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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中国城市农民工的绝对剥夺现象

2024-12-20 11:25:02  来源: 乌有之乡   作者: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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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者注:不用说美国太平洋铁路的每根枕木下都有一个华工的尸骨,也不用追溯《资本论》中资产阶级作坊、工厂、矿山中呻吟的劳工。就是在20世纪末叶,在21世纪初,资本主义复辟的时代,中国的农民工所受的剥夺现象也是触目惊心的。

  “超长劳动时间的绝对剥夺是违反中国劳动法的,但是,违法的绝对剥夺又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这种现象与上文分析收容问题有相似之处,在收容时,一些行为也是违反收容法的,但是违法行为没有人去追究。”

  没有追究,不意味着无罪!

  资本主义的原罪,是否认不了的!妄图否认资本的原罪,是徒劳的,黑历史是被一页一页的记录在案的。

  《中国城市农民工的绝对剥夺现象》是李强先生所著《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第二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4月)第十三章 城市农民工的被剥夺问题 中的第二小节(208-216页),现抄录如下:

  二 中国城市农民工的绝对剥夺现象

  绝对剥夺现象,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发展的初期曾经是比较常见的,比如,恩格斯在1844-1845年撰写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就反映了早期英国工人所受到的绝对剥夺的情况。随着西方国家进入后工业化时期,绝对剥夺现象已经不多见了。当然,绝对剥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是可以看到的,而在中国,在农民工的身上,绝对剥夺现象是频繁发生的。这恐怕与中国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比较初期的阶段有关。由于工业关系、市场关系的规范化程度不高,表现在中国农民工身上,就是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最为基本的需求和最为基本的权益得不到满足和保障,比如收入没有保障,劳动条件恶化等。本章试图对绝对剥夺现象进行剖析,特别列举以下三个方面的现象:第一、收容问题;第二、过长的劳动时间;第三,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以上三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涉及基本生存受到威胁的问题,都是人们不能够达到维持生存的最低标准,毫无异义属于绝对剥夺问题。

  (一)收容

  首先必须申明,收容已被废止了。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于已经被废止的政策为什么还要进行讨论呢?这是因为我们管理决策不能只“交学费”而没有学到东西,我们要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该法规出台的历史。虽然正式的收容遣送法规是1982年才颁布的,但是在80年代以前,收容遣送的方式还是存在的,只不过由于在当时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完全禁止自由迁徙,所以,城市外来人口并没有形成太大的压力,收容遣送的人很少。80年代初,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入城市,城市中的农村外来人员明显增多。正是针对这种情况,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91年对该法规又做出修改,将收容对象从原来的“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者”扩大为“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所谓“三无”人员。根据《收容遣送办法》,民政和公安部门可以将“三无”人员关押在收容所里,限制其人身自由,省内的一般不超过15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超过规定时间的也时有发生。

  由于“三无”的审查标准并不十分清晰,所以扣押“三无”人员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收容的特定时刻,所谓“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并不容易验证,所以,在实际收容过程中主要依据就是“无合法证件”;而这里的无合法证件并不是指“身份证”,而是指城市外来人口需要办理的一系列复杂手续,所以多数外来“农民工”或“打工者”很容易被视为“无合法证件”者而被扣押。例如,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外来人员需要“五证齐全”,即指暂住证、务工许可证或经商许可证、住房许可证,妇女还要计划生育证,而这些证件需要到不同部门交费办理,手续繁杂,所以,在北京的多数外来农民工只有其中的一种或两种证件,而很难做到证件齐全,再加上即使证件齐全的人也不总是将所有证件都随时带在身上,所以,城市里的多数农民工都有可能被收容。正因为如此,实际收容的人数是相当巨大的。虽然公开的资料中还没有全国总计的收容人数,但是仅仅看一下已经公开的资料,就可以窥见一斑。根据广州政府网页的资料,2000年广州市全年收容117044人,根据另一网页的资料,1999年北京全年收容149359人(参见《致人死命的收容——中国收容遣送制度大反思》,和讯网,2001年10月12日)。北京、广州一年的收容人数都是十多万人,高的时候能够达到17万人。就连一些中小城市,年收容也达千人以上(参见《最后的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31日《丽水日报》)。所以如果将全国所有被收容人员累加起来,数目肯定是惊人的。

  笔者在北京市基层管理单位的调研中得知,收容是常规型的工作,基层单位是有指标的,遇到重大庆典活动时指标会剧增。被收容的主体是农民工,在北京收容以后,通常送到昌平去挖沙子,干一天记5毛钱工钱,挣够了路费,遣送回去。送水、送煤、送菜的农民工,最容易被收容,因为他们蹬三轮车是无照经营,而收容经常抓的就是蹬三轮车的。

