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一段真实的经历,虽然时间已过去将近两年,但某医院的冷血卑劣行为对我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将使我永世难忘。普通老百姓要进行医疗维权,真是难如上青天。我将此事披露出来,是希望能透过此事,看到我国的法制建设,确实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对于此文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本人愿负完全责任。
一、我的肝功能突然急剧恶化
2018年6月12日,本人因头昏到郴州市第S医院门诊部检查,检查结果为脑梗。根据医生的建议,于是我住进了该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主诊医生为蒋XX。经过治疗,本人感觉好转,于2018年6月21日出院。
2018年11月12日,本人因怀疑自己血压高又到第S医院门诊部检查,检查结果血压并不是很高,但门诊医生却劝本人住院治疗。本人开始是拒绝,认为没必要住院,但经不住医生的一再劝导,只好又第二次住进了第S医院神经内科,主诊医生又是蒋XX。治疗几天后,主诊医生突然对本人说:“你的血管垃圾都清理干净了,可是其他方面却更加严重了”。对于蒋XX的这句话,本人摸不着头脑,其他方面是指哪方面?本人猜测,肯定是指本人左侧颈动脉堵塞更加严重了,因为在上一次住院时,这位蒋医生就对本人说过:“你的左侧颈动脉血管已被堵塞了百分之七十,你还是做一个手术,安放一个支架,希望把你的儿子叫回来签字”。本人当时以儿子在外省打工,无法回来为由,拒绝了蒋医生安放血管支架的要求,因为我在网上曾经看到过;安放血管支架效果并不好,过不多久又会重新堵塞,而且手术费用很贵。其实自己这种猜测是错误的,这位主诊医生要说的是本人的肝功能已急剧恶化,已经到了肝腹水的边缘,情况已是万分危急,可是这一切,自己完全被蒙在鼓里。本人每次住院,都经历了医院的常规检查,检查结果都是掌握在医生手里,按理,医生对病人的身体状况是了如指掌的,本人出于对医生的绝对信任,从不要求查看病情检验单。奇怪的是,主诊医生蒋XX,对于自己如此严重的病情,竟然不当面明白地告诉自己,自己竟不知道自己已到了生死的边缘。
这第二次住院,主诊医生蒋XX完全是将本人当作脑梗病人,高血压病人来治疗的,他在《出院诊断书》中写道:1,脑梗死;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冠心病,心功能2级;4,双侧颈动脉硬化,并多发斑块形成;5左侧颈内动脉起始段狭窄;6,肝功能不全。这段诊断结论除了多了一条“肝功能不全”外,与第一次的诊断结论几乎完全是一样的,其实,本人经过第一次治疗,脑梗已被控制住,时间也没过多久,完全没有必要现在还要重复治疗,难道第一次住院是白住了,白治了。不过,他们既然将你骗进了医院,总得要给个治疗的名头,于是就出现了第一次住院与第二次住院诊断结论几乎一模一样的情况。我的高血压其实也并不是很严重,只是不太稳定而已,高血压是慢性病,你就是拼命地治也没有明显的效果。至于血脂,我后来从该院复制的医疗档案来看,甘油三酯,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高密度脂蛋白其指标值都很正常,他这其实是在重复治疗,过度治疗。对于自己已到了生死边缘的肝功能问题,他却不管不顾,看来这家医院已不管患者的死活,就算患者快要死了,也要尽量地榨取患者的最后一滴血。
既然是重重复复地治疗脑梗,本人岂不是成了冤大头,几天后,本人几次要求出院,医院只好同意,但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却不是主诊医生蒋XX,而是一个更年轻的医生,这位更年轻的医生告诉我,蒋医生进修去了,由他代理办理一切出院手续。他递给我的《出院诊断书》上,签名是蒋XX,但笔迹却不是他的,这很奇怪,这之间究竟是怎么回事,本人被瞒得严严实实,很久以后,我猜想,蒋XX并没有去进修,而是仍在医院里,由于他在治疗本人的疾病过程中,犯了严重的医疗错误,导致本人肝功能急剧恶化,造成了一次重大的医疗事故,医院让他暂时停职,并要求有关医务人员不要透露消息,特别是不能让我本人知道消息。由于医院隐瞒的结果,我并不知道,一场灾难已经降临在了我的头上。
2019年2月13日,农历是正月初9,那时还处于春节期间,本人感觉身体不舒服,饮食很差,肚子发胀,双腿浮肿如水桶。不对,身体出大问题了。本人赶紧往医院跑,这次又傻乎乎地跑到了市S医院神经内科门诊部,门诊医生要求本人赶紧住院,于是本人又第三次住进了市S医院神经内科。按理,S医院神经内科应该明白本人此时处于什么情况,但他们还是装模作样地进行了一番检查,并邀消化科的医生一同会检,最后确诊为肝腹水,第二天转科到消化科住院治疗。
肝腹水,这是一种非常严重而且非常危险的疾病。说它非常危险,一是它往往伴生着肝癌。如果伴生了肝癌,我已无救,过不了多久就会到阎王那里去报到;二是会伴生胃底大出血,如果出现胃底大出血,抢救不及时,会因为流血过多而死去;三是有可能出现肝昏迷,大脑完全损坏。这三种症状,想想都可怕。经过入院检查,并没有发现癌变,胃底大出血与肝昏迷也没有发生,这真是不幸中的万幸。
住院期间,每天打吊针,服药进行治疗,抽了腹水,并且还进行了一次特殊的CT检查,看是否已经癌变,上天保佑,我的肝脏没有癌变。晚上我躺在病床上,眼望着天花板,心里简直绝望。突然,我意识到不对头,这病这么来的这么快,这么突然,肝腹水必须要经历肝硬化这个过程,而肝硬化是一个非常缓慢的渐进过程,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是不可能突然就形成了肝腹水。从11月第二次住院到第二年2月发现肝腹水,这短短的三个月期间,肯定问题已经非常严重。第二次住院期间,医院进行了大量常规检查,按理,医院早就发现了问题,他们为什么没有采取任何挽救措施?如果他们采取了挽救措施,我的肝脏不可能落到这种地步。而一旦形成了肝腹水,就会产生各种不可逆转的并发症。我突然想起主诊医生蒋XX对我说过的话:“你的血管垃圾都清除干净了,但在其他方面的问题却更加严重了”。这时我才彻底明白过来,他说的其他方面指的就是肝功能,而不是左侧颈动脉血管。一股怒意涌上心头,我真想咒他蒋XX十八代祖宗,你既然早已知道,为什么不清楚明白地告诉我?你不采取任何措施,但你只要告诉了我,我也会自己采取措施自救。官司是必须要打,这种恶劣行为必须要受到惩罚。但目前还是要安心治病,先把自己救活再说。
在第三医院治疗将近一个月后,我办理了出院手术,但病还没有好,这种病是很难治好的,即使治好了,也有百分之八十是会复发,于是,我又继续走上求医的道路,在市中医院,第四人民医院,都进行过住院治疗。此外,我还到过湖南省人民医院求过医。在市第四人民医院出院后,腹水终于得到了控制,我不再需要每天服用利尿剂,当时感觉就像从死神那里逃了出来。
二、医疗维权的准备工作
我活过来了,从绝望中走了出来,于是开始考虑医疗维权之路,一定要讨回一个公道。医疗维权是个技术活,它牵涉到很多方面,如医学医药知识,医疗方面的法理法规,赔偿方式等等,在这些方面,我通通都是白丁。在网上搜索中,我考虑到这次病情来得非常凶猛,一定有某种因素起作用,很可能是医生用药不当,导致肝功能急剧恶化。搜索的结果,有两种药引起了我的注意,一种是阿托伐他汀,一种是瑞舒伐他汀,这两种药都是目前普遍用于降血脂的。自己第一次住院时得的是脑梗,医生一定会使用这两种药,因为无论是脑梗还是心梗,都是因为血脂过高。在百度百科中明确规定,在使用这两种药时是有禁区的,就是说:有乙肝的病人,在乙肝病毒活跃期是禁止使用这两种药的。医生在使用这两种药时,必须事先清楚地问过病人,就像在使用青霉素时必须问一问病人是否对青霉素过敏,必要时还需先打试验针,否则,出了问题护士要负责任。我仔细回忆了一下,在这方面,主诊医生蒋XX根本就没有问过自己,也就是说,蒋XX医生不问自己的病史,就盲目大量地使用阿托伐他汀或瑞舒伐他汀,导致了自己最后这种结果。
