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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找个说理的地方?

2022-11-15 11:27:19  来源: 乌有之乡   作者: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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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老师去年发生车祸,昔阳县交警队枉法裁判,公安局设“赔偿”骗局欺骗本人,庇护交警队。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网曾于去年和今年七月份连续刊发卫红义、史鉴、黎明等老师写的《昔阳县公安部门执法违法、作假欺骗,气晕八旬老教师》等13篇文章,不少网友表示气愤,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但事与愿违,有关部门更是不予理睬。胡老师曾多次信访,省信访局都是把材料转县公安局。由于县公安局每次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有违法纪且不尊重事实,故胡老师依法多次向晋中市公安局寄出《复查申请书》(查已收到),市公安局每次均无回复。9月23日,第三次收到县公安局的《意见书》,里面更是不尊重事实和诋毁法律,故胡老师又于9月26日向晋中市公安局提起复查申请(经查已签收),因渺无音讯,又于10月11日,用EMS信件向市公安局长再次寄去复查申请。为了不再将复查申请第四次转回县公安局,特别向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寄信(查已收悉)请求督促市公安局受理。复查期限一个月到了,市公安局不搭不理,省信访局却认定为“超期未申请复查”,当胡老师把寄给晋中市公安局复查申请的照片发给省信访局,证明已经提起复查申请,请求帮助时,信访局则以“无效信件”处理。十分怀疑,省信访局是否一个机器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个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复查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交。采用走访方式的,应当到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交。有条件的复查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查申请。

  《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复查机关收到复查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胡老师按照上面规定提起复查申请,不知道有何过错,就把维权权利丢失了!

  由于昔阳县交警队没有依法给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胡老师不能提起诉讼,因晋中市公安局对于复查申请不加过问,信访渠道又被堵死,致使胡老师身体财产俱损,精神倍受摧残,找不到一个维权的地方。现将胡老师的《复查申请》及其附件公布于众,敬请广大网友帮助找个说理的地方。

  附:向晋中市公安局寄件提起复查申请的照片:

  9月26日寄往晋中市公安局信件照:

11.jpg

  寄件查询

  http://www.chinapost.com.cn   XA29435517814 11185

  时间 地点和跟踪进度

  2022-09-29 11:06

  晋中市,邮件投递到:市公安局收发室,投递员:要永明,电话:16634212872。风雨兼程送快递,只盼小主能满意。请点击"服务评价"反馈您的感受,助力EMS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免费领取外卖红包

  10月11日寄往晋中市公安局《复查申请》的ESM照片:

12.jpg

  2022.10.12  12:21 星期三  已签收,他人代收:办公室转交,投递员:张伟,电话:17836357608

  胡老师的复查申请

  晋中市公安局、敬爱的领导:

  不服昔阳县公安局第三次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复查申请

  申请事项:昔阳交警队枉法裁判,公安局违规否认和捏造事实,致使无法讨公,身财受损。

  申请理由:本人发生车祸,交警队枉法认定,三次信访无果。昔阳县公安局于2022年9月21日第三次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见附件二),避而不提交警队枉法认定之核心问题。其中否认事实,以权代法,故本人不予接受。依昔阳县公安局指示,特向贵处提起复查申请。

  1、公安局在处理意见中非法说,交通事故复核认定是依据《山西省道路交通确定规则》第八项规定,由晋中市交警支队邀请省级专家形成的意见。但第八项指的是在认定中可以请专家会商,并非指复核认定时随便请专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见附件一1),昔阳大队无权请“专家”复核。其为了掩盖滥用职权,说是晋中支队邀请的。本人认为,即使支队邀请,也应依法组成“复核委员会”,且由支队下达《复核认定书》。可《认定书》盖的是昔阳交警队的章,故认定责任应由该大队承担。再者、不管是谁作出的结论,不管如何标榜其过程,不管其目的是为了什么,最后都必须看是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符合法律就是违法定责。

  2、公安局在《意见书》中毁灭事实说“事故复核时,原办案民警并未参与”。事实上,原办案民警张鑫鹏自始至终参与了复核。带着执法仪来做笔录的是张鑫鹏;带着法医来进行伤情鉴定的是张鑫鹏;来送《复核认定书》的是张鑫鹏;与本人进行了辩论的是张鑫鹏;《复核认定书》上面的交警签字也是张鑫鹏;撤回《复核认定书》的还是张鑫鹏。一连串的事实,公安局一句话就不存在了吗?公安局连明摆着的事实都不尊重,还能相信吗?警魂去了哪里?

