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农业部强调根据农业部、国家保密局2010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二条机密级第一句规定(“泄漏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即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公布与开始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 |
这充分证实:对转基因豆油等“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不是农业部的政府部门职责范围!
各地教育部门与学校校长对学校教育实施“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工作方针承担首要责任
新中国刚一成立,毛泽东同志就针对当时学生的健康状况强调“要注意健康第一,学习第二”,并强调“全国一切学校都应如此”。
新中国刚一成立,毛泽东同志就针对当时学生的健康状况,指示时任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先生:“要注意健康第一,学习第二”,并强调“全国一切学校都应如此”。1951年1月15日他再次致信马叙伦部长:“提出健康第一,学习第二的方针,我以为是正确的。” 陈至立,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广大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 ——在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陈至立,2006年12月23日 http://edu.people.com.cn/GB/5228832.html |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年6月13日《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第一条第(5)项规定:
“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3日 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200407/2478.html |
教育部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moe.gov.cn/jyb_xxgk/gk_gbgg/moe_0/moe_8/moe_28/tnull_520.html |
教育部2008年12月1日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体艺〔2008〕12号】进一步强调: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健康素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2008年12月1日 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2643/201001/xxgk_80266.html |
2006年起,国内越来越多城市教育局“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发文件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使用转基因食用油
报道证据(2006年8月):杭州市教育局“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是否使用转基因油,如有立即停用”!
转基因油是否不宜多食?非转基因油是否一定健康?相关纷争一直没有尘埃落定。昨日,记者从业内获知一个特殊信息——杭州校园已经对转基因油说不。 据了解,今年(2006年)5月31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接杭州市教育局指示下发通知,“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是否使用转基因油,如有立即停用。” 同期,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下发《对学校食堂食用油开展检查的通知》,禁止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使用转基因油……从今年6月起,杭州市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禁止使用转基因油。 新浪网,杭州校园已叫停转基因油,2006年08月15日 http://news.sina.com.cn/c/2006-08-15/16419756917s.shtml |
报道证据(2010年6月):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规定“禁止采购以下食品: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新疆教育学院实验小学网》2010年10月14日发布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5月6日联合发布的文件《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旗帜鲜明规定: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http://www.wlmqedu.com/wlmqsedu/jyzt/zxxwsyjk/spaq/2010/41516.htm |
农业部推动让全国十几亿普通老百姓吃“转基因豆油、转基因成分食品”,《农业部机关幼儿园儿童保健》却规定关幼儿园“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
“4、安全保证:幼儿园的主副食品统一由大型超市购买送货,到货后严格执行食品验收制度索要产品合格证,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在保质期内食用。鱼肉类食品统一由为农业部机关食堂供货的优质水产品公司供货,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 农业部机关幼儿园儿童保健 http://www.nybyey.com/wsbj.asp |
2010年12月7日遭披露,全国哗然,农业部将保障孩子健康非常正确《农业部机关幼儿园儿童保健》上述网页文字迅速修改为:
4、安全保证: 幼儿园的主副食品统一由大型超市购买送货,到货后严格执行食品验收制度索要产品合格证,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在保质期内食用。 农业部机关幼儿园儿童保健 http://www.nybyey.com/wsbj.asp |
报道证据(2011年1月):教育局、安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禁止采购…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安丘教育信息网》2011年2月21日发布山东生安丘市教育局、安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月颁布的《安丘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明确规定: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安丘教育信息网,安丘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2011年2月21日 http://www.aqedu.net/KSZL/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50 |
报道证据(2011年8月)青岛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学校食堂、学生配餐公司…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植物油”
