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以来,乌有之乡、红歌会等网站陆续刊发近二十篇文章,为山西省昔阳县的一位老教师鸣不平。虽然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与表示愤怒,但至今问题并未解决,反而让老教师极度无奈。
2021年8月26日,老教师在昔阳县辉煌路口被摩托车撞伤致残,昔阳交警队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言说驾驶方的过错是“未车辆登记、未取得驾驶证、未戴头盔、行径没有交通信号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当”;老教师的过错是“没有确认道路安全”。最后的结论是“同等责任。”
根据监控录像和存在事实,驾驶方的车辆无证无照;该人系单腿假肢,跟酒醉一样不能驾驶机动车;其犯有逆行上路、违规载人、交叉路口未让行人先行、交叉路口超速行驶、行人已在路上未让先通过,车辆从未审验等多条严重过错。而行人老教师只有未确认道路安全一条过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6.5条等规定,显然认定为“同等责任”是错误的。
在这里,交警队毁灭了驾驶方行车路线错误、假肢不能驾驶摩托车、交叉路口超速行驶、车辆从未审验、未上保险等事实,还故意掩人耳目增加了与事故无关的“未戴头盔”一条。
在这里,由于事发于辉煌路口,也就是交叉路口。应该采用《安全法》第44条“交叉路口……让行人先行”之规定,交警队故意采用了《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普通道路“避让”之规定,且进一步说成“避让不当”。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在这里,交警队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书》之规定,逾期25天后才下达《认定书》,明显法定程序错误。
交警队对于驾驶方无证驾驶与违规造成事故,丝毫不加过问与依法处罚,公然袒护。
老教师认为交警队的认定有枉法行为,故申请晋中市交警支队进行复核。支队于10月22日下达认定结论:“经本机关复核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据……责令昔阳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晋中支队只字未提适用法律错误,又让大队重新认定,给了县交警大队足够的面子。县大队在收到此结论后,马上派人找老教师以“赔偿”谈解决问题,老教师拒绝后,又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有关组成复核委员会之规定,非法借“专家”之名维持原错误认定。由于老教师当场依法申辩,交警当即撤走认定书(至今没有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七十九条送达双方当事人,亦未给出任何认定证明)后又派办公室主任与老教师谈“赔偿”,却一走成为骗局。
2022年3月11日,晋中市交警支队王处长带领专家、领导等6人伙同昔阳县交警队副队长等2人来解决问题。尽管老教师当面请求作出复核认定是否正确的结论,但领导还是作出“复核只有一次,不能改了。现在不再分对错,交警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的口头决定。老教师索要书面材料时,王处长留下一句“你要相信党!”后一走了之。昔阳县公安局利用“赔偿”谎言骗取了老教师的不上访承诺书后,“赔偿”又一次成为骗局。
老教师多次提起上访,材料转昔阳县公安局后,公安局曾经三次由局长签发《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一次编排理由说“认定结果已告知双方当事人”;第二次以“专家”之名坚持维护交警队错误;第三次明目张胆弄虚作假,否认其骗取老教师的不上访承诺书,甚至编造出左腿缺失可以驾驶摩托车的虚假法律依据,且对自始至终主持复核认定的张某否认为没有参加复核认定,捏造事实说“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申辩”等。
在前两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明确告知老教师“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向昔阳县政府或晋中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而在第三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又告知老教师“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向昔阳县公安局或晋中市公安局提出复查申请”。看来,昔阳县公安局升格了,已经与晋中市公安局画等号了!
