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30日),我收到姚宝森的短信,他在短信中告诉我:我的重大冤案《中国新闻日报》刊登了,标题是“合议庭成员曝料福建莆田姚宝森无罪却被判刑17年”。
他还在短信中说:我请你加以宣传加可以吗?
收到他的短信后,我上网查了一下,果然发现,《中国新闻日报》于4月26日于刊登了一篇“合议庭成员曝料福建莆田姚宝森无罪却被判刑17年”的新闻,文章中详细报道了他的冤情。
姚宝森为什么给我发短信呢?
原来,河北省马树山案发生后,我曾在我的自媒体发表过多篇评论文章和视频,这期间(大概是春节前),我曾接到姚宝森的求助电话。
他在电话中告诉我,他是福建省莆田市人,现年66岁,原为政府公务员,也在纪委工作过,曾任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海洋与渔业办主任,曾获荣誉无数,被评为优秀党员、十大杰出青年,还受到省政府表彰。
2009年4月1日,姚宝森被涵江区检察院和纪委的联合办案组带走,从此失去自由,并于2010年3月12日被涵江区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判刑17年。
姚宝森在电话中给我说:我的冤案比窦娥还冤,比河北马树山还冤枉!
他告诉我,刑满出狱后,我不甘心,这几年就到处上.访申冤,希望能给我的冤案昭雪。
他还告诉我:我现在是在北京给你打的电话,我在北京上.访好长一段时间了,别的上.访人员都被我们当地的有关部门接走了,我还留在北京。
我问他,你为什么没有被拉走?
他说:我的冤案当地人都知道,所以他们没有接我走。昨天,我还收到我们当地派出所的民警给我转来的钱。
派出所的民警为什么给你转钱?因为他们也知道我的冤案,同情我,知道我经济困难,才给我转钱。
他说:我不花他们的钱。
他还告诉我:我被判刑入狱后,有参与我这个案子的一审合议庭成员就托人找到我家属,告诉她我这个是冤案,几项罪名根本就不成立。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我问他,这些人为什么告诉你家人,你的案子是冤案,还愿意为你出庭作证?
他回答我:可能他们知道我这是重大冤案,一方面是同情我,另外也可能担心将来肯定会翻案的,怕自己受连累吧。
姚宝森在电话中向我简单地讲述了他的冤情后,也希望我能像评论河北马树山的案子那样,帮助他评论一下。
听了他的讲述,我非常同情他的遭遇,也相信他说的都是真的。
但我告诉他,我只是一个自媒体博主,你说的你这个冤案情况,一是我发不出去,平台以“我没有新闻资质”不让发,二是我只是听了你的一方面的情况,没有时间也不可能进行全面的了解,就算发出去,也不具备权威性,引不起别人的重视。
我给他建议,你在继续上.访的同时,最好是能找一家官方主流媒体,让他们将你的情况完整的报道出来,这样可能效果更好一些,更助于你的冤案昭雪。
姚宝森听了我的建议后,他可能就往这方面努力了,看来,主持正义、为普通百姓发声的新闻媒体和记者还是大有人在的。
在我看来,姚宝森的案子能得以《中国新闻日报》这家大媒体重视,并以“合议庭成员曝料福建莆田姚宝森无罪却被判刑17年”的标题大篇幅的报道,一定会引起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和广大网友的重视。
现在,此文章在百度一搜就会发现很多媒体进行了转载。其中,《中廉传媒》不但转载,还增加了文章的视频、音频内容。
本人通篇读下来,文章内容与姚宝森在电话中给我讲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且内容和证据更丰富、更详细、更权威、更具备说服力和可信度。
为了帮助广大网友了解此案,我简单地将《中国新闻日报》这篇报道归纳为几个要点:
第一,文章的开头就介绍了一审合议庭成员陈某岐在出具的证明材料里话。陈某岐说:这个案件将来肯定会翻案的,我也会受连累的,所以我主动跟别人说这是窦娥冤,叫朋友通知姚宝森家属来找我。我前几天已经写了一张证明,今天再写这张证明,上级法院要了解更多情况,我愿意出庭作证”。
文章中还说:涵江区法院姚宝森案合议庭的三分之二成员,却公开证明姚宝森“无罪”,其中陈某歧还是主动找到姚宝森家属,出具书面材料,自曝案件内幕:
“这个案件很不正常。姚宝森这个人其实不错的,案件中他也根本没有犯罪,所以在第一次会议上,我坚持姚宝森无罪的意见,后来就有区领导提出要为我解决家属子女就业问题,让我改变态度,但我不能昧良心,无罪就是无罪,所以我仍然坚持姚宝森无罪的意见。后来我看了判决书,里面有很多罪证,是篡改笔录内容伪造的,还有用假的上访材料去证明国企职工对姚宝森不满去上访。职工都要自己掏钱请姚宝森吃饭了,还会去上访告姚宝森?这太假了,太过分了,我很生气。我们都知道是区领导要搞他,你不让他当局长就行了,判17年下手太重了。
