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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8月22日庭审全程实录(完整版)

2013-08-23 10:11:51  来源: 新华网   作者: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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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之八

  证人:当时我说好要收购这个球队,王健林就先跟市委书记怀忠民和贺昊讲这个,他们听了我们对球队未来经营的想法,他们明确给我讲要经过市长薄熙来的同意。

  辩护人:详细解释一下找被告办事更有确定性和效率的含义?

  证人:就是办事情更有把握一些。

  辩护人:也就是这个事情可办?足球队不都收购完了吗?

  证人:办这个事情的实际过程就是我现在向法庭讲的过程。

  审判长:辩护人本庭提醒提问要具体明确。

  辩护人:我现在提问很明确。请你向法庭解释你所说的确定性和办事效率指什么?

  证人:办这个事情的把握性和效率。

  辩护人:关于尼斯房子的幻灯片,你向法庭说你看过几次?

  证人:两次吧。一次在沈阳他们家里,第二次是侦查人员调查时我说看过。

  辩护人:也就是本案发案之前,你看幻灯片只看过一次?

  证人:对。

  辩护人:你能确认这一点吗?

  证人:是。

  辩护人:按照你的证言,你看幻灯片是2002年,侦查人员找你看幻灯片是2012年,事隔十年的时间,你只看过一次,你怎么能记得确定?

  证人:我在第二次看幻灯片我也讲了对这件事情的印象。

  辩护人:现在我问你,你是否看过房屋的图片?

  证人:我就是看了幻灯片和幻灯片打印出来的图片。

  辩护人:原来你在中纪委4月19日的笔录中说,你看过房屋的图片,你怎么记得?

  证人:我是经过长期仔细的回忆。

  辩护人:你陈述看幻灯片时是2002年,你怎么能知道和记起来是2002年?

  证人:因为在02年的时候,这个房子基本上成形了。

  辩护人:你对这个房子很关心?

  证人:我没有关心。谷开来告诉我房屋差不多了。

  辩护人:你们三人看幻灯片时,谷开来向被告人讲的那段话,我现在想问你,按你的理解,你对房子的理解和这个事情的理解,你是

  不是认为你了解这个房子比被告人要多?

  证人:我没有什么理解不理解,我只知道这么多,已向法庭陈述。

  辩护人:站在你的立场,你认为谷开来说的那一段是不是能让被告人清楚房子的情况?

  证人:我只是向法庭原始的来说这个情况。

  辩护人:你刚才说给薄瓜瓜买过一个电动平衡车?你是安排谁去买的?

  证人:当时薄瓜瓜和我说国外兴起了手扶的电动车,他很喜欢,我说我安排人给你买吧,他说他已订好,只要我付钱就好,我就安

  排我的司机李家忠去付的钱,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辩护人:你当时让你新加坡公司李秀凤去联系过把房子转给别人一事,这事办没办成?

  证人:第一次,在06年去法国找人未找到。

  辩护人:后来转给姜丰办成了?

  证人:姜丰是代持。

  辩护人:签代持协议了吗?

  证人:没有文字的协议。

  辩护人:如果姜丰不同意给谷开来了,怎么办?

  证人:我们之间会有一些信任的。

  辩护人:就凭你们之间的信任?

  证人:对。

  辩护人:你记得04年曾经在商务部的停车场与被告人有段谈话,这个时间是白天还是晚上?

  证人:晚饭后。

  辩护人:你当时怎么进入商务部的?

  证人:我有商务部的车辆通行证,我也没有经过秘书联系被告人。

  辩护人:但根据本案相关材料记载,侦查机关把你车证的资料调出来了,你刚才讲你和被告人的谈话是在2004年8月,但你的车证是

  05年1月才办的,04年8月份你是不可能有车证,你怎么解释?

  证人:我一直就有那个车证,至于你们怎么调查的我不知道。

  辩护人:关于报销机票的费用,你每一次为谷开来、瓜瓜报销费用,是不是每次他们都

  给你说。

  证人:最初是开来给我说,后来是他们家的勤务人员张晓军来办这件事,而且不管是瓜瓜、张晓军找,界限都不是很清楚。

  辩护人:也就是说,每次他们都会给你说,你再交待下面的人去办?

  证人:是。

  辩护人:每次买票等,都是他们三人之一来给你讲,那么反过来说,他们三人没有给你讲,你就不会办?