  3、公安局否认交警队撤走《复核认定书》,是偏离事实与法律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见附件一2),《认定书》应该送达当事人。从该《意见》得知,《复核认定书》也没有送达对方。事实上,交警队给本人送达《复核认定书》时,因本人当场依法申辩,交警队取走该《认定书》后又派办公室主任来协商“赔偿”解决问题,明显该《认定书》属于撤回。该局在《意见书》中说,“不影响认定书之效力”,一年多没有送出的非法认定书,何谈效力?

  4、公安局对于骗取本人不上访承诺书狡辩说,对方收入低微,未支付事故赔偿,为了给本

  人解决一部分生活困难,填写了司法救助表,后来认为司法程序还未穷尽,未能为其办理,而是多次做工作引导其走民事诉讼程序,并非骗取签字。公安局是否骗取本人的不上访《承诺书》,应该用事实说话。2022年3月11日,晋中市交警支队王处长带领专家、领导等6人伙同昔阳县交警队副队长等2人来解决问题。尽管本人请求作出《认定书》是否正确的结论,但领导还是作出“不要问钱从哪里来,不再分对错,交警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的决定,王处长还说“要相信党!”3月17日,王处长电话说需要先做伤残鉴定,然后才能按照国家标准赔偿;3月26日,交警队特地陪同鉴定人员给本人做伤残鉴定,说是做了鉴定,才能计算赔偿;4月9日下午,交警队送来《伤残鉴定书》,同时协商赔偿,索要了本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支统计表和原始账本;4月20日,交警队来与本人依法核算下应赔偿损失16万元;4月30日,交警队以无钱为由说只能给9万,本人要求13万,几番讨价还价,最后以12万元达成赔偿协议。5月7日,交警队来说,领导决定通过司法救助渠道赔偿12万,需要准备材料,你要配合;5月12日,公安局副局长和交警队李科长拿着一份《司法救助申请审批发放表》,上面已经打印有“救助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字样,次页的“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和“申报单位意见”栏已经分别盖上了蓝色“同意”二字。当本人在该表和《不上访承诺书》上面签字后,发现“救助事由”中涉及到儿子的信息,因不切实际,提出去掉该信息;5月10日,交警队送来重新打印好的《司法救助申请审批发放表》,让本人签字,原来的那份有问题的表虽经本人多次索要,交警队并不退还(这份表是为了骗取本人在不上访承诺书上面签字才有意盖上“同意”印章的,由于骗取签字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重新签字的表自始至终还是原样,没有盖“同意”兰章)。5月16日,公安局副局长和交警队李科长只带来2万元,还要本人开个虚假售书发票报账,自然不能犯错接受。当日两人走时,带走了本人起草的请求交警队签名盖章的《赔偿承诺书》,但后来却以“领导认为单位给个人承诺不合适”为借口拒绝承诺。6月2日,公安局又作出《处理意见》,以专家意见为借口,否认交警队违法认定,“赔偿”也就画上了句号。

  公安局在《意见书》中说,司法程序还未穷尽,不能办理救助,完全是信口雌黄。不要忘记,3月11日当众作出的决定是赔偿而不是救助。如果是救助,需要交警队请人来做伤残鉴定吗?需要本人提供书店三年的收支账和收支统计表(至今收支统计表还在交警队)吗?需要核算16万吗?需要讨价还价商定12万吗?需要签订不上访《承诺书》吗?既然司法程序未尽,为什么要预先打印好12万元让本人签字呢?本人什么时候向公安局提过困难?公安局在表上面私自填写儿子信息扩大困难,本人不是还要求更正吗?就算是有困难也不能向公安局无理索要吧?如果不是公安局说要走司法救助渠道实施赔偿,本人会签字吗?公安局骗人的手段也太高明了,说的是走司法渠道赔偿,骗你签字后却反咬一口变成了救助,然后说司法程序未尽,不能救助。即使救助,也就是用2万元代替12万元,还要虚假发票,不是为了实现其请君入瓮之目的吗?就《司法救助表》一式四份,只让签了1份,还不能看出其骗取预谋吗?对照本人签字前后公安局的不同表现与态度,不是为了骗取不上访承诺是什么?公安局除了骗哄一个相信党的老实百姓外,还说做了思想工作,有这样做思想工作的吗?歪曲事实也太随便了!

  意见书中说,对方未支付赔偿,请问公安局,不能调解也不能诉讼,对方支付赔偿吗?

