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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李永贵之难”

2015-12-30 20:25:12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马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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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李永贵之难” 

  马 志 远

  

  半年多以来,我一直想动用拙笔为一位名叫李永贵的河南农民工写一篇东西,诉诉他的苦楚、解解他的难题。

  据说,目前中国有4.5亿之多的农民工,李永贵就是其中的一员。他的苦楚、他的难题,恐怕也4.5亿农民工所共同遭遇的苦楚、共同面临的难题。所以,我用拙笔写成的这篇东西,虽则拙不胜拙,但倘能揭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多多少少也算有那么一点积极意义。

  那,就请读者朋友们耐心地看下去吧。

  

  李永贵,河南民权县人,快60岁了。2014年12月,他跟随一位做包工头的同乡,来到黄河尾闾的一座城市,进入一处建筑工地务工。某日,他在干活的时候,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盆骨和双腿骨折,随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救治,不久,转回老家医院,长期卧床养伤。

  李永贵的子侄们来到事发之地,要为老李“讨个说法”。他们先与包工头、建筑公司的老板协商,以期给点医疗费用、经济补偿什么的,自然无果而终。现在的老板们与大多数强势者一样,面对“喜欢纠缠”的下属农民工,惯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爱上哪告就告去!”于是,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神圣而公平的法律。

  可是,当着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才知道法律这件武器是多么的不好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是多么的艰难。

  他们求助于律师,想为李永贵求得工伤赔偿。律师便向他们介绍了解决工伤赔偿的法律途径、步骤和每个步骤可能经过的每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需要的时限。且听律师向他们娓娓道来——

  第一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由于建筑公司不承认李永贵是他们公司的员工,首先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这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还可以延长15日。就是说,在劳动争议仲裁委这个环节,最长可能需要2个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作为劳动者的李永贵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公司,都可能不服。同样,根据这部法律,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李永贵不服,为了节省时间,他可以在第一天起诉;而如果建筑公司不服,会故意拖延时间,有可能选择在最后一天起诉。这个环节需要半个月。

  案子起诉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长可以在3个月内审结;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很大,则适用普通程序,最长可以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甚至可以再延长6个月。就是说,这个环节最短需要3个月,最长则可能需要6个月甚至12个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都可能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上诉。这个环节需要半个月。

  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5日内发送给对方,对方可以在15日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在5日内发送给对方,并在5日内将上诉状、答辩状和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二审法院。这个环节需要25日,将近1个月。

  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最长可以在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这个环节需要3个月。

  上面6个环节所需时间相加,共10—16个月。如果李永贵在经过了这6个环节所需要的10—16个月之后,得到一个胜诉的结果,即他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案子就转入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个环节需要2个月。

  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书,李永贵和建筑公司都可能不服,进而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工伤认定书也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这个环节需要2个月或者3个月。

  如果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将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案情复杂的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个环节需要2个半月或者3个半月。

  如果一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法院在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这里需要李永贵等待3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提起上诉。一审法院需要在20日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法院。这个环节需要35日。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后,可以在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假定李永贵在申请认定工伤这个步骤中最终胜诉,即他所受的伤害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确认为工伤,那么,在经历了社会保险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程序、法院的一审和二审程序之后,需要消耗12个半月到15个半月。

  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李永贵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下一步就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这个环节来确定伤害的等级,以便根据不同的等级确定赔偿的数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限,仍为60日到90日。

  上面三个环节下来,需要耗时4个半月到6个半月。

  第四步,就工伤赔偿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再不服可以上诉。就如同最初第一个步骤一样,需要经历6个环节,耗时10—16个月。

  第五步,申请执行。又假定李永贵一路顺风,最终胜诉,法院支持了他的赔偿请求,但是,建筑公司未必就痛痛快快地掏钱给他。所以,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执行工作进展顺利,法院将会在6个月内执行结案。如果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资金和财产,或者出现了破产倒闭的情形,则期限就将延长,甚至无法得到执行。

  看清了以上五个个步骤,我们就知道作为李永贵这样的农民工要想得到工伤赔偿,在较为顺利的情况下,他要经历43个月到54个月,即四年多的时间。

  李永贵的子侄们听到这里都懵了。作为外地人,他们不知道在今后的四年多时间里要往返多少次,花去多少路费盘缠。

  这就是农民工李永贵之难!

  

  看了律师的解说,我们能说我们的法律不健全吗?当然不能。李永贵作为一个劳动者,当他从工地上受伤的那一刻起,就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等法律法规为他提供救济依据和保障,法律是多么健全、周密和公平!