  证人:是。

  辩护人:其他的费用报销是不是也要通知到你?

  证人:是。

  辩护人:你是不是替开来存过一笔钱?证人:对,保存过150万美元。

  辩护人:你说你曾给开来买房出过钱,也报销过钱,那么,这150万美元是不是可以用来抵账?

  证人:这完全不是一回事。辩护人:你公司的法律顾问是谁?

  证人:有很多。

  辩护人:开来是不是法律顾问?

  证人:不是。

  辩护人:开来有没有给你提供过法律咨询?

  证人:没有。

  辩护人2:你是什么时间认识薄谷开来的?

  证人:大约在99年。

  辩护人:你是先认识薄谷开来还是薄熙来?

  证人:薄熙来在大连当市长,普通市民都知道薄熙来,但私人交往是先认识谷开来。

  辩护人:除正常工作交往外你和被告人有没有交往?

  证人:有时我会在他家里碰到他回家的时候,在他家里吃过饭。

  辩护人:你们有没有单独外出吃过饭?

  证人:没有。

  辩护人:你和被告人称得上朋友吗?

  证人:朋友概念是双方认定,从我的角度讲我很尊重、敬重薄熙来,无论什么时候。通过这么多年的交往,他对我、对瓜瓜、对事情的看法,都对我很有帮助,我内心深处不简单地把他当作朋友、市长、领导。

  辩护人:你刚才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我能从你的话听出来您对被告人的人品是认可的,你很敬重他,能不能这么讲?

  证人:我表示过了。

  辩护人:凭你主观判断,你认为他是谨慎的人还是粗率的人?

  证人:我今天只是陈述事实,不做任何评价。

  辩护人:王立军是不是通过你认识的谷开来?

  证人:是。

  辩护人:你讲一下认识的过程。

  证人:这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请你如实回答。

  审判长:辩护人说明一下你为什么问这个问题。

  辩护人:因为后面的滥用职权罪会与这个问题有关。

  公诉人:公诉人反对,因为下面的滥用职权犯罪中徐明不是证人。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人2:这个问题你能回答还是不能回答。

  证人:好,当时谷开来家里工勤人员有案子,谷开来对办案人员很不满意,我去谷开来家里时,谷开来给我说过她不满意,她问我有什么办法,我给她推荐的王立军,她让我约王立军见面,他们就认识了。

  辩护人:被告人发问时,你说从来没给他讲过你给薄谷开来、薄瓜瓜报销费用的事?

  证人:他们是一个家庭整体。没有人给我说过。

  辩护人:你刚才讲你在薄谷开来的家里看幻灯片时,被告人也回家了,你们还碰到了,谷开来当时还说了一段话,但薄熙来当时什么都没有讲?

  证人:对,他没有讲话。

 

  【庭审现场】之九

  辩护人:钱是不是你送的?

  证人:送钱是事实。

  辩护人:送钱是什么行为?

  公诉人:这应该由法律回答。

  审判长:本庭认为证人可以不回答。

  辩护人:我的当事人是个谨慎的人,面对这种事他无动于衷一笑了之,什么都不讲,这不符合常理。

  证人:我只是陈述事实。

  辩护人:你以前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属实吗?

  证人:你问的太宽泛了。

  辩护人:这个问题很具体。

  证人:所有事情以我这次出庭作证为准。

  辩护人:在2012年11月10日询问你的时候,涉及到被告人滥用职权,你讲了这样一段话:在2012年1月27日,王立军一直想通过你找薄熙来给薄谷开来讲讲,不要让她飞扬跋扈之类的事,你没有去。这时王立军给你讲:你要是说了就是为了党和民族大义办了一件大好事,如果不去就是发生一件惊天动地的爆炸事件,覆水难收,我感觉王立军很强硬。你解释一下当时王立军说这话的意思。

  证人:这是王立军给我讲的原话,我没做过分析。

  辩护人:证言中你还讲,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向薄熙来汇报完工作回到办公室,我到王立军办公室,当时马标也在,我感觉王立军很兴奋,他说给薄熙来汇报了薄谷开来的四大罪状,包括杀尼尔伍德,还说参加办尼尔伍德案的人都要辞职,这些事都是他压的,他觉得和薄熙来谈得很成功,我当时就觉得王立军心眼太坏,这不是要挟领导吗?这是你的证言吧?

