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10岁女童小燕(化名)2018年在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杨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
5月9日,澎湃新闻从小燕家属处了解到,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律师余超分析认为,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杨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改判减刑。
师丁金坤则认为,对于自首的一般都要从轻,但对于特殊情况案件,也可不从轻。本案被告人强奸伤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一审二审的法官对于是否从轻有不同看法,但减刑改判在法律的弹性范围之内。
5月9日,澎湃新闻致电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审判员,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10岁女孩被刺伤双眼施暴,窒息而亡
澎湃新闻从受害人家属处获取的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4日12时许,时年29岁的广西男子杨某遇到了外出售卖百香果的小燕,产生奸淫念头。杨某守在小燕回家路途中的一处竹丛,当小燕经过时将其抱走,并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小燕反抗过程中被杨某掐住颈部直至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附近某山岭。
小燕苏醒后企图爬出口袋,但再一次被杨某掐住颈部,杨某用刀刺伤了小燕的双眼及颈部,并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而后,杨某再次将小燕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放进一水坑中浸泡,浸泡一段时间后,杨某将小燕抛弃在一处山坡后离开现场。
判决书表明,经鉴定,小燕被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和支气管,另外,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导致小燕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18年10月6日,案发两天后,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认为有自首情节但不予从轻,二审改判
针对该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小燕的母亲陈礼言。
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之后,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改判。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原判对杨某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关于退赔32元给小燕的法定代理人陈礼言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对此判决,小燕的舅舅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将提出申诉,“坚决不服,必须判他(杨某)死刑”。
律师:自首非应当从轻情节,改判在法律弹性范围内
对于死刑改判死缓,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介绍,《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本案杨某强奸10岁未成年女童致死,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改判减刑。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中的“可以”,属于倾向性意见,即对于的自首的一般都要从轻,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对于特殊情况的案件,也可不从轻。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强奸伤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一审二审的法官对于是否从轻有不同看法,但减刑改判在法律的弹性范围之内。
此外,为何此案杨某未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丁金坤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案强奸致人死亡的情况,法条作为一罪处理。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