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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标准剥夺大批孩子福利 按年龄划分盼写入未保法

2019-07-23 08:54:32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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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米以下免票、1.5米以下半票——这个被多个行业和地方使用多年的儿童票规定,或将在道路客运行业被终结。

  7月12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儿童票、免票优惠政策,明确以年龄作为主要依据、身高作为补充依据的儿童票、儿童免票划分标准。

  “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大限度地保障儿童福利,更显意义重大,也因此备受社会关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苑宁宁说,国家对儿童给予的政策照顾和福利优惠,应当以年龄而不是以身高来判断。儿童福利政策是针对整个未成年人群体的,而不是选择性地给予一定身高群体的。因此,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作出规定,把年龄作为购买儿童票的依据。

  在去年和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兽药饲料监察所副所长张莉都提交了关于按年龄划分儿童票的建议,呼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儿童票制度,明确规定按年龄划分儿童票,标准统一定为18周岁以下。

  身高标准变相剥夺大批孩子福利

  徐杰的儿子今年6岁,正在上小学一年级。趁着儿子放暑假,徐杰和妻子带他来北京玩了一周。

  “我们是从宁波坐高铁来的北京,无论是高铁票还是景区门票,都是要量身高,我儿子现在是1.35米,我们给他买的都是半价票。照他这速度,估计到10岁就超过1.5米了。按照现在的定价方式,到时候就要买成人票了。”徐杰说。

  “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行优惠政策,初衷是对儿童的一种照顾,是儿童福利理念的体现,在二三十年前,由于我国的证件制度并不是特别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以身高作为儿童票的认定方式,是一种简单有效的判断方式。”苑宁宁说。

  有关数据显示,从1992年到2012年,全国六岁的城市男性儿童平均身高增加了8.6厘米,达到1.2米,12岁儿童平均身高已超过了1.5米,14岁儿童的平均身高已达到或接近1.6米左右。而这样的身高,按照目前大部分1.2米的身高规定,都买不了儿童票。

  然而,儿童票的认定标准却并未随之改变。

  6月24日,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发布首个消费调查报告。联盟对1000多个长三角景点儿童免票规则进行了大数据收集和梳理后发现,大多数景点儿童免票以身高为标准,身高兼顾年龄的仅为6.2%,景点性质不同,规则差异度较大。

  在张莉看来,目前有很多行业、地方仍以身高作为儿童票标准,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大批孩子的福利,也窄化了儿童票政策的本意,有失公允。对此,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推行按年龄划分儿童票标准的政策。

  以年龄作为认定标准已变得可行

  在6月24日的发布会上,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倡议区域内景点推行儿童免票身高与年龄兼顾的举措,得到了上海迪士尼、江苏周庄古镇、浙江西溪湿地、杭州东方文化园、安徽黄山风景区等200多家景点企业的积极响应。

  在苑宁宁看来,这200多家景点企业对于儿童票标准的调整,也证实了一件事情——按照年龄作为儿童票认定标准是可行的。

  “我国在社会管理、身份登记、证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已经越来越规范化和信息化,以年龄作为认定标准已经变得可行,这种方式更加合理,更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儿童的优惠和福利政策。”苑宁宁说。

  张莉也指出,之前以身高作为儿童票标准,主要是因为简单直观,而查验年龄手续复杂,随着科技手段的进步,简化儿童票购买手续,快速简便查验年龄已成为现实。

  事实上,早在2009年,《贵州省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实施方案》就提到,儿童的免票标准从以前的身高“1米1或1米2”变为“14周岁以下儿童”均可免费。

  尽管一些省份或者景区对儿童票的标准作出修改,但也只是呈现出“星星之火”的态势。与之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颇有几分“燎原之势”。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持载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儿童,6至14周岁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周岁(含6周岁)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实行免费乘车(9座及以下客车除外),6周岁(含6周岁)以下、单独占用座位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儿童票的认定方面,实行了年龄为主、身高为辅的“双轨制”。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儿童未携带载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以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和1.2米至1.5米为标准,分别执行免费乘车、客票半价优待。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出台统一标准规范儿童票,实行“限龄”和“限高”的“双轨制”,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儿童票定价机制。对于身高明显低于规定的儿童实行儿童票制,对于身高较高但有证件证明实际年龄为儿童的,也依然享受应有的儿童福利,为儿童票的限制提供双向选择。

  在修改未保法时完善儿童票制度

  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广东省消委会起诉长隆集团的事件中,有个细节值得关注。

  广东省消委会曾经在2018年9月30日约谈了长隆集团,提出了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的要求。但长隆集团以法律法规不明确及国内同行业惯常做法为由,坚持以身高作为优惠标准。随后,广东省消委会决定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然而,对于儿童票的认定标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为缺少法律方面的规定,各行业或是以“行业惯例”为由继续沿用“限高”标准,或是各自制定“土办法”,种种做法让家长既感无奈又无所适从。

  苑宁宁认为,拟在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可以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儿童福利政策的制定,是针对所有未成年人,而不是选择性地给予一定身高以下的人。按照身高标准来确定儿童票,必然会损害到一部分儿童的福利。建议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在法律中增加儿童福利的内容,尤其在社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内容中对此加以明确。”苑宁宁说。

  张莉认为,应当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在其中增加儿童票制度,明确规定将儿童票标准统一定为十八周岁以下,以方便推广实施。

  张莉还建议,探索建立奖励补偿机制,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构参照执行儿童票价制度。政府建立奖励补偿机制,运营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对于执行儿童票价的市场主体,政府可以适当减免税收,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或者以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的补贴。而对违规或采取欺骗手段购票的,纳入严重失信人黑名单,制定相关处罚办法进行惩戒。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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