在医疗法规方面,我又搜索到了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的三条是与这次医疗事故密切相关的。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对于这次本人肝功能急剧恶化,医院应该是知道的,但他们却没有告知本人,而是上上下下瞒得死死的,这显然严重违反了这一条。由于医院隐瞒真实病情,导致本人失去了自救的机会。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在本人肝功能急剧恶化,并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时刻,医院不仅不采取任何措施,而且还继续使用对肝功能损害极大的药物瑞舒伐他汀,这不是要我的命又是什么?我猜想这个医院,目的就是要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悄悄地走向坟墓,自己是怎么死的都不知道。只要本人一死,他们的责任就一了百了。另外,这种药物很昂贵,医院大量使用这种药物,可以获得很高的利润。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他们根本不管患者的生死。想到这里,我心中升起一股简直不可遏制的愤怒。第一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通过这一条,我后来终于明白,在我处于极度危险的时刻,作出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的不是主诊医生蒋XX,而是医院领导,因为首先来说,蒋XX在事故发后,知道自己责任重大,不敢将情况告诉我本人,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不得不向医院有关方面报告了真实情况,不然,他为何会被医院停职?当时我还以为他进修去了,后来才知道他没有去进修,而是仍留在医院。当时正是我的肝功能急剧恶化,医疗事故已经形成的时候,在这个时间点上他没有再看病,而且失去了身影,肯定是被停职了。主诊医生被停职了,而医院有关领导却没有人来向我通报解释,这显然是医院领导没有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而是下令对我不予诊治,封锁消息。我真是难以想象,这个医院的某个领导心黑到了什么程度,才会作出如此冷血的决定。
下面就要查看医疗档案,搞清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全部情况,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患者有权查看与自己有关的医疗档案材料,并可对档案材料请求封存,进行复印,医院工作人员不得阻扰。我查阅到所有与自己相关的重点材料,并进行了复印。本人的各项情况如下:第一次住院在《检验报告单(生化)》中记录,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19.4 参考值9——50。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30.7 参考值15——40。 白蛋白38.45, 参考值40——55。第二次住院,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52.9 参考值9——50。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3 参考值15——40。 白蛋白31.69 参考值40——55。从第一次住院本人的肝功能各项指标数据来看,虽有个别指标略有点超标,基本上是正常的。但从第二次住院的肝功能各项指标数据来看,各项指标数据都急剧上升和下降,这标志着本人的肝功能急剧恶化。难怪主诊医生蒋XX对本人说:“你在其他方面问题更严重了”。
在第一次住院的医疗档案《长期医嘱单》中,确实有阿托伐他汀的使用记录,而且是多次使用,这证实了本人肝功能急剧恶化确实是大量使用阿托伐他汀造成的。在第二次住院的医疗档案《临时医嘱单》中,则有着多次使用另一种对肝功能损害极大的药物——瑞舒伐他汀。第二次住院时,又进行了常规检查,按理,主诊医生蒋XX应该完全知道本人的肝功能已急剧恶化,此时他不采取措施挽救也就罢了,反而变本加利地使用瑞舒伐他汀,继续继续摧残我的肝功能,这已经完全不是什么医疗失误了,说他们是储意谋杀也不算过分。从这里大家可以见识见识这家医院。
第一次住院的《入院医患谈话记录》。这个谈话记录就是我与主诊医生蒋XX面对面的谈话记录。按照医疗的有关规程,在谈话记录中,蒋XX应该询问本人的病史问题,可是,他并没有问到本人的病史问题,可见他对本职工作是多么的马虎,这是这次重大医疗事故的根本起因,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这家医院的医务管理是什么状况。
第一次住院出院后的《出院诊断书》中,有这么一段话:“……。余肝功能,肾功能,血糖,心肌酶,B型钠尿肽………检查大致正常”。这句话再次证实了,本人第一次住院时,肝功能是大致正常的。第二次住院出院后的《出院诊断书》中,有“肝功能不全”五个字,这证明了第二次住院时,肝功能已急剧恶化。这两次的《出院诊断书》,完全证实了我的肝功能急剧恶化,完全是这家医院的错误治疗造成的,而不是我自己的什么不良生活习惯造成的。
根据医院的医疗档案材料,我们就可以综合出基本的事实真相:本人因脑梗第一次住进郴州市第S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入院时本人肝功能基本正常。主诊医生蒋XX在不询问病人病史的情况下,盲目大量地使用违禁药物阿托伐他汀,导致本人肝功能急剧恶化,白蛋白从38.45直降到了31.69。并已经到了肝腹水的边缘。五个月后,本人因怀疑自己高血压(其实当时血压并不算高)又到第S医院神经内科门诊部看病。门诊医生劝本人住院,本人当时不想住院,但在门诊医生的七劝八劝之下,又住进了该医院神经内科,主诊医生又是蒋XX。通过常规检查,蒋XX已经发现本人肝功能已经到了极其危险的地步,他知道这完全是他的过失和责任,为了逃避责任,他在医院的某个领导的指使下,对本人严密地隐瞒了这一严重的医疗事故,并且既不告知病情,也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还继续使用严重损害肝功能的药物——瑞舒伐他汀,最后导致本人患了严重的肝腹水疾病。使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严重医疗事故,最后变成了本人的悲剧,本人遭受了严重的身心损害。在这个问题上,主诊医生蒋XX负有重大责任,但更应追究的是医院领导,对这样重大恶劣的医疗事故,他们不可能没有及时得到报告。
三、医学会的两次专家鉴定
我从未打过官司,对打官司的事心里一片空白,于是我在网上进行搜索,希望能找到一位合适的律师。网上有人称赞一位陈姓律师,我便搜索到这位陈姓律师的电话号码,并将电话打了过去。陈姓律师接到电话,问了我大致情况,但没有答应担任我的辩护律师,大概是他手头接到的案件太多,他建议,要我先找到北湖区卫健委,卫健委会安排我先做医学会专家鉴定,“注意!你一定要跟紧”
。他连续说了几遍“一定要跟紧”。我这人没见过世面,又没有什么人际交往,更没有侦探的本事,不知道怎么跟紧,我只是知道,这个世道确实很复杂。按照陈律师的指点,我找到了北湖区卫健委医政股,要求做医学鉴定。根据医政股负责人的安排,走了该走的程序,找了S医院的有关负责人,还找了市医学会,办了医学鉴定申请,后来又与医方代表一起,抽签选定了三名专家,并交纳了1300元鉴定费。
