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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的未来(七)

2022-07-24 11:36:2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史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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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底,世界,是一个波谲云诡的乱局,谁也不清楚明天到底会是哪家的首相又要性命堪忧了,哪家的总统又该“帅位”不保了……总之就是一个字——乱,就是“世事难料”……

  如今看来,整个世界,哪家的老百姓也不比我们一样的中国老百姓的日子过得更舒坦,尽管我们也有生活中的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可与世界其它国家老百姓的日子纵向比较的时候,感觉似乎还是我们这里最——“风景独好”。以笔者所在的村子为例,如今我们的旧村庄已经是城中村改造工程启动八、九年时间之后的地方的村庄了,我们老百姓已经拿到了拆迁合同中规定的住房。现如今,我的父老乡亲与相关基层领导们,正在为如何的分配已经盖好部分的临街营业房更合适而大伤脑筋。由于现如今我们国家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的大环境的原因,导致操作我们村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商,并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足数盖好应该交付给我们村老百姓的临街营业房面积。于是,很多的衍生问题就自然的显露出来了。

  首先,由于没有足数的交房面积(临街营业房、商业用房),就自然的会多产生原本“不必要”的“过度费”。即便是已经盖好的可以交付给老百姓的这一部分临街营业房,到底该如何分?才更合适,如今已经成为了问题了。全部按照合同约定办事?由于营业房数量不够,肯定是无法做到按照合同履约的。如果,不把已经盖好的营业房尽快发放到老百姓手中,更要多产生不必要的过度费。只有先把已经存在的部分营业房尽快的分发到老百姓手中,这一部分营业房才可以少产生不必要的过度费,才可以在老百姓手中尽快的产生经济效益。这批房子在拆迁合同中表述时就是说的是“商业用房”,每个人三十平方,用以拆迁过后维持老百姓的基本生活。再加上一部分拆迁之前本来就临街的老百姓的商业用房,这两者加在一起,就是全部的拆迁办与拆迁合同中指的应该兑付给老百姓的商业用房。

  如今,到底该如何分配这些只有一部分的商业用房?是一个大难题。并且,目前还有两个硬性的不利条件在制约着所有相关的人们。这两个不利条件是:首先,能够继续盖临街商业用房的地块也不多了。其次,本来应该负责给老百姓盖营业房的开发商,由于全国范围内建筑业萎靡的大环境的原因,再继续建设给老百姓的营业房的资金链已经断掉了,想再继续盖不足部分的营业房,恐怕将会很难。

  为此,笔者的感觉:我感觉目前我们村子老百姓的这部分已经盖好的营业房不应该分,更不应该按照目前我们社区居委会的办事精神分。

  目前,社区居委会的大致办法是:现有的营业房的位置,是属于开发商征地之前某个村民小组的原有土地的话,该营业房就归原来的村民小组所有。凡是原来的村民小组的土地之上没有营业房的村民小组,自然的就只能继续领拆迁办发放的过度费了。

  这样做,除了我们村二组之外,其它的我们村子的五个村民小组都意见特别强烈,估计按此办法执行下去的话,接下来乡政府与拆迁办的领导们就又该忙一阵子了。

  现在我的感觉是:领导们应该有必要换个思路来考虑,目前我们村子该如何的处理(分)营业房的问题。我目前有个感觉,我觉得这个营业房根本就不应该分。而应该作为集体财产、集体经济的一部分永远保留下去。目前应该以现有的我们村子的六个村民小组的小组长为主,成立一个或是称呼为“业委会”,或是称呼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甚至是“合作社”一类的群众组织,用以管理现有的与未来的村集体资产。但不应该直接交由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因为这不符合——“政经分开”的国家基层治理思路。以目前的这批营业房为例,可以以未来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在公开的做过市场调查之后,制定一个合适的“对外出租”的营业房价格与具体的方案。而后,以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包的办法,直接承租给具体的用房户,杜绝一个或几个人做垄断性的、低价位的长久承租。普通的我们村子的每一户老百姓,都可以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提出对临街的商业房的——合法承租请求。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过合理的市场调研过后,再按照具体的合适的、公开的对外承租的规定,直接对用房户签订租房合同。不按时、按具体合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租房义务的任何租户,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对其终止该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这样做,将可以解决现有的“到底该如何分配”此营业房的难题。因为,不分房了,自然就无需再操心该如何分房才更合适的问题了。指挥部的领导们只需考虑具体交付给了我们村子老百姓的集体经济组织到底多少营业房的面积,而后,扣除这一部分已交房的过度费,只需继续计算未交付的营业房还有多少面积,并按照这样的未交房的具体面积,继续计算接下来还应该如何的考虑之后的部分未交付的营业房的过度费的问题。已交过的部分的营业房,该如何见利?该如何分配之后的收益?这样的问题就可以交给老百姓的自治组织想办法解决了。