  《意见书》中还说,走民事诉讼程序,可行吗?状告交警队法院受理吗?没有合理合法的认定证明能向对方提起诉讼吗?难道公安局连这点小常识也不知道?本人的初心就是请求一个合理合法的认定,走诉讼程序,交警队却要连续三次设定“赔偿”骗局,原因大概妇孺皆知吧!

  5、公安局拿法律开玩笑说,肇事人张计成虽然系假肢,但不适合《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患有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理由是“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局是办案机关,应该依事执法。这里张计成驾驶的是摩托车,并非小型自动挡汽车,难道驾驶资格能够通用吗?如果左腿缺失可以驾驶摩托车,请公安局给个法律依据,恐怕目前在我国是没有的。怪不得交警队以己代法,原来公安局有过而无不及!

  6、公安局毁灭事实,否认交警队逾期作出《认定书》,理由是鉴定单位2021年9月1日作出的《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请求鉴定单位作出说明,等到9月23才出具说明,故在9月26日出具《认定书》不逾期。但公安局在此意见书前面说“9月3日,……鉴定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人按通知9月5日取回)这不是前后矛盾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见附件一3)之规定,如果认为鉴定有瑕疵,可在三日内重新委托鉴定,能够违法送达当事人(送达就生效)吗?为何不依法另行委托机构鉴定(见附件一4)?仅一个说明,时需二十三天,可以吗?再者,当晋中支队在复核时指出“违反法定程序”,交警队为何不作解释?本人前两次信访都提及此问题,又为何不加否认?是否还未做好假证准备?

  敬问昔阳县公安局,支队责令大队复核认定时,交警队又继续逾期一个月作出《复核认定书》,当何解释?该不会再捏造一个无端的理由吧?

  7、公安局对三次受理本人信访没有出具《信访受理通知》非法狡辩说,可以根据短信提示,在互联网上查看案件进度。事实上,在互联网上根本查不到昔阳县公安局的《受理告知》,因为公安局在网上发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时才同时补发一个虚假的《信访受理通知单》。公安局认为做的天衣无缝,可惜上面显示创建时间。难道这不是欺下瞒上吗?进一步说,如果互联网可以代替书面材料,为什么《信访工作条例》要规定出具书面告知呢(见附件一5)?是以权代法还是假装糊涂?这里,再补问一句,三次信访均延期近30日才作出处理意见,并未告知具体延期理由,该当如何解释?

  8、昔阳县公安局作假否认其在第二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说的,在复核中“进行了证据公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属于捏造事实,用本人儿子9月17日到交警队听取首次认定的证据公开代替复核认定时的证据公开,是不妥当的。从10月22日晋中支队责令昔阳大队重新认定到11月29日大队作出复核认定,交警队除了以“赔偿”欺哄本人外,什么时候证据公开过?听取过谁的申辩?堂堂公安局,这种牛头安到马项上的事情,愧能做得出来!

  9、公安局最后非法说:“你本人未向我局提出复查申请”“如果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后30日内向昔阳县公安局或晋中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昔阳县公安局连续三次办理信访事项,不是违反信访程序,就是违法回复或者弄虚作假,还美其名曰“按照规定与要求办理”。现在竟然与晋中市公安局平起平坐,自己出具的《处理意见》信访人不认可,还要怪信访人没有找本机关复查,并且明目张胆告知信访人找本机关复查。看来,《信访工作条例》的复查规定(见附件一6)远不及昔阳县公安局权威,怪不得每次信访如此这般!

  鉴于昔阳县公安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除了六项违法和七项作假外,再无任何合法理由。其为了袒护自身利益,延期和狡辩与信访事项对抗(见附件一7),致使问题不能解决。

  事实与依据:本人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于昔阳县辉煌路口横过道路,在路中间被摩托车撞伤,致使股骨骨折。9月29日,昔阳县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认定书》中罗列了对方与此事故无关紧要的未注册登记、未戴头盔等过错,而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严重过错,如未取得驾驶证、逆行上路、交叉路口不让行人先行、行人已在路上不让行、假肢无驾驶摩托车能力、无驾驶资格、交叉路口超速、以及违规载人等只字未提,有意抹杀事实;本该用《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交叉路口应该让行人先行”之规定,却用了《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普通道路之“避让”规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还有意将“让行人先行”改成“避让不当”;对于车辆是否存在隐患,虽本人多次向交警队写信质疑,但交警队并未鉴定;且逾期25天后制作《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本人只有未发现来车一项过错,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见附件一8)等规定,有枉法裁判之嫌。

  9月30日,本人向晋中交警支队申请复议,支队于10月22日下达结论:“本案事实不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令昔阳大队重新调查、认定。”其中未提及“适用法律错误”,又让重新认定,已经给足了面子。

