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意义重大而深远。
5月17日下午,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条例》修订有关情况。一起看——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及下一步贯彻落实举措。
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民办教育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的指引下,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层次类型多样、结构功能完备、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加速形成。
一是规模总量稳步增加。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是类型层次日趋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政策保障更加有力。民办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修订,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上下衔接、部门协同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正在形成,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从国家到地方都构建了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民办教育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
《实施条例》修订的过程
《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实施后,教育部启动了《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此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聚焦聚力民办教育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系统设计、综合施策的修订思路。为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教育部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课题研究,邀请国内最权威的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专家团队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立法论证,调研了10余个省份、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民办教育有关专家学者,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师生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等方面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以教育部、司法部名义先后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和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了《实施条例(修订草案)》。2021年4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
《实施条例》修订的意义
《实施条例》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一是《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了民办教育相关制度,有利于实现良法善治的积极互动。
二是《实施条例》的修订,强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稳定预期、指导实践。
三是《实施条例》的修订,维护了民办学校及其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等主体利益,有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是《实施条例》的修订,破解了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修订的主要考虑
当前,我国教育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在《实施条例》修订过程中,始终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需求新期盼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着力发展更加优质、更有特色、更为包容的民办教育。
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
二是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致力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
三是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
四是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五是在动力机制上,更加依靠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下一步贯彻落实
《实施条例》的考虑
贯彻落实好《实施条例》是当前民办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下一步,教育部将多措并举,从五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全面部署。在教育部党组的领导下,坚持统筹谋划、凝聚共识、各方协同的原则,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任务要求上来,全面推动《实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地落细。
二是形成合力。有效发挥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地方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实施条例》具体落实,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调、内外并举、前后衔接的贯彻格局。
三是加强宣传。针对各界、各部门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解疑释惑,把《实施条例》的精神讲全、讲深、讲清、讲透。
四是完善措施。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要求,抓紧研究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加快地方立法进度,有效增加制度供给。
五是推广案例。及时总结推广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推出民办教育领域非营利办学、特色办学的典型案例,推动树立健康向上的行业风气。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实施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是民办教育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订,针对改革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规范和加大扶持力度并举;二是落实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着力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为地方实施分类管理留有余地。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其中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将近10600字,增加了80%以上。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可以说,修订后的条例,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非常多,需要各方面充分的学习宣传,以保证贯彻落实到位。
修改的具体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落实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新增章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支持与奖励。其中最大的调整是对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第八章法律责任。细化了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规定了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副书记、市教委副主任闵辉介绍上海贯彻落实《实施条例》考虑。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介绍民办教育行业贯彻落实《实施条例》考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标对表条例精神重点推进4方面工作
上海市将坚决严格执行《实施条例》,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质量,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是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监督、年度检查、政府督导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公开、质量评估、违规失信惩戒工作机制。继续实施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民办高校财务远程监管、选派民办学校政府督导专员等监管举措。
三是完善配套扶持政策。做强民办教育专项扶持资金,深入实施民办高校“强师工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优秀团队计划,继续实施民办学校教职工年金制度,提升民办学校教师收入水平。
四是构建多元治理体系。依托上海市民办教育管理系统,为社会公众、民办学校和行政部门提供多元服务。依托民办教育协同发展服务中心,承担改革试点的各项任务,建立民办教育协同工作机制。依托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评估认证、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将在教育部指导下充分发挥行业引领、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作用,积极推动新《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第一时间组织全行业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条例》精神与内容,以线上直播形式,由权威、专业人士对《实施条例》及相关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进行深度、系统解读。
二是从热点问题入手,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着手建立行业专项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认证和制式合同示范文本推广,藉此推动各民办学校内部合规审查和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同时通过发布“红榜”树立先进典型,发布“黑名单”清除行业和群众共同痛恨的害群之马。
三是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就新《实施条例》落地落细的具体措施和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向各级政府部门建言献策,反映行业合理诉求,促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种举措及时落实,同时团结引导广大民办学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强优质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与公办学校之间相互融合促进。
会后,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Q
《实施条例》中多次提到了职业教育,比如第九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等,可否详细介绍一下条例对于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人民日报)
刘昌亚: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更加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也是由职业教育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的。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要求,《实施条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
首先,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同时,允许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最后,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赋予民办职业学校更多自主权。
我相信,通过《实施条例》的发布以及条例的执行,会有更多社会力量进入到职业教育领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特色的各类职业教育,为我们国家培养大量的实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谢谢。
Q
《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提出了从业禁止规定,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如何保障操作?另外,条例第七条对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也提出了禁止规定,请问下一步将如何落实规范“名校办民校”的办学行为?(新京报)
王大泉:条例中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的形式。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这些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会有着重要的影响。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按照64条是可以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这样一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法律义务。
怎么落实?其实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要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这样一个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执法和执法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以及教育系统从业禁止人员的信息库,要建立好这样的信息库。同时要建立便捷的查询机制,使在一地违规违法的相关主体,在另一地可以便捷的查询到,真正使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刘昌亚: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
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谢谢。
Q
《实施条例》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这对于治理一些地方跨区域竞争招生现象,切实解决好超级中学、民办高中跨区域掐尖招生、破坏区域教育生态问题有什么意义?(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大泉:民促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其中明确民办普通高中,也就是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大体是在设区市的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这一条规定,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这样划了以后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这样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另外一个方面,这条规定考虑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所以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利。建立良好的区域生态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的问题,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
来源: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