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食品添加剂行业的院士公然声称“按照我国现行标准和规定,企业不允许声称”零添加”、”无添加”,不能以此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噱头”。
笔者吓一跳,啥时间不声不响出台了这种严重损害中国食品行业的禁令?经向政府部门求证和网上查询,没这回事。院士在公然造谣!
我们都知道,在去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过《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有禁止标注“不添加”“零添加”的内容。
院士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征求意见稿,以及所有的征求意见稿,都不具有任何行政效力。院士就是在故意造谣!
假如胆敢出台食品标识禁止标注“不添加”“零添加”这种十分荒唐的禁令,是违反《宪法》、违反《立法法》、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笔者还没发现世界上哪个国家有这样的禁令。笔者确证没有这种禁令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
这种严重违法的禁令,在全世界也许独一无二的禁令,让利益集团睡着了也得笑醒了的禁令,能拿出来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本身就是中国法制的悲哀!如果说背后没有利益集团在作祟,有人信吗?
我国的添加剂审批,彻底缺失社会效果评价,这是最明显最致命的。食盐里添加亚铁氰化钾,出口日本的不添加。某主流媒体给出的解释是“日本民众不接受”。中国民众都接受?真搞笑!我国的绿色食盐里也不许添加,批准这种添加剂,是“技术上确有必要”吗?符合食品安全法吗?
现在,政府正在推行“绿色发展”,请来点实在的,先让全体中国民众吃上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准绿色食盐”。别跟我说“无害”,您去餐馆就餐,汤里有根头发,有害吗?食盐里的亚铁氰化钾就像汤里的头发,是异物,添加在食盐里,恶心全体中国消费者!
目前的现状是,增加新品种,审批快的很。想要禁用某个品种,不比登天难。
让我们来回忆当年禁用面粉增白剂的十年历程。当年的增白剂毒害消费者、坑害生产企业、困扰监管部门、损害政府形象,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公害。就是这样一种罪恶的社会公害,既能引发肿瘤,又能促进肿瘤生长的完全致癌物,整个粮食行业政企一心,加上社会各界的仁人志士,与对方缠斗整整十年,才在2011年5月1日将面粉增白剂彻底禁用。
偶氮甲酰胺,因为其致癌嫌疑,全世界不允许使用的国家有:欧盟27个成员国和2个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执行欧盟法令)、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南非。欧盟还禁止它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里使用。法国和比利时更进一步禁止其在儿童拼图和地垫中使用。
这种臭名昭著的东西,在2013 、2014年两次引起社会讨论,激起民愤。
偶氮甲酰胺,这种被我国网民称为“鞋底添加剂”的东西,至今被我国允许用在面粉里。
下面再次发表我在去年八月份针对“征求意见稿”写的文章:
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不仅弊大于利,
而且违反《宪法》、《立法法》、《食品安全法》
摘要: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违反《立法法》《食品安全法》和添加剂使用原则。将严重打击食品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将降低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给食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损害中国政府形象;两项禁令违背民意失民心,必将遭到大多数民众的反对。
修改意见:强烈要求删除《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五)(六)全部内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7月27日,就《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五)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六)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一、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是违反《立法法》的错误禁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笔者认为,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就属于“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而设立的减损法人权利的条款。与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相违背,超越了《立法法》对部门规章权限范围的界定,是直接违反《立法法》的。
《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公民在行使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食品标识中标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损害谁的自由和权利了?
我们知道,利益集团二十多年来一直哭诉,这些“不添加”“零添加”的标识,是对他们产品的污名化。恳求政府出台禁令,将这类标识定为违法。现在梦想即将成真?
这种说辞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是一种无底线的贪婪!
就在本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鼓励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按照利益集团的逻辑,这当然是对油、盐、糖的污名化了!当然,一定会有人说,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民众健康。那么,标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难道不是有利于民众健康?