市食药局网络在线问政现场 【半岛网8月16日消息】俗话说:“民以食为天。”2011年青岛市政府年中网络在线问政中,食品、药品问题也一直是网友关注的热点。在线问政过程中,青岛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孙亚非局长就如何保证市民食品安全等问题向网友进行了报告,并且就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问题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访谈实录(节录): ……怎样防止不合格食用油流入学校食堂? [2011-08-16 17:17:23] 孙亚非:为防止不合格食用油流入学校食堂,我市自2009年开始禁止学校食堂、学生配餐公司使用散装及周转桶植物油,要求必须使用一次性包装的桶装植物油,同时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植物油。学校采购的过程中严格索证索票,票证必须相符。目前,市内七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配餐公司都使用来自正规厂家的一次性包装的桶装植物油,杜绝不合格食用油流入学校餐桌。 [2011-08-16 19:51:05] 新浪网,青岛市食药局访谈实录,2011年08月16日 http://news.sina.com.cn/o/2011-08-16/095623001246.shtml |
2011年9月26日,新浪网博客网友发表《全国教育系统严禁大中小学采购转基因食用油风暴不可阻挡》,欢呼杭州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山东省安丘市教育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陆续颁布学校食堂“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的决定,呼吁北京市教委向他们学习。
2006年8月杭州市教育局率先发文要求“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是否使用转基因油,如有立即停用”。国务院中央国家机关食品特供中心供应的食品“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2008年8月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拒绝转基因食用油与一切转基因食品。 2010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规定“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2010年12月披露农业部机关幼儿园“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 2011年2月21发布山东生安丘市教育局、安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月颁布的《安丘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 2011年8月,青岛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学校食堂、学生配餐公司…建议使用非转基因植物油”。 2011年8月深圳大运会“深圳大运会检测转基因一步到位,让海内外来宾“吃”得放心”! 北京市教委领导与大中小学校长们为何不敢效仿乌鲁木齐教委与安丘市教育局做出北京市大中小学食堂“禁止采购转基因食用油”的决定?他们缺乏作为教育管理者维护学生们、孩子们持续安全与健康的最起码责任心! 陈一文,全国教育系统严禁大中小学采购转基因食用油风暴不可阻挡, 转载自《新浪网》“陈一文顾问博客”,2011年9月26日 http://www.szhgh.com/Article/health/zjy/4787.html |
担心更多省市教育局效仿发文件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使用转基因食用油在全国形成蔓延之势,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急忙发公函给教育部办公厅,要求教育部阻止各省市教育局效仿发文件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使用转基因食用油!
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居民杨晓陆、王明红、陈一文顾问等访问教育部,向教育部官员汇报“化学浸出”转基因食用油对大中小学学生健康的严重危害,希望他们能够支持广大家长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合理诉求。 与教育部官员交换意见过程中,教育部官员强调他们没有办法,因为农业部办公厅专门就此致函教育部办公厅,要求教育部阻止各省市教育部这样的要求。 作为证据,教育部官员将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发给教育部办公厅的这封公函拿出来顺序给杨晓陆、王明红、陈一文顾问等看。这封公函没有注明是“秘密”,否则教育部官员也不会拿出来给他们看。 农业部这份公函要求教育部制止各地基层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给孩子吃转基因油的合理要求,特别批评乌鲁木齐市和山东安丘市教育局。 信息来源:北京市居民杨晓陆、王明红、陈一文顾问证词 |
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发公函给教育部办公厅的恶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1年10月10日【对《教育部规划发展司关于做好食堂工作的函》的情况反馈】“对学生食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的意见”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收到贵司10月10日发来的“关于做好食堂工作的函”。我委对函中所指“高校食堂使用转基因油”情况已在第一时间了解并密切关注。 社会贴子所列的表,是北京高校食堂联合采购中心内部统计用表,正常情况下社会人员在网上是看不到的,怀疑有人用高校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北京高校伙食联合采购中心网站获取的信息。 我委对学生食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的意见是: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允许市场销售、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学校和企业依法选择,市教委不是食品主管部门,无权禁止学校和营养餐生产企业使用转基因大豆油。 我委已召开高校食堂负责人会议,要求餐馆部门高度重视校园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等环节,在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部门支持配合下,防范“地沟油”、非法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隐患。 今后,我委将进一步依法严格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同时密切监控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信息中提出的问题,防止他人借机煽动,确保学校稳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1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对学生健康良心未眠的教育工作者举证的手机拍摄图像 |
2016年1月15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农公开[科](2016)3号】复函给沈美丽、郎玉山宣称:
“你们申请公开的‘公函’为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农办科函[2012]99号】2012年8月1日 |
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农业部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
