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答复“关于对60岁以上老人医疗实行减免或全免的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05号建议的答复
胡美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60岁以上老人医疗实行减免或全免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保障合力,切实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目前,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一是基本医保公平普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二是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持续推进实施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提升最高支付限额、对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2020年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约13个百分点。三是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夯实托底保障。2020年,包括老年人在内的贫困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梯次减负后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80%,个人负担明显减轻。
医保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在筹资和待遇等政策设置上也凸显了对老年人的优惠和照顾。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方式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和倾斜。二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标准稳步提高的基础上,部分地区还对老年人在筹资上进行倾斜照顾。三是结合老年人的患病状况,各地将一些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加强老年人医疗费用保障。四是医疗救助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低保、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的基础上,还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了资助范围。此外,国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问题,减轻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目前进展顺利,取得积极成效。
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方面,国家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着力构建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其中专门提出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核心,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
关于您提出的“对60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度减免或全免”的建议,目前国家已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的照顾,考虑到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基金支撑能力还不足,医疗保障仍需坚持保基本原则,个人承担一定的医疗卫生支出责任仍有必要,而实行免费医疗则不利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实践经验表明,我国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升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质量,为实现老有所医提供可靠的服务保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