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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眼下,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我们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法律手段是否充分?如何更好地依法办事、确保在法治轨道上防控疫情?《焦点访谈》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
记者:“面对当前疫情的严峻形势,如何做到依法有效防控疫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总的来看,我国在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备的。我国现在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系列专门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违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的行为。李某昌居住在深圳市光明区,1月23日,他从湖北武汉乘坐火车回到深圳。社区联防联控小组在了解到李某昌可能有涉疫经历情况后,从1月29日开始曾先后5次上门核查,但李某昌均隐瞒了涉疫经历及身体不适情况。
在深圳期间,李某昌曾经到居住地附近的南海百货购物,并多次无防护外出。目前,李某昌已被确诊患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收治。由于其瞒报涉疫经历和屡次无防护外出,李某昌的行为导致其所住小区27人被隔离观察,2名防疫工作人员被居家隔离观察。
这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其他地方,多起个人故意隐瞒病情、接触史、旅行史的案例相继曝光。
记者:“针对这些人有什么样的法律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对于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说单位或者个人违法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可以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确诊患新冠肺炎的李某昌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多个行业陷入困境,不少企业面临法律违约的风险。
记者:“近期有不少企业反映,受疫情的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那么针对这方面有没有法律规定呢?”
臧铁伟:“这一次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突发性的公共事件,以及为此,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的一些防控疫情的措施,应当说对于因此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来说,这些都是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那么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然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向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约的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帮助其减轻超3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浙江、四川、江苏等地都出台了相应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疫情防控越是紧张,越要依法。但是近日,个别村镇为了防止疫情扩散,采取了一些极端手段,一些村用挖掘机挖断村口道路,强行进行物理防御。
记者:“这些做合不合法?”
袁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要主体适格、措施适度。那么主体适格呢,也就是说这些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所谓措施适度,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的,应当首先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防疫工作仍要坚守法律的准绳。“封村”与断路,不仅无法有助于整个城市乃至全国的防治工作,更会严重影响民众的正常生活、生活物资以及重点医药物资的运输。
2月7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卫健委发出通知:不得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坚决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对擅自封闭、阻断和隔离的,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依规处罚,尽快恢复正常通行。
据介绍,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卫生健康领域立法步伐,引领和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仅在2019年就制定了《疫苗管理法》和《基本卫生医疗与健康促进法》,并修订了《药品管理法》。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注重对相关法律实施的监督。比如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七大问题,并提出了抓紧研究修订相关法律,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等建议。
研究信息表明,这一次新冠肺炎引起的疫情很可能来源于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传染到人,再造成人际传播。而目前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间,涉及到野生动物的主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还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016年,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做过一次比较系统的修订和完善。2017年1月1日起,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实施后,野生动物保护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法律实施中间也暴露出来很多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目录没有及时调整。另外,在执行中间有些地方没有严格执法,对于一些非法交易没有坚决关闭、取缔,造成了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检讨、反思,找出我们法律制度的弱项和短板,看看怎么样去修改和完善。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针对疫情中间出现的一些问题,抓紧做一个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这些问题,做一个专门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同时马上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系统的修改,建议列入今年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不仅要立法、严格执法,还需要号召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零容忍,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说‘不’的氛围,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保护野生动物,注重公共卫生安全的氛围。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为了打好疫情防控总体战,依法科学有序至关重要。抗击疫情,法治是增强“免疫力”、提高“战斗力”的一剂良方。现在,各有关方面正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