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丸、鱼丸等是餐桌上常见的美食,然而,陈某却在生产制作肉丸过程中添加硼砂赚取“黑心钱”。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605元,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5月13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经抽样检测,陈某加工出售的肉丸中均含有硼砂成分。而硼砂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至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至3克。可见,“添加硼砂制售食品”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一种漠视行为。因而,陈某因添加硼砂制售食品既被“判刑”又被“终身禁业”,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近年来,在各大食品制售市场里,类似给食品添加硼砂的现象屡有发生。据了解,给食品添加硼砂的目的无非两个,一是为了掩盖食品的不新鲜或变质变味,二是为了卖相好看,提高售价。但笔者以为,无论是为了掩盖还是为了卖相,这都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消费欺诈行为。同时,这也是一种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眼下,一些无良商家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竟然不顾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视食品安全如儿戏,明知这种添加硼砂的食品是有害身体健康的,却依然“我行我素”“胆大妄为”,简直可以用“利欲熏心”来形容。
因此,笔者以为,打击类似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法律亮剑”。一方面,监管要到位。食安、工商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把监管工作纳入到常态化工作之中,做到“监管无空挡”。另一方面,执法要从严。相关执法部门要对恶意添加硼砂等有害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采取“黑名单”“高额罚单”“终身禁业”,甚至是追究刑责等方式,让无良商家付出“沉重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不敢对食品进行添加有害添加剂,以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还应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大胆地对类似“添加硼砂制售食品”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让这些无良商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无立足之地。
但愿通过这起添加硼砂制售食品“判刑+终身禁业”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商家要树立“食品安全至上”的经营理念,学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莫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视如儿戏。否则,不仅会“终身禁业”,而且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