  这样做有几项好处,首先,保留一部分集体资产,更有利于实现现有的“共同富裕”的国家政策。其次,可以解决营业房面积不够分配之时,而“强行”分配营业房所给基层领导们带来的不必要的工作压力。第三、假如把现有的营业房与之后的所有营业房都看做集体资产了,其次的目的就是可以杜绝普通老百姓之间的一部分资产兼并。

  记得温铁军教授在某次的视频节目当中,当说到毛主席、共产党的土改政策,与之前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的土改政策最大的、最彻底的不同与功劳的时候。温铁军教授说过,其实,历朝历代的打下江山的头几代明君,基本都会与共产党相似的搞相应的土改政策。大多也是以“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为土改的最终目标。可新中国之前历朝历代的土改政策只是顶多做到了把土地暂时分到了普通种地的老百姓手里了,可却没有限制过土地兼并是否违法的问题。于是,经过了大约百十年之后,就会自然的出现某些能干的、有本事的、经营好的农民手中的土地越来越多,时间久了,就自然的、合法的变成地主、富农了。而那些懒惰的、经营不善的、家中出现变故的倒霉农民,在大难临头之时,实在没有办法了,就只能无奈的选择卖掉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久而久之,就自然的“孕育出”了众多的贫农。当农民变成无地农民之后,他们就只有通过给有地农民打短工或扛长工的办法,来辛苦度日。当众多的贫苦农民遇到连续的灾荒之年的年份,贫苦农民感觉没有活路了,农民起义就自然爆发了。于是,借助于几次大的农民起义运动,再加之此时段旧王朝严重的官场的贪污腐败的原因,王朝就自然的又该改朝换代了,社会就又进入了下一场轮回。可新中国的以毛主席那一代的伟人施行的土改办法,却一改自古的土改政策,而把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收归了国有。任何地方新中国的领土,都是大方向上的国家的土地、国家的财富。在农村的最基层也是以村集体对土地拥有最终的所有权的形式。即便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之后的今天,最基层的老百姓个人手中所能拥有的、所承包的土地,也是村集体所有制之下的土地的使用权。普通老百姓之间可以依法交换、交易的顶多是使用权,而不允许普通老百姓随意的买卖土地,大面积的买卖土地更是违法行为。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是不至于轻易出现很多的“无地农民”,更不会随便的出现新的“地主阶级”。坏处就是,老百姓不能够以自己手中的土地做抵押向银行贷款,想要使用贷款发家致富做生意就是难事了。

  当想到现如今的疫情之下,因为房贷问题、因为开发商的开发项目烂尾而导致的购房户与银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当想到那些因为抵押贷款无力偿还而导致必须无家可归的人家的窘境之时。笔者还是感觉,适度的保留一部分集体经济,对于普通老百姓的安身立命,还是利大于弊。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国家愿景,也应该保留适当的集体经济的底子。

  说到办理抵押贷款有助于老百姓做生意这样的好处,笔者也感觉,原来的土地政策在最大限度的杜绝出现“无地无产农民”的同时,也确实有一部分限制了老百姓融资的方便。可现如今,我们这些城中村改造过后的村庄的住户,都是一家一户一套房或是两套房,也有多套房的。这些房子当时拆迁办的领导们承诺过的,将来是要给每一户都要办理私有证明的。有了这些可以证明已经是私有性质的住房,某些想要因为种种原因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住户,他们也是可以正常的实现合法融资的。

  总之,笔者感觉,考虑各方面原因:该分的房子已经分过了,目前没有分的这批营业房还是以不分到各家各户为最合适。以省的到将来再出现“赤贫如洗”的贫民。在共同富裕的国家大政策正在开始实施的当下,明知道把所有资产全部分发到各家各户有产生“赤贫”的贫民的可能的现在。如果,我们目前的大家还感觉——“分掉一部分,就解决一部分。”“解决一部分,拆迁办的领导们就可以减少一部分继续筹措过度费的压力”的想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推脱行为”。

  这只是我个人目前的想法,接下来我会想办法找更多的我们村的人询问、商讨,再加上相关基层领导们的帮忙。最终,应该会得出合适的符合“共同富裕”精神之下的好办法。至于合不合适?如何办才更合适?我想,只要想办法,终归还是“办法要比困难多。”

  【文/史武军,作者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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