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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铁军: 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农业模式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2021-12-26 09:34:46  来源: 修远基金会   作者:温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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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亚农业模式主要以中国为代表,甚至是以中华文化为中心的。人们都知道“中国以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世界21%的人口”这句话,这当然不仅是现代中国发展成就的约束条件,更是中国人唯有艰苦奋斗才能自强不息的文化自觉基础。诚然,历史上,只要大一统的国家政治得以建立并且稳定地维系一个时期,就伴随有人口繁衍增长,这导致中国只要处于稳定时期就存在人多地少的国情矛盾,且由此而形成了应对这种国情矛盾的既精耕细作又维护资源永续的可持续农业模式。当然,若简单化地按照今人偏好大农业标准所需要的生产力与技术水平去评判,东亚农业模式远不及今天西方的农业发达。

  从历史上看,中国在清朝之前的每个朝代都维持着数千万的人口数量,宋代人口总量(南北合计)开始过亿。到了清朝大一统的国家政治形态延续280多年,国土面积扩大,继而推行“移民实边”,加之免除人口税的“摊丁入亩”等政策,人口规模更是达到4亿。

  与人口规模在世界占比最高相一致的是,在殖民化推进的以西方崛起作为“宏大叙事”的近代史之前,中国的经济总量一直占据世界的1/4至1/3,不仅长期维持较大规模的对外出口及贸易顺差,还带动东方传统文化对外传播,西方记述或流传下来的中国古代文明更是辉煌灿烂。

  总之,当代中国领导人提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当然包括中国长期维系生态化可持续为主要内涵的东亚农业模式,数千年来它为人类历史作出了突出贡献。并且,这个贡献包括中国是世界上栽培植物的重要发源地和农作物品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据国外学者的研究报告,目前世界上栽培植物大约有1200种,其中200种直接发源于中国。令人啧啧称羡的以中国为主体的东亚地区是怎么做到生态化可持续发展的呢?简单说,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可持续是其最重要的基础与原因。

  小农经济与东亚模式农业的形成

  基于资源环境与社会历史条件,东亚自古以来的农业都是小农村社制经济。诚然,对于何谓小农经济及与它相关的村社共同体,以及在当代全球化挑战下的前途命运怎样等问题,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对此本书不可能全面引述,只能挂一漏万予以归纳。

  简单一点说,东亚小农经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小规模农业与手工业生产的经济形态,具有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济运行机制。进而,在农业生产中,根据小农家庭对土地是否拥有所有权可以分为:自耕农经济、佃农经济与雇农经济。其中,自耕农最为普遍且为东亚农业模式存在的基础,其在农业可持续经营与管理上的实践活动也最具有代表性。借助村社聚居传统作为载体构建起了无所不包的综合性合作制度体系,才得以形成不同于欧美的农业模式。

  为探究东亚模式的形成和演变,下文将对自耕农业做具体分析与研究。

  1. 自耕农业:东亚模式的根本特征

  如前所述,自耕农业是东亚传统小农经济的一种,与其他小农经济类型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占有土地”。因而,“自耕农指的是既不租入又不出租土地,依靠家庭成员劳动进行农业经营,必要时使用雇用劳动作补充的这部分农民”。从事的农业生产便是自耕农业。与之对应,租种别人(主要是地主与国家土地)的农业经营形态是佃农经济,靠在他人土地上劳作以谋生的农业形态是雇农经济。但,实际上自耕农不像定义这么严格。历史上“自耕农的成分相当复杂,在前人的调查统计和研究中,自耕农通常包括经营地主、富农、中农,以及只有少量土地,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贫农,只要是经营自有土地者,均可归入这一范畴”。由此,可以简单地说:“只要拥有小规模的土地且一般不雇用他人而是自主经营的农业经营形态都可以被称为自耕农业,进而可以认为自耕农业是小农经济中最基本、传统农耕文明中最普遍的经营形态。因而,自耕农经济是具有某种独立性的个体经济,封建社会自耕农始终存在且占有相当的比重。他们是封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之一。”自耕农业也是传统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如果大部分农民都拥有土地,且能够自给自足,旱涝保收,不会破产,则一般不会出现大的社会动荡,即便是碰到天灾人祸,自耕农凭借较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加上国家有效的救济与帮助,也能度过危机时刻。

