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
梁成运间谍案一审公开宣判
梁成运(英文名JOHN SHING-WAN LEUNG),男,1945年5月1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A80150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6816957,美国护照号码505462343。
梁成运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江苏省苏州市国家安全局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3年5月15日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梁成运犯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那么
什么行为构成间谍罪?
间谍罪怎么处罚?
构成间谍罪的三种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间谍罪是指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其中,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是学界普遍认可的间谍罪区分于他罪(如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背叛国家罪等)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呢?
参加间谍组织
为了扩大策反招募范围、逃避法律制裁,当前境外间谍组织的行事方式愈发隐蔽,以互联网作为其主要策反窃密途径,不太可能延续过去传统的“面对面”加入方式。因此,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本质上参加间谍组织并作为其成员活动,就可以认定为“参加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至于“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则适用于那些没有加入间谍组织的行为人。
当前,境外间谍以获取我国家秘密为目标,广泛活跃于各类网络平台,通过发送招聘邮件、刊登兼职广告、搭讪好友等方式,大肆策反我境内人员。其中,退伍军人、高校师生、军事发烧友以及军工企业、国防科研单位、政府机关人员等,是其重点关注的对象。
有些案件中,行为人虽然一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间谍组织、接受的是间谍任务,在其后的接触过程中才逐渐察觉,但仍铤而走险,为一己私欲危害国家安全。这种情况下,间谍罪成立。
间谍罪的刑事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间谍罪,就意味着行为人背叛了祖国和人民,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可耻行径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
犯有间谍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