为什么对同样有利于民众健康的提示语,一个要鼓励,另一个却要严禁,要彻底封杀?
食品标注“不添加”“零添加”,是商家的高质量承诺,本来是应该受到政府鼓励的!现在,政府不鼓励也就罢了,还要违背宪法,把这些宣称一棍子打死!什么叫颠倒黑白。
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剥夺了中国食品企业表达品质的正当权利,剥夺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中国食品企业立下“文字狱”:只许说有,严禁说无。违反宪法。
二、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有“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上述两项法定的添加剂使用原则,用大白话概括就是“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不多用”。宣称“零添加”“本品不含添加剂”“不含防腐剂”正是对使用原则的完美落实,要不怎么说政府应该鼓励这种标注。
征求意见稿把宣称“零添加”“本品不含添加剂”“不含防腐剂”,一律定为违法行为,对添加剂的标注划出雷区:只许说有,严禁说无。这是与《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对着干。
三、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将严重打击食品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害于消费者的健康
人们通常不注意的是,放弃某种原料,也是一种创新。
很多情况下,放弃某种原料给消费者健康带来的益处是内在的,是长期日积月累才能显出效果的,在产品的色香味形上,是体现不出来的,有时甚至是负面作用。在这种情形下,不许把这种创新告诉消费者,当然是严重打击了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所有行业都有推陈出新的进步,有些是颠覆性的,有些是缓慢的。宣称产品里未添加什么或不含什么,是一种“推陈”的举措,表明商家放弃了什么。企业是需要与消费者互动的,企业的理念是需要消费者认同的。这样食品行业才能不断进步,朝着更有利于健康、有利于营养,更安全的良好方向发展。
全面禁止“未使用什么、非转基因”的标注,禁止了商家与消费者互动的重要内容,整体上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有害于消费者的健康。
四、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将降低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给食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损害我国政府形象。
笔者证实了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都不存在这种不许宣称“不含有或者未使用某些物质”,不许宣称“非转基因”的禁令。如果今后这两项禁令落地生效,外国的食品可以标注“不含添加剂”、“非转基因”,我国食品同样的品质被禁止标注,会降低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
外国食品进入我国,“不含添加剂”“非转基因”的宣称违反我国规定,将给我国食品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想想看,来到我国的外国人士,如果在本国习惯了购买标注“非转基因”的食品,到了我国,竟然发现标注“非转基因”是违法行为!如果某外国人士习惯购买标注“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的饮料,到了我国,竟然发现标注“不含防腐剂不含色素”是违法行为!不仅如此,所有标注不含某种配料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中国中央政府全面禁止“未使用什么、非转基因”的标注!是否给敌对势力攻击抹黑我国提供了炮弹,损害我国政府形象。
我国是全球化的倡导者,在商品全球大流动的今天,出台这种众多发达国家都不存在的、也许全球独一无二的禁令,背离了《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
五、禁用“不添加”“非转基因”等标识,违背民意失民心,必将遭到绝大多数民众的反对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征求意见,别走过场。十四亿中国消费者有多少人同意出台如此禁令?有多少消费者愿意今后买食盐,再也看不到“不含抗结剂”,买饮料再没“不含防腐剂”,就认准“零添加酱油”,已经被迫改头换面面目全非了。“非转基因”成了官方禁语,北京人喜爱的白玉豆腐,原料只能写大豆,再写“非转基因”就是违法,就会被处罚。
好好统计统计,到底有多少消费者愿意中国的食品市场出现这样的灾难性场景!
全面禁止“未使用什么、非转基因”的标注,粗暴剥夺了全中国消费者直接了解食品中不含有什么、是否转基因的权利!
为什么别的国家就没这样的禁令?因为这种禁令实在是太荒唐。宣称自己的产品里不含有什么、未添加什么、非转基因,是食品行业天经地义的权利,不可剥夺!
六、修改意见
本人强烈要求:删除《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五)、(六)全部内容。
提意见者:谢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