  2. 自然选择下的东亚模式

  东亚的自耕农业不是人为选择的结果,更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在人类历史上,越是久远的产业与文明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越大,而且,愈是在人类发展的早期,就愈是如此,这也体现着自然生态的印迹。特别是“农业是最古老的经济部门。它是利用生物机体的生命力,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转化成人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原料的生产部门。农业生产过程,实质上是动植物机体及其赖以生长发育的环境条件和人类社会生产劳动这样三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在农业发生发展过程中,自然条件和自然环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一个地区自然禀赋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并制约着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途径”。

  因此,我们对自耕农的分析首先要从自然环境条件说起,或者说首先应该理解其背后的自然禀赋基础,进而确定其历史必然性。

  可以说,东亚其他国家的自耕农业本来是中国自耕农业的扩展与浓缩,不仅是因为它们与中国的自然环境条件类似,都是山地多,平原少,以东亚季风性气候为主,雨热同期,而且在“人地关系”上比中国更加紧张。众所周知,中国的耕地资源仅占世界的7%,水资源占世界的6.4%,而水土光热配比的耕地不足国土面积的10%,却养活了且继续养活着世界上21%的人口,自古以来中国的人口密度一直很大,生存条件与人口增长受到自然资源条件直接且强烈的制约,进而被逼迫着形成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那么,显然,东亚其他国家的人口密度更高,人地关系上的矛盾更大,且受到岛屿与半岛的限制,甚至山地更多,没有扩张的空间,或者说一旦扩张就是军国主义战争,像二战中的日本一样。况且在历史上它们也没有对抗中国的实力。比如:今天“日本土地资源严重不足,人口老龄化严重,多发火山、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的一个国家却养活了1.268亿(2017年)的人口,人口密度348.3人/平方公里(2016年)。人口密度是世界平均人口密度46.5人/平方公里的7.5倍。日本多山,全国68%为山地,和中国的陕南、云贵川等地的山区颇为相似。而山地、坡地根本不具备发展规模化、机械化的现代农业。那么,日本的农业到底发展得怎么样?他们怎样做到以少量的耕地来养活庞大的人口,并实现农产品出口?”答案就是他们的农业是自耕农业,若离开自耕农业,或者说若像盎格鲁-撒克逊模式那样发展规模化的大农场农业,是不可能有出路的。

  由此,客观上看,与中国相比,其他东亚国家更加强调内部的“土地均衡分配”,不可能出现土地大规模集中的情况,否则,社会难以发展起来。这就使这些国家的自耕农业比中国更加重要且数量庞大,至少是越往后发展,他们就越需要自耕农业这种生产方式,或者说它们在历史上存在着“自耕农化”的趋势。

  总之,对于东亚边缘地带,怎样利用有限地土地养活更多的人口,为此应该采取哪种生产方式,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由其世世代代生活的自然环境条件决定的,进而反映着这里的自然禀赋。比如,日本、朝鲜半岛与中国一样是以稻作文化为主的传统农耕文明区,这是由共同的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决定的。东亚地区东南面临广袤的海洋,是最大海洋与最大大陆的交汇处,属于典型的亚热带、热带季风区,日本、韩国与中国的水稻产区一样湿润,夏季雨热同期。但是,作为岛屿和半岛,与大陆隔绝,它们的稻作文化要比大陆晚得多,时间远不如中国悠久。比如,“中国的稻作迟至中国秦汉时才传入日本,进而才揭开了日本弥生稻作文化的新一页,从此告别了此前的绳文渔猎文化”。

  在这样的基础上,加上朝鲜半岛、日本岛的地势高低不平,山地多,平原少且狭小,宜耕的土地需要逐步开垦且有限,江河短小湍急,容易泛滥成灾,气候四季变化比较明显,甚至说普遍地冬冷夏热,有的因为冬季严寒,需要贮藏粮食。总之,有限的自然资源条件要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因而,只能形成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农经济,而不可能形成大规模农场化农业。这样的农业必然会走向精耕细作,尽量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否则,在资源匮乏、总体自然条件不适宜农业生产的情况下,若没有自耕农的辛劳和智慧,任凭什么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不管它有多大的经营规模,恐怕都无法满足这么庞大的人口对粮食的需要。