  证人:是。

  辩护人:证人徐明,你说一下你现在状态是什么?

  证人:我现在在羁押状态。

  辩护人:涉嫌什么罪?

  证人:非法经营。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时,你在我中午12点回家之前,你和开来商量过没有,准备把你们的计划告诉我?

  证人:没有。

  被告人:搞这套房子的目的是什么?薄谷开来给我说了经营收入的概念没有?

  证人:我记得是这样的。

  被告人:徐明,这个房子,当时开来讲为什么目的搞这个房子?

  证人:搞这个房子时没讲这么具体,说有这个房子不错。

  被告人:讲到为瓜瓜了么?

  证人:没讲这么具体。

  被告人:我也认为不会这么具体,当时瓜瓜还是中学生。再一个,开来说你出了资,这个出资是什么概念?是白送?无条件?合伙?合伙经营?你当时怎么理解的?

  证人:就是开来买房需要钱,我白送给她。

  被告人:你说你是白送的,开来又当你面说,你当时有什么感想,对我有什么感想。

  证人:我当时没想什么。

  被告人:你给尼斯这个房子,在看幻灯片这个情节之前,我向你要过什么钱吗?要过什么东西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你单独见我谈过家里的事吗?

  证人:被告对我谈过对瓜瓜要严格要求,对我说工作二十年很累了,在未来的时间

  要多陪陪开来,我不知道这些算不算家里的事。

  被告人:沈阳看幻灯片以后,开来在事后对你是否讲过我有什么意见吗?

  证人:那件事之后很长时间没有说,2004年咱俩在商务部见面前谷开来和我说过,说瓜爹最近要找你。

  被告人:2004年那次,开来对你讲没讲我有什么担心的事吗?

  证人:没有。

  审判长:(征询审判员有无发问)。

  审判长:证人退庭,核对笔录。

  审判长:公诉人对刚才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片我走了之后,谷开来对他未转达我的任何态度。对商务部这个情节我没有任何印象,徐明的证词也未提到在那次谈话中我对瓜瓜和开来的支持,徐明谈到沈阳看幻灯片时未提到房屋大小及产权,徐明的回答已经将问题说明白了。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徐明的证言,清楚的证明了一点,就是指控他谋利的四件事,他都没有任何关于说做了这个事情要感谢、要回报等类似谋利的约定;关于费用的问题,证人徐明已向法庭讲清楚了所有的费用的结算必须给他说才能算数;关于沈阳幻灯片的问题,徐明向法庭一再陈述只看过一次,且他今天的证言和他之前的笔录相矛盾;关于停车场的谈话,根据停车场的车证,能证明证人徐明对于这次谈话可能是自己记错了,也或者是就没有发生过。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与收受徐明贿赂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的证据

  (一)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由薄谷开来、石某某、贺某、怀某某、辛某某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事实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刚才出庭作证时证实了上述内容,且与卷内证言一致,在此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其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主要证实,她向薄熙来推荐让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这个项目,让薄熙来积极促成这件事,薄熙来也常去看大连实德的足球比赛,而且还参加了大连实德夺冠的庆祝宴会,这样大大增加了实德队的名气和知名度,为该集团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体委主任辛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根据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职业俱乐部的成立必须有体委的批准手续,大连实德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最终必须要经过市长的批准同意。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委副书记怀某某的证言。上述两人证言证实,薄熙来非常重视足球,足球俱乐部的转让必须经他同意,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转让给大连实德集团是由其决定的。薄熙来作为市委书记、市长对俱乐部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万达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石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万达足球队转让是经薄熙来同意的,实德集团借收购球队由收购前一个不知名的公司在收购后因实德足球俱乐部打开了企业的知名度,从而使实德的品牌得以推广。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怀某某、贺某,都走了他们的程序,最后也是由市长点头,我认为这是个好事。

  辩护人:对徐明的证言不讲了。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1、出示大连市体委《关于调整全市足球管理体制、改进与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建议》。

  2、出示大连万达集团与大连实德集团签订的转让万达足球俱乐部股份的《合同书》、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出示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批复》。该组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大连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证据都是外围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举证之前,公诉人就刚才被告人所说的证人证言的问题结合书证的出示,作以下质证,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证明收购万达足球队是需要市长同意的,没有其他证据,而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及贺某和王某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徐明当庭的证言,说必须要经过市长的同意。在此情况下,徐明才去通过薄谷开来找的薄熙来。这一事实是已经确认的。