北京市民王美丽、郎玉山原告诉称,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办公厅发“公函教育部制止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给学生吃转基因油的合理要求,特别批评乌鲁木齐市和山东省安丘市教育局。2016年1月6日,沈美丽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农业部强调根据农业部、国家保密局2010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二条机密级第一句规定(“泄漏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即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
农业部、国家保密局文件(2010-1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农业部修订了《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2010-12-1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 一、机密级 (一)泄露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泄露后会对农业科技进步、生物资源保护和对台农业合作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泄露后会对农业涉外谈判、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秘密级 (一)泄露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泄露后会对农业科技进步、生物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疫情防控和对台农业合作造成损害的; (三)泄露后会对农业涉外谈判、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三条 农业工作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照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第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11月23日农业部、国家保密局制定并公告的《农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农办发[2000]11号)同时废止。 |
【庭审纪实】(节录)
法官问被告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做出该答复的职权依据和证据是什么,被告方还是答非所问,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涉及到国家机密的不能公开。法官几次重申问的是职权依据,被告方才回答是农业部科教司和办公厅依法做出的答复。 原告方质疑:“被告方至今未能完成举证,其为何将致教育部的该公函列为国家秘密,既拿不出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对其确定密级的授权文件,也不说明该所谓秘密的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这说明被告确定所谓国家秘密的主观随意和权力的滥用,没有合法程序随意确定的国家秘密当然无法成立。” 之后被告方提交了一份《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强调根据第二条机密级第一句:“泄漏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不能公开相关信息即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 被告方表示:“给教育部的公函是由农业部办公厅审核确定为国家秘密,目前公函仍在保密期。农业部对信息公开申请有公开的义务和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文件都要公开。对于转基因信息是公开的,包括转基因的法规、安全评价等,涉及到公众广泛参与的都是公开的,都在农业部官方网站上,有转基因专栏。至于原告说到的转基因安全问题,这是有定论的,全球30多亿人都食用转基因,至今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此时法庭上有些骚动,旁听席有人说被告撒谎,“说转基因食品安全你们自己怎么不吃”。由于被告接下来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法官打断了他的发言,并维持了法庭秩序。 原告方质问:“我们国家立法的本意是让行政机关始终把国家及人民利益置于首位,而不是让其在法律法规里寻章断句为自己滥用职权寻找借口。如果是一个动机和理由正当的公函,怎么会损害社会稳定?除非它会损害公共利益,公开了才会对群众情绪造成波动。” 在原告方代理律师杨松念了条理清晰的代理词(附录2)之后,被告方由于拿不出更多证据,只是坚称其不公开答复的做法是合法的,回避了农业部机关幼儿园不吃转基因油的问题,同时强调原告列举的一些事例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并怀疑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庭审过程中被告和旁听席一不明身份的人时常偷使眼色并低声交流来确认自己不清楚的地方,法官并未作出干涉,但对杨晓陆等人对原告方的提示却提出警告。 下午将近五点庭审结束,本案未当庭宣判。法院工作人员请旁听人员离开,原告方和被告方留在法庭对庭审记录进行了确认。参与旁听的和没能进去的群众在法院门口继续讨论案情,稍后被告方农业部官员林祥明出来,面对大家的质问,只是笑呵呵说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不要搞人身攻击之类的,就匆匆打车走了。 在这次庭审中,原告方列出了诸多证据证明被告失职、滥用职权以及转基因食品不安全等问题,而被告在缺乏辩驳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一味强调其不公开答复是合法行为,转基因就是安全的。此次“民告官”案件不知何时宣判,更不知是何结果,期待法院给人民群众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 人民食物主权论坛《出庭人回顾:群众状告农业部阻碍各地学校使用非转油, 农业部坚称不公开行径合法》2016-08-18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2MDQyNg==&mid=2651885124&idx=1&sn=8a3c76bba2b26824bef690e7fa9a600c&scene=0#wechat_redirect |
原告孟振荣、沈美丽委托律师杨松2016年8月17日庭审上陈述的代理词(全文)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指派并接受原告孟振荣、沈美丽的委托,作为其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在本案中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1、被告故意隐瞒涉及巨大公共利益的信息明显不当,涉嫌玩忽职守。 被告与2011年9月28日向教育部发出公函,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此行政行为因为涉及全国中小学数亿在校学生和教师饮食安全这一巨大公共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凡:(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但被告漠视公共利益一直将此信息向社会隐瞒而拒不公开,仅此已表明其涉嫌玩忽职守。 2、被告以国家秘密为由拒不向原告公开以上信息证据不足,涉嫌滥用职权。 原告在教育部了解到被告向教育部发函一事后深感震惊。出于法律所赋予的知情权及对自身利益之担忧,为了解这一事情原委,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其致教育部公函内容。但被告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原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认为被告这一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将致教育部公函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正当理由。