  同时,日本、朝鲜半岛的自耕农业必须保证可持续性,维护好土地的再生产能力,因而它天然是有机的,是生物多样性的。于是,在这些地区的自耕农业中,“以水稻生产为例,人们从稻田里取走的稻谷和茎叶,经过人畜的食用,仍旧以粪尿的形态返回稻田,非常彻底。此外,如城镇居民的生活废物包括人粪尿、垃圾、商业手工业加工的有机下脚料等,都毫无例外地返回乡间农田。这种城乡有机物质的循环利用,大量见诸于历史文献”。因此,美国农业学家富兰克林·H.金,长期在中国调查研究,著有《四千年农夫:中国、朝鲜和日本的永续农业》,其将东亚农业置于一个西方视角,认为东亚农业是和谐的农业。其中的耕作栽培方法对于解决环境、粮食食品、生态等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的意义,这为美国有机农业提供了思想支持,并认为可以借鉴传统农业,将经验与科技结合起来,改造美国化学农业,创造现代农业生态体系。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从经济学的视角,对发展中国家传统农业给予过重要评价,并批驳了传统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和隐蔽失业理论。这对研究中国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总之,正是因为特定的自然禀赋基础及其与人的增长之间的矛盾,日本、朝鲜半岛的自耕农业中包含着具有内在可持续性的要求与机制,一直到当代都是如此,东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依然以小规模的自耕农业为主。

  3. 解密自耕农业起源

  其实,东亚的自耕农业的形成既是资源环境条件制约下“人地关系矛盾”促成的结果,也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制度演变的结果。可以说,围绕着自耕农业的起源,自然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制度相互作用,有时候互为因果。离开对制度演进及其作用的认识,我们也不可能对自耕农业的起源有全面准确的认识。与其他地区,特别是欧美的农业生产方式与形态相比,我们认为,东亚的自耕农业在起源上与以下制度紧密相关。

  (1)亚细亚的社会形态与结构

  在社会形态与结构上,东亚社会,特别是中国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在于:一方面它没有或不是西方那种典型的封建制度,而是另外一种成熟与悠久的制度体系,一些学者将其概括为“亚细亚的社会形态与结构”。在这种社会中,土地不是封建主的,没有也不可能高度集中,所有权流转兼并是经常的,一直都是变动的,同时人与人没有欧洲中世纪那种强烈的依附关系,资源特别是土地,倾向于在耕作者之间均衡分配,为此形成了“耕者有其田”这样的或类似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生活中更多的是农民个体与国家或政府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森严的等级关系。农民种地纳税、承担徭役与兵差,国家或政府承担救灾、司法、水利、防御等方面的职能。由此形成一种稳态的社会形态和结构,这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除非某个政府治理失效,官员腐败,税赋超重。另一方面,它没有也不会有西方近五百年来殖民扩张与侵略的历史,进而不可能产生西方那种现代化的社会形态和结构,包括治理结构。

  整体上看,东亚社会不可能通过侵占殖民地、转移过多人口,去化解或缓解“人地关系紧张”的问题,不可能在宗主国形成有相对规模的农业形态,更不可能有殖民地以形成大规模的农业形态,仅有的日本军国主义扩张也被证明是失败的。这样的社会基础与历史条件决定着在农业生产上必然形成并一定要延续自耕农这种生产方式。但是,其他东亚国家不同于中国的地方在于它们的晚熟,且时间短,毕竟它们都是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拓展区,文化乃至人口都是由中国逐步传播或迁徙过去的。以日本为例,到中国的秦汉时期,它们才开始进入稻作文明时代,才开始脱离母系氏族进入阶级社会;到中国的隋唐时期,它们才开始“大化革新”(类似于中国的“商鞅变法”)。

  故而,虽然客观的自然与社会条件决定着它们的农业生产方式必然“自耕农化”,但是比起中国来,它们要晚得多,同时变化起伏不如中国大。比如,“17世纪后半期小农生产模式逐步确立,即以单婚小家族为劳动单位依靠人力、农具采取多施肥、多劳动的方式耕种零细错圃形态的农地。幕府、大名实行小农维持政策,以稻作为中心的农业经营得到了稳固和加强。小农经营将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作为农业经营的重心,具体表现为一年两熟制的扩大、肥料的多用、农具的改良三个方面。耕地狭小和小规模家族劳动是江户时期农业经营的显著特征”。

