能得上。产妇也没有什么痛苦的感觉,烧火、做饭、打柴、割草都像原来一样。又听说,越人的风俗,女人生了孩子以后,只过三天便到河水中洗澡,回到家后,做粥给丈夫吃。丈夫就围着被抱着孩子坐在床上,称作“产翁”。这让作者不得不感慨他们那里的夫妻颠倒竟达到了这种地步。

  至此、我们讲讨论完了原始社会中的家庭形式的变化。接下来举一个考古实例——仰韶文化。仰韶文化,是指黄河中游地区一种重要的新石器时代彩陶文化,其持续时间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至前3000年。该文化就历经了母权制与父权制。

  仰韶文化早期(公元前5000年—前4000年):经济状况仍是以旱作农业为主,饲养家畜、渔猎、采集为辅的综合性经济结构。当时的农业劳动,可能是男女协作进行的,如开垦耕地、播种等,需要较多的男女强壮劳力共同协作才能完成。至于种耕管理,乃至收割、储藏、粮食加工等,可能是多由妇女承担。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妇女投入的时间和劳动量是最多的。平时饲养家畜等工作,都由妇女担任。同时妇女还肩负着生儿育女、制造部分工具、制作陶器、制备食物、纺线、织布等繁重的家务劳动。狩猎、捕鱼等生产活动才是由男子承担的。

  仰韶文化中期(公元前4000年—前3500年):由于开垦耕地所用工具的改进,耕地开始扩大,收入随之增加。随着农业的发展,仅靠妇女的力量难以胜任,男子终于放弃渔猎而投身于农业生产,这不但使渔猎业相应地降为次要地位,同时使男子的收入稳定,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渐提高。

  仰韶文化晚期(公元前3500年—前3000年):这时的农业生产规模已经扩大,男子主要从事农业劳动,妇女逐渐以纺线、织布、缝衣、生儿育女、做饭等家务劳动为主了。父权制社会也由此建立。

  二 奴隶社会

  现代史学界普遍认为中国奴隶制社会起源于夏朝,开端则是禹传位给启,形成了“家天下”。但回看夏朝之前的尧舜时代,似乎是一种开明的禅让制,尧要求选贤与能,发现了舜的才能,才传位给他。

  尧曰:“嗟!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践朕位?”岳应曰:“鄙德忝帝位。”尧曰:“悉举贵戚及疏远隐匿者。”

  ——《史记·五帝本记》

  让我们再看看《家私国》中关于部落政治的描述:

  1.氏族有议事会,他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议事会选举出一个酋长和一个军事领袖

  2.若干氏族形成胞族,若干胞族形成部落,若干部落再形成联盟

  3.酋长们参加联盟议事会,推举出联盟领袖。

  这两者看起来就有了相同之处。尧舜时代,彼此互为亲属的一些氏族结成了部落,如尧部落以尧氏族为其主体,舜部落则是以舜氏族为主体。而在部落之上也出现了部落联盟。尧、舜、禹、契、弃等部落确实已形成了部落联盟,所以后来的古文献中均以尧舜并称。而且在尧舜时代,氏族社会的军事民主制还未彻底瓦解,上文引用的尧问四岳的故事中,四岳就是当时的四大部落酋长,禅让制实际上是军事民主制下选举军事首长的一个缩影。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我们不得不猜测,启之所以能继承禹的位置并不是因为德高望重,而是从禹开始,私有制正式形成,启继承了禹的财产,因而也继承了禹的地位。

  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虽授益,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洽。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曰“吾君帝禹之子也”。于是启遂即天子之位,是为夏后帝启。

  ——《史记·夏本记》

  禹在去世时将王位传给了益,但在私有制度下,禹的财产并没有被氏族所共有,而是交给了启,启凭借继承而来的财产,使得“侯皆去益而朝启”。“家天下”也就此形成。中国正式进入了奴隶制社会。

  接着我们分析奴隶社会,也就是夏商周时期的家庭情况。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但至今也没有发现夏朝文字,因此我们主要分析商周时期。

  根据甲骨文、青铜铭文及墓葬资料所透露的信息,商代社会仍主要依靠血缘关系来维持,社会结构是一种多层次的宗族组织,带有相当明显的氏族社会痕迹,但已逐渐从游徙性的血缘团体过渡到固定地域性的社会组织。商族内部等级分化十分显著,形成了严格的阶级分野,这使得当时的亲族组织和家庭结构呈现出与此前时代显而易见的差异。在甲骨文中,很常见的一个字就是“族”,这也恰恰说明了家族在商朝社会的重要作用。下图便是商朝时期的族徽。根据考古发现,商代每一个宗族的人埋葬在同一片地区,墓地连成一片,而不同的墓葬组则对应不同的家族,家族内部则是一个个小家庭。形成了一个稳固的宗族——家族——家庭的三级结构。

  周朝则将宗族制度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分封制度,而周代社会结构亦大体可以划分为周王—诸侯—卿—大夫—士—庶民等不同阶层,其中士以上属于贵族阶层,庶民则属于平民阶层。至此,我们已经能够看到,从原始社会至今,阶级分化已经趋向完成。

