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委托一家贸易公司购买国家禁止进口的含铜固体废物,还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这批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处置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记者从上海市检察院三分院获悉,9月5日,上海检察三分院提起的被告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该案系上海市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
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委托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等人购买国家禁止进口的含铜固体废物。薛某遂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由宁波某贸易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再交由黄某某在上海港作为铜矿砂报关进口,并将进口铜污泥的情况告知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铜污泥处置费用为人民币105万余元。
三分院依法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四被告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检察官在庭审中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四被告共同实施了进口、购买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系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检察机关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涉案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风险、处置方式等陈述专业意见。
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华东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系主任张勇表示:本案中污泥中铜含量约为3.40%-31.45%,并含有镍、锌等其它重金属,属于“涉重金属污染物”。根据《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含铜污泥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该污泥来自境外,产地不明、生产工艺不明、成份不明、含有的污染物质没有经过检测,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其处理过程应进行全过程严格环境监管,要比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检察官认为,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进口“洋垃圾”的情况下,本案四被告却仍然利欲熏心,为了蝇头小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企图通过伪报的方式将“洋垃圾”引入国内,以牺牲环境的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
检察官诉请,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用。
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宣判,支持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用的人民币10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