  所以,越是到近代直至现代,这些地区的自耕农业才越发达,越具有稳定性和基础性,比如,今天的日本、韩国农业几乎全部由自耕农经营。总之,作为原住民聚居地的东亚地区,特别是处于岛屿和半岛上的日本、韩国,基于历史的社会形态与结构条件,不可能产生西方的那种大规模农场化农业,而只能以自耕农为主。

  (2)分户析产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今天如此,古代亦然。一般情况下,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乃至生产要素是以家庭为所有单位的,因而,土地在家庭之间怎么分配与演变直接影响着农业的经营形态与生产方式。这里既包括国家和社会的规定,也包括家庭家族内的要求。

  人们大都知道,西方的中世纪是典型的“封建制”,从上到下都是“长子继承制”,由长子继承家产与爵位,弟弟们只能去外边谋生,或从商,或殖民,因此有利于维护财产与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不过,在东亚原住民社会中,日本是“长子继承制”,“只有长子才拥有继承家业和家长地位的权力。其余各子成年后就得离开家另谋生路,或者以佃农、学徒、伙计的身份留在家里。如果要继承家业,可以将自己过继给长子,以其兄养子的身份继承”。甚至次子以下只能投靠地主贵族的家族成为缺乏人身自由的附庸或走向海洋演化为海盗。由此来看,因为是远离大陆的海岛国家,日本的经济文化特征类似于欧洲各国,最后也的确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这是东亚社会的一个例外,在历史中不会居于主流。

  但是,东亚其他自耕农社会不是这样的,东亚古代社会实施的是“分户析产制”,即土地要在兄弟之间平均分配,进而形成分家的习俗规则,最终农户的数量越来越多,所拥有的土地越来越零碎分散。但不要因此觉得这只是家庭内部的规则习俗,从国家到社区都有这样的要求,借此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与劳役的来源,即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样的一种自然禀赋基础上,土地在全社会是倾向于均分的。结果,总体上看,即便是土地一直在不断地发生买卖与集中兼并,但“分户析产”的制度使土地不可能大规模且长期集中,自耕农经营成为常态,这也是近代特别是二战后东亚国家和地区普遍进行土改,形成自耕农业普遍化的基本原因。而日本战败之后,因美国军事占领,当局为了打破军国主义在乡村社会的基础,强迫日本地主施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改。具体说,“1946年4月至6月,美、中、苏、英四国‘对日理事会’先后四次讨论日本的土地改革问题。最后,以英国提案为基础制定一项方案,由美占领军司令部以‘劝告’形式提交日本政府。日本政府被迫接受,同年10月提交国会通过。此法案于1946年10月21日公布,被称为第二次土地改革法”。因此,传统的土地制度改变了,“长子继承制”也就被彻底废除。

  (3)政府的推动

  如上所述,在自耕地区的社会形态与结构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乃至占据着主导地位。在自耕农业的形成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更大,而且这种作用是基础。具体说,政府为了发展生产,积累财富,保持政权稳定,会利用政权的力量调整土地,特别是会推动“均田制”改革,给农户均分土地,在制度与政策上一般是保护自耕农业的,同时限制大地主,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在制度上规定大家庭要分家。否则,社会本身会按照“耕者有其田”的要求与规律发生变革甚至爆发农民革命。因为自耕农国家及其政府和人民没有别的财富来源,不可能对外掠夺与侵略,只能选择内向的均衡化调整,也只能通过均分土地,发展自耕农业,以精耕细作,提高单产来缓解人口压力,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到现代社会,自耕农业更是对于国家稳定、经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二战后,日本、韩国都进行了土改,确立了自耕农业的主体地位,进而创造了经济发展史上的东亚奇迹。

  总之,不同于历史上短暂的殖民地大规模农业,日本、朝鲜半岛的自耕农业就是在以上所述的自然禀赋基础上,由“人地关系紧张”的国情矛盾促成,在社会历史的演进变革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符合自身的历史特点和居民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进而,自耕农业形成并发展成为一种精耕细作,具有可持续性、多样化、传承数千年而不衰的农业生产方式,并延续至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是纷纷进行土地改革。“在韩国也同样。首先是在美国军政府的控制下,把日本所占有的土地分给了农民。而后,由政府在1950年-1952年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和日本一样,限定农场面积不得超过45亩。总的结果是,佃耕土地从60%减缩到15%,同样确立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的农业经济,基本终结了之前的地主经济。