  在收容站里对被收容人员的欺压和暴力侵害是家常便饭,最近揭发出来的案例不胜枚举。笔者在此仅举两例。一例是陕西民工被收容,《服务导报》刊载了潼关农民工郭某在西安被收容的经历。1999年10月26日,郭某由于没有办暂住证被收容到西安市某收容遣送站。在收容站里被要求交出身上值钱的东西,然后脱光衣服,一旦搜出值钱的东西就当场挨打。几天后郭某等被拉到一个采石场当苦力,由采石场老板和县收容站一名工作人员管。20多个被收容的人在这里劳动,20多人只有3床被子,挤在一张宽不过2米,长不过4米的竹床上。早上5:30起床,只给20分钟吃饭的时间,如果被认为干活不好就受到惩罚,监工就会用三角带抽打,打过后才准吃饭,而且只准喝稀饭。郭某曾试图逃跑,但没有成功,结果被老板用烧红的铁棍打屁股,最后,由于伤口化脓,不能干活,被老板撵走,才算离开魔窟一样的采石场(李朝阳:《一个民工的遭遇》1999年12月31日《服务导报》,转引自2000年1月6日《文摘报》)。

  另一例是湖南省涟源市的收容遣送黑幕。“涟源市收容遣送站从1996年开始,通过给回扣等方式与当地派出所勾结,收容外来人员,并向每个被收容人员收取500-800元的遣送费。当本地‘货源’不足时,甚至到外省‘购买’被收容人员。五年多时间里涟源收容站利用扣人索钱的手段,从1万多农民身上获取现金320万”(王海洲:《首位揭露收容遣送黑幕的郭先礼认为:有了好政策还要执行好》,新华网,2003年6月20日)。

  对于被收容者欺压的结果是,围绕着收容遣送点出现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各种手法把收容遣送的人保出来,目的是收取高额的保金,很多地痞流氓也借机勒索农民工。有的学者将某些残酷的收容总结为如下的逻辑:用暴力强制剥夺他人的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榨取钱财→用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榨到一定钱财后可以放人→残酷对待敲诈不到钱财的人(参见萧瀚《艰难跋涉中的人身自由——收容遣送制度简要评述》当代文化研究网www.cul-studies.com,2003年6月27日)。

  我们知道,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行为准则有明确的规定,强调不许打骂、虐待、敲诈、勒索被收容人员,法规本身还是要保障被收容人的权益的,但是,为什么侵害被收容者成为普遍现象呢?为什么有法规可依的收容最终演变成了对于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的残酷欺压的手段了呢?

  笔者以为,从剥夺理论的角度看,收容法在双重意义上遇到了绝对剥夺的问题。一重意义是,收容法本身就具有绝对剥夺的含义,因为根据收容法,一个人在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而仅仅因为没有携带某些证件时,就会被关押在收容所里,失去人身自由,这当然是属于绝对剥夺。第二重涵义是,在收容过程中和在收容所里,被收容人员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这种侵害是违反收容法的,但是,这在收容站居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被普遍纵容。可见,即使在未废止收容法时,绝对剥夺也是违反了法律的。

  (二)超长的劳动时间

  雇佣者压榨被雇佣者的一个基本手段就是延长劳动时间,从劳动力维护的角度看,超长的劳动时间属于绝对剥夺。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的劳工组织通过与资方的谈判,劳动时间逐步规范化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对于农民工来说,每周的劳动时间不是44小时,而是普遍超过70小时,甚至超过90小时。所以,我们看到的尖锐对立现象是,一方面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是普遍的违法行为无人过问,管理部门也熟视无睹。所以,绝对剥夺在中国的重要表现是,剥夺的行为违法,甚至严重违法,但又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行为。政府不追究,司法部门也不追究。

  根据笔者2002年在北京的调查,北京市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劳动时间平均每天10.36小时,最长有时达到24小时。2000年笔者在丰台调查时亲自看到,女性农民工已经连续缝纫24小时,因为要赶任务,一直在超时劳动。2003年初,笔者的研究生卢国显在北京调查,农民工劳动时间平均每天10.14小时,最长有时达到24小时。社会学家谭深对于珠江三角洲的研究证明,不仅是一般的工时问题,而是强制加班比较普遍,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为12.5小时,一些工厂星期六、星期日和规定假日都不休息(中国社科院“农村外出务工女性”课题组:《农民流动与性别》,中原农民出版社,2000,第17,37页)。

