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侯静案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就着这个案子看这个案子。其实,它就像一个多棱镜,折射了我们这个社会方方面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和行动。
这个案件究竟存在哪些方方面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刻思考呢?我认为,最大的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制定层面的问题,就是有关的医药药政法律法规,最初制定的时候,是根据西医西药的标准,参照西方的一些对于西药的研究研发生产制造,以及对假药的判断的标准,都是西医的模式,根本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医中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已经存在了至少数千年,有其自身历史发展规律的特点,这么一个历史事实。那么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后来在对中医中药管理当中出现的各种乱象。所以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侯静案平反了,也无法避免将来类似于侯静案,甚至于比这个情况更严重的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所以现在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从根本上来解决有关中医中药的法律不健全、有漏洞的问题,也就是一个要修法的问题。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全国人大的工作,因为它是国家的立法机构。那么这个修法,应该考虑两种可能的方案。一种,就是大量吸收懂中医中药的法律专家参加修法,或者直接同时吸收部分高规格中医中药专家参加修法,在原来的药政法规里面,增加关于中医中药专门的条款,将西医西药的药政法规与中医中药的药政法规条款区别开。第二个方案,就是可以考虑在修改原来的药政法规的同时,明确不纳入对中医中药的管理,另外由懂得中医中药的法律专家和中医中药专家制定一部专门的适用于中医中药的药政法规。因为西药大多数都是化学药物,很多都是有毒甚至于剧毒,没有在人体做过实验,所以它必须严格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才能确保这些新药安全。而中医中药跟西医西药相比,在这个方面完全不同。中医中药,它在临床上使用的最多的是中药的汤剂,就是开一个方子,买几包草药,回去以后,放一包药在砂锅里面加冷水浸泡,煮后服用药液。另外还有其他的一些中成药丸散膏丹及口服液,总的来讲,中药绝大部分不是化学药物,而是自然界天然产生的一些植物、动物或者矿物产品的自然物,来进行炮制加工,成为药材,所以它的毒性,相比较相对于以化学合成药物为主的西药来讲,毒性要低的多,根本不可同日而语,相提并论,更不能混为一谈。
中药对一些比较敏感的有毒性的药材,会进行严格的炮制加工,在这个过程当中将毒性减到最低。并且,在配方里面,它还通过一些解毒中药的加入来去除毒性,比方说甘草,就是效果非常好的解毒药,在很多的中医处方里面都会加入。甘草主要起什么作用呢?首先就是解毒。然后,是和百药,提高药效。
同时,中药对配伍过程当中可能产生剧烈毒性作用的问题也有很好的研究,它有一些规避的方法。比方说19畏18反,就是有些药互相之间是相反的,或者相畏的。这些药,它们同时出现在一个处方里面,第一可能失去疗效,第二可能会产生剧烈的毒性反应,所以就成为开处方不可跨越的红线和禁区。这样,也就有很有效的避免了由于配方的问题,导致强烈的毒性,对患者的生命造成危害,这是中医中药独特的比较成熟的长期积累的解毒方法。而西药的化学药物与中药的这些特点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另外,中医在开具中药处方的时候,对药物剂量的严格控制也是有效防止药物毒性危害人体的重要关键。某些药物按照现代西医化学的标准,是剧毒药品,但是中医在漫长的数千年的医学实践中发现,严格控制这些药物的剂量使用,可以趋利避害,避免其对人体产生危害,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例如砒霜,本来是一种剧毒品,但是如果严格控制其使用剂量,微量使用,就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而确保安全,的良好的临床治疗效果。而对附子等药物进行超长时间的高温熬制,以去除其毒性等等方法,也是有效消除药物毒性的重要内容。