来自《中国新闻日报》文章内容
第二,文章介绍了姚宝森案的起因,是在当地上级评先进时,姚宝森无意间得罪了一位同行,后来此人于2007年升任涵江区纪委书记,成为涵江区领导后,2009年4月1日,他就被“查办”了。
当时,姚宝森在与我通电话时,也讲述了这个事情原委,姚宝森称:他与涵江区这位纪委肖书记原来并不相识,1989年他在涵江区监察局负责信访工作时,肖某敏也在仙游县监察局负责信访工作,是姚宝森的同行。
有一次上级组织信访系统评选优秀单位和个人时,肖某敏抄袭了姚宝森的上报材料,被上级列入优秀候选人,姚宝森发现后,就如实向上级作了反映,结果肖某敏不但没有评上先进,而且还因此受到批评,结果是姚宝森被评上先进。肖某敏从而记恨在心。
2007年,肖某敏升任涵江区纪委书记,而姚宝森还是他的下属。
在电话中,姚宝森告诉我,当时就有位副书记曾提醒我:“肖某敏要整你”。当时我听了没有在意,我认为,自己没有违纪违法,工作中也没有什么问题,他整我什么啊?
结果,2009年4月1我就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被“查办”了。
来自《中国新闻日报》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姚宝森案还在审理期间,涵江区纪委肖书记却在全区干部大会上提前定罪:“有人说姚宝森是被冤的,我告诉你们,姚宝森就是有罪,而且是三个罪!”
果然,2010年3月12日,姚宝森被涵江区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判刑17年。
来自《中国新闻日报》内容
文章透露:姚宝森一审被判刑17年后,2014年8月7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决定再审,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姚宝森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原审法院涵江区法院不接受重审任务,福建省高级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指定永安市法院负责重审。永安市法院一方面将检察机关提供的姚宝森共11份笔录材料都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全部排除,使该案的“证据不足”变成“更加证据不足”了,另一方面却仍然判决姚宝森“有罪”,只是撤销了“挪用公款罪”,将刑期从原来的17年改为了11年。
2019年11月9日姚宝森出狱后,提供了大量新证据继续申诉,依旧被司法机关驳回。
第三,被告人姚宝森初查阶段的4份笔录及侦查阶段的7份笔录材料,均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此内容,在文章中进行了详细叙述:姚宝森的共11份笔录材料,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而全部排除,印证了该案违法取证的严重程度。
检方的关键证人也提供了近百份证据,证实办案人员将其非法拘禁五天五夜,并对其刑讯逼供,致其被连夜送医抢救了五天才保住性命,如此方式收集的笔录至今仍是该案的“重要证据”。
姚宝森在电话中告诉我:在重审时才提供的《初查案件审批表》,上面既没有公章、没也没有审批人签名,连日期都是涂改的,还竟将我的工作单位写为城厢区的,明显是事后伪造的,他们是执法犯法;
认定我“违法行为造成国企职工上访”的《信访登记资料》,而日期却显示,职工上访是在我调到该单位之前发生的。
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篡改证据内容,如某证人的笔录证实“是张三把财政局文件给她的’,说明与我无关。而法院却公然在《判决书》上把”张三“的名字直接篡改为“姚宝森”,以证明我有罪。
案件还没有开庭,审判长就宣布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未审先判;
我强烈要求对本案的‘重要罪证’进行质证,法庭拒绝;另外,法庭先拒绝我方证人出庭作证,然后在《判决书》上再以“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为由把我方证据全部排除掉;
