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人联署《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已递交国务院法制办
【本修改意见已于2013年11月26日递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个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
修改理由: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总原则的“社会共治”,必须强调一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一方的社会监督权,以打开因缺乏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失效乃至失控的死结。因此,应恢复1995年《食品卫生法》第五条条款,〔2〕 并明确保护“消费者”一方的监督权。这也符合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权钱交易的规定。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修改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道国内外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修改理由:20世纪以来,由化工农业和大工业食品加工模式主导的食品生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已是全球化问题。尤其是一些无良跨国食品公司,常常会为了获取利润极力掩盖食品安全风险的真相。增加媒体“及时报道国内外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内容,有助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及时和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上的自我保护。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消费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并要求重新评估已有证据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已批准生产和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改理由:单靠政府相关部门的风险监测,没有广大“消费者”的协力和监督,远不足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并根据被验证为“不安全”的风险评估结果,迅速采取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召回、发布风险警示、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确保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粮食、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修改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粮食、食品、营养、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有食品研发、生产、销售机构的人员参加,以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公正。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所有成员名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及时公布所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摘要,以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消费者个人均有权依据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要求查看任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全部文本,并有权提出质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不得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任何组织和消费者个人查看任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全部文本的正当要求。
修改理由: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必须防止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否则,注定难以消除政府部门黑箱操作和官商勾结作弊的腐败行为。此前农业部拒绝公开“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名单,并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材料和验证报告全部文本的行为既荒唐,又非法。另,食品安全涉及粮食生产,鉴于转基因作物有可能影响生态环境,需要环保专家加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修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修改理由:与第一条“立法宗旨”相衔接。也符合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凡是不能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从法律上就推定为不合格产品。
在第二十八条之后增补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新情况加以修订,并及时公布。消费者对某项食品安全标准有质疑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复,仍不能消除质疑的,应通过邀请质疑者参加的听证会,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重新审查,及时做出是否修订该标准的决定,并及时公布。
增补理由:已公布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永远正确和不犯错误。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自己发现问题并进行修订外,消费者的质疑也有助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修改为:第三十条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二)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加工过程中直接接触或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容器、管道和装置可能析出、释放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修改理由: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典型实例是转基因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等食用油采用所谓“先进、科学、高出油率”却完全不考虑消费者健康的化学“浸出”工艺加工过程中使用具有神经毒性和致癌毒性的正己烷溶剂,难以在食用油产品中彻底清除有害物质残留。而至今未见任何“浸出”法加工食用油产品对动物无害的“食品毒理学”科学试验证据,以致油脂“浸出”技术自诞生以来一直受到争议。因此,《大豆油》国家标准(GB 1535—2003)正己烷残留量:一级、二级化学浸出食用油:≤10mg/kg;三级、四级化学浸出食用油:≤50mg/kg,和《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正己烷残留量:≤50mg/kg(为欧盟、加拿大相关残留限量的5 倍),均属“无科学依据的标准”,必须经严格的食品毒理学长期动物喂养试验对“浸出”工艺是否可用于食用油加工重新加以评估!〔3〕〔4〕〔5〕 其他食品加工过程中直接接触或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容器、管道和装置可能析出、释放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均应禁止。