几千年来,中医中药处方的药物品种和份量千变万化,无限组合,这也正是中医个性化治疗对症下药的独特优势所在。如果按照近现代几百年来才出现的西医西药新药审批的标准来衡量中药的科学性和合法性,要求中药的每一个处方汤剂都必须经过西医新药三期临床试验,药理毒理等等实验审批,才能成为合法的新药,否则就判定为非法假药,就像要求一个成年人必须适应一个儿童的标准,消足适履,去穿衣穿鞋戴帽,否则就鉴定为不科学,就是违法,取消其生存权,无疑是荒诞不经,滑稽可笑,极其荒唐的,这不仅不科学,简直就是愚昧痴呆反科学,是对人类文明的反动,而绝对不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综上,在中医中药以上这些特点的前提下,如果盲目地采用西医西药的药政管理法规来对付中医中药,对付中医(尤其是民间中医),第一非常不科学。第二,可以说是反科学的。因为它根本不尊重中药几千年甚至更长时间以来积累形成的这么一个实际情况,这么一个历史发展规律,造成对中医中药发展的破坏,也严重影响了患者接受到中医中药有效的及时的治疗,造成人类文明进步的倒退,是有百害无一利的。
回到案件本身,官方说是收到举报才立案,那么举报人究竟是谁?到现在为止,官方没有披露。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有很多信息,在不妨碍隐私权的前提之下,是必须公开的。同时青岛市市场监督局披露的许多信息是经不起推敲的,他们说经过了专家的论证,证明是假药。那么,究竟是哪些专家参加了论证?姓名以及个人资料在哪里?这些专家是不是具备了鉴定中药这方面的资历、资格来进行这个论证?论证的过程是什么?论证的依据是什么?论证报告在哪里?怎么能仅仅有一个当地官方宣布的一个结论,其他所有资料都没有一槌定音作为判决依据?
还有,这些专家究竟是法律专家还是医学专家?医学专家中究竟是西药的专家还是中药的专家?如果你弄一帮西餐的专家,按照西餐的标准,来给中餐的菜肴来打分鉴定得出结论,这不是很滑稽很莫名其妙吗?这有什么科学性呢?不是很荒唐吗?这里面究竟有多少中药的专家在里面?这个是必须搞清楚的,否则这个论证的结果怎么能服众呢?这个结果怎么可能正确呢?那在这个前提之下做出的法律判决怎么可能正确呢?大前提都错了结论怎么可能正确呢?因为它的逻辑基础就从根本上错了!
最后,举报人究竟是谁?究竟是一个个人,还是一个单位?举报人跟市场监督部门,跟公安,跟法院这些具体办案的官员之间,究竟有没有利益的输送?举报人跟侯静这个诊所相互之间有没有利益上的冲突?这里面是否存在同行恶性竞争,利用法律的漏洞对行政和司法部门操弄,对同行进行非法打击的可能?举报人和行政司法部门办案人员之间究竟有没有利益勾连?办案的行政和司法部门的人员有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些都是有待查清又必须查清的问题。
那么,作为现在已经引起国内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大案,上级的纪检和监察部门有没有必要及时的介入,进行监督,查清相关的问题,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新闻媒体是不是应该深入调查进行舆论监督,促进社会公正?
以上仅仅是讲的主要的几个方面的问题。总之,侯静案必须彻查,必须标本兼治。我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深度思考。这些问题,不把它们搞清楚,中医中药就面临灭绝的可能。近年来,尽管中央政府不断址出台政策,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中药的发展,甚至于中医药读物进入小学,西医院校学生增加中医药学时,但是如果不在法律的立法层面解决问题,不在具体可操作的层面,防止这些对中医中药发展极度不利的人和事的出现,那中医中药将来仍然会是步履艰难横遭打压没有前途。所以,我们要从中华民族长远繁荣发展的高度,从我们对子孙后代千秋万代负责的高度,来思考和行动,这是我们的责任和担当,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历史使命。
一石激起千重浪,我们不应该轻易的放过这个事件,而是应该举一反三,深刻反思、积极行动,社会各界上上下下形成合力,彻底扭转目前这种对中医中药发展非常不利的局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中医中药的良好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才能为中华民族千秋万代的繁荣发展,打下并且保留好一个健康保健的基础保障。
【文/程立铭,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