  被告人:我再补充一点,收购足球队绝不是肯定盈利的,这是风险和名利并存的,现在中国这么多球队,谁去收购一支球队都有风险。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该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是大连实德董事长,与我很熟悉,是谷开来的至交,是薄瓜瓜在美国留学的主要支持者。实德集团进入公众视野是从足球开始的。当时全国搞“甲A足球联赛”,大连人喜欢足球,先是万达队,后是实德队,相继在全国夺得冠军,大连人引以为荣,我也就认识了徐明,并比较赏识。在1999一2000年左右,我推动并批准了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方案,还出席了实德的庆功酒会。当时,这不仅在大连,在中国球界也是大事。以后,我又多次去看球,给他们鼓励,实德队也几次在全国甲A联赛中夺冠。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事,谷开来曾鼓励我,觉得一个城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支球队就不简单。说徐明有实力。记得此事是万达王某某先提出办球队开销大,确有压力。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一,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是在中纪委做的,和今天上午唐肖林的材料是一个背景,我说违心办的两件事,这是其中之一。这个事情涉及到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仔细看起来也是没有具体内容的。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表示原因和相关的理由和上午一致,本庭将结合上午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你可以继续发言。

  被告人:足球队的事就是这样。其他的事,刚才徐明也明确表示过他从没和我提到过

  钱。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二)为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是证人徐明、证人薄谷开来、张晓军、元某某、刘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后该项目建成的事实。(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薄谷开来2013年11月1日证言节录。主要内容:2000年,我和徐明当时在英国的时候,在一个公园上正好看到有直升飞球的项目,徐明就想让我帮他引进到大连,我就向薄熙来说了徐明想做这个项目,最后市政府就把这个项目放在了大连的星海湾广场上。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办公厅工作人员、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市长、辽宁省省长期间也给过实德集团一些关照,实德集团在星海广场设置直升飞球项目,听薄谷开来在家里说是薄家帮助徐明联系办成的。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有2份证言,主要证实大连实德董事长徐明引进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并直接给薄熙来打了报告,薄批示并要求选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规划局局长牛某某的证言,证人牛某某有2份证言,大连实德集团办公室主任元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规划局用地规划处副处长李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宋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星海湾开发管理中心主任吕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人证言证实,薄熙来对直升飞球项目先后作出批示、召开会议、亲自选址,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实德集团的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建成。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直升飞球是大连的一景,到底需要占多大的地,从我市长来说,我确实不知道能占多大的面积。

  审判长:对这组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我相信这些人,他们顶多是把程序上的事简单的讲一讲。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好的。关于徐明的证言我已经说过了,针对谷开来的证言也说了,我们认为张晓军的证言没有证明力,因为他不知道,他是听开来说,证明力是很弱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见侦查卷第48卷第14页。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庭审现场】之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2000年6月3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3、出示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的文件《定点直升飞球的规划设计条件》。

  4、出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大连市规划局《证明》,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说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由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徐某的《情况说明》。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薄熙来对定点直升飞球项目作出批示,以及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在未办理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顺利建设。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为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

  主要内容:

