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问题对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力最大、杀伤力也最大,是最容易颠覆政权的问题,是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必须决战决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持续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高效有序地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一大批腐败分子受到法律惩处,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一、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着力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2018年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依法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8821件,生效判决56388人。其中,共对11529名腐败分子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重刑适用率达20.4%,较之前五年提升了两个百分点,充分体现了对腐败犯罪持续从严惩治的鲜明立场。严肃惩处渎职犯罪,着力清除腐败滋生土壤。2018年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依法审结渎职犯罪案件8262件,生效判决10238人,有效遏制了渎职犯罪的高发态势。
在审判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治理腐败效能。一是高质量完成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64件,判处无期徒刑13人,并对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严厉惩处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坚决惩治扶贫等民生领域腐败和人民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着力打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最后一公里”,一批中饱私囊的基层腐败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三是将反腐败斗争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公职人员腐败问题,依法从严审理了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四是坚决惩处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顾国明等一批违背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大搞权钱交易、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的腐败犯罪分子被依法定罪处罚。其中,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标志性案件,被告人弃守金融风险底线,以稀缺金融资源为筹码谋取私利,仅个人受贿金额就高达人民币17.88亿余元,2021年1月29日,赖小民被依法执行死刑。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最大的案件,也是自2008年以来首个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并执行的犯罪分子,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五是从严惩处政法领域的贪腐犯罪,依法审判了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孟宏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等一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切实维护了政法队伍的肌体健康。六是加大国有企业反腐败力度,强化企业合规管理,严厉惩处“靠企吃企”、滥用职权等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蛀虫”。2018年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对1043名被告人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予以惩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2018年至2021年6月,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8621件,生效判决9810人。当前,行贿人“围猎”党员领导干部仍是腐败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要突出重点,对以下行贿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等等。
为巩固和提升反腐败斗争成效,人民法院在审判职务犯罪案件中始终高度重视涉案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强力切断腐败资金链条。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判决追缴职务犯罪赃款赃物价值396.1亿元,并已实际追缴,尽最大可能地挽回损失,摧毁腐败犯罪的经济基础。
二、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不断织密反腐败“天网”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坚定决心。人民法院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高度,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法院共审理外逃人员回国受审案件1129件,审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90余件,追缴违法所得逾82亿元,另有土地数百亩及地上建筑物、房产数十处以及外币、国债、基金等。其中,回国受审的既有“百名红通”人员杨秀珠、李华波、许超凡、蒋谦、巴连孝等,也有影响重大的普通红通人员姚锦旗、黄海勇等,均在国内外产生了深远而良好的警示效应,促使一大批外逃分子选择了主动回国投案;同时对负隅顽抗、妄图抵抗不回的黄艳兰、彭旭峰、白静、徐进等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效挽回国家损失,并达到以追赃促追逃的效果。对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坚持“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从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案到青岛饮料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正欣违法所得没收案等,确立多项开创性的举措和审判规则,有力推动了“追逃追赃并重”目标的实现。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设立缺席审判制度,这是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大制度创新,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稳步推进。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即使不出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通过缺席审判程序仍然能够依法对其定罪量刑,明确其犯罪分子的身份,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目前,关于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专门司法解释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之中,一批缺席审判案件将陆续落地,这将向已经外逃和可能外逃的贪腐分子发出强烈信号——无论逃到天涯海角,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三、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扎实做好法法衔接工作
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中央作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随着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制定工作相继完成,当前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全国各级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把配合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结合职能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贯彻落实。特别是,自觉地把法法衔接工作放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谋划,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与监察、检察机关对接,有针对性提出对策,建立对接机制,制定对接办法,加强沟通,依法配合,加速磨合,取得显著成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信息核查、刑事案件信息通报、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等相关方面已经形成工作机制并在全国法院推开。最高人民法院并已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专门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审判配套工作中的程序问题制定了相关文件,内容包括管辖、证据、涉案财物处理等多个方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一批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实体及程序问题,着力提升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
新时代新征程对人民法院的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周强院长对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所作批示要求以及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具体部署,牢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作用,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支撑。要牢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住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要树牢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审判管理,确保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扎实开展、有序推进、稳妥进行。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作风优良的标准要求,打造一支讲操守、讲奉献、能战斗、敢担当、守纪律的尖兵强队,努力实现职务犯罪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