过了数日,接到医学会的电话,医疗事故鉴定会开始了,我邀了两位亲戚随我赶到了鉴定会场。除了我和两位亲戚,还有医方三人和两位医学会的工作人员。会场分两边坐,医患两方共6人坐会场一边,对面留给医学会的专家。我扫视医方三人,其中一人为医院行管人员,一人是神经内科的主任医师,女性。还有一人是谁?我找了好久都没找到,原来就是我住院时的主诊医生蒋XX,他缩在一处不起眼的地方。
三位专家来了,他们是这次医疗鉴定会的主角。三位专家是由我和医院那位行管人员一起抽签决定的,抽签是随机的,这看起来非常公正,但公正不公正,还要看后面。医疗事故鉴定会开始了,会议由医学会的一位工作人员主持。这是一位中年妇女,我猜很可能是医学会的办公室主任。她首先宣布了会场纪律,指定了专家组组长,然后由患方,即我宣读《陈述书》。这是我讨回公道的机会,因此我把声音提得很高,显得正气凌然。在《陈述书》,我提出了两条关键点:一是医方在本人肝功能急剧恶化,处于极度危险的时刻,医方没有采取任何挽救措施。二是医方没有如实告知病情。这两条都是证据确凿,对方拿不出任何证据进行反驳。由于当时自己还没有对情况完全理清,还有两条没有提,一是主诊医生在没有询问本人历史病情的情况下,便使用违禁药物阿托伐他汀,造成本人肝功能急剧恶化;二是主诊医生在知道本人肝功能已经急剧恶化的情况下,仍然大量使用另一种违禁药物瑞舒伐他汀。即使没有提到后面这两条,仅凭前面两条,就可以得出医院负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因为后面两条完全切中了医方的要害,他们的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任何人都不会原谅他们这种行为,他们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待我陈述完毕后,便由医方陈述。医方的发言人是神经内科的主任医师,她在陈述时声音很小,陈述的内容完全是答非所问,文不对题。她说什么“我们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患者的脑梗病情,我们告知得清清楚楚”(注,我这说的是大概意思,她的原话我已记不清了)。对于她的陈述,我真是失语。我们讨论的问题应该是:在我肝功能急剧恶化的时候,医方是否告知了病情,她却扯到告知了脑梗病情。我估计,她对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只有乱扯一气应付这次陈述任务。
医患双方陈述完毕,下面便由专家组组长对医患双方进行提问。首先是对患方,即我提问:“你为何没有告诉医生你有乙肝病史”?我清楚地回答:“医生没有问,我当然不会回答,如果医生问了我,我一定会回答有乙肝,我从来就没有向谁隐瞒过这个问题”。专家组长马上又问我的两位亲戚:“你们知道他有乙肝吗”?我的两位亲戚都回答:“我们亲戚之间都知道他有乙肝”。“你的乙肝治疗过吗”?专家组长又问道。“治疗过,在县人民医院,即现在的第四人民医院,是用中医药治疗的”,我回答。“你喝过酒吗”?专家组长突然问道。“喝过”。“经常喝吗”?“有时喝”。“一次喝多少”?“一般是一两多左右,有时二两”。轮到主诊医生蒋XX回答问题了,只见他低着头,回答声音“嘤嘤嘤嘤”小得像蚊虫叫,一个大男人,说话声音怎么这么小?他平时说话可不是这样阿,这是因为他亏了理啊,一个人要是亏了理,心气总提不上来。“你是怎么考虑使用阿托伐他汀的”?“我问过患者几次有没有乙肝,患者都回答说没有”?他竟公然撒谎。我质问道:“你有证据吗”?他没有回答。结束了提问,接着便是双方当事人都验看记录,验毕,医患双方都退场,在家等候鉴定结论,三位专家需要继续碰头。离开鉴定会场,我不禁信心倍增,当时的场面,我气势如虹,医方却蔫了吧唧,有气无力,谁有理,谁没理,在会场场面上就显示的清清楚楚,我不相信医学会的专家会敢冒天下之大不讳,说医方没有责任。
几天后,医学会来了电话,通知我到医学会去拿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我带着自信的心情,匆匆赶到医学会。医学会工作人员递给我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我等不及看其它内容,直接翻到末页,只见末页清楚地显现着一行字:“九,结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看到这里,我简直像当头挨了一棒,满腹自信顿时烟消云散。我太幼稚了,以为专家们不敢冒天下之大不讳,可他们就是敢冒天下之大不讳。
回到家里,平静好心情,仔细阅看《鉴定书》。八,分析意见。鉴定专家认真审阅所有鉴定材料后,经合议一致认为:“1,患者因急性脑梗,高血压病入院,予以氯毗格雷,阿托伐他汀钙,氨氯地平片抗凝,降血脂,降血压等治疗,符合治疗规范”。好一个“符合治疗规范”,这些受人尊敬的医学专家,欺负患者不懂医学,竟公然偷梁换柱,储意避开了一个关键点,那就是主诊医生在没有询问过患者病史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违禁使用阿托伐他汀钙,这怎么是符合治疗规程,请大家注意这一点。
2,“2019年2月,患者出现肝硬化腹水,主要系患者乙肝病史三十年,未作规范治疗,且长期饮酒所致”。不错,本人确有乙肝病史三十年,但不能就以此将医疗事故的责任推到患者头上。在本人第一次住院时,肝功能还是正常的,在主诊医生自己写的《出院诊断书》中,白纸黑字地写着:“……余肝功能……检查大致正常”。主诊医生若不是违规地使用阿托伐他汀药物,本人的肝功能不可能急剧恶化。就算本人的肝功能有点毛病,但本人已经住进了医院,医院可以治啊。医院是干什么的?难道就只有收钱,不负任何责任?专家们抓到了本人曾经喝酒,就将这算作肝腹水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是没有道理的,远的不说,就说自己的亲生父亲,他在60年代就被查出患有乙肝,后来他一直喝酒,直到九十岁去世都没有得过肝腹水,这怎么解释?
3,“患者2018年11月12日再次入院,辅助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52.9,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3总蛋白56,白蛋白31.69,总胆红素22.27,直接胆红素7.15。医方未及时作出分析处理,对患者的肝功能一过性损害不排除有促进作用”。什么未及时作出分析处理,按照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医方采取了行动,作出了挽救措施,只是没有及时而已。事实上医方根本就没有作任何处理和挽救措施,为什么要写出“未及时”三个字,词语能够乱用吗?什么一过性损害?这样的话这位尊敬的专家组组长怎么也说了出来。这所谓一过性损害,是指在短时间内造成的一点点损害,也就是说,医方的行为,只是造成了患者一过性的损害,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事实上,本人当时已处于极度危险的时刻,如果医方能够及时挽救,采取措施,本人就能转危为安,最后不会造成肝腹水的地步。正是因为医院的严重失职行为:一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二不告知病情;三还要继续使用另一种严重损害肝功能的药物瑞舒伐他汀,将我往死里推,才使我最后恶化成肝腹水。医方这种完全不负责任的严重失职行为,竟然被这些专家们说成是医方对患者的肝功能只是造成了“一过性”的损害呢?
