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是指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之间形成的一个相互印证、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实质上是对案件证据的一种总体要求。案件应形成证据链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要求。
证据链构成的三个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因此,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一)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二)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三)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言词证据,因为其证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表明单独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证据来予以印证,补强其证明力。同时该条又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表明只要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被告人的认罪,也可以定罪结案。
对薄熙来案公诉方证据的分析
分析薄熙来案的庭审记录不难发现,本案中公诉方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而被告人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反驳指控。
一方面,公诉方对所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涉嫌的受贿罪、贪污罪以及滥用职权罪都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仅有证人的当庭证言,而且还有不能出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告人薄熙来庭审前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亲笔供词,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同时控辩双方也当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共同指向薄熙来构成所指控的犯罪。另一方面,薄熙来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证据来反驳对其的指控,所提出的辩护观点只是自己对证人证言的否定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并没有证据加以支持。被告人在庭上对庭审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的否定也不影响其庭审前所作供述的真实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需要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虽然在法庭上被告人薄熙来一直进行否认,但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非常充分,既有其庭前的供述,又有证人证言以及证人的当庭质证并有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对薄熙来的犯罪行为的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已经不需要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就可以认定其犯罪行为。
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构成受贿罪为例,可以看出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薄熙来签批的相关文件,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利益的其他书证,以及徐明、唐肖林、薄谷开来的证言和被告人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均证明薄熙来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建设、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收购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申报石化项目、获取经营资格等事项上,为唐肖林、徐明谋取巨大利益。
其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直接或与家人共同收受了唐肖林、徐明给予的财物。
1.庭审证据能够证明薄熙来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有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账外资金记账凭证等书证与唐肖林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这笔贿赂款来源于唐肖林,有薄谷开来的证言和亲笔证词证实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的去向。并且还有薄熙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唐肖林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印证,互相补强,形成了证据链条,能够有力地证明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的犯罪事实。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薄熙来得知并默许其妻薄谷开来收受徐明231.86万欧元购买别墅。薄谷开来稳定的证言笔录和亲笔供词以及证人德某某、姜某的明确证言,徐明的当庭证言和亲笔供述,薄谷开来在管理控制相关公司和别墅过程中签署的多份信托声明、别墅购买合同等书证,证明薄谷开来使用徐明提供的231.86万欧元购买并实际占有法国尼斯别墅。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证言笔录以及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与徐明的证言笔录、当庭证言相互印证,明确一致地证明2008年薄熙来与他们在其家中共同观看了法国尼斯别墅的幻灯片的事实,这一事实也得到薄熙来亲笔供词的证明。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词也共同证明,在观看幻灯片的过程中薄熙来得知别墅为徐明出资购买,并予以默认。
3.有证据表明被告人薄熙来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薄熙来在为唐肖林及其公司谋取利益之后,陆续三次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证明其有受贿的故意。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夫妻身份决定了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薄熙来虽然是事后得知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购买法国尼斯别墅一事,但是在知情后对此却予以默认接受,这可以证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因为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不仅可以表现为沟通、协商等明示的方式,还可以体现为行为人依赖相互间的默契进行默认等暗示的方式。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夫妻多年,相互之间存在默契,其对薄谷开来受贿行为的默认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同薄谷开来共同受贿的故意。
以上证据不仅证明薄熙来有受贿的主观故意,而且证明薄熙来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与薄谷开来共同收受他人给予财物的客观事实,案件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薄熙来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樊崇义 赵培显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