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斐
近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介绍说,“《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
这一评价,毫不夸张。“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昧良心行为。”但是,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光靠道德谴责是不行的。法规有牙齿,农民工的工资才会有保障,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才能实现。令人欣慰的是,《条例》真的很给力。
一是推进了治理农民工欠薪法律制度从零散化转向集成化。我国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散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条相对原则化,现实操作比较难把握,比如工程款纠纷问题,现行条款难以对清偿主体作出有效的认定。另一方面相关主题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层级较低,也存在治标不治本或者立法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相比之下,《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阶段。
二是推进了治理农民工欠薪追讨方式从阶段性转向日常性。每年的年末岁尾,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发期,也是各级政府治理农民工欠薪的集中期。但是,根治欠缺,重在平时。农民工工资,不能“年终讨”,必须“平时清”。对此,《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并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因此,治理农民工欠薪就可以纳入到日常的法律监管中,矛盾化解在平时,年终岁尾讨薪忙现象将得以有效缓解。
三是推进了治理农民工欠薪法律模式从追惩型转向预防型。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行业管理失范,尤其是建筑行业存在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乱象,以及资金混用问题,让处在资金链最末端的农民工承受了最大的风险。对此,《条例》明确只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项目才能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从源头降低欠薪发生的可能性。此外,建设单位要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剥离出来,优先拨付到专用账户,立法的精细程度也可见一斑。
四是推进了治理农民工欠薪打击力度从弱惩罚转向强威慑。一个现实的例子是,法院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只能责令其支付工资,并且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动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这差不多只能算“罚酒三杯”。此次《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受到限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劳有所得,民生大事。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数量超过2.88亿。这些遍布在城市的建设者辛勤地挥洒汗水,无非是为了赚得一份辛苦钱,让整个家庭的生活更加幸福。这是一个简单的诉求,也是一个美好的愿望。随着《条例》即将正式施行,依法治理欠薪开启新阶段。期待各地各部门,以推动《条例》在执行层面落地来回应农民工的期待,让农民工不再忧“薪”,让农民工的生活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