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了,昔阳县交警队糊弄老教师的“执法”与“赔偿”,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虽然是个执法问题,不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可很难想象事态的发展,也很难想象执法部门对人民施行的这种执法枉法、作假诈骗的行为,将会给党和国家带来什么样的损害,给执法人员带来多么大的影响?
从老教师的申诉材料来看,昔阳县公安部门是三番两次肯定他们执法没有过错,又是三番两次用所谓“赔偿”否认他们的执法错误,这种自相矛盾,实在令人费解。
昔阳交警队第一次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老教师申请复议。晋中交警支队责令其重新认定时,交警队马上找人与老教师协商用“赔偿”解决问题。言外之意,交警队存在认定不公,所以用“赔偿”了事。
“赔偿”的同时,交警队第二次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是坚持原来认定结论。也就是说,坚持他们的认定没有问题。
老教师不接受他们的第二次认定,甚至当场辩论,交警队当即撤回《认定书》,又派人与老教师商谈“赔偿”。笔者认为,这是再一次承认存在认定错误。
交警队撤回认定书,与老教师商议赔偿后,公安局出面了,以“认定结果告知本人”为由,第二次肯定了交警队的认定。
王处长一行解决问题,交警队当众承诺“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王处长亦以“不再分对错,由交警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要相信党!”为终结。这里就十分明了了,交警队一定存在错误,只不过用“赔偿”掩盖罢了!
公安局骗取老教师签字后,再一次作出原认定是“适当”的结论,第三次否认了他们的执法错误。
究竟交警队的认定是有问题,还是没有问题?
这里三进三出,你不觉得十分可笑吗?是不是每次都自相矛盾?
按照法律讲,昔阳县交警队确实存在执法违法问题,但按照权势来看,公安局确实厉害,把水三次搅浑,在领导面前显得自己十分“清白”,是“奉公守法”的“人民卫士”。
事实胜于雄辩,尽管老教师在昔阳县公安部门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但就三次协商“赔偿”,已经三次撕破了这种欺下瞒上的“画皮”。
公安部门有权有势,害怕一个无能为力的老教师吗?不,绝不是,他们在没有找到保护伞或者挡箭牌之前,还是有点在法律面前颤抖!
不过,他们身披警服,利益链发达,还是有能力,也有办法颠倒黑白,把错误变成正确。
他们可以得到保护伞的青眯,却永远逃不掉人民群众的眼光!
尽管人民群众不及他们权势,但不一定手里没有真理!
自相矛盾的昔阳县公安部门,能不能给广大群众一个公正的回复?
这种自相矛盾的执法行为,老教师多次请求组织“听证”,是不是出于解决问题的无奈?
党纪严明,法网恢恢,这种自相矛盾的执法,是否应该有一个部门去调查和管一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