  所以,即便具体的自耕农个体在历史上生生死死,包括“千年田换八百主”“百年田地转三家”,耕地没有永远固定的所有者。但作为一种农业生产方式的自耕农本身延续下来了,一直到今天都是东亚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形态,进而对于维持社会政治的稳定,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的迅猛发展发挥着压舱石的作用。这也是日本战后能迅速恢复经济并再次崛起,以及韩国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重要原因。当然,我们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其对生态转型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东亚模式核心探究:中国式小农经济与乡村治理

  事实上,整个东亚原住民地区的农业都是小农经济,自耕农是其中最典型、最普遍、最主要、最具有核心和主体地位的一种。作为亚洲最大原住民国家,中国在小农经济的具体形态上更加丰富多彩,比如还有大量且典型的佃农经济、雇农经济,它们之间充满结构性变动,经常以自耕农为中心出现循环往复的变化。因而在小农经济上呈现出更多的特征与优势,同时更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代表性。

  在这样的农业生产方式与经济基础上,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比较成熟与稳定的乡村治理模式。这些反过来又影响着小农经济,并保障着小农经济的效率与稳定,进而有利于实现小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妨说,当代经济学家痴迷的经济理性包括舒尔茨倡导的“小农理性”,以及这种理性基础上的现代社会治理,并决定着殖民地农业的生产行为。为了追求经济利润,可以不顾及生态环境,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可以大面积地使用农药、化肥与除草剂,造成巨大的“负外部性”,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农业的非可持续的根源。

  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乡村治理模式决定着东亚原住民地区的农业生产行为,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必须遵循生态规律,注重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强调并保障和促进精耕细作,充分利用人力,实现农业的可持续生产。

  1. 中国的小农经济

  中国的农业文明是原生的,稻作农业形成于10000-12000年前的鄱阳湖和洞庭湖地区。与西方中心主义描述的那种线性递进的“五个阶段”历史演变明显不同,中国传统村社与政治国家的上下层制度形态都早熟。在商朝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气候冷化周期不可逆的影响之下就已经渡过了欧洲中世纪那样的社会形态与封建结构,已经创造了比同时期的西方更为发达的农耕文明,日本与朝鲜半岛统一国家的政治历史发展要比中国晚一两千年。因此,中国的小农经济在后来两千多年的演变中表现出不同的形态。

  如果说欧洲中世纪或近代之前,以及早期的东亚诸国最主要的农业生产方式是“领主-农奴经济”(或领地农业经济),土地国有或私人所有,由农奴大规模耕作,产出低,那么中国两千多年来最主要的农业生产方式就是大国政治稳定条件下相对稳态的“小农经济”,并且作为东亚模式的代表与“大农经济”(如资本主义大农场)对应着,它在概念上至少包括以下四个因素:单个家庭、小块土地、自主经营、自家耕种。因此,“小农经济由地主制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两大部分构成。又因为地主制经济与地主、佃农、雇农等有直接关系,自耕农经济与自耕农、雇农有直接关系,所以小农经济必定涉及自耕农、佃农、雇农及地主四个群体”。地主一般是出租土地给佃农从事生产或农忙时由雇农耕种与收割,由此,从严格意义来讲,小农经济只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当然,在中国具体的国情下,小农是以自耕农为主还是以租佃小农为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两类小农的数量是处于变动中的。事实上,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尽管存在着国家的朝代更迭,且与推行均田制直接相关,并且与以“耕者有其田”为宗旨的改革变法直至农民起义也直接相关,但毕竟土地一直是私有的,小农碰到的机遇与变故不一样,时刻都有土地买卖与集中兼并,因而不可能只有一种小农经济的具体形式。所谓变化主要是,自耕农分家析产变为半佃农,或因灾因贫破产卖了地就沦为佃农乃至雇农,佃农乃至雇农有了钱,积累下财富,买了地就成为自耕农乃至地主。自耕农与佃农的区别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有没有土地所有权;第二,交不交地。

  不过,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以“自耕农业”为主;也有分析认为,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户土地占有量接近于正态分布。冯和发对河北省2500户做过调查统计,该统计显示:有1-20亩(0.0033-0.0133平方公里)的农户比例高达40%,其次是有20-50亩(0.0133-0.033平方公里)的农户占21%;有地面积少于1亩(0.0033平方公里)的半自耕农占17.34%;而有50-100亩(0.033—0.0667平方公里)的户数在8%左右。这四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总户数的86.34%,占地79%。

