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本案之前不是我代理,也分文不取,所以别想找谁来公关,或者给我施加压力,我就是要从资本大鳄的嘴里撬开一线生机,更希望以后没人掉进它们嘴里。不论是打工人,还是生意人,都能从本案吸取经验;但凡有良知的人,都能看出这是不是个严重的错案!
一、违约金虚高
之前,这个姑娘做过一些短视频的工作,但不是做主播,也没有签过什么艺人合同,更没见过合同要劳动者违约要赔公司300万,这个公司却就这么写。
姑娘的几个同事证明,公司开会后就让他们离职;公司可能看姑娘是广州人,觉得家里总有房子,番禺的也值钱,就来告姑娘违约要赔300万。这就是为什么公司不写成劳动合同的企图之一,劳动仲裁不会支持这种索赔,民商事仲裁却可以。公司提供一些管理的证明,再加所谓预期收益,就得出这个数;姑娘签约,就是认可这个数。仲裁员表示支持,只是将300万“酌情”减到120万——
公司从没有证明给姑娘注册了一个这样的账号,更没有证明这个号属于公司,也没有证明这个号是姑娘注销的。既然说是合作,为什么可能是姑娘用自己的号,给公司发视频而已?
就算现在说成公司的号,姑娘离职时候也就两百多个粉丝,就以为没啥流量,才被辞退。仲裁这种“道理”,巴依老爷早就用来证明借他一个鸡蛋的利滚利,不止一只鸡,因为蛋生鸡,鸡生蛋……
既然本案已经开了个“好头”,以后公司多告几个员工,一年都不用做别的,也有上千万收入了?再给那些号刷点粉,干脆说员工五年后个个都超过李佳琦,离职赔上亿?
然而,公司从来没有提供证明,公司对于拍短视频的预期收益,五年能有120万乃至更多;更没有证明,公司同类型的短视频业务五年来的收益,能有120万乃至更多。如果姑娘能给公司赚那么多钱,南宁法院提出让姑娘回去上班,弥补公司所谓的损失,公司为啥不干?这不恰恰证明,姑娘五年不可能给公司赚到120万,公司宁可要赔120万?
姑娘的律师对于公司提供所谓参考案例,都已经反驳——
姑娘也找了几个广州的案例证明不应该给,花都区法院这个就和姑娘的情况相似,而且姑娘还不是主播——
二、工作属于劳动关系
这部分是本案重点,也是难点。公司不写劳动合同,就可以逃避承担社保,还能“合法”超时加班;却让劳动者工作更久,到手工资更低,却没有社保。姑娘就是这样,虽说有提成,实际没分;说是一个月5500,还要各种扣。
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就看工作人员和单位有没有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从本案所谓的艺人合同以及姑娘打卡考勤记录等证据,都明显属于劳动关系:在固定时间,到公司固定场所,按公司要求工作,收入也基本固定。就这样,不少案例还是正确地认定一些主播和平台的“合作”,仍然是劳动关系。
因此,姑娘提起了劳动仲裁,广州劳动仲裁委认定姑娘和公司是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被驳回。劳动仲裁已经作出,民商仲裁在后,凭什么还判120万违约金?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已经介入,姑娘申请民商仲裁中止审理,民商仲裁却不管。如果民商仲裁就能认定属不属于劳动关系,还要劳动仲裁和劳动法干嘛?民商仲裁越权审理,就属于《仲裁法》规定撤销的情形:“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可是,广州法官却跟姑娘的律师说,劳动仲裁没生效,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种说法根本不成立:第一,《立法法》规定了法律规范不一致时的适用,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新法,效力也高于司法解释,不应当适用什么司法解释。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只有被撤销才没有效力,法院只说劳动仲裁不应当如何,并没有撤销仲裁。判决说当事人不应当如何的多了,并不都产生法定义务。第三,法院也没说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也没有那个司法解释。
三、仲裁庭组成违法,仲裁员和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
公司不写劳动合同,就可以走民商仲裁,一裁终局;想改判,非常难,即使前边两方面的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也没法撤销,除非违反一些法定的程序性规定,比如这部分要说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律师申请撤销仲裁时,就指出过一点:根据北海仲裁规则及其送达证明,姑娘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没和公司一致选出仲裁员,才能指定安排仲裁员;即便退回材料视为送达,也应该经过十五天才能指定。可仲裁庭没等够,就指定了仲裁员。对此,审理撤销仲裁的南宁法院既不采纳,也没写进裁定书。
可惜,仲裁庭的程序问题,可不止这么个“小问题”。姑娘和公司都在广州番禺,合同却要让广西的北海仲裁来审理。这并不是个例,姑娘一搜,发现这都快成了新的行业惯例——
姑娘顺带也搜出了很多负面评价,但我对这些没啥兴趣,仲裁员的名字倒吸引了我:少见的姓氏,诗意的名字。
于是,我搜了一下仲裁员,才发现是比我还小,却比我厉害多了的小姐姐。原来在广州做律师,做过网络公司的法务,最高法都报道、收录过——
而她担任过法务的两家公司,当时正是本案公司的关联公司。尤其是华多网络科技公司,当时正是本案公司的控股公司!(别想删,已取证;别想说上个月刚注销了声色无边公司,我说的是仲裁当时,当时可还没切断关联)
再一查这控股公司,更是“于无声处听惊雷”:公司经营这么多“雷”,监事居然是小米公司的雷……!
仲裁员作为华多网络科技公司的员工代理的(2021)京0491民初20477号案件,裁定作时间是2022年1月19日;2023年4月,她摇身一变,成了本案的仲裁员。这完全属于《仲裁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仲裁庭却“碰巧”指定她来审本案!
至于其中还有什么不可描述的事情,我不敢乱说,只敢替姑娘请求检查、监察和大家的帮助!
现在,姑娘连周末都在打工凑钱,律师费都挤不出,所以我将为她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希望她不要被逼上绝路。在此,我再次替那个姑娘恳请、感谢大家多帮扩散!本案将持续更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