一份可以剥夺全国所有从小学到大学的学生和教师食品选择权的公函,如其动机和理由出于正当,本应为全国公众所知悉,而不应有任何不可告人之处。如确实因秘密无法公开,也至少应当公开秘密确定的理由。内容涉密不公开,但涉密理由应当公开,这是被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保密制度订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说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任何秘密之确定都必须符合这一宗旨,而任何不符合人民利益的理由都不构成秘密确定的合法理由。何况被告本身的天然使命就是为了维护全国人民的食品安全。因此很难设想,被告这份为了维护人民利益的致第三方的公函竟毫无理由地要对全国人民保守秘密,不可示人。这是该文件所涉及的每一位国家公民所无法理解的。 (2)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将上述公函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具体秘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而被告至今未能完成上述规定之举证,既拿不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保密局)的定密权限、密级的授权规定,亦对该所谓秘密的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不予说明。这表明了被告确定所谓国家秘密的主观随意和权力的滥用,有法不依,不依照合法程序随意行使确定国家秘密之职权。而没有合法的程序证据证明的所谓国家秘密当然无法成立。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请法庭注意,在本案中,被告对它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这表明该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擅自确定国家秘密并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显属滥用职权。 3、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由于被告所称的国家秘密没有证据支持,所谓国家秘密根本无法成立,其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四款作为其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依据就是完全错误的。立法者的本意是让行政机关始终把国家及人民利益置于首位,而不是任其在法律法规里寻章断句为自己的滥用职权寻找借口。 综上所述,被告在本案中的行政行为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因而依《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该规定如下: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将被告以上在本案中的错误情形与上述法律一一对照,结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及向法庭陈述事实,原告撤销被告2016年1月11日、15日分别给两位原告的(农公开科【2016】2、3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之诉讼请求应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二、被告必须公开其致教育部公函这一政府信息 原告的第二点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明确责令被告公开其于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而不仅仅是令其重新作出一般的行政行为。对这一请求,本律师陈述理由如下: 1、不公开以上政府信息便难以消除原告疑虑,并且会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严重损害。 有学生家长曾于2010年将被告官方网站登载的该部机关幼儿园坚决杜绝转基因食用油的信息截图并在互联网上披露。此信息一经披露便被纷纷转载,至今已是家喻户晓,世人皆知。 人们不禁要问,为何农业部官员在所有公开场合(包括部长记者招待会)都力挺转基因食品并信誓旦旦向社会保证其绝对安全,而自己的机关幼儿园食堂却严禁转基因食用油?是出于先己后人之情操?还是该食用油会对农官后代产生特殊不良反应?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表里不一,内外有别。 这一信息透露了农业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真实心态~根据他们所掌握的信息,他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内心深处一直深怀疑虑甚至恐惧,他们口口声声所称的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其实都是谎言。一个行动往往胜过一打纲领。 无需解释,这个铁一般的事实已经成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最好注脚。广大民众尽管不懂科学,尽管终日被转基因农官和所谓学者科学洗脑,但只要了解了这个简单的事实,他们就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会得出自己的结论。 更何况,与这个信息同时大量出现的是,农业部官员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庄严承诺:奥运会、亚运会、世博会、大运会、青运会等等一切有外国友人参加的盛会都不会流入一丝一毫转基因食品。为此不惜花巨额外汇购进世界上最先进转基因检测仪器。直到最近,某农官还在堂而皇之地对天起誓,称绝不让G20会议流入一粒不安全食品。被告官员在不同场合面对不同的人群的不同态度及言行形成完全自相矛盾的剧烈反差,被告公信力已经被广大民众强烈质疑。 在民间,在网上,对被告关于转基因问题的所作所为的批评和责问铺天盖地,比比皆是。而被告竟始终充耳不闻,佯做不知,至今没有对这些矛盾作出任何解释。毋庸讳言,被告在转基因问题上的种种言不由衷前后矛盾表里不一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其作为掌管13亿人餐桌的行政机关应有的良好形象。且不论法律该如何处置,他们在道德和伦理上已经产生了重大瑕疵。如本案审理结果不能令被告改正错误,公开相关信息,其必将继续延错误道路越滑越远,最终将导致被告公信力彻底崩溃,其行政职能彻底丧失,而这是原告及广大民众所不愿看到的。 2、如不公开以上政府信息,转基因危害的造成的严重后果将无人能够承担。 由于从各种渠道了解到转基因的危害,使某些地方教育局深感忧虑。出于对青少年学生的关爱,对教师的负责,在得知被告机关幼儿园禁食转基因油之后,便纷纷效仿,发文禁止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食用油。 说来这些利国利民的正义之举,始作俑者竟是被告自己,这是被告始料不及也是极不情愿的。正是被告的幼儿园事件让人们感受到了转基因的危害,并且意识到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们相信这一古训所包含的真理。既然农业部官员的后代拒吃转基因,有什么理由让那些平民百姓的孩子一定要吃?应该说,幼儿园事件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如果能推而广之,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无法保证的情况下让全国所有青少年学生都远离转基因,那将功德无量,善莫大焉。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但又处于身体发育成长的敏感期和脆弱期,教育部门有责任对其身体健康给予格外的关注和保护。因此某些地方教育局这一正义之举正是其尽责尽职的表现,一旦为公众所知便理所当然地受到社会的普遍赞扬。 国内国外的大量证据显示,转基因食品危害健康。仅我们现在所能知道的是,欧盟绝对禁止转基因。俄罗斯总统普京也于2016年7月4日签署法令在俄罗斯严禁转基因,违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并处以高至50万卢布的罚款。 美国总统奥巴马也于前不久签署转基因标识法令,令转基因最大遮羞布“实质等同”彻底终结。美国近期21地癌症患者集体起诉转基因毒贩孟山都公司草甘膦致癌。