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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农民为什么要迎法下乡?

2025-01-13 17:12:38  来源: 新乡土   作者: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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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原农村调查,我们感受到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农村婚姻的困境:一个家庭很可能因一场婚姻而破产。乡镇司法所里,近年案件的绝大部分是因婚约问题产生的,如男方提出退婚后,女方不愿意退还彩礼,男方将事情闹到了司法所,这样的案件在不断地增加,成为乡镇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但矛盾的是,当地关于婚配的观念中有一共识,即只要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有十足的理由不退还,女方此时有地方性规范和伦理为其撑腰。那么,究竟哪种规范在当地婚配中起作用呢?

  一

  在婚姻文化中,彩礼文化是重头戏。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支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方定。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而娶得之妻即为“聘娶之妇”。彩礼多少因地而异,也视家境状况而定。在我们调查的扶沟地区,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般的农家基本上不兴彩礼,媒人给双方搭桥牵线就成。当地的彩礼文化是从改革开放后逐渐增多的:80年代初的彩礼礼金是200元及其他物品,90年代初期则上升到了1000元及其他物品,90年代中期涨到2000元及其他物品,但幅度和比率不是很大。彩礼涨幅最大也最迅猛的是在2000年以后。

  与彩礼相对的是嫁妆,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由女方娘家支付。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不同情况而异。一般而言,嫁妆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部分人家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嫁妆多少也视地区、家庭财力以及时代而异。在扶沟农村,民俗讲究嫁妆要有合欢被、对枕,以及柜、箱、梳妆台等,目前送洗衣机、冰箱、摩托车等电器居多。

  就社会经济关系而论,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交换关系中的一部分。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的婚姻是不能成立的,彩礼与嫁妆是婚姻合法化的重要因素,高额的彩礼也可以保持婚姻的稳定,因为一旦离婚不仅原来支付的彩礼将付之东流,再娶时还将付出新的彩礼。为此,离婚者较为慎重。

  二

  彩礼一般被认为是买卖婚姻的伴生物,当婚姻还处在以经济与生育为其基础的阶段时,就不能不具有买卖婚姻的色彩。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从法律上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夺取财物。所以在整个集体时代,索要财礼的现象很少,或者价值很小,很少有因送不起彩礼而无法完成婚姻的。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仍然无法摆脱以经济与生育为主要目的婚姻。

  传统婚约文化中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如果男方提出解除婚约,那么其所送之彩礼及其他消耗,女方概不奉还。若是女方原因导致的婚约破裂,则女方须归还所有彩礼。这是一个婚约解除的归责问题,以确保双方在收受彩礼后义务的履行,保障双方在婚约中的权利:如果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其所送彩礼就等于是对女方的赔偿;而若过错在女方,女方除须归还彩礼外,还得背负名誉上的损失。因此,一般情况下,男子很少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就算是在对女方不满意的情形下主动提出解除婚约,也只能认可当地的基本共识,不向女方讨回彩礼。

  在参与调查的一个村庄,20世纪90年代有一男子家庭向女方索回上千块钱的彩礼,被当地村民认为是“耍无赖”。即使是其家族里的人,也觉得这样做不妥当,有失体面:“哪有自己不要人家,还要回彩礼的?”他们甚至觉得整个家族的面子都被这一家人丢尽了。最后在家族老人的劝说下,这一家人才没有继续“耍”下去。其实,即使这家人继续“耍”下去,女方也不一定就会归还彩礼,因为他们认定男方解除婚约是对女方的伤害,彩礼是作为赔偿而存在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社会分化的加剧,旧的风俗习惯迅速恢复,结婚索要彩礼及厚嫁之风极为普遍地存在于各地农村,彩礼的数目飞速上涨,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我们调查的扶沟地区,索要高额彩礼成为女子及其家庭获取社会面子和地位的象征,一个没有收取多少彩礼的家庭是没有面子的,在当地会受人闲话。彩礼成为村庄面子竞争的主要对象,这进而使彩礼不断地往上跃升,如今达到了三四万的标准,不少家庭因此不堪重负。更甚者,男方家要在订婚之前将楼房建好,否则女方不承认婚约。

  这样一来,一个男子将婚结下来要花上七至八万,有的甚至接近十万,造成当地家庭对生儿子的恐慌。许多贫困的家庭因建不起房、交不成彩礼而婚姻告破,越来越多大龄男子结不了婚。当地农民感慨,“生一个儿子最好,生两个哭一场,三个儿子要垮掉”,“多子多福气”变成了“多子多冤家”。该地区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强制性变迁。