  可是,当我们看到李永贵们在假设的比较顺利的情况下获得保护、得到赔偿,竟然要过五关斩六将、等待和耗费4年多的光阴岁月,而这个过程中他要忍受伤痛折磨、经济拮据的困扰,还要预支路费盘缠的时候,我们还能说我们的法律是在保护李永贵吗?当然不能。

  现在经常有人借用“游戏规则”一词来形容我们的法律,我在这里也姑且这样用吧。在李永贵一案中,如果按照上面这一套套的规则来玩“游戏”,能够玩得起的只有那些有闲且有钱、衣食无忧的人!不远千里万里、抛妻别子,身背沉重的蛇皮袋、手提锯子刨子的农民工李永贵们,显然不是这种有钱有闲、衣食无忧的玩家。

  

  面对“李永贵之难”,我们不妨来做另一种假设——

  假设李永贵所在的建筑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或者国营企业(这两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新中国历史上都存在了几十年),李永贵是这家企业的正式职工,那么,当着李永贵遭遇工伤之后,他要得到及时的医疗和足够伤残和生活补偿,需要过五关斩六将筋疲力尽地费尽周折吗?不会。

  我们设想一下他作为一名集体企业或者国营企业正式职工受伤后的情况:李永贵从高处摔下受伤、工友们发现并迅速报告领导和医院、组织救护,李永贵被送往医院、安心治疗养伤,治疗结束、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等级,李永贵按照评定的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这么简单!

  这种设想不是做梦,不是画饼充饥。我们历史上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在被改革之前,并不是没有职工遭受工伤;那时候,发生工伤事故都是如上述这样处理的,没有哪个职工会象今天的李永贵一样五关六将地奔波跌宕。

  李永贵受伤的那个城市,几十年来驻有一家特大型的国有企业,这家特大型国企每年也都会发生工伤事故。由于它的职工到目前还保留着国家正式职工的身份,遭遇工伤的职工还没有哪个人象今天的李永贵一样五关六将地奔波跌宕。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原来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里,在今天仍然保留着的大型和特大型国企里,劳动者们有着正式职工的身份,有着企业主人、国家主人的地位、尊严和荣誉。这些企业里面虽然也存在着官僚主义和干群矛盾,但是,职工与企业之间、与企业干部之间还能够融为一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还不是根本利益上的对立与冲突。而李永贵与他务工的那家建筑公司和公司的老板之间就不同了,两者之间则是一种根本利益的对立关系。作为公司老板,那是要挣钱的,既然要挣钱,当然是挣得越多越好;你李永贵受伤了,我当老板的把钱赔给你,我就少赚了。再说,我承揽的这项工程几经转包,到我这里已经没有多少油水了,再一松手,我也赔了,那怎么行呢?于是,我绝对不跟你协商,我绝对不承认你是我的职工,你爱告就告去,拖上个三年五载,看我不把你玩死,甚至我把你玩死都是合法的!

  是的,在四年多的拉锯战里,李永贵们是有可能在贫病交加之中死去的。如果李永贵死了,人们只能说他耗不起、他经不起这场漫长的马拉松长跑的考验,无法笑到最后,而不能说我们的法律没有保护他。

  是的,我们的法律已经很倾向于、很保护劳动人民了。最初有了劳动法,还嫌不够,又制定了劳动合同法,还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减轻劳动者打官司的经济负担,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再缴纳仲裁费,向法院起诉,仅缴纳10元的诉讼费;还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遭遇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律师的免费帮助。甚而至于,为了惩处那些恶意欠薪的老板,国家将恶意欠薪写入刑法,规定为犯罪。但是,李永贵们该难还得难,经济贫困、意志薄弱,该死去的还得死去,要破解他们的难题还是很难很难。

  面对此情此景,李永贵们感到悲凉吗?悲凉;感到残酷吗?残酷。

  

  回想二十多年前、三十多年前,我们这个国家的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农村里也有一批批村办和社办的集体企业正在落地生根。那里的劳动者有着国家正式职工和集体职工的身份、地位和待遇。但是,很快有人发现了这种企业的“弊端”——大锅饭、磨洋工、养懒汉、效率低下,他们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企业制度改革,于是有了资本说了算的《公司法》,有了以劳动者的劳动力为买卖标的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法》。于是,作为农民的李永贵们再也不可能成为村办社办集体企业的职工,而是变成了身背沉甸甸的蛇皮袋挤上绿皮火车走南闯北的农民工;于是,大批大批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转型改制,下岗失业的职工们也都变成了李永贵。

  “李永贵之难”之所以发生,根本原因或许就出在这个转型改制上。当着一家家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由最初的承包、租赁发展到后来的卖光、送光,成为某些人的私产的时候,转型改制的“西洋景”便暴露无遗了。原来这转型改制,改变的不仅仅是企业里面具体的管理制度,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谁掌握着生产资料所有权,谁就是主人;谁不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谁就是奴隶,他的命运就如同李永贵一样。所以,如果要保护李永贵们的话,最根本的是让李永贵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否则,那一套套叠床架屋的法律,对于李永贵们而言,绝对是祸害;否则,所谓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所谓的减免仲裁和诉讼费用,所谓的恶意欠薪入罪,都不过是“好行小惠、言不及义”之举。

  

  李永贵受伤的那处建筑工地不久前竣工了。那是一座巍峨豪华、富丽堂皇的写字楼,好多的房间已经亮起了乳白色的荧光灯,在这寒冷的雾霾满天的冬夜里弥漫开来。

  我想数一数这座大楼的层数,数着数着,眼睛就花了;数着数着,耳边隐隐约约响起一支民歌的旋律——

  “月儿弯弯照高楼,

  高楼本是穷人修。

  十冬腊月北风起,

  富人欢笑穷人愁……”

  哦,记起来了,这支民歌好像是电影《洪湖赤卫队》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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