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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给孩子出气冲进教室掌掴小学生 获刑7个月

2019-01-20 08:15:04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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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8日,胡林酒后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送儿子胡志前往下洋镇某小学上学。上学路上,胡林听到儿子说他与同班同学胡昌发生了矛盾。气急败坏下,胡林到达学校,走进一年级(三)班教室,不由分说就往胡昌(未满7周岁)的脸上打了一巴掌。

  此时正值上课前,所有学生都已坐在教室等候,胡林的行为顿时在教室引起慌乱。学校副校长黄某等人闻讯赶来,试图把胡林劝出教室。胡林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前来制止的老师、保安等人拳打脚踢,造成教学秩序的严重混乱,致使正常的教学时间延迟,直至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学校报警后到达现场。

  经事后了解,胡志和胡昌两个孩子之间根本就没有矛盾。案发后,胡林向全校师生公开道歉,被打学生的家长、学校老师、保安等人对胡林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胡林虽然承认了自己的部分错误,但并未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如实交代。

  在处理这起案件期间,公安民警发现胡林还涉嫌酒后驾车行为。经民警对胡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林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抽取送检,经鉴定,胡林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1mg/100ml。但胡林却拒不承认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谎称是为了壮胆带着酒到学校后才喝的。为了瞒天过海,胡林还串通友人曹某(另案处理)帮其到公安机关作伪证,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胡林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在教学园区随意殴打多人,其中包含未成年人,致使正常的教学时间延迟,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胡林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胡林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形,法院一审以胡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32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2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释法

  “以牙还牙”恐担刑责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暴力、欺凌事件屡见不鲜,校园安全与教育直接关乎孩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本案中,胡林作为一名成年人和家长,非但没给子女作出正确的人生引导,反而打着“以爱之名”旗号,用所谓“以牙还牙”的方式在学校大打出手,不问青红皂白就给一名未满7周岁的孩子一记耳光,不仅破坏了校园安全与秩序,还会给一个刚步入课堂的未成年人身心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胡林的上述行为明显已经构成此罪。透过该案可以看出,防止校园暴力、维护校内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社会的责任,更需要每个家庭、每位父母的共同维护与躬先表率。唯有如此,才能使孩子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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