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目前,一个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事情,丝毫没引起关注。那就是有关的国家标准修订,面粉里的“鞋底添加剂”偶氮甲酰胺、食盐里的亚铁氰化钾,仍然允许使用,坚持错误不改!
在此需要强调一个被严重忽略的基本事实:面粉、食盐等食品原料里的添加剂,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被强制食用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知情选择”!您去餐馆就餐,怎么可能知道面条里有没有“鞋底添加剂”,怎么可能知道餐食里的盐,有没有被添加亚铁氰化钾!
小麦粉与食盐是中国民众最基本的食品原料,其食用安全性十分重要,与全体中国民众都有关。从2013年至今,八年过去了,标准两次修订,“鞋底添加剂”偶氮甲酰胺、亚铁氰化钾这两种本不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东西,全体中国民众又吃了八年!利益集团是一定想让这两种东西千秋万代一直毒害中国民众的。
在党中央倡导“绿色发展”,倡导“提高民众生活质量”的今天,再放任这两种东西污染中国的食品原料,不仅违反《食品安全法》,而且是与党中央当前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我们的修改意见如下:
一、彻底禁用偶氮甲酰胺
修改建议:
删除表A.1第76页中有关“偶氮甲酰胺”的全部内容,把这种东西从食品添加剂中彻底清除出去。
理由:
1、允许偶氮甲酰胺在小麦粉中使用,彻底违背了“建立最严谨的标准”的指导原则。该原则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写入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允许一种多国禁用的可疑致癌物添加到我国民众的主食品中,无论如何也难称“最严谨”。
2、偶氮甲酰胺被多国认定为可疑致癌物,我国也有学者通过动物实验确认其致癌性,其不应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偶氮甲酰胺,因为其致癌嫌疑,全世界不允许使用的国家有:欧盟28个成员国(当时包括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南非。欧盟还禁止它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里使用。法国和比利时更进一步禁止其在儿童拼图和地垫中使用。在新加坡,若被发现在食品中使用偶氮甲酰胺,将被判以45万美元罚款和15年监禁。
3、偶氮甲酰胺在小麦粉中的使用不具有“技术必要性”,允许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多国禁止其使用,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其不具有“技术必要性”的有力证据。在2014年2月,因为近10万民众的联名反对,美国快餐巨头赛百味(Subway)当时就承诺,尽快停用偶氮甲酰胺。并且,赛百味在我国的食品,根本就没使用过这种东西。
4、小麦粉是我国民众最基本的主食品,其食用安全的重要性非一般食品可比。允许小麦粉中使用的添加剂,更应该“最严谨”。
现在全世界只有美国、加拿大、巴西允许使用这样东西。并且加拿大的限量标准是20mg/kg,只有我国限量(0.045g/kg)的不到一半。我国的标准不是“最严谨”,而是相反的“最宽松”!
5、禁用偶氮甲酰胺,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民心所向。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偶氮甲酰胺这种臭名昭著的东西,在2013 、2014年两次引起社会讨论,激起民愤。当时央视网、人民日报旗下的《民生周刊》、《中国质量报》、《法制晚报》等媒体都发表文章,呼吁尽快禁用这种东西。
二、彻底禁用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
修改建议:
删除表A.1第105页有关“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的全部内容,把这种东西从食品添加剂中彻底清除出去。
理由:
1、允许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在食盐中使用,彻底违背了“建立最严谨的标准”的指导原则。该原则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写入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食盐是我国民众最基本的食品原料,所谓“天下第一滋味”。其食用安全的重要性非一般食品可比。允许食盐中使用的添加剂,更应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
2、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在食盐中的使用不具有“技术必要性”,允许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我国的绿色食盐里不许添加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就证明了这种物质在食盐里的使用并非“技术上确有必要”。
3、标准应该与时俱进,在同类产品中,应及时淘汰毒性大的产品。
在征求意见稿里,为食盐准备了三种抗结剂。其中亚铁氰化物是毒性最大的。对照我国淘汰不可降解塑料袋的政策,亚铁氰化钾是早就应该淘汰禁用的产品。
4、禁用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是落实“促进绿色产品消费”的具体措施。
政府正在推行“绿色发展”,致力于“提高民众生活质量”。禁用亚铁氰化钾,让全体中国民众吃上不添加亚铁氰化钾的“准绿色食盐”,是落实“促进绿色产品消费”的具体措施。
5、禁用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民心所向。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为什么我国出口日本的食盐不添加亚铁氰化钾?某主流媒体给出的解释是“日本民众不接受”。中国民众同样不接受!没必要使用的亚铁氰化钾,添加在食盐里,是一种异物的存在,“无害”并不是它存在的理由。就像餐馆的汤里有根头发,无害,但恶心消费者。
三、结束语
我们看到,因为美国是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立法的宗旨是维护资本利益的。所以,民众反对使用偶氮甲酰胺,也只能找当事的具体企业来呼吁停用,而不是呼吁政府禁止使用。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食品安全事关民众健康,民众健康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我们政府管理添加剂的原则,用大白话说就是“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不多用”。对于民众的诉求,我国政府不应当推给企业自律,那样是政府的失职。
偶氮甲酰胺、亚铁氰化钾(钠)的使用,根本不具备技术必要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没有任何理由继续允许这两种东西使用!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经历过2013年修订标准时的讨论,随后不久又经历了美国近十万人抗议赛百味使用的事件,“鞋底添加剂”偶氮甲酰胺早已是臭名昭著!亚铁氰化钾(钠)也一样是臭名昭著。
我国的添加剂管理,彻底缺失社会效果评价。本次标准修订,如果再继续允许这两种东西污染我们的小麦粉和食盐,社会效果恶劣,损害政府形象,违背民意失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