  谷开来在英国看到热气球,感到很有创意,就与徐明建议并商办,以后又向我推荐在大连主要广场上搞一个。不久,我同意并批准了这一项目,由实德公司在大连新建的、也是临海最漂亮的星海广场拉起一个巨大的足球形热气球,成为大连足球城和实德队生动的广告,倍受大连市民和游客的瞩目。球的下面就是大连“百年城雕”。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刚才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到的这些证据很好,恰恰还原了这件事情的本来面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同被告人,请合议庭在对本案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人:(三)为大连实德集团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双岛湾石化项目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帮助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开展的,整个项目实施的前后过程中,几乎在所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上,徐明都找过薄熙来请求帮助,薄熙来也都直接或间接的给予了帮助。(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该项目相当重视,多次召开会议推动项目进程。薄熙来在实德集团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报告上,书面批示王某某与省环保局杜某某研阅。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辽宁省环保局杜某某的证言,证人杜某某有2份证言,证实了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的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为此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对大连实德集团与台商王某某、沙特某公司合作的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非常重视,他多次在会议上,都表示双岛湾石化项目一定要加快推进建设,他还多次批示要求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薄熙来任商务部部长后,仍然非常关心支持该项目,主要表现是他多次会见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钟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投资预计426亿元,预计年收入300多亿元,税金和利润每年能达到六七十亿元。按照与沙特某公司的协议,实德集团按照投入比例(50%)可分得一半可分配利润。应该说,大连市、辽宁省包括其他各级领导对双岛湾石化项目都是很支持的。薄熙来对这个项目的推动作用更明显,他在重要问题、重要节点上的推进力度上相比其他领导而言更大。当时薄熙来与徐明之问的关系非常密切,薄熙来在很多场合对徐明相当肯定,对实德集团的工作积极支持;徐明和薄熙来的沟通非常及时,经常向他报送项目材料汇报项目进展。薄熙来在支持这个项目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他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在他担任辽宁省省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得知王某某来信后,他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亲自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得项目得以启动;二是亲自写信给王某某,并接见来访的王某,代表省政府欢迎台塑集团到大连合作项目;三是亲自向国家领导人推荐项目,递交项目材料;四是责成省里有关部门会同大连市政府编制项目工作计划,将项目纳入大连和省直部门的工作范畴;五是在项目选址遇到困难时,责成省环保部门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问题。薄熙来担任商务部部长阶段,他对项目的支持主要侧重于利用对外平台推动:一是接见、宴请沙特某公司访华的高层人员;二是在沙中混合委员会上表态支持项目;三是在国家领导人出访前建议把项目列为国事访问中的合作项目。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双岛湾石化项目前期工作大事记》、《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情况的汇报》。

  2、出示大连市档案馆提供的《薄熙来省长在听取大连市有关汇报时的传达提纲》。

  3、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省政府专题会议记录》。

  4、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实德集团2002年12月7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夏某某的请示,就其公司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石化项目建议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夏某某担任组长。薄熙来于2002年12月7日签批:“同意”,见侦查卷第54卷第10页。

  5、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薄熙来签批的文件,证实在双岛湾石化项目过程中,薄熙来对有关的工作建议及汇报材料予以签批,并提出了要求。2003年4月,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项目方案要点与工作建议》,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同志认真研究,仔细协调好”;2003年5月,在王某某关于大连双岛湾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安排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5月,实德集团《关于建议调整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汇报提纲》上,薄熙来批示“请王某某与某某同志阅研”;2003年10月21日实德集团有关该项目给薄熙来的报告,薄熙来圈阅;2003年11月25日,大连市政府《关于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一期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薄熙来分别批示“请某某、某某同志阅”。

  6、出示大连实德集团提供的《关于拟请薄部长接见某某副总裁的请示》、《关于某某副总裁来访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汇报》。

  7、出示商务部西亚非洲司的《薄熙来讲话记录》。

  8、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大连市人民政府编号为大政(2004)97号的《关于建设双岛湾石化工业项目并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一2020)>进行局部调整的请示》。

  9、出示大连市档案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实德集团关于双岛湾石化项目的相关文件,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作建议等书证。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薄熙来为大力推进双岛湾石化项目多次在会议上讲话并提出要求、批示相关文件、会见国外来宾。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徐明的请托,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谋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的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想搞大石化,正合我意,于是就大力支持。当时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长身份积极推动,还让市计委主任王某某特别注意并专门协调。我任辽宁省长后,继续关注,又指派王某某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并在2003年去大连开了项目推进会,要求尽快上报,力争纳入国家计划审批。为了这个项目,还让省环保局和大连市政府调整了大连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记得这个项目以后转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务部部长期间,似在2006年,我又协调了外交部和发改委,将该项目列入了中沙双方讨论的议题。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有,我确实非常支持和期待双岛湾项目能够做成,我当时也认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家。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人的证言都是公开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些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办理双岛湾项目的流程中有违法违规的操作。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这个项目在利国利民的同时也给实德集团带来了重大利益,这是并存的,不能只看到一个方面。第二,薄熙来刚才一再强调要求排除6月28日自书材料,公诉人上午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说明和答辩,不再重复。另一方面涉及到他认可的内容,又和今天当庭的供述是完全一致的,即6月28日关于双岛湾项目的自书是一致的,没有什么矛盾。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四)为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提供了帮助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人徐明证言,其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公诉人:第二组证据,相关书证。

  1、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2、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的请示》。

  3、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

  研究文件。

  4、出示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的《商务部公告》。

  上述书证与徐明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了大连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主要内容:批准了实德申请的原油和成品油的经营许可证,这是在我做商务部长期间。

  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你说我对徐明提供帮助,是指什么帮助?