  从法规上看,各地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并非没有规定,例如,1994年广东东莞市颁发了《关于实行最低工资保护线的通知》,规定工厂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每月工资不得低于350元。(刘振邦:《加强外来工的管理,保障外来工的权益》,《服务与创新:外来工社会政策研讨会论文》,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印,2000,第7页)。又如,《深圳经济特特区劳务工条例》规定民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6天,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但是,超长时间的劳动比比皆是。在东莞打工的周永辉告诉记者:“两天前,他进了温塘工业区的永泽电业厂,一进厂就交了100元押金。早晨7点半开始上班,晚上加班到凌晨1点,除了中午和晚上吃饭时休息两个半小时之外,每天工作时间达15小时,就这样干,一天也才挣四块多钱。工作时别提跟同事说上几句话,就是多看看其他地方,都会遭到工头的呵斥。”(程义峰、文远竹:《农民工生存现状调查》,《中国改革农村版》2002年第2期)。1993年,深圳一家玩具厂失火,造成87个打工妹丧命火海,50多人留下终生残疾,社会学家谭深、常凯等人通过对在火灾废墟中遗留信件的分析发现,女工们每天都工作12小时,如果干8小时反而不正常了。一位女工在信中说: “现在我厂缺货,每天只能上8小时,这个月可能只有百把元钱。”(刘开明:《边缘人》,新华出版社,2003,第148-150页)。也就是说,靠每日8小时劳动是难以维持生活的。

  超长的劳动常常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加班加点没有相应的报酬司空见惯。1997年,广东省妇联权益部检查了该省14个企业,发现有53.3%的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给加班加点的民工付加班工资(黄淑美:《开展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服务与创新:外来工社会政策研讨会论文》,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印,2000,第2页),实际上是企业对民工的额外剥夺。

  超长劳动时间的绝对剥夺是违反中国劳动法的,但是,违法的绝对剥夺又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这种现象与上文分析收容问题有相似之处,在收容时,一些行为也是违反收容法的,但是违法行为没有人去追究。为什么法规禁止的绝对剥夺,却又会被普遍纵容呢?后文将进一步分析和总结。

  (三)关于拖欠工资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工资是维持劳动力生存、劳动力再生产的条件,拖欠工资使劳动力无法生存和再生产,当然是典型的绝对剥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拖欠农民工工资居然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2003年底,由于中央的干预,拖欠农民工工资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拖欠了多少呢?目前有多种说法,恐怕很难得到准确的数据。据全国总工会的数据,2004年初,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左右(齐中熙、孙玉遐:《全国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千亿元左右》,新华网,2003年11月24日)。当然,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筑施工企业最为普遍,而建筑工程欠款的数额更为巨大。根据全国建设系统工会2003年初的数据:“有的省约有55%的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据建设部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约5000亿元,主要是业主拖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地政府拖欠,另外是开发商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根据北京市的调查,全市70万农村进城施工队伍,被拖欠劳务费总额30亿元,人均被拖欠4000多元。”(马国英:《建筑业农民工状况扫描》,2003年1月16日《人民日报》)。2003年底对于北京几个大的国有施工企业的调查,总体劳务结算率仅为50%,差的单位只有30%(王文韬、葛素表:《“一票否决制”——北京清理建筑业拖欠民工工资不留死角》,新华网)。由此可见,就连全国的首善之区北京也高比例地拖欠民工工资,其他地区的拖欠恐怕就更严重了。

  其实拖欠和克扣工资的问题在笔者以往的研究中早就发现了,当时笔者用的是克扣工资的概念。笔者2002年的研究证明,被调查农民工中被老板、雇主克扣工资的,占比调查总数的24%,其中,最多的克扣45000元,平均克扣3504.31元。笔者的学生卢国显2003年初的问卷调研则证明,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占15.8%。最近,人们更多的使用拖欠的概念,根据新华社记者在北京、浙江、安徽采取偶遇方式的小样本调查,72.5%的受访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一项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调查》,新华网,2003年1月14日)。北京市统计局城调队2003年底的调查表明,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例为72.2%(北京市统计局城调队:《部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北京统计信息网,2003年11月28日)。总之,拖欠的比例是非常高的。

