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某,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为帮助他人索要工程项目,在明知案件存在证据瑕疵和民刑交织问题的情况下,徇私情作出有罪判决的倾向性意见。2022年2月,张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某颖,在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没有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便在合议庭合议时作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决议。2022年4月,张某颖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警大队四级高级警长张某,违反规定,多次收受管理服务企业给予的现金和物品用于公务支出和日常办公,2022年3月,张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桂林街派出所副所长、二级警长史某,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未能及时安排办案民警履行证据保全和审批措施,办案拖沓,超过法定时限,导致执法不规范的过错发生,2022年6月,史某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某,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未履行法官调查职责,在审查核实证据不全面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致使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家属多次上访,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4月,董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原庭长张某国,在审理企业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受一方当事人请托,违规接受宴请,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元。2022年3月,张某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派出所民警孙某民,在任夏家堡派出所所长期间,借用管理服务企业钱款长达15年,直至党组织介入调查才全部归还,2022年4月,孙某民被给予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警员。
8、辽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一级主任科员尹某鹏,在任太子河分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职,对两起涉企案件压案不查,离岗不做工作交接,致使久立不结,2022年4月,尹某鹏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原审判员孟某,在审理多起涉企案件中,收受财物、接受宴请,为请托企业提供帮助,孟某还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22年4月,孟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四级调研员杜某芝,任该院技术处副主任期间,收受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提供的旅游服务和财物,2022年3月,杜某芝被给予撤职处分,其行政职级从四级调研员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11、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谢某勇,在办理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解除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帮助转移财产,2022年1月,谢某勇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鞍山市岫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二级警长张某,收受被管理企业给予的财物,将事故拼装车返还给被管理企业,导致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2022年3月,张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甘井子大队原调研员李某强,违反规定,帮助没有资格的企业承包拖车业务,占用有管理关系企业的车辆,收受企业财物,2022年3月,李某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某,在办理多起涉企案件中,为请托企业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张某还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22年4月,张某被开除党籍,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铁岭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杨某军,在办理企业执行案件时,未对被执行人公司网络查询到的财产进行处置,亦未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直接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杨某军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6、辽阳灯塔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某强,任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期间,违规办理企业执行案件,没有严格依法轮候执行,导致他案不能依法完成执行,给企业增加经营负担,破坏营商环境,2022年2月,田某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冯某,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接受与案件有关企业安排的宴请、收受企业给予的物品,2022年1月,冯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8、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赵某在办理企业执行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矛盾冲突的抵债裁定,且执行案件卷宗缺少多项文书材料,2022年1月,赵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铁岭开原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陈某,办理涉企执行案件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认定证据和开展案件执行工作,2022年2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执行三庭原庭长宋某明,在执行某企业生效判决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2年3月,宋某明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执行一庭原庭长王某,在办理某企业民间借贷案、买卖合同案件的民事审判活动中,伪造、变造有关材料,枉法裁判,2022年5月,王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级法官彭某某,滥用职权划扣企业房屋拍卖剩余款项,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及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法警王某某,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收受当事人好处,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
2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穆某,违反规定,对企业超标的查封并拖延执行,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