我们再来看这句话的遣词造句:“医方未及时作出分析处理,对患者的肝功能一过性损害不排除有促进作用”。从整句话来看,大家看看别扭不别扭?作为严肃的公文话语,应该清楚直白,哪有这样弯弯扭扭的。这时我想起一部小说叫《艳阳天》,小说里有一个人物叫“弯弯绕”,他说话很会绕弯子,绕来绕去,结果把有理绕成了没理,没理绕成了有理。这些尊敬的专家们也成了“弯弯绕”,在这里弯弯绕,绕弯弯,企图将我的头脑绕乱,绕糊涂,并将水搅浑,将医院严重地错误失职,甚至是犯罪的行为,绕成了只“负轻微责任”。在这份医疗鉴定书中,专家们还公然避开了对医方极为不利的两个问题,那就是1,主诊医生在没有询问患者病史的情况下,盲目大量使用违禁药物;2,在患者肝功能急剧恶化的情况下,医方没有告知病情。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专家们是极不应该忽视的。可是专家们不仅忽视了,而且是故意避开。也许他们心里想:笔在我们手里,权力在我们手里,我们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你又能耐我们何。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令人尊敬的专家们,为了替医方开脱责任,真是绞尽了脑汁,费尽了心机。实际上,这样的医疗鉴定结论,破绽是非常明显的,医学内行人一眼就能看出问题,但在体制上,医学专家就是权威,即使他们作出的鉴定荒谬透顶,也要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威依据。
在这里解释一下什么叫轻微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分为四个等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既然医方只负轻微责任,那么,我自己就得承担主要责任了。这时候,我才终于明白过来,什么叫做颠倒是非黑白。
对于这种颠倒是非黑白的鉴定结论,我当然不会服,这事换在任何人身上都不会服。一定要讨回一个公道,于是,我向北湖区卫健委提出了由湖南省医学会进行鉴定的申请。我两次赶到省医学会,按要求递交了陈述书和证据材料,并交纳了1900元鉴定费。2020年6月10日,省医疗事故鉴定会正式开始,我在儿子的陪伴下于前一天赶到了长沙,第二天上午按时到达鉴定会场。医方参会人员与上一次一样,一名行管人员,神经内科主任医师,主诊医生蒋XX。医学专家也是三名。会议开始,又是首先由我进行陈述。这次陈述,除仍旧强调了医方没有采取任何挽救措施,没有告知病情两个问题外,还提出了主诊医生在没有询问我的病史的情况下,贸然使用违禁药物阿托伐他汀;在本人肝功能急剧恶化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违禁药物瑞舒伐他汀这两个同样极其重要的问题。这四个问题,个个都是致命的,四个问题加在一起,完全可以置医方于败境。在陈述中,我的声调比上一次提得更高。陈述结束,我对着专家们深深地鞠了一躬,我恳请他们在作鉴定时,能够秉持正义,还我一个公道。轮到医方陈述了,又是科室主任进行陈述。她还是答非所问,文不对题地说些不着边际的话。接着,又是由我与蒋XX回答问题,蒋XX回答问题时,又是“嘤嘤嘤嘤”如蚊子叫。又是医患双方在记录上签字。鉴定会结束。
在市医学会鉴定失败的情况下,我之所以决心要到省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是认为都在郴州市,医学会与医院会医医相护,到了省医学会,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也许,省医学会的专家会公正些,毕竟,他们是省医学会。实际上,我这样想真是太幼稚了。几天后,我接到北湖区卫健委电话通知,赶到那里收到省医学会寄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翻开《鉴定书》,我又是挨了沉重一击,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与市医学会的完全一致,同样是“医方负轻微责任·”,不同的只是文字分析用语,实际上意思是完全一样的。
我们来看一看省医学会专家的鉴定内容。可以说,省医学会的鉴定,完全是仿照了市医学会的鉴定,是市医学会《鉴定书》的翻版。我们现在只是具体分析与市医学会的鉴定书在语句上的不同之处。原文摘录:2,“关于患方提出医方使用他汀类药物,导致肝功能恶化的问题,本例患者双侧颈动脉硬化并多发斑块,有使用他汀类调血脂的用药指征,医方使用了阿托伐他汀和瑞舒伐他汀,其后考虑药物对患者肝损害的因素,仅使用瑞舒伐他汀。医方的用药符合医疗原则”。我们来看看其荒谬之处:一,省医学会专家与郴州市医学会一样,又是在这里避开了一个致命的关键问题:医方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在没有询问本人病史的情况下,盲目使用阿托伐他汀,导致本人肝功能急剧恶化。二,瑞舒伐他汀同样属于违禁药物,在本人肝功能已经急剧恶化的情况下,是万万不能再使用瑞舒伐他汀的,如果使用,那就等于谋杀。可是省医学会的专家们却说医方“考虑到药物对患者肝损害的因素,仅使用瑞舒伐他汀。医方的用药符合医疗原则”。在省医学会的话语里,医方的犯罪行为不仅没有错,而且符合医疗原则,这是公然颠倒是非黑白。
省医学会的专家们又写道:(二)医方的过错。“2018年11月,患者第二次住院期间,肝功能检查发现肝功能轻度异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52.9,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3,总蛋白56,白蛋白31.69,总胆红素22.27,直接胆红素7.15)。医方已考虑到患者肝功能不全,但对此认识欠充分,未请消化内科会诊,进行相关检查明确肝功能损害的原因,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患者后续出现较严重的肝功能损害有一定不利影响”。白蛋白从38急剧下降到31,已经接近肝腹水的边缘,怎么能说是“肝功能轻度异常”?尊敬的专家们为了替医方开脱责任,已经到了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地步。什么医方“对此认识欠充………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患者后续出现较严重的肝功能损害有一定不利影响”。大家都来欣赏欣赏这段话,这些尊敬的专家们对医方的严重错误是怎么运用词语轻描淡写的。相反,他们是千方百计寻找患者即本人的把柄的,一旦抓到一丁点事实,他们便极力放大,将事故责任一咕脑地全推到本人头上。
其实,这样的结果应该早就可以预计到,只是我这个没有见过世面,毫无见识的人才想不到。实际上,在实行医疗产业化体制后,医疗系统内部便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利益集团一旦形成,便不再将救死扶伤作为医院的宗旨和最高准则,而是以赚钱为目的。为了赚钱,实现利益最大化,有些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就会不顾病人的健康和生死。如我本人,医生出现医疗失误,导致我肝功能急剧恶化,如果,他们采取措施挽救,按照医保部门的规定,这笔医疗费用是不能报销的。这事是后来在法院的法庭上,由医院方的代理律师亲口说出来的。如果这笔医疗费用由我负担,我是绝对不干的,我这次住院是你们医院把我拉进来的,怎么医疗费用由我自己负担,为什么不能报销,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如果这样,自然会暴露医院出现了严重的医疗事故,他们会要承担巨额的赔偿,为了利益,医院负责人决定,不予挽救,封锁消息。至于病人的生死,全部由他自己。可见,一旦公有医院实行了产业化制度,其负责人也会变得与资本一样贪婪和冷血。
医学会的专家都是来自于各家医院,与各家医院都是同一医疗系统,于是都有着医本位主义。他们是不会去得罪其他医院的,因为他们在今后的学术交流活动中,是很可能会碰面的。今天我维护了你们医院的利益,明天你就很可能会维护我们医院的利益。至于患者,他们大多是普通百姓,普通百姓都是弱者,弱者的利益是容易被牺牲的。至于医院与医学会的专家之间有没有利益交往,这个我就不清楚了,我只记得一位陈姓律师反复叮嘱我:“你一定要跟紧,跟紧”。