  随后,交警队一方面派人与本人协商“赔偿”解决问题,一方面不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继续抹杀驾驶方路权错误、行人已在路上不让行、假肢不能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等事实真相,也未接受本人提议作车辆隐患鉴定,只提及交叉路口未让行人先通过、无驾驶资格、违规载人等(就此三条也应该负主要责任),还将本人中途加速强行说成“车辆临近时加速”,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原枉法认定,且继续违反法定程序逾期一个月下达《复核认定书》,已经构成追责条件(见附件一9)。

  12月1日,本人依法与前来送达《复核认定书》的复核人员张某进行当面申辩,该张当即取走认定书,随后交警队再次派办公室主任前来协商“赔偿”解决问题,却又一走了之。

  2022年2月24日,本人写信向晋中市公安局靳局长反映问题,3月11日,晋中市公安局派王处长带领专家、领导等一行六人会同昔阳交警大队的副队长等二人来解决问题。本人虽然提出“请求领导对认定书是否正确有个结论”的请求,但还是以“不要问钱从哪儿来,不再分对错,由交警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你要相信党!”为终结。3月26日,交警队带本人进行伤残鉴定后,据证核算应赔偿16万元,后又讨价还价压到12万达成赔偿协议。5月12日,交警队科长和公安局副局长带着已经打印好救助理由和12万元的《司法救助申请审批发放表》和《不上访承诺书》,说是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实施赔偿,骗取本人分别签字后,5月16日只带来2万元现金,还要求开具一份虚假售书发票(本人开有书店)。本人依法拒绝后,公安局又于6月2日再次作出《处理意见》,否认交警队执法违法,公安局骗取了本人的承诺书,赔偿成为骗局。

  本人曾三次上访,材料都转昔阳县公安局,公安局三次均未给出受理通知,三次均逾期近一个月给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也未给出延期理由。在网上发布《处理意见书》时,同时补发一个虚假的《受理通知单》,欺下瞒上,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见附件一5、10)。

  公安局第一次出具的《处理意见书》,用“已将认定结果告知本人”一句作出回复。以“告知”代替“送达”,支持交警队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之《认定书》应该送达当事人之规定(见附件一2)。

  公安局第二次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面说,认定复核是由省级专家组成员刘秋生等三人确定认定同等责任是适当的”。还捏造事实说,复核“调查过程中,进行了证据公开,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明显支持交警队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见附件一1),还把枉法认定之责推到晋中支队和玩法专家身上。本人认为,只有法律才是准绳,此认定书明显徇私枉法。

  公安局第三次出具的意见书,不是作假就是非法狡辩。(见申请理由)

  既然公安局认为交警队认定正确,为何交警队要连续三次提出“赔偿”?公安局为何也要协同施行“赔偿”欺骗?还有,为何对肇事者无证驾驶且违规发生事故丝毫不予处罚?

  昔阳公安局支持交警队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不但有损法纪,且对抗信访事实,致使一年多问题得不到解决。交警队撤回《认定书》后,再未作出任何合法证明,既耽误了调解期限,又不能提起诉讼,本人失去了获得应有赔偿的权益。同时,公安局和交警队以“赔偿”和违法意见多次玩弄本人,致使本人精神和精力严重受损,人格受辱,经济精神都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至今公安局未退还骗取签字的第一份表和收支统计。如果双方换一个位置,公安局将如何处置?

  个人诉求:鉴于昔阳公安局对信访事项采取对抗态度,甚至违法狡辩与不尊重事实,致使问题越来越多。请求贵处组织公开听证,分清是非,还本人一个公道,还法纪一个公道!

  敬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有关法律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复核案件时,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实行一案一设,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复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其他成员可以由以下人员担任:(一)具备高级事故处理资格证的交通警察;(二)交通工程、检验鉴定、事故调查、危化品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三)法官、检察官代表;(四)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刑侦、法制、信访等部门的警察;(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协会、保险行业的代表;(七)其他专业人员。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原办案单位人员,不得担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5、《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6、《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7、《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8、《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6.5: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a)具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严重过错行为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b)具有同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较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c)具有同等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交通警察在事故处理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下列执法错误的,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九)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超过规定期限的;(十)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致使事故认定明显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十六)其他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造成执法错误的,按照规定追究原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一)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二)经复核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未重新调查就以原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相近的事故认定或者事故证明的;(三)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后,仍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10、《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

  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附件二:副县长兼昔阳县公安局局长签发的第三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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