  2. 中国式乡村治理的特色

  与小农经济有关,但属于上层建筑中政治治理及其制度的是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我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一个农业大国,有着悠久的农耕文明史,之所以保持着5000年文明而不衰,也没有中断,是与有效的乡村治理模式分不开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我国很多村庄有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至今保持完整。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要继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创新,并不断总结推广。”

  总体上看,“在对乡村社会的治理过程中,中国古代大致经历了从夏、商、周时代到隋朝的乡里制度,从隋、唐到宋朝的保甲制、职役制,从宋朝到清代的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的过程”。正因此,世界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将这种中国古代的乡村社会称为“没有官员的自治地区,皇权的官方行政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费孝通(1948)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是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相结合的“双轨政治”,传统中国乡村的整合模式是一种先赋性、伦理性整合,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依靠宗法的、亲情的伦理来维系。

  简单说,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遵循着自然规律,尊重社会历史条件,尊重风土民情,做到了宗族自治、乡贤德治与官方法治等“三治”的有机结合,甚至可以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乡绅包括各种乡村中的精英分子,告老还乡的官员,叶落归根的商人,功成名就的文人,在地的富豪、知识分子乃至名望高的百姓等,他们有着很强烈的桑梓情怀,一般以“良绅”的身份充当着乡村治理领头人的角色。因此,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国家稳定、历史的演变,以及小农经济存续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古代中国,依托族田庙产等社区公共财产和以血地缘关系为主的成员关系网络,乡土社会能够实现良性自治,从而达到所谓‘皇权不下县’的低成本维持基层安全稳定的局面;而每当乡村社会的内部治理机制受破坏到一定程度时,小农大量破产、乡村普遍衰败,就会爆发严重的社会冲突乃至农民革命,这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具有共同性”。

  日本综合农协制度:东亚模式的另一面

  1.日本特色:日本综合农协三次发展

  日本在社会历史条件的基础上,立足于小农经济特别是自耕农的特点,对原住民农业模式加以改造,培育并发展综合性合作社,运用多元经营模式和关系型社会结构弱化村社范围内的风险,使得外部性风险得以内部化。在1961年《农业基本法》出台之前,日本农户的经营规模较小,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农业基本法》规定农户的经营规模值至少在0.02平方公里。然而,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土地依然是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转变了粮食管理政策。1969年,日本对大米流通政策进行改革,迫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户的收入大幅减少,农业经营者出现分层,呈现兼业化的趋势。1970年《农用地利用增进法》提出“核心农户”的概念,对农业结构进行了调整,以农地流转推进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在此背景之下,日本农业亟待转型,单纯依赖农业购销业务无法维持农协的经济基础。之后,农协的业务范围从原来的农业生产服务拓展到农民生活和福利方面,这是日本综合农协的第一次内涵延伸。

  1980年,日本综合农协被赋予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资格,从而开启了日本综合农协的第二次内涵延伸。

  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日本在进行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不得不进行主动改革,以面对巨大的海外市场冲击。1991年日本综合农协进行了一次较大的组织体制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扁平化和综合化,加强了基层农协的综合属性。具体的改革措施为:一是对基层农协进行合并,从而建立综合性更强、更具有独立自负盈亏能力的基层综合农协;二是将原有的三级综合农协改为二级组织,将都道府县的综合农协并入中央农协,从而实现扁平化管理。1991年的这次组织变革可以被视为日本综合农协的第三次内涵延伸。1992年日本与WTO谈判时,进一步修订了《农业基本法》,重点培育以水稻为核心的全产业链发展。1993年,日本出台《农业经营基础强化法》,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进行认定。

  经历过三次内涵延伸以后,日本综合农协已经强化了其综合业务,建立起多业态经营的综合模式。

  2. 亚洲最大最成功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日本综合农协是亚洲地区最大规模,也是最为成功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总体上看,日本综合农协具有垄断性和综合性,不仅涉及日本经济领域,更牵涉到政治格局和既得利益者。日本综合农协在整个经济发展、社会运作、政策执行过程中拥有特殊地位。根据《农协法》,日本政府对于其组织形态的定位就是综合性的,涵盖了农业生产、流通、加工和金融职能,辅以福利、生产指导和信息服务等,以综合性服务带动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随着日本农协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扩大,农村的基础公共服务不再由政府提供,而由半官方性质的日本综合农协提供,由此带着企业、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三方面特质形成了独特的组织结构。

