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粮企吸收多位村民粮款后,出现大量资金无法兑现的情况。村民们上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粮企涉嫌非吸罪,不属民事受案范围。
而在此之前,已有村民报警,得到警方的口头答复是:“该事件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村民们的卖粮钱要不回,依法维权却遭遇法院和公安两头“踢皮球”。
1月3日,顶端新闻刊发报道《山东一粮企吸收村民存款后无法兑现,法院称或涉刑事犯罪》,揭露的一桩奇事。遗憾的是,这篇报道很快就走失了。
据报道,14位村民提供的存款单、借款单共37份,他们在一家名叫山东东阿华云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存款(或被借款)本金约253万余元。
华云公司给村民出具的存款或借款凭证,竟跟银行的存折相仿,印有“存入、金额、利息、支取、结余”等字样,并且还盖有大红印章和经办人章。
一位村民向记者回忆,每年小麦长成后,华云公司就开始收购。结算方式有现金和存粮两种。现金结算就是核算总价后现金付款,存粮结算是把粮食折算为本金,存入华云公司,可以获得利息。如果村民选择存粮的方式结算,会收到上面描述的那种存(借)款单作为凭证。
一位华云公司员工说,以前是随用随取,一直没出过事。2023年11月,村民们都来要钱,公司拿不出这么多,村民们开始堵门。除了欠村民钱,公司还拖欠过员工工资。
原来,村民们听到华云公司要出问题的传闻,纷纷前往取钱,华云公司遭遇挤兑后停摆,“要钱的人越来越多,后来就无法再取出钱。”
农民的卖粮钱,可是养家糊口钱。2024年12月19日,高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华云公司处于无人接手的状态。2024年上半年,镇政府已将公司储粮、粮食制品等进行拍卖,按照本金比例分配给村民。
华云公司2024年4月2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所有债权人共持有公司债权7200多万元,华云公司临时期货拍卖所得的140万元资金,按本金1.95%的比例进行现金分配。
为了讨回欠款,有村民向山东省东阿县法院起诉华云公司。2024年10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华云公司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人员吸收存款并出具存款单,其所涉事实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涉及存款单借款纠纷的起诉。如有关机关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原告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据报道,有村民在起诉至法院之前,向公安部门报案。2024年4月3日,东阿县公安局以电话通知的形式答复报案人,称该事件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民事纠纷,故不予立案,建议去法院起诉。
半年里,村民想要回粮款,却遭遇公安机关和法院相互推诿,都说“该对方管”。那么,华云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非吸罪?有法学专家向顶端新闻记者进行了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刘加良接受采访时说,该事件中,村民如果把卖粮的款项存到华云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民间借贷,可以按民事纠纷处理;但不特定数量的村民如果把其他性质的款项存到华云公司,由华云公司支付利息,则华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村民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笔者也认同,并非所有的事,都需要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但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就应该严格依法追责。媒体报道中提到,“村民在华云公司存过粮也存过钱,存钱同样有利息”,再结合法学教授的解析,华云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行为算不算“非吸”?7000多万债务都是存粮款吗?
另外,笔者还有一困惑,东阿县公安局认为不应立案,为何不给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有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村民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申请上级机关复核,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村民在向法院起诉维权时,或许可以少走一些弯路,避免“另行再诉”。
截至去年底,顶端新闻记者多次就此事联系东阿县公安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相关部门已对此事成立专班解决。希望那些村民能早日追回卖粮款。
最后,笔者想多说一句,记得“浙江宣传”曾有一篇文章火出天际——《网络舆情不能“已删了之”》。山东方面需要多学一学,虽然浙江方面也没能“说到做到”,但它山之石、亦可琢玉。
下面是顶端新闻的原报道截图,关注此事的看官,可以读原报道来进一步深入了解。上文对原稿和配图有所摘取,仅为探讨这起事件,在此,向刊发报道的顶端新闻及采写稿件的记者张恒、王磊致敬。
【来源:人境网,转自“浪花Media”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