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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获国家赔偿332万元

2021-01-26 10:34:03  来源: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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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此前报道

  据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她的遗体在一个月后被人在男生厕所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当时尚不满16岁的张志超被认定强奸并杀害了该女生。2020年1月13日,赵志超被改判无罪。

  2020年6月1日下午,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临沂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申请国家赔偿共计788.9万元,其中包括188.9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6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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