省医学会与市医学会实际上是平级的,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市医学会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省医学会是不会去推翻的,否则他们会得罪市医学会。他们之间不仅不会相互得罪,而且还要尽量保持一致。这就是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几乎完全一样的原因。当然,这些都是我后来才慢慢明白过来的。明白这些后,我突然想到:由医学会专家来鉴定医疗事故的制度是否合理?自家人鉴定自家人会有公正吗?根本就不在鉴定书上签字,专家们负责任吗?不负责任的鉴定可靠吗?我本人的亲身经历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看来,由医学会专家来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是非对错完全由他们说了算的体制是否合理?有人在网上写文章说,医学会专家鉴定的体制是最具优势的体制,简捷,费用低,是最具公益性,最重要的是,专家们在医学上都是内行,基本上都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他们能准确快捷地找到事故的原因,并能分清是非责任。我们不否认医学专家是最具医学权威,但我们要问,医学权威就一定会分清是非吗,他们要是动了歪心思怎么办?从我们这个社会的腐败现实来看,想要分清医疗事故的责任,恐怕有非常大的难度。从我自己经历的医疗纠纷来看,那些道貌岸然的专家是敢公然颠倒是非黑白的。我看到不少人在网上吐槽,抱怨他们在医疗维权时所遭到的不公。其实,这还都是冰山一角,恐怕还有很多社会的弱者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看来这种体制需要改革了,医学专家在使用权力时也必须要受到有效的监督,不能任由他为所欲为。
两次医学会鉴定的失败,我几乎要完全丧失信心。公道啊,公道啊,普通百姓怎么那么难以得到啊!最后,我还是没有死心,上法院打官司,我不相信这公道硬是讨不回来。医学会的鉴定为什么会导致自己维权失败,这是因为,专家们的鉴定能随心所欲,他们完全主导着整个过程,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他们作出的鉴定再荒谬,你都无法反驳,因为当你拿到《鉴定书》时,他们已经完成了任务,走了,你想要反驳他们很难,他人都不在你面前,你反驳什么?反驳空气?你即使找到他,他完全可以不理睬你。但对于上法院打官司,我倒是看到了一丝希望,因为在法院的审判中,有法庭辩论程序,有了法庭辩论,就有了讲理的机会。
四、两次失败的司法鉴定
人生第一次走进法院,这是一家区法院,第一眼便看到了院外围墙上的一行醒眼的八个大字: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院墙里,巍巍的审判大楼前挂着庄严的国徽。我郑重地递交了起诉书,顺利地得到了受理。在受理文件上,我看到了“杨XX”三个字,杨XX就是我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
几天后,我接到法院通知:开庭。这次开庭,不是正式审判,而是走调解程序。我单独一人走进了庄严的法庭。法庭的被告席上,已经坐着两个人,一个五十来岁的中年人,另一个是一位二十岁刚出头的年轻姑娘。不用说,这两人就是第S医院的的代表了,可是,这两人我都不认识,曾经参加医学会鉴定的三人一个都不见。过了一段时间,我才慢慢知道,那位五十岁的中年人,是第S医院法制科的一名贺姓行政管理干部,自己与他是见过一面的,只是一时没有记起来。那位年轻姑娘,便是第S医院委托的辩护律师,实际上,她也只是临时性的出庭了一次,后来再也没有见到过她的身影。
法官与书记员到庭了。这位法官并不是杨XX,据说,杨XX住院去了,来的这位法官可能是暂时代替杨XX。第一次开庭,是履行调解程序。代理法官在说了一通后,便向我出示了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就是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医方提供给法院的。代理法官指作两份鉴定书问我:“知道这两份材料吗”?我回答:“知道,我也有两份,但它们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医学会的专家们没有在上面签字,不签字,就表明他们不准备对鉴定意见和结论负责任。不负责任的鉴定意见,自然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了。事实上,他们也确实是不负责任的。在法院审判中,法庭如果发现《鉴定书》有错误,传唤医学专家到庭解释时,他们几乎都不到庭。所以他们的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只能作参考,不能作依据。代理法官听我说到《鉴定书》没有法律效力时,好像很不高兴,拿上《鉴定书》就像审判台走去,然后问道:“对这两份《鉴定书》,你们都认可不认可”?我当然表示“不认可”。而医方的那位年轻的女律师却连续说着“认可认可,原告的肝腹水完全是自己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造成的”。我没有理睬这位女律师,现在还没有必要驳斥她。我不认可《鉴定书》,法庭调解就算是失败了,看来法庭的调解原则是双方都必须认可《鉴定书》,可这样颠倒是非的《鉴定书》我怎么能认可呢。代理法官转过头来问我道:“你不认可,我们法院只懂得法律,而不懂医疗技术,没有依据,你叫我们怎么判定呢”?我答道:“那就做一个司法鉴定”。一听说做司法鉴定,代理法官很高兴,“那你就写一份《司法鉴定申请书》,我当庭写了申请书,交给代理法官,法庭调解结束。
回到家里,我对此事产生了悔意;要是司法鉴定单位,也像医学会一样颠倒是非黑白怎么办?司法鉴定与医学会专家鉴定可不一样,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司法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那不仅白丢了鉴定费,而且讨回公道的目的将化为泡影。为了做医学会专家鉴定,我已经白丢了3200元鉴定费,还不包括几次的车旅住宿费,那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于是我赶紧将电话打到了法院杨XX办公室,要求撤回司法鉴定申请。接电话的是杨法官的助手,他说道:“这事你可要考虑清楚”,这话他连说了几遍。见我态度坚决,他只好说道:“那你就写一个请求撤销司法鉴定的文字依据交到这里来”,我照办了。后来,主审法官为此事大发雷霆,我那时对此事不明究竟,只感觉法院对此事看得很重。后来我从网上看到,法院是很喜欢当事人做司法鉴定的。当然,有了司法鉴定,对法院的判案是有帮助,但还有不有其它原因?后来我才明白,法院早已决定判我败诉,既然已经决定判我败诉,还要我做司法鉴定干什么,这不是要我花冤枉钱吗?在网上曾听有人说过:法院与司法鉴定单位关系非常密切。
不久,我的案子,正式开庭了。这次主持审判的,正是我的案子的主审法官杨XX。自从立案以来,我还是第一次见到这位法官大人。医方出庭的还是两人,其中一位就是医院的法制科负责人,但另一人却不是原来的那位年轻的女律师,而是换成了另一位五十多岁的中年男律师。看来医院是很重视这场官司的。进行过庄严的开庭仪式后,审判就开始了。按程序,开始进行的是质证程序。所谓质证,就是原被告双方出示各自的证据,并接受对方的质疑。质证程序结束,并由我宣读起诉书。所谓宣读起诉书,只是宣读一下诉讼请求。本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三项:1,医方对这次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2,赔偿。本人提出的赔偿数额中,包含有伤残赔偿。说实在话,对于如何赔偿,本人根本就是两眼一抹黑,虽然进行了网上搜索,但这事实践性很强,没有多次的实践,根本就摸不着门道。有人劝我请一位律师,可我却想把这笔律师费用省下来。对于赔偿诉求,我基本上是完全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拟定的。其实其中的伤残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没有获得伤残的司法鉴定。我当时的想法是,我现在提出来,你法院驳回就驳回吧。当我宣读完各项赔偿金额后,杨法官突然勃然大怒:“你这个赔偿数额是怎么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才五万元,你哪来的那么多?”他在训斥本人时,声色俱厉,好像本人是个罪犯似的。其实,你不同意这个赔偿诉求,驳回就是了,没有必要对一个古稀老人如此训斥。后来我在网上看到一些弱势者抱怨,他们在法院打官司时,总是遭到法官莫名其妙的训斥,而对强势一方,却非常客气。诚然,法院对不遵守法庭纪律,无理取闹一方可以进行训斥,可我违犯了法庭纪律了吗?无理取闹了吗?其实那时我并不知道,这位杨法官早已定了我败诉,只是没有宣判而已。我在网上搜看到,一位资深律师曾披露法院内幕:立案即定案。也就是说,法院在立案时,便已定了谁胜谁败。如果你去法院打官司,如果总受到法官莫名其妙的训斥,那你就要耽心了,你很可能会被判败诉。