第四十八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 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 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修改为:申请利用转基因生物等新的食品原料从事新资源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同时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验证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和安全性评估验证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任何组织和消费者个人均有权依据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要求查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上述新资源食品许可或不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和安全性评估验证报告全部文本,并有权提出质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任何组织和消费者个人查看任一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估材料和安全性评估验证报告全部文本的正当要求。
修改理由:农业部监管“转基因生物”的权限终止于“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阶段。进入“食品加工”和“销售”阶段之后的“转基因食品”等“新资源食品”即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由于转基因食品是人类从未食用过的新发明“人造食品”,且已有科学试验证明食用安全风险极大,〔6〕消费者极不放心,理应进行最严格的食用安全性评估。除申请利用者提供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估材料等,还须如已于2007年被无理废止〔7〕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8〕规定的那样,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验证报告”,并允许公众查看和质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采信的食品安全性评估材料和安全性评估验证报告,否则就难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另,“新的食品原料”与“新资源食品”是两回事,即农业部对“新的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不能代替卫计委对“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应使用包括转基因食品在内的“新资源食品”这一国际通用规范概念。此外,第四十八条涵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与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条款对调,改为第四十七条。
在上述第四十八条之后增补一条 国家对利用转基因生物等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实行许可制度。新资源食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增补理由:后文既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都分列了专门条款,就没有理由不给消费者最关切的转基因食品等“新资源食品”专列条款。否则,转基因食品就可能以“法无明载”的借口逃脱监管,引起消费者更大的疑虑。
第七十四条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修改为:……首次进口转基因生物等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修改理由:同上条。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修改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公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修改理由:“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办法属于“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把它升格为一条“制度”既不伦不类,又有规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嫌,理应规范为“信息公开制度”。既将“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等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职能归于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不可能多管闲事,“统一”公布就是废话。改成“及时”公布即可。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实属多余,没人会发布“未经授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修改为:新闻媒体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欺骗消费者,或者故意制造食品安全恐慌。
修改理由:只有新闻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才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个人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既没有核实的条件,也不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列入必须“核实”条款,等于站在官、商立场上恐吓消费者不得质疑官或商发布的虚假信息,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不符。“故意”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也不能排除政府部门或企业发布掩盖食品安全真相、欺骗消费者的虚假信息的可能性,而只针对消费者一方。此条疑似单方面保护政府和内外资企业利益,完全无视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要么取消,要么两头都打板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四)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修改为:……(四)利用转基因生物等新的食品原料从事新资源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修改理由:与第四十八条修改内容相衔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经审查并指定适用标准,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修改为:……(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经审查并指定适用标准,或者首次进口转基因生物等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修改理由:与第四十八条修改内容相衔接。