  进一步分析拖欠问题,就会发现,这里面有着多方面的问题。第一、常规型的工资拖欠。目前多数用工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是到年底才与农民工结算工资,或者是按工程长短来结算的。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城调队的调查,“建筑和装修企业中仅有6%的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 (北京市统计局城调队:《部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北京统计信息网,2003年11月28日)。所以实际上,拖欠是普遍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所以,合法的应该是“按月支付”,多数单位按年结算工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就是拖欠行为。所以,这里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然而是社会通行的准则。第二,长期积累的拖欠工资问题。拖欠民工工资是个长期问题,据调查,有的拖欠四五年,长的竟拖欠达十年(北京市统计局城调队:《部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北京统计信息网,2003年11月28日)。这样我们就不能不提出疑问,如此长期的拖欠和违法,被拖欠者竟能长期容忍,长期接受?第三,政府拖欠民工工资,近来的一些材料证明,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上,一些地方的政府居然是拖欠工资大户。政府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大兴土木呢?深入研究一下就会发现:“政府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往往与政府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景志强:《政府拖欠民工工资谁来追》,新华网安徽频道,2003年12月4日)。一些地方政府还以势压人,建筑企业又往往不敢得罪政府,这就造成了常年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所以,拖欠工资,绝对剥夺问题的实质是某些执法者的违法,使违法行为成为常规行为。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我国以民工为主体的工业劳动中的剥夺现象也比较突出。据深圳当代社会观察所提供的数据,把工资方面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国际比较,有两组数据都可以说明问题。第一,关于违反加班规定的统计,即违反加班报酬规定的占该国所有违反生产守则数字的百分比,中国为11%,东南亚为5.1%,拉丁美洲为9.1%,欧洲、中东、非洲地区为9.7%,南亚为6.7%,美国为5.9%。第二,违反工资福利规定的占该国所有违反生产守则的百分比,中国为21.4%,东南亚为12.9%,拉丁美洲为9.6%,欧洲、中东、非洲地区为6.8%,南亚为14.3%。美国为5.9%(深圳当代社会观察所:《具体案例》,《中国劳工研究支持网络》2003年8月号)。所以,可见,中国违反工时、工资、福利规定的比例,甚至高于东南亚、拉丁美洲、中东和非洲这些发展中国家聚集的地区。

  (四)为什么违法的绝对剥夺成为常规行为

  从以上三种绝对剥夺现象的分析可以看到,绝对剥夺都是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现有的法律,但是,又都是为人们所长期容忍的、普遍的社会现象。剥夺他人的人没有提出疑问还可以理解,被剥夺的人也没有提出疑问就很令人深思了,为什么会如此呢?当然,一种解释是被剥夺者没有意愿表达的渠道,本章第四部分在分析相对剥夺时将进一步讨论意愿表达渠道问题。另一方面,笔者在调研中通过长期接触农民工本人发现,在中央政府干预收容、民工工资等问题以前,农民工并没有对违法的绝对剥夺提出质疑。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接受了此种违法的剥夺现象。笔者认为,深层原因是中国人的身份不平等观念。中国的上层群体对于侵犯权利的意识是很强的,如果有人侵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一般会通过法律解决。不要说绝对剥夺,就连损害名誉权也要对簿公堂。对于数额巨大的经济纠纷案,律师们更是趋之若骛。反之,社会下层群体,比如农民工,他们遇到侵权纠纷,包括绝对剥夺,一般都不会诉诸法律。虽然会有少数人采用底层的逻辑,用拳头解决问题,诉诸暴力(这就是后文提到的个别冲突问题),但多数人在遇到收容、超长工时、拖欠工资问题时,都采取了忍耐的态度。他们的逻辑是,自己是农村人,是低人一等的,忍耐是唯一的出路。所以,核心是身份不平等的通行社会观念在作怪。比如,我们常常见到地方上有“警车开道”的做法,与旧时代官员出行鸣锣开道相似,没有人提出质疑,因为人们认为他们是上层人物。与此相对应,对农工违法的绝对剥夺也被人们普遍接受。所以,如果没有身份平等,也就没有法治社会可言,因为没有身份平等,就做不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然就出现法律只适合于一部分人群的现象。所以,正如托克维尔所说: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它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习惯”(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4页)。所以,只有身份平等了,执政者和被治者才会共同养成法治的习惯,身份平等是消除普遍违法现象的前提,由此可见要真正实现法治社会仍然任重而道远。

  当然,笔者再次强调一下,中国绝对剥夺状况已经开始有所改善,2003年以来,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取消了对于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诸多不合理限制,惩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这些,都使得农民工的绝对剥夺问题有所缓解。当然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做出更为实在的努力。

  引者感言:资本主义无法解决对农民工绝对剥夺的问题。作者提出的实现普遍的身份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做不到。

  温家宝总理为熊德明讨要拖欠工资的事件,显示出,中国民众的“青天大老爷思维”根深蒂固。这些都是封建的、宗法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要想真正的挣脱这些腐朽思想的束缚,杜绝作者提出的“绝对剥夺”现象,只有社会主义才有可能。

  附录:《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第二版)》作者李强

  李强(1950年5月17日—2023年12月12日),男,汉族,北京人,社会学家,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总以为清华大学已经被美国豢养的走狗教授霸占了,不意,竟然还有李强教授这样为中国人民,尤其是为最底层的农民工呐喊的教授在!

  可惜,他已经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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