这次开庭没有任何结果,而我却狼狈已极。我在法庭上被迫表示愿意做司法鉴定,这位法官大人才表示满意,他就是要你做司法鉴定。于是,审判由简易程序升为普通程序,并向法院补交1930元诉讼费,加上上一次交的1930元,诉讼费共是3860元。法庭还决定,要我搜集复印与肝腹水治疗有关的一切医疗档案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给法院。按照法院的规定,我到三家治疗过我的肝腹水的医院,S医院,第四医院,中医院申请复印了与我有关的所有医疗档案。这些医疗档案厚厚的有一大沓。这时,我发现第S医院,即把我诊成肝腹水的这家医院的档案中多出了一份材料。我曾多次到这家医院的档案室查看和复印医疗档案,从未见到过这份档案材料,可以肯定,这是他们后来偷偷摸摸塞进去的。仔细阅看这份档案材料,里面有如下关键内容:“传染病史,无”。看来这份资料是作为与患者交谈的档案记录。在我搜集到的此医院的病历档案中,曾经有两份与患者的谈话记录,两份谈话记录都没有病史的记录,而这份却有病史记录,看来医院已经篡改了医疗档案。如果这份假档案不能被识破和揭穿,这对自己在法庭上是极为不利的,医方可以将这份假档案材料作为自己隐瞒真实病情的确凿证据,到时自己会哑巴吃黄连。可以肯定,到时医方一定会将此当作杀手锏在关键时刻祭出。如何破解?我反复阅看这份材料,突然看到材料上写着“23岁结婚”,意思是我自己自述是23岁的时候结的婚。看到这里,我眼前顿时一亮,“找到破绽了”!我暂时不露声色,干脆将此设为一道埋伏,等着看看医方什么时候往埋伏圈里跳。为了讨回一个公道,我只有这么做,这也没有任何可指责的。
过了几天,接到法院通知,要我在规定的时间到法院选择司法鉴定单位,我赶到法院,医方律师胡XX也在场。这时,我发现这位胡律师神色不对,好像心里有鬼似的。后来的事实证明:对于司法鉴定,这位胡律师确实心里有鬼。法院总希望当事人做司法鉴定,据说法院与司法单位有密切联系。而那位杨法官大人也不怕我被鉴定为伤残,大概他估计,我被鉴定为伤残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鉴定为伤残,只要判我败诉,维持医学会专家的鉴定结论,我也得不到多少赔偿,最多也就是一两万多。而我不仅得不到多少伤残赔偿,而且还要做贡献,那个司法鉴定费不就是作贡献。但医方律师胡XX很可能不是这样认为,这是一个混迹法律界多年的老油条,而且他曾经当过医生,深知S医院的医疗过错非常严重,也非常明显,是很容易被受害方即本人抓住关键要害的。事实上,在两次医学会进行的专家鉴定时,我都抓住了医方的致命要害,但医学会的专家们利用手中权力,在鉴定结论中强行避开要害,作出医方只负有轻微责任的结论。医方肯定向这位胡律师交代过这些情况。另外补充一点,在法庭上,我与这位胡律师也进行过一次小小的交锋,他无非是说一些医方的治疗与用药都没有错,主要是我自己的原发疾病未及时治疗,再加上不良的生活习惯(喝酒),长期积累造成的。我当时予以了反驳,我的反驳有理有据。当然,我的反驳并没有露出全部底牌,但这位律师知道我并不好胡弄。因此,他很可能制定了对付我,也是对付杨法官的策略:就是要千方百计破坏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顺利进行,而且鉴定结果被确定为伤残,再加上法庭辩论医方不利,那么医方将会赔偿原告方一笔较大的赔偿金,这位律师本人也会遭受重大失败,他的辩护酬金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他在这一点上的想法与杨法官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他们心里各有各的打算。
这次司法鉴定的选择,最后是选择了中医院的司法鉴定所。对于选择哪家司法鉴定单位,这位胡律师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的,不管你选择哪一家,他都要进行破坏,叫你任何一家都做不成。
几天后,我又接到法院通知,通知我到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交纳司法鉴定费。我赶到那里,交纳了1500元鉴定费,然后回到家里等待通知。我心中确实怀疑,会不会有人捣鬼,特别是那位胡律师。可是怎么防止呢?我总不能到鉴定所去守着吧,到鉴定所守着,守得了今天守不了明天。就是天天守着,别人可以通过电话捣鬼。
又过了几天,我接到了法院通知,说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以技术上无法支持为由退回了医疗档案材料,叫我到法院去一趟。我赶到法院找到杨大法官。我对杨大法官说:“这里肯定有人捣鬼”。杨大法官心里肯定有所怀疑,而且很有可能怀疑到了胡律师。可是他什么也没说,只是问我愿不愿意继续做鉴定,如果愿意做,他们可以换一家司法鉴定单位。我考虑到,如果不继续做,法院肯定不高兴,到法院打官司,尽量不要得罪法院,于是我表示愿意继续做。杨大法官叫我等候通知。
过了几天,我又接到法院通知,要我赶到法院去重新选择鉴定单位。这次是确定了在长沙市选择一家鉴定单位,杨大法官估计是长沙离郴州较远,胡律师想要捣鬼不容易。我选择了湘雅二医院一家司法鉴定单位。几天后法院通知,说已与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联系好,医疗档案材料已寄去,叫我准备医疗鉴定费7800元+伤残等级800元+邮资30元共8630元赶到长沙湘雅二医院做司法鉴定。在规定的日期,我携带一张一万元的现金卡,由儿子陪同,乘高铁赶到长沙湘雅二医院。时间是下午一点钟左右,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们还未上班,我们父子俩只好坐在司法鉴定中心外的走廊上静静等候。将近两点的时候,只见一位中年男子戴着口罩出现在了鉴定中心外的走廊上,并在凳子上坐了下来,口罩将他的口鼻封得严严实实,不仔细看,谁也认不出他是谁,他这副装扮是不想让别人认出他,但我还是立即认出他就是胡律师,并告诉儿子:“这就是胡律师”。胡律师坐在凳子上不言不语,葫芦里不知道卖的什么药。
下午两点时间已到,司法鉴定中心的门打开了,一扇窗子也打开了,好多人立即涌向窗口,这些人肯定也都是要做司法鉴定的,由此看来,我国的医患官司一定不少。我这人不喜欢拥挤,于是退开到一旁,等待别人将手续都做完后自己再上去。此时,胡律师从凳子上站了起来,快步地向一扇门内走去,并消失在鉴定中心内。他进到里面去干什么,难道还想捣鬼?什么时候了,他即使想捣鬼也来不及了,那么多的法医,工作人员,他怎么避人耳目?也正因为自己这样想,于是完全失去了警惕。当所有在窗口排队的人都消失后,我才走到窗口处,递上法院的通知书。工作人员却说:“你等候通知”。于是我退到一旁,傻傻地等候着,自己觉得没有鉴定中心的通知,最好不要走到里面去,因为那里是工作重地。等着等着,等了好久,一位中年女人还有胡律师从里面走了出来,中年女人对我说:“你跟我到会议室去一下”。我和儿子跟着她还有胡律师一起走到一间会议室,坐下后中年女人说道:“根据你的情况,要抽血化验已经做不了了,我们也无法做,你还是回去吧”。胡律师在一旁也说了几句话,说了什么话,我耳朵已严重失聪没听清楚。于是我问:“为什么做不了”?中年女人说道:“我也无法跟你说清楚,还是由我们的专家跟你说吧”。于是我们离开会议室,随着中年女人走到另一间工作室,那里是一位中年男子,很可能他是一位法医权威。他慢条斯理地对我说:“转氨酶,白蛋白等指标都不能准确地确定是否肝伤残,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是肝衰竭指标,从你的情况看,是很难达到肝衰竭的标准,因此建议你还是不做了”。我当时处于一种激动状态,说道:“一旦肝腹水,肝功能就受到了严重损害,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损害,难道这不是伤残”?