没有任何理由将转基因生物等新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排除于必须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强制性规定范围之外,否则就是单方面保护外商利益,无视国内广大消费者利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故意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或者故意制造食品安全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故意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理由:同第一百零六条。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受害方绝大多数是消费者。按照严重程度,企业或政府机构故意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故意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损害企业或政府机构的利益,理应加倍严惩。因此,食品安全法决不可单方面保护企业和政府机构的利益,纵容企业或政府机构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完全无视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食品安全”之下增补两款内容:
新资源食品,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转基因食品,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修改理由:与第四十八条修改内容相衔接。
联署人(151人):
赵 华,上海,食品安全志愿者,影视编剧
顾秀林,云南,云南财经大学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教授
陈思华,深圳,食品工程高级工程师,生物学者
陈一文,北京,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专业委员会顾问
蒋高明,北京,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
吕永岩,北京,中国作协会员,著名军旅作家,生物国防专家
韩少坤,湖南,食品安全志愿者,生物医学工作者
臧汝奇,北京,原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金 微:北京,媒体工作者
王义昌,北京,“决不”食品安全工程网站负责人
胡 靖,广州,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
徐晋如,深圳,深圳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曹明华,美国,旅美学者
张瑞雪,天津,天津市河东区东盛易健食品商行负责人
林 莺(林元辉),北京,北大自由编剧
严海蓉,香港,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副教授
陈钰堆,上海,退休微生物学科技工作者
杨晓陆,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
翁立国,上海,食品安全志愿者
周本泉,广州,独立经济学家
20
(以下按拼音顺序排列)
曹 静,四川成都,居民
曹丽娜,湖北宜昌,居民
常和忠、秦皇岛、农民
陈家祥,福建泉州,理发师
陈金娣,广东清远,居民
陈浇义,广东清远,居民
陈 敏,湖北黄冈,下岗职工
陈 石,江西景德镇,居民
戴燕山,广东清远,居民
邓秋萍,广东清远,居民
10
范丽玲,广东清远,居民
方汉明,广东汕头,食品店职工
富大侠,河北承德,自由职业
富浩瀚,河北承德,中学学生
傅珊虹,无锡,个体户
葛令志,四川成都,大学教师
顾 剑,江苏省如东县,居民
郭朋军,陕西宝鸡,公民
郭 跃,辽宁鞍山,学生
何庆林,昆明,云南省昆明钢铁集团国企职工
20
何善兵;浙江天台,村民
贺治亚,湖南郴州,司机
洪广伟,长春,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长春)有限公司运行电工
胡付军,山东东营,国企员工
黄根华,深圳,网管
黄洪旭,湖南长沙,教师
黄应科,广东清远,居民
贾学亮,山西晋中,农民
赖健山,广州,自由职业
兰亚杰,河北承德,自由职业者
30
蓝颖杰,北京,大学教师
李海斌,乌鲁木齐,电信行业
李惠玲,广东清远,居民
李 力,广东清远,居民
李小芳,上海,外资企业财务
李越悦,广东清远,居民
李照云,河北来源,城区办事处职员
李志庆,无锡,个体户
刘 波,河北唐山,承包商
刘 河,北京,私人投资人
40
刘惠芳,广东清远,居民
刘吉祥,广东清远,居民
刘家强,广东清远,居民
刘锦霞,广东清远,居民
刘进华,广东清远,居民
刘进英,广东清远,居民
刘瑞芳,广东清远,居民
刘如意,广东清远,居民
刘先志,成都,《杂交变异致癌说》作者
刘肖霞,广东清远,居民
50
刘晓秋,广州,中学教师
刘新丽,广东清远,居民
刘玉民,哈尔滨,居民
刘媛芳,广东清远,居民
陆永全,广东清远,居民
罗宏彬,广西南宁,公民
骆秀琼,广东清远,居民
马 典,四川攀枝花,公务员
马晶华,黑龙江伊春,无业
麦家骏,广东清远,居民
60
麦建好,广东清远,居民
麦丽华,广东清远,居民
麦丽娟,广东清远,居民
麦明喻,广东清远,居民
麦玉萍,广东清远,居民
麦月娥,广东清远,居民
毛超华,广东清远,居民
欧阳巧梅,湖南邵阳,退休职工
潘 宁,天津南开区,机械设计工程师
潘向荣,黑龙江,企业职工
70
齐建军,甘肃平凉,国企工人
乔宇东,上海,企业法律顾问
覃 昊,湖南张家界,永定区居民
覃文书,湖南张家界,永定区居民
邱 天,广东佛山,工程师
帅 琳,江西宜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春市分行职工
孙海平,上海,工人
孙建福,苏州,居民
孙新颖,河北省唐山,私企职工
谭汝琼,广东清远,居民
80
唐 炎,杭州,西湖区退休人员
田 莉,甘肃平凉,教师
王瑷珲,广东清远,居民
王兵兵,甘肃省天水,下岗职工
王春华,无锡,惠山区装潢个体户
王 芳,湖北襄阳,企业职工
王丽萍,山东潍坊,教师
王 霞,河北涿州,中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研究院职工
王映珍,深圳,居民
吴俊君,贵州遵义,自由职业
90
吴雪松,山东寿光,学生
伍琼涛,海南海口,淘宝店主
武 静,新加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旅游业从业人员
夏 恺,北京,北京利云技术开发公司工程师
向桂平,湖南张家界,永定区居民
向依勤,湖南张家界,永定区居民
向云赞,湖南衡东县白莲镇,农民
肖爱茶,安徽亳州,医生
肖建国,湖北武汉,食品安全志愿者
肖培元,乌鲁木齐,退休职工
100
邢怀广,山东聊城 卫生工作者
邢宪英,安徽铜陵,居民
胥治安,江苏无锡,装饰公司
徐众尧,河北晋州,职员
颜 骏,海南海口,金融投资者
杨瑞奇,河南焦作,企业职工
杨晓明,江苏无锡,工程师
姚诗霖,广州,公司职员
于秀华,黑龙江黑河,居民
袁 凯,山东青岛,个体户
110
袁兰芳,广东清远,居民
袁文成,广东佛山,居民
袁伟娟,广东清远,居民
袁永昌,江西宜春,农民
章达春,江苏无锡,居民
章发凤,福州,会计
张存方,天津,居民
张 琴,江苏宿迁,居民
张文聪,安徽,农民工
张晓颖,天津,普通职员
120
张 欣,哈尔滨,居民
张 燕,贵阳,居民
赵德平,黑龙江巴彦县,自由职业者
郑小容,广州,居民
钟 磊,湖南株洲,株洲千金药业
周华平,广东龙川县,进城务工人员
周建军,广州,高级工程师
周丽丽,河南,教师
周 维,西安,学生
周雁武,长沙,高校教师,执业律师
130
周再强,湖南长沙,自由职业
131
〔注〕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t.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t.cn]
〔3〕百度百科《化学浸出法》[baike.baidu.com]
〔4〕《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含有溶剂残留己烷是神经毒素》
[blog.sina.com.cn]
〔5〕《浸出油及其蛋白粉正己烷残留致生殖毒性24项国内外证据》
[blog.sina.com.cn]
〔6〕《转基因食品损害动物健康的毒理学证据》[t.cn]
〔7〕《剖析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立法游戏》[t.cn]
〔8〕《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