法庭上我要求进行辩论,审判长却说“让你们辩论七天七夜也辩不清,没必要”。
然后就宣布休庭。
来自《中国新闻日报》文章内容
第四,“受贿罪”明显存疑,连所谓的“行贿人”方某龙都说:“姚宝森根本没有为我谋利,我为什么给姚宝森送钱?”几位证人在《证明材料》里也这样证实。
这一点曾是姚宝森在电话中反复给我强调的,《中国新闻日报》也进行了详细报道:
对姚宝森重审后保留的“受贿罪”,《判决书》这样认定:“在姚宝森的帮助下,方某龙成功以协议转让形式收购了破产国企水产工业公司的产权,为此方某龙分四次以借用的名义送给姚宝森计35万元,构成受贿罪。”
卷宗中《涵江区法院行文任命该国企破产清算组名单》显示,姚宝森只是清算组内负责文字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并无决定资产处置的权力;
当时,水产工业公司资产被评估价179万,职工们却开价250万。
国资委和省政府的文件都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该国企的多位职工也证明,是他们主动要求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经政府同意后在报纸上刊登《转让公告》面向全社会公开协议转让,但无人响应。
于是,就要求租用公司厂房的方某龙购买,方嫌价格太贵不买,后经区政府领导对方某龙施压,对方才最终以251万元的高价买下。在这个过程姚宝森因在外地出差,并没有参与方某龙收购破产国企水产工业公司一事。
连方某龙都说:姚宝森根本没有为我谋利,我是被迫购买,我为什么给姚宝森送钱?
来自《中国新闻》文章内容
第五,“贪污”罪的事实与证据不符,“直到我被调查时,这笔钱还在海宇公司账户,怎么能说我贪污了?”
《判决书》这样认定:上级机关扶持海宇公司引种海蓬子项目的周转金被姚宝森取走并用于自己购房了,构成贪污罪。
姚宝森在电话中给我说:我曾查过,直到我被调查时,这笔钱还在海宇公司账户上,怎么能说我贪污了?
《中国新闻日报》对此也做了详细报道:在案件卷宗中的证据《银行凭证》却显示:该周转金由涵江区财政局如数拨到海宇公司账户后,直至案件发生时,都没有被包括海宇公司老板在内的任何人支取过一分一厘;更不存在姚宝森自己取走用于自己购房了。
上级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又收回了这些周转金,而且《收款凭证》上明确载明是“收回周转金”。
第六,姚宝森案发生后,不但姚宝森一直喊冤,合议庭成员认为他是冤案,其律师也始终作无罪辩护,而且多名法律界专家、学者,如中国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某燕、政法大学原法律系主任裴某川、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某等也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认定姚宝森“无罪”。
姚宝森称:我出狱后,继续向三明市中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并提供了37份新证据,每一份都足以改变原判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法律关于应当重新审判和提起抗诉的条件,却都被驳回了。
《中国新闻日报》的文章还报道,姚宝森称:我父母在案件发生十几年前就已经建好的房屋强行作为“赃款赃物”来执行,并且把我出狱后才办理的每月仅130元“农村保”及每月15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这唯一的收入也强行没收了。
有律师明确指出:姚宝森的“农村保”和独生子女奖励与案件毫无关系,不是“赃款”,也不属于该案“没收财产”的对象。
申冤无门、已经走投无路的之下,姚宝森跑到开封包公府去跪诉,大声呼喊:“苍天啊,大地啊,泱泱华夏,公平何在,人权何在?”其状之悲,令人泪目!(记者 郑义)
来自《中国新闻日报》文章内容
我们希望,《中国新闻日报》报道后,应该引起上级有关部门重视了,早日为姚宝森的冤案昭雪,还其公道。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文/晨风细雨,红歌会网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