“请你冷静,能够好好配合我们”,法医权威还是慢条斯理地说道。我考虑了一下,最后对儿子说道:“不做就算了,我们还是走吧”,于是便与儿子离开了司法鉴定中心。那位胡律师匆匆从后面赶了上来,得意地对我说道:“你们别完全听法院的,他们总是希望做司法鉴定”,他说完便从另一个方向走了,看来,这位胡律师与杨法官的想法确实并不完全一致。突然,我又意识到了什么,:“哎呀,又给胡律师捣了鬼”!儿子不解地说道:“这个时候了,他还能捣得起什么鬼,不可能呀”?我说道:“现在这世界上,没有什么不可能的,胆大者往往可以为所欲为,明目张胆,善良人无可奈何”。我说完后摸了摸口袋,一万元的现金卡仍在,现在完璧归赵。我一下子完全想通了,司法鉴定被胡律师破坏掉了就破坏掉了,如果做那个司法鉴定,万一司法鉴定中心昧着良心,将我鉴定为没有达到伤残标准,那我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回到郴州第二天,杨法官便打来了电话,说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又将材料退了回来,还说我不配合。我回答说:“我哪里不配合,是被胡律师破坏了,他一个人跑到里面去捣了鬼”。杨法官又没有作任何回答,他心里肯定全明白了,毕竟,他是个经历过很多事的人。胡律师公然在他面前捣鬼,但他也不敢拿胡律师怎么样,这里面是否有什么错综复杂的关系,我这个没见过多少世面的人是搞不清的。
过了一段时间,我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正式开庭。对于正式开庭,我倒是很期待,因为我对于法庭辩论,已经准备了很久。更重要的是,我是完完全全的受害人,真理,在我这一边。
五、
开庭的那一天,我约上几位亲戚,赶到法院,并走进规定的法庭。这次是普通程序的审判,气氛与简易程序大不相同,两位人民陪审员高居大堂之上,显得非常庄严,确实显示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我镇静了一下自己的情绪,迈着赶赴战场的步伐,走向原告席位。被告席上,胡律师,贺X(S医院行政人员)也已就座。
审判大厅的侧门被打开,杨法官一身法官服走了进来,后面跟着书记员。两人进来后,在各自的座位上落座,杨法官坐在主审位置上,位置高度在人民陪审员之下。书记员在法官前面,位置高度更在法官之下。杨法官将法槌狠狠一敲:“开庭”!开庭后,首先由我宣读起诉书,我只是宣读了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658.46元;
被告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
被告承担营养费1120元;
被告承担法院诉讼费3860元;
以上总共合计18238.46元。
这些赔偿数额我都是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由于没有做伤残司法鉴定,伤残赔偿就不存在。如果被司法鉴定为伤残,那赔偿数额就远不止这些,起码都有十几万。话又说回来,即使我获得了十几万的赔偿金,也远远补偿不了我的损失,金钱有价,健康无价,失去了健康,是无法弥补的。没办法,这就是社会最弱势者的无奈。
宣读完起诉书,按程序,应该是双方相互质证,但质证程序以前已经进行过了,这次就不再重复。下面的程序我就莫名其妙了,杨法官开始叙述以前的审判过程。他不用照着稿子念,完全凭着记忆将以前的审判过程一字一句地叙述出来,这显示了他超强的记忆功力。他一边叙述,书记员一边打字,文字内容在原告被告双方的桌前电脑上显示出来,然后可以由双方核对内容是否有错。这种审判程序很耗时间,我不知道这种程序是不是全国统一的,为什么要采用这样的程序,为什么不能事先将叙述内容用纸张打印出来,然后交给双方阅看?像这样临时到法庭来叙述何时才能结束,到时哪还有时间来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整个庭审的关键,只有经过法庭辩论才能搞清是非真相。也不知道这位杨法官是不是在故意磨时间。
时间在不断地过去,我有点着急了,于是向杨法官问道:“我能向被告方提一个问题吗”?“再等一下,等我说完了会给你时间提问题的”,杨法官说道。又过了一段时间,杨法官终于停了下来,说道:“你要提问题就提吧”。我对法庭辩论作了精心准备,准备了很多发言稿,可根据不同的情况畅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尽量以不可争辩的事实,雄辩的言辞驳倒对方。可是看看时间,已经不早了,这么一点点时间,怎么还能进行充分辩论呢?辩论一般都是你来我往,紧张激烈的拉锯战,需要相当的时间才有可能辩论清楚。我此时考虑,只有采用简单提问的方式了,否则时间来不及。于是,我向被告方一连提了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第一次住院,主诊医生在使用药物阿托伐他汀,瑞舒伐他汀时,事先是否询问过我的病史?
第二个问题:在我第二次住院,肝功能已急剧恶化,并且已处于非常危急的
时刻,医方采取了什么挽救措施?
第三个问题:在我肝功能急剧恶化的情况下,医方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药物瑞舒伐他汀?
第四个问题:对于我的病情,医方是否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对于以上四个问题,请被告方回答,一定要回答”。
我抛出了这四个问题,然后静静地等候对方的反应与回答。突然,法庭变得沉寂起来,医方代表胡律师与贺主任两人面面相觑,然后将头聚在一起交头接耳。不知道究竟怎样回答。
各位挚友们同仁们也许有些不太懂得这方面的医学知识,因此也可能不懂得这四个问题的力量所在。其实,这四个问题虽然看起来极度简单,但却全部击中了医方的要害,这里面既包含有事实依据,也包含有法律法规依据,医方是无法回答这些问题的。比方第一个问题,如果医方回答说:“主诊医生问过你有没有乙肝,你回答说没有”。那我就会立即追问:“你的证据呢”?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医方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必须由医方拿出证据,而不是由我拿出证据。实际上,医方是拿不出证据的,因为在他们的医疗档案里,是没有这个记载的,这一点我是非常清楚的。如果医方说:“我们使用阿托伐他汀,瑞舒伐他汀药物,是符合治疗规程的”,在医学会的专家鉴定结论中,就是这样说的。此时,我就会拿出《百度百科》里面的记载内容。根据其记载内容,使用这两种药物是有禁区的,他们对我使用这两种药物,恰好是属于违禁范围。百度百科记载的这些内容,并不是乱记载的,而是属于有关方面的规定,因此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正因为如此,医方只好哑口无言。其它三个问题,也跟第一个问题一样,医方是无法回答的。也正是经历了这场官司,我终于领悟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真实含义。本来,我是准备拿出准备好的发言稿来进行辩论的,但由于时间不够,我只好临时改用直接提问的方式来应付,但没想到歪打正着,实践证明,这种直接提问的方式是最好的辩论方式,医方准备的计划和策略完全被打乱,在这种单刀直入的提问面前,他们失去了方寸,蒙了头脑。他们必须做出清楚明了的回答,他们想用弯弯绕,绕弯弯的方式,在法庭上是完全失灵的,就是医学会的专家来了也不灵。过了好一阵,胡律师才辩解道:“没有采取措施是因为这牵涉到医保问题,因为医保上不能报销”。这真是弱智的辩解,看来再精灵的人在遭遇突如其来的冲击面前,也会变得弱智。我立即反驳道:“这已经是需要救命的时候了,你们还在那里医保不医保,你们对于人的生命究竟是抱着什么态度?你们这种辩解说得过去吗”?这时那位贺主任也辩解道:“关于告知病情是这样个情况,蒋医生在出院诊断书中已写明’肝功能不全‘,他以为你会明白”。我反驳道:“我一个病人怎么懂得这些医学术语。他天天与我见面,难道他就不能口头清楚明白地告诉我吗?他就是这样对待别人的生命和健康吗”?场面陷入沉默,医方尴尬已极。