老教师不管县公安局是否等于市公安局,依法向晋中市公安局申请复查。先后向晋中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晋中市公安局办公室、晋中市公安局信访室分别用EMS、挂号信寄去14份复查申请材料,向山西省信访网发去和向山西省复核委员会寄去复查申请材料,因信访网以“过期”为名不予受理,复核委员会渺无音讯,不得不通过国家信访网向晋中市公安局申请复查,看看晋中市公安局在网上是否出具意见。
2022年11月22日,晋中市公安局出具《受理告知书》,承诺在12月31日前给予书面答复。
2023年2月10日(已逾期50天),在国家信访网上显示的是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下载后却是县公安局出具的意见书,编造违法理由告知“不能进入复查程序”
县公安局多次让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查,且晋中市公安局已经受理,却又由县公安局给出“不能进入复查程序”之答复,让人感到天地好像倒了过来。查看《信访工作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都是应由复查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出意见,并没有下级(被揭发单位)代替上级(处理问题单位)给出意见之规定。看来昔阳县公安局确实是真的等于晋中市公安局了!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县公安局并非信访终结机关,晋中市公安局也并非信访终结机关,县公安局也并不等于市公安局,不能替代受理复查单位出具意见书。像这样再三滥用职权剥夺公民权益的违法违纪事件,竟然发生在昔阳县与晋中市的人民公安。
至于不能进入复查程序的理由,公安局口口声声“按照规定”,却处处违反规定。1、作假:第1407241202100000763号《认定书》至今根本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七十一条规定,复核只有一次。此申请复核程序已经走完,公安局让再按照此条规定进行复核,完全是看着法律歪曲法律;3、违法违纪问题,不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解决;4、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句话,所谓“不能进入复查程序”,就是“赔偿”欺骗不成,就改用硬的手段,不让受害者向上反映问题,让问题不了了之。
老教师不接受被剥夺权利,又四次通过国家信访局请求晋中市公安局履职,材料转晋中市公安局后,依然由昔阳县公安局先后四次给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罪犯都可以上诉,为什么老教师连说话权也没有了?
县公安局2月27日以市局之名发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县公安局4月3日以市局之名发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让人十分费解的是,2023年4月17日信访,昔阳公安局以市局之名发到网上的告知时间是4月24日,下载后《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时间竟是2023年4月3日。也就是说,在老教师没有上访之前就准备好了《不予受理告知书》。
下面是昔阳县公安局在网上出具的第四次《不予受理告知书》:
惹了县公安局,老教师本来应该得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了,不能诉讼维权,还谈什么维护公民权益?。
罪犯都可以上诉,老教师并没有犯法,却连上访权也没有了,还谈什么保护公民政治权利?
对于驾驶方的无证驾驶且违规造成事故,交警队不依法处罚,对于受害者老教师却百般刁难,限制维权、阻止上访,或许还会……,还谈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晋中交警支队如果认为案情复杂,就应该依法组成复核委员会由支队认定,如果认为案情并不复杂,大队完全可以解决,就不需要违反规定请省里专家为县大队越级助力。明里暗里两个样,上下一气对付受害人。还谈什么法定程序与公平公正?
专家不讲理讲法,执法者弄虚作假,还谈什么廉洁奉公?
晋中市王处长看似解决问题,却“不分对错”,也不给出书面决定,客观上帮助县公安局骗取不上访承诺书。还谈什么依法解决问题?
县市公安局默契配合,一个对于申请复查只受理不办理,一个多次出具“不能进入复查程序”和“不予受理告知书”,上下密切配合,问题就是不解决,反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还谈什么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还谈什么为人民服务?
十四封EMS和挂号信寄给晋中市公安局的复查申请,变成了废纸一堆,还谈什么“不得推诿、敷衍”?还谈什么本职工作?还谈什么人民至上?
向省公安厅和有关部门写信求助都转回县公安局,问题需要地方解决,地方又不讲理讲法,还谈什么法纪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原先还给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来干脆行市局之权,滥法的胆子越来越大。没有保护伞,何敢肆意妄为?
笔者奇怪的是,交警队没有过错,为什么要三番五次找老教师谈“赔偿”?公安局没有问题,为什么不让老教师上访?一个堂堂的执法机关,害怕一个耄耋之年的老人吗?
“人民公安”,须对得起“人民”二字!
在如此“执法”下,老教师能够怎么样?不想无奈也得无奈啊!但愿不要再遭不测!
【文/郑义,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