  女方家庭索要巨额彩礼,要求男方建好房子才答应结婚,许多家庭根本无力提供,或在交清规定好的彩礼后无力建房,或交纳了大部分彩礼礼金,尚遗留一部分交不上,女方即以此为由解除婚约,但把原因归结为男方。新的共识于是出现了:男方提供不了足够的彩礼和房子,是其在解除婚姻中的过错,女方可以据此不退还彩礼。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家庭一般会请村组干部出面调解。在同一个婚姻圈和市场圈中,地方性共识相差无几。村组干部出面解决高额彩礼问题,一般不是要给男方追回彩礼,而是尽量将彩礼降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程度而使婚姻成立。

  我们调查的崔桥村王盘小组组长孟富贵,就曾经常介入此类高价婚姻。有一次,女方家庭要置办一台摩托车作为嫁妆,钱当然得男方从彩礼中出。孟富贵将道理讲清楚,女方同意将陪嫁摩托车改为陪嫁自行车,礼金也随之降了数千元,这缓解了男方家庭的压力,也使婚姻不至告吹。另一次,女方要求男方的彩礼“万里挑一”,即11000元,男方根本无法负担。孟富贵出面后,女方的要求变成了4000元,降幅之大,连调解人自己都觉得很满意。孟富贵的调解遏制了新共识中家庭困难的男子既娶不回媳妇,又丢了彩礼的尴尬局面。

  对于男方执意要解除婚约,又想索回高额彩礼的情况,村组干部则会联合家族族长及其他有名望的人集体向此人施压,以确保使当地婚姻的基本共识不至于被败坏:得了好处还想卖乖,哪有这样的道理?谁破坏了共识,谁就会遭到来自村庄、家族和村民集体情感的惩罚。因此,在地方性共识及规范和伦理还很强的村庄,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是无法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救济”的。

  三

  税费改革后,乡村社会出现了两个趋势:一是国家法律跟进,填补了某些空白,“送法下乡”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成功。二是村组干部以及乡村社会精英从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退出,农村的很多矛盾纠纷只能求助于政府和法律。

  与税费改革极其配套的乡镇体制改革,改变了乡镇司法所原来的职能设置。乡镇司法所原来隶属乡镇政府,参与负责完成乡镇的中心工作,现在则由县司法局垂直领导,不受乡镇的牵制。这样它就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也只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迎合上级考核。于是,各种“送法”、“放法”活动逐渐增多,司法宣传的力度也增大。典型案例在农村树立、宣传和推广,效度尤为明显,影响深刻。

  在村庄里,村组干部在税改之后因为缺少了制度性的支持而逐步退出村民间的纠纷调解。他们在纠纷调解中越来越不敢下判断,不敢负责任,一有矛盾就往乡镇推。而其他的民间精英则见村组干部这些有“名”有“分”的人都懒得管村庄里的事,便觉得自己无职无名更不应该操那个心,费力还不讨好。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村庄的边缘人物会寻求法律对自己的救济,其他的人也只能通过法律解决自己的问题。

  具体到婚约纠纷中,当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并且执意要追回一部分彩礼时,他就更可能向司法机构而非民间精英提出救济,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性共识对他不利,另一方面,已经没有人再援引地方性共识对他指摘,他可以完全自由选择自己的救济渠道。

  按照“新婚姻法”的理念,婚姻期间的赠与是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的目的而进行的,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条件即婚约的解除。也就是说,只要婚约不解除,赠与就有效,彩礼就不退。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中可以看出,订婚期间无论男女哪方悔婚,彩礼都要退还,这与农村男方悔婚不退彩礼的共识相悖。

  在苏力教授身处的年代,法律与地方性共识和规范相冲突,人们依据后者而对前者给予规避,于是“送法下乡”法却怎么也下不了乡;而在税费改革后的扶沟地区,当法律与地方性共识发生碰撞时,地方性共识与规范并没有显示出它的强势抵抗力,而是在法律面前迅速解体。扶沟地区司法所的档案记录显示,这四五年时间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仅今年上半年崔桥镇的此类案卷就有近30起。而这类案卷在税改之前是几乎看不到的。许多婚约彩礼纠纷在经过司法所调解之后,男方可以索回70%到80%的彩礼礼金,这几乎是一个农民一到两年的收入。这当然比在地方性共识作用下一分都得不到吸引人,因此只要有一例获得成功,更多的人就会效法,而置地方性共识和规范于不顾。这样的事情多了,地方性共识、规范和伦理就慢慢地不再起作用,日趋萎缩成人们的历史记忆。农民主动迎法下乡的时代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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