  (1)日本农业政策的推广与执行

  日本农业政策的变迁与日本综合农协的发展密不可分,日本各项农业政策的执行,需要经过农协的配合,通过各层的综合农协体系向基层执行和落实。日本综合农协的业务变迁和政策执行一直以来都是与政党关系紧密联结在一起的。日本综合农协是地区的农产品收购、种植结构调整和补贴发放等政策执行中的重要一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解决粮食危机问题,政府推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其中综合农协发挥着重要作用。20世纪50年代的粮食调控、60年代的农业结构改革和70年代的水稻生产政策调整,都离不开日本综合农协的支持。

  (2)农业生产要素购买与农产品销售

  在农业生产方面,日本综合农协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要素的供给,包括农药、化肥、饲料、农业机械等,甚至已经扩展到生活资料,包括食品、衣料、耐用品等,同时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指导和计划安排。在农业销售方面,农民可以通过日本综合农协销售农产品,日本综合农协较早地做到了统一包装、统一规格、统一销售,缩短了流通环节。

  (3)金融与信用服务

  在农协的所有业务中,最重要的是金融信用业务。以小农村社为基础建立信用体系,提供金融服务。可以说,金融服务收益在支撑着综合农协其他所有的开支。金融和信用在日本综合农协发展中占据重要作用,是维持综合农协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日本综合农协运用金融和信用领域的增值收益对其他产业收益进行平均,使得社员全生命周期覆盖的综合性服务成为可能。

  (4)生活一体化服务

  日本综合农协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农资业务、农产品销售业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务,还包括医疗、养老、红白喜事、寿险、石油、天然气、非农信贷、证券投资等业务,可以说涵盖了农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各项事务,为农民提供了生活一体化服务。日本综合农协在日本政府的长期支持下,业务范围涵盖了农民全生命周期生产生活的全过程。日本通过普惠制的综合性合作社体系实现了农村生产生活一体化服务,以高度组织化的方式维持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稳定。

  3. 日本综合农协的改革与发展

  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老龄化和离农化趋势日益严重的情形下,日本综合农协所服务的农业生产业务必然不断萎缩,取而代之的是其他非农业务的不断增长,与农业无关的业务呈现黏性,越来越难以剥离。

  日本综合农协的内部结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由日本国家农业政策和政治格局引起的。日本综合农协的三级体制是和政府机构的三级行政体制相互对应的,各级农协成为日本各级政策部门的具体执行主体,是稳固官僚体系的重要保障之一。日本综合农协的层级式管理模式,在内部形成了分工协作关系,存在着权利集中的科层理性。一人一票的政治选举制度,使得农户的数量比经营规模更受重视。无论是小农户还是兼业农户,都与专业农户享有同样的投票权。同时,兼业农户对于依赖金融资本来源的日本综合农协来说能够吸纳更多的存款,获取资本收益,因此对于小农户和兼业农户有着较强的依赖。一旦农业的经营规模扩大,在有限需求下,从事农业经营的人数必然下降,从而影响到投票数量和政治选举进程。因此,小农户和兼业农户的利益是日本综合农协优先考虑的对象,并置于农业经济发展之上进行考量。从农民的角度来说,日本综合农协提供了生活和生产上的各类服务,无所不包,因此对于该组织具有较强的黏性。广泛小农群体对于日本综合农协的支持,可以形成一股巨大的能量对抗外部政治力量。在生存需求的支配下,日本综合农协不得不积极吸纳兼业农户,以稳定日本综合农协的会员数量,从而保障最根基的政治筹码。

  当前,迫于国际竞争和国内政权的双重压力,日本正在进行综合农协的第三次大规模改革。当然,整个日本综合农协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考虑到当前的拉动力要素、土地要素的结构调整,还要考虑到农业产业结构、经营结构的调整,无法孤立看待。

  韩国的综合农协制度:相似与差异化

  1. 从金融信贷起源的韩国农协

  小农户基于资金和劳动力的需求自发组成了互帮互助团体,这便是韩国农业协同组织的萌芽。1907年,朝鲜王朝末期仿照德国农村信贷联盟,建立了最早具有金融内涵的协同组织。后来,农业协同组合成为韩国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韩国的农协主要由政府主导,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