全世界每年50多个国家200多个城市抗议转基因毒贩子孟山都公司。转基因已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相信在不久之将来,我们一定会看到转基因在全世界的彻底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让国人对转基因审慎对待尤其是让青少年远离转基因应该是为政者对人民负责的基本态度。而如果一定要求青少年吃转基因,就要讲出理由是什么?自己和自己的孩子不吃而强迫他人和他人的孩子吃是出于什么动机?被告作为学校禁食转基因的始作俑者为什么一面对社会就改变初衷?为什么己所不欲还一定要强施于人?被告在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公函里究竟有什么见不得人的难言之隐? 我们相信,这些疑问只有在被告政府信息公开后才能找到答案。因此这份政府文件公开与否关系重大。它将使我们看清楚被告利用其手中的权力背着我们做了些什么事情,使我们知道究竟应怎样看待摆在我们餐桌上的食品,我们还能不能把握我们的孩子们的健康,他们还有没有未来。在被告所掌管的政府信息中,难道还有什么比这更大的公共利益? 再次强调,人民有选择权,亦有知情权。这些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此理应得到被告的尊重。仅请被告能清楚认识到这一点。因为真相是捂不住的,无论你把它设为商业秘密还是国家秘密都捂不住。任何秘密都有它解密的那一天,真相大白只是早晚。现在不公开,无非是让转基因荼毒更多的民众,贻害更多的后人,无非是让转基因灾难在将来的某一天集中爆发。而那时即使没有解密,与这一灾难有关的政府信息也将必然无密可保,水落石出。不管付出多大代价,受害人也自有办法认出肇事者,找到制造灾难的主犯和同谋。 但是审判长,即使将来有人能为转基因灾难背负骂名,有人要面对历史的审判,可这灾难造成的后果谁来承担? 我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信息。我们更希望被告能主动公开。知悉被告所谓的国家秘密并不是我们的本意。如果被告确实有难言之隐,羞于公开,但只要能主动撤销致教育部的公函,让孩子们恢复其选择食物的权利,公开之要求也可以免除。果能如此,国家民族之大幸。被告不仅挽救了下一代,也挽救了自己的名声。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松 2016.8.17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03行初55号】确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03行初55号 ...... 原告沈美丽诉称,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办公厅发“公函教育部制止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给学 生吃转基因油的合理要求,特别批评乌鲁木齐市和山东省安丘市教育局。2016年1月6日,沈美丽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办公厅 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 农业部于2016年1月15日给予答复,称原告申请公开的公函为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原告认为,被告的回复完全错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一、学校食 堂是否用转基因油等转基因食品对青少年学生及家长乃至整个社会关系重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农业部应当主动公开“公函”。二、农业部的 “公函”没有任何正当合法的保密理由,不应在国家秘密保护之列。农业部并无 转基因食品管理职能,其“公函”越权干预教育部对学校食堂的行政管理,阻挠各地教育部门维护学生健康的依法行政行为。综上,农业部2011年9月28日作出 的“公函”属于应公开的资料,不属于保密的范围。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答复 书;判令农业部向沈美丽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要 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被告农业部辩称,对于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答复依法不予公开符合法 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与条件,被告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公开的义务和职责,但并非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属于公开的范 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对需要公开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也对不得公开的事项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对于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经审查发现其 申请公开的文件确为国家秘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不予公开,并告知不 予公开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履行了答复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根据以上经过认证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1月6日,沈美丽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2016年1月15日,农业部作出被诉答复书,告知沈美丽其申请公开的“公函”为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 2016年1月22日,农业部将上述被诉答复书向沈美丽邮寄送达。沈美丽不服被诉答复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 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 三、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案中,沈美丽向农业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系农业部向教育部 发出的公函,结合农业部提供的证据以及农业部、国家保密局于2010年12月16 日联合发布的《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能够证明沈美丽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秘密。 因此,农业部认定沈美丽所提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不予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并无不当,符合《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的规定。农业部于2016年1月6 日收到沈美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被诉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沈美丽,行政程序亦无不 当。据此,农业部作出的被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巳履行了相应 的说明理由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沈美丽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美丽负担(已交纳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 胡林强 代理审判员 陈金涛 2016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