  得益于现代的考古发现,我们可以通过文物遗迹来一窥奴隶制社会的阶级差距。殷墟作为商朝首都,遗迹中保存了大量的墓室,但可惜大部分都已经被几千年来的盗墓贼盗走,保存较为完好的是妇好墓。此墓没有墓道,出土的铜器铭文表明这是王后墓葬,随葬器物共1900多件,另外还有近7000枚海贝。1900多件器物中,铜器440多件,玉器590多件,骨器560多件,石器70多件。其中的精美器件数不胜数,仅挑选几张供大家参考。

  除此之外,贵族墓一般都有人殉或兽殉,殉人兽多少是贵族等级的一种标志。以武官大墓为例,墓内殉人79,殉兽52。更高级别的大墓还有马车陪葬。与之相反,平民墓葬中的随葬品种类很少,常见生活用具与生产工具,而且主要是陶质器皿。至于最底层的奴隶自然是没有墓葬,不被当作陪葬已经是万幸了。

  最后我们介绍一下井田制度。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的井田制,从西周至春秋时期,这是构成分封制与宗法制相结合的奴隶社会的现实基础,是这一历史时期奴隶制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关系的总根源。在周朝,土地是属于宗主的,最大的宗主自然就是周天子,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被划分为公田与私田,公田属于周天子或是分封诸侯,私田则交给了士大夫阶层,但是他们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占有权依然属于周天子。而奴隶们则要在公田上进行大范围的集体劳作,然后才是在私田上为自己的奴隶主劳作。奴隶制最高统治者不但因此占得一批财富,而且使分散的人民又集中于王权之下,以收大一统之功。西周三百年的统治,赖井田制的存在,的确颇有成效,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之世,就是如此。

  然而这样残酷的生产关系必然会引起奴隶们的反抗,最终的结果就是奴隶的大量逃亡。至周宣王即位,已是“不籍千亩”,奴隶的大量逃亡,田地已无民力可借,不得不废。形势发展到周幽王时,“民卒流亡,我居困卒荒”。由于劳动力逃散殆尽,国中到边境一片荒芜,导致周幽王无力抵抗犬戎而被杀。除此之外,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铁犁牛耕的农耕方式使得越来越多的荒地得以开垦。比起要上交粮食的公田,刚刚开发的荒地明显更能吸引奴隶主,贵族们也开始了土地私有化。终于西周灭亡,中国社会进入战国时代,此时的诸侯们不再臣服于他们的宗主周天子,反而是“封略之内,何非君土,践土之毛,谁非君臣”,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也将随之产生。

  三 封建社会

  随着周天子的势力衰微,中国社会进入战国时代,血缘氏族也随之开始解体。氏族社会崩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暂列举如下几条:

  前文提到的井田制度的崩坏解体。

  随着亲族人口日益增长和血亲关系逐渐疏远,分封制无法进行,越来越多的小贵族无法得到土地而沦为平民。

  春秋战国时代战乱频繁,各国都需要大量的士兵,以氏族作为基本行政单位征兵,远没有以地域作为基本行政单位征兵有效。

  已经开始出现个体脱离氏族的流动,以及随之出现的地域性组织,如百户为里中的“里”。

  至此,中国社会急需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来解决这些问题,封建制度也随之出现。战国时代,七国或多或少都进行了一些改革,而这其中秦朝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这也最终帮助秦国获得胜利。因此我们着重介绍商鞅变法。

  我们首先来看看商鞅的一些政策。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史记·商君列传》

  可以看到,商鞅的主要做法是使用强制手段强行拆除氏族家庭,将其划分为一个个的小家庭。增强中央集权,直接整合氏族集团为一个个县级单位,派官吏去治理,同时又废除了井田制度。商鞅在评价自己时,最得意的地方也莫过于如下变法措施:

  “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

  这些措施的实施让氏族制度开始瓦解,特别是井田制度的瓦解,虽然在秦简公七年就有田税的形态,但直到商鞅的时候才完成了全国统一的“訾粟而税”。而田税制度的诞生就是在承认土地的私有。地主阶级自然也随之产生。

  前文已经说过,从奴隶社会开始,父权制已经完全取代了母权制,而随着封建社会的到来,以一个个小家庭为基本劳动单位的小农经济让男女劳动力的差距愈发明显,这就直接导致了中国古代父权制度的不断强化,作为家长的男子掌握经济权利,在家庭中居支配地位。可以随意支配子女、妻子和奴隶,这可以在秦朝的法律中找到对应。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外公室告,勿听。

  妻悍,夫殴治之,央(诀)其耳,若折支(肢)者,肤飕(体)。问夫何论?当耐。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可以看到,在秦朝的法律中,对于凡有关家长对子女、主人对奴隶的侵害行为的控告,官府要么不予以受理,要么只是做出很轻的判罚,如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

  结语

  至此,我们分析了从原始社会开始,中国的生产关系、家庭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配合《家私国》读完后如果能有一些启发,那就再好不过。再次强调,笔者并非历史专业相关人员,观点大多来自论文和书籍,少部分是自己的看法。如有错误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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