突然,胡律师狗急跳墙了,他要使出杀手锏了:“有人故意隐瞒真实病史,导致医生诊断失误,这是这次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你胡律师终于进入埋伏圈里来了,我正等着呢,我问道:“你的证据在哪里”?他很快拿出一张纸,“就是这个”。看来他这个杀手锏早就准备好了,只是他有点心虚,因此迟迟不敢拿出来,由于现在已被逼到了墙角,他才孤注一掷。“给我看看行吗”,我问道。他将纸张往怀里一收说道:“你自己有一份”。看来他确实心虚。一方要看证据,是要给对方看的,这属于质证,如果拒绝质证,对方可以说你的证据不存在,于是杨法官说道:“给他看吧”。胡律师这才将纸张递给我。我仔细看了看,这确实是我曾经看到过的那张医疗档案材料,是医方后来偷偷塞进档案室的。本来我手里有一张与这一模一样的假档案,但后来到了杨法官的卷宗里。按理,这属于医方篡改档案,是违法的。但由于我没有及时要求封存档案,现在说他们篡改档案是说不清了,他们完全可以说这份档案早就存在,是我自己没有看到。我没有着急,因为我知道这份假档案的致命错误在哪里,于是我说道:“你这份证据缺乏真实性,我什么时候告诉过主诊医生蒋XX我23岁结婚,我现在身份证,结婚证都带在身上,完全可以证实我是在31岁结的婚,需不需要我现在拿出来证实”?这时,高处传来一个女人声音:“一个地方不真实,不能说其它内容都不真实”。我抬头一看,原来是高处坐着的一位人民陪审员在说话。我反驳道:“只要我发现一处内容不真实,其它内容我都可以视为不真实”,我这样的说法其实是符合司法界的普遍准则,杨法官胡律师这样的老江湖都是知道这一普遍准则的,因此,他们都哑口无言。此时,这场官司谁是谁非,已经是清清楚楚。我退回到原告席上。突然,场面出现不对头的情况,好像是有人拍了桌子。我搞不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只是感觉很不对头,我心中不由得升起一股怒意,于是也连拍几下桌子。我回头一看,只见杨法官脸上写满怒意,嘴上还说了一句话,我没听清他说了什么话,只是觉得,他,失态了。堂堂一个大法官,为何在法庭上公然失态?作为一个法官,审案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搞清是非真相吗,现在是非真相已经浮出了水面,你应该感到高兴才是,为何反而像遭到了沉重打击,当场失态,这到底是什么原因?我对着杨法官说道:“医学会的两个鉴定结论,颠倒是非黑白,必须推翻,我保留继续上诉的权利”!杨法官又是说了一句什么话,我又没有听清。过了一会,他好像突然清醒了过来,问我道:“你愿意调解吗”?我仔细思考了一下,杨法官之所以提出调解,是因为他已经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他想要按照既定方针判我败诉已经很难,因为法庭上肯定安装有摄像头,将法庭上发生的一切记录了下来。他如果想要强行判我败诉,他的荣誉将会极大受损,因为他是这个法院的“优秀法官”,他的法院同事,一定会在背后嘲笑他。而且,他也无法向法院院长汇报。他冷静下来后,思前想后,决定还是提出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他就能走出困境。虽然今天的法庭辩论,我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但想要推翻医学会专家的鉴定结论,那是非常难的。不仅医院不答应,医学会的专家不答应,就是法院也不答应,因为法院也是人,也需要到医院去看病。我只是一个下岗工人,普通百姓,是人群生命中的一只蝼蚁,想要一个人对抗医院,医学会,法院这些强大的势力,无疑是蚍蜉撼大树,他们有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对付我这只小小的蝼蚁,比如,法院可以以他们不懂医学为借口,维持医学会专家的医学鉴定结论,并允许我继续上诉。实际上,杨法官与他的助手多次对我说过:“法院只懂法律,不懂医学,其实是透露出他们准备维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如果真的是那样,我就很可能会被拖入长久的官司泥泽中,变成与医院的消耗战,我已年逾古稀,首先在精力上耗不起,从医学会鉴定到现在,时间上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我感觉已经筋疲力尽。在经济上更是耗不起。我很可能会被耗得穷困潦倒,损失惨重,但对于一个三级医院来说,损失的只不过是九牛一毛。我答应了调解。
结束这次庭审,杨法官便用电话在我与S医院之间穿梭来往。他在电话里询问我对赔偿金额的要求,我重复了我在法庭上提出的赔偿金额,即18238.46元,并重申:这个数字一分钱都不能少。杨法官答应道:“好,我尽量去做医院方面的工作”。估计杨法官也是拼尽了力气去劝说医院答应我的要求,否则,他会很难下台。当然医院也不会轻易答应我的赔偿要求,这家医院的领导也已变得与不良资本一样,宁愿将钱撒在其它方面,也不愿付给受害者一分钱。那个胡律师更加不会轻易答应,因为这牵涉到他的代理费报酬。
在电话里,我对杨法官说了几句早已想说而一直没有说的话:“我记得前总理温家宝同志曾经说过,‘公平正义像太阳的光辉;公平正义像金子一样闪光’,医院一方处于强势地位,而我这个小老百姓完全处于弱势一方。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并没有多高的要求,只是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杨法官没有任何回答,此时他似乎完全放下了身段,不然,他会更加头疼。
过了几天,法院又通知双方到庭,这是最后一次开庭了。开庭那天,双方都已到齐,我郑重地提出了赔偿金额,医方也表示同意。这个金额确实显得很少,但也没有办法,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只能赔偿这么多。胡律师曾经说过,最多只能赔四千,他这话当然是根据医学会的专家鉴定来说的。医学会专家的鉴定结论是:医方只负轻微责任。按照这个鉴定结论,最多就只能赔偿这么多,但我如果懂得打官司的一些实际规则,或者搞些弄虚作假,赔偿也许会多一些,但那又能多得了多少呢?。如果我被司法鉴定为伤残,那赔偿数额就要多很多倍,这都是胡律师的巨大功劳。其实,我也有一定的收获,既然医方同意了我的赔偿要求,那就等于事实上推翻了医学会的专家鉴定,因为这个赔偿数字具有象征性,象征着医方负完全责任。责任等级从小到大分为轻微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完全责任。赔偿金额也分别为各项赔偿金额加总的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四分之三,百分之百,医方同意我提出的赔偿数字,也就是同意百分之百的赔偿,那就是他们负完全责任。这也是我最大的目标追求,赔偿的金额数字倒是次要的。正是那个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方只负轻微责任,最刺痛我的心。
书记员打好了《法院调解协议书》,杨法官要我在这个问题上不再重新起诉,我也表示不会再起诉,再起诉也会超过时效,再者,我已经厌烦了打官司。双方在协议上签字,一场持久的官司终于结束。
我与几位亲戚还有胡律师,贺主任同时走出法院大门,路上,S医院的贺主任与我还有我的几位亲戚走在了一起,而那位胡律师却走向另一边路上,他要离我们远远的。我突然意识到:人以群分,我知道,贺主任心里一直是同情我的,只是他受医院派遣,身不由己。我感觉到:S医院的大多数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都是同情我的。而那位胡律师是该鄙视的,他为了个人利益,耍尽心机与卑鄙手段,是个典型的讼痞,流氓无赖,像他这样的货色,恐怕律师队伍里会有不少。除了这位胡律师,还有几个人是应该受到鞭挞的,如杨法官,他作为一个“父母官”,压根就没有公平正义,体惜平民的意识,在法庭上公然失态,就完全暴露了他的这一意识。还有S医院的领导,他公然漠视患者的生命健康,这是一个应该受到千夫所指的的人。还有省市医学会的一些专家们……在我们这个世界上,应该受到鞭挞的岂止只有他们这些人……
我没有直接走回家里,而是走到了北湖公园里。公园里,仍有不少大妈们在跳着广场舞,各种音乐声此起彼伏。这些老年人也许感到很幸福,但也可能不知哪一天,某种厄运会降临在他们头上,我不是诅咒他们,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突然我听到一处高亢嘹亮的歌声,循着歌声,我走了过去,然后,我沉浸在了歌声中,“毛主席呀,您像天上的太阳我们像葵花,在你的阳光下幸福地开放,您是天上的北斗我们是群星,紧紧地围绕在您的身旁……………。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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