  1957年,韩国正式立法《农协法》,并在次年正式成立第一个全国性的农协:国家农业协同联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简称NFAC)。1969年,农协加强了基层农协的独立性培育,并在基层农协引入互助信用制度和购销体系。同时,保险、贷款等业务也由上级农协转移到基层农协。由此,基层农协成为较为强大的综合性农业协同组织。从1981年开始,三级农协体系改为两级农协体系,只设立中央农协和地方农协,基层农协的职能进一步得到扩展。1988年,《农协法》再次修订,农协的财务权限得到扩展,农协可以不用报备预算自行决定业务计划。农协的业务权限得到拓展,不仅具有农产品购销功能,还具备银行、保险、信贷以及投资的功能,金融属性增强。农协可以为会员提供低息贷款服务,提高农协会员的资金实力。

  2000年,韩国农协再次进行调整,采取首席执行官负责制度,在运营上自负盈亏,在人事上拥有决策权,在资金方面拥有自主支配权。同时,合并入韩国畜牧协会,提高了复合农业发展,使得农业的多功能发展成为可能。2000年年底,韩国农协银行已经成为韩国第二大商业银行,韩国农协的农产品份额也占全国的40%左右。韩国农协银行对于基层农协综合义务的扩大起到支撑作用。2004年,韩国农协开始实行“新村运动”,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食品安全。通过此举生产出高品质的农产品,以提高韩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政府主导与集团化规模

  (1)农产品流通服务

  韩国农协为广大农民提供农资统购、农产品加工、运输和农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农产品流通服务。在农资购买方面,韩国农协采取全国招投标的形式进行统一采购,大幅降低采购成本。韩国农协在全国设立了多个综合流通中心,用于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连结纽带,减少了流通环节和物流程序,将节省下来的流通费用返还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值得注意的是,综合流通中心主要由政府投资,韩国农协上缴一部分的经营利润。韩国中央农协在农产品流通领域起着统一规划和管理的职能,因此,可以在农产品流通环节贯彻政府的农业政策、进行农业技术推广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等。例如,在农资供给时提供测土配方等农业技术服务,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时提供低廉的价格或者直接为其提供农机服务作业,在水源保护地无偿提供有机肥等。

  (2)金融服务

  韩国农协的金融事业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设立农协银行等金融公司。农协银行属于普通商业银行,是正规金融机构,隶属于韩国农协中央会。农协银行资产规模较大,在韩国银行业排第四位,被评为消费者最受欢迎的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类似,农协银行具有多级组织架构,是自上而下、以城市为中心向农村渗透的经营模式;二是在中央农协和基层农协内部设立合作金融部门。基层农协的合作金融部门需要向中央农协缴纳存款准备金。金融部门的存贷款余额由中央农协统一运营。农协银行和合作金融均属于农协金融部门,在韩国拥有最多的营业网点,遍布韩国几乎所有的农村地区,为80%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政策性金融业务也大多通过农协金融进行运作,承担着部分农业金融政策执行的功能。农协金融为韩国农协的其他业务提供大量资金支持,中央农协每年从农协银行获得6000亿韩元的收入用于农协的发展。

  (3)农村社会服务

  除了购销和金融之外,韩国农协还涉及农村教育、信息服务、文化交流等社会事务。韩国农协在农村地区推广农业技术服务,通过农业咨询服务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难题;并且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推动农村地区妇女、老人、儿童教育等活动。韩国农协的教育水平比较正规和完备,开办农协大学,培育农业从业人员,涵盖了正规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等。

  3. 韩国农协的改革与发展

  2012年以来,韩国推行结构性改革,韩国农协对金融和经济业务进行股权改造,打造集团化模式,设立农协金融控股公司和农协经济控股公司。韩国中央农协进行人员精简,内部分为教育、农业、畜牧和合作金融四大部门。在全球化趋势下,基层农协加大了农产品营销领域的支持力度,通过改造流通业务,构造全国的规模化流通体系,构建自己的农产品运销网络。基于网络化的流通格局,降低了农产品流通费用,提高了流通效率。基层农协设立了合作金融存款者保护基金,不断提高会员资金占基层农协的资金比例。同时,韩国农协还将打造成跨地区的组织模式,可以帮助拓展融资范围和业务市场。基层农协打造产销直连的零售直销店,通过小规模低成本的便利服务,帮助农产品销售,促进韩国农协、农民、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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