  公诉人:徐明去找了你,你答应了给他帮忙,在法律上就是请托人对你提出了请托事项,你予以答应。

  被告人:在我记忆里没有请托和帮忙这段话。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当庭供述是实事求是的。

  公诉人:收受徐明财物的证据。

  (一)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231.86047万欧元购买法国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的证据。

  审判长,公诉人为支持本笔事实,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五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有司法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翻译骆某某等人的资质证书,证实对外文证据材料、外籍证人承担翻译任务的单位及人员具备翻译的资质。

  1.出示司法部政治部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2.出示司法部《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26日《委托书》。

  4.出示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2013年1月4日《说明》。

  5.出示王某某英语二级笔译、骆某某法语翻译副译审证书。

  审判长: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徐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了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提出在法国买房,让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资,徐明安排大连实德集团有关人员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尼斯枫丹圣乔治别墅提供323万美元的事实。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时,我带瓜瓜去英国留学,是德某某陪我们去的,并且给瓜瓜找了房子,当时住房非常困难,所以我就想在英国以外买套房子,我把这个买房的想法告诉了德某某。德某某建议说可以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房作为投资经营,还可以把房子出租获得收益,而且那里的房子还可以保值增值,还可以度假用。我同意了德某某的建议,因为德某某是建筑师,就委托德某某负责选房。后来德某某在法国尼斯和戛纳之间找到了一栋叫圣乔治的别墅,他看过后说房屋不错,并向我介绍说这套别墅买下并由他设计重新装修,增值的机会很高。后来德某某还带着我专门去了趟法国尼斯戛纳看了这套别墅,现场看完这套别墅后,我觉得挺满意的,就决定买下这套别墅了。当时我就让德某某和别墅的房东谈价格,房款总价是220多万欧元,大概合200多万美元,连同装修一共需要300多万美元。选中这座别墅之后,徐明正好来英国看我,我就跟他说了我要在法国尼斯戛纳地区买别墅的事,大约需要300多万美元。徐明当场表示由他出购房款,我同意了。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后来,我把罗素地产公司的开户行和帐号告诉了徐明,徐明就按我说的给我汇过来300多万美元到罗素地产公司帐户上了。购买别墅的资金就是从这些钱中支出的。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徐明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在中纪委调查期间有2份谈话笔录和1份亲笔证词。上述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证实薄谷开来向其提出在法国尼斯买房想法,其表示愿意提供资金,并安排公司下属人员以信用证方式通过美国美东公司将323万美元汇至薄谷开来指定账户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总裁陈某某、时任大连实德集团副董事长徐某的证言及亲笔证词。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资金部出纳徐某某的证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第一副总裁兼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某某的证言,证实按照徐明要求,通过美国某公司用信用证将322万美元转给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美国某公司董事长某某2013年2月14日出具的((关于2000年赛德隆信用证情况的说明》、授权书译文,证实徐明请我帮他一个忙,他让我们使用实德公司的即期信用证收款,我们(被)要求这一跟单信用证支付给徐明指定的一个账户。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书证。

  (1)大连实德集团下属的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关于赛德隆公司支付2677万元信用证的财务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2)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实德塑胶公司支付赛德隆公司2681万元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财物帐证。

  (3)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开具信用证业务单原文及译文,中国某银行。总行及大连分行关于3万美元信用证原文及译文。其中包括,赛德隆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美国某公司2000年11月11日的商业发票、美国某公司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购买轻钢结构厂房系统的《合同》(合同号为“AMSDZ000")、中国某银行大连分行2000年11月24日((进口付款通知书))、((进口信用证业务工作单》等银行凭证、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2000年以来在大连海关进出口情况的说明》。

  (5)公诉人出示中国某银行总行《关于大连分行信用证有关情况说明》、东方某银行出具的“关于323万美元信用证有关情况的说明”、罗素地产公司收支明细《2000年11月20至2001年3月31)原文及译文。

  审判长:公诉人出示的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了大连实德集团以签订虚假合同用跟单信用证方式向美国某公司汇款323万美元,某公司将323万美元信用证提交某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经法国某信贷上海账户、某海外债券有限公司纽约银行账户,2000年11月29日,3221041.95美元进入薄谷开来罗素地产公司的事实。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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