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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稳定民营企业信心,亟需进一步理论创新——两场民营经济理论专家座谈会观点综述

2023-12-16 17:54:40  来源: 经济观察报   作者: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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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民营经济理论研究和创新,既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客观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需要在理论上真正有所突破,把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等根本性问题研究透、讲清、讲透,才能避免每隔几年就会出现否定民营经济,阻碍其正常发展的思潮,才能真正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为推动民营经济理论创新,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邀请部分长期关注和研究民营经济的专家学者,先后于2023年8月、9月两次召开座谈会,参与座谈会的专家包括:国务院原参事陈全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迎秋、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原常务副会长王忠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中央编译局原研究员李惠斌、《中国民商》杂志编委会主任黄文夫、《经济研究》杂志原常务副主编郑红亮、《财经》杂志高级研究员马国川、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副院长陈永杰等。

  与会专家围绕民营经济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创新突破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并提出很多颇具见地的意见建议。

  现将专家观点综述如下:

  1.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一文中指出:“理论的飞跃不是体现在词句的标新立异上,也不是体现在逻辑的自洽自证上,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回答实践问题、引领实践发展上。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理论。我们推进理论创新是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而不是坐在象牙塔内的空想,必须坚持在实践中发现真理、发展真理,用实践来实现真理、检验真理。”

  有专家表示,实践是理论之源,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56789”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

  专家们表示,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党和国家在发展民营经济的大政方针上,已经跨越了制度、政治、法律和政策障碍,但在民营经济发展理论方面缺乏根本性突破,社会上对民营经济的认知存在很多谬误并引发争论。制度上,从党的十三大到十九届四中全会,非公经济已由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变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政治上,“两个毫不动摇”“两个不可侵犯”“两个同等保护”在党的文献中多次重申,非公经济人士已从“资本家”变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成为“自己人”,许多民营企业家不仅当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还入了党,当了劳模;法律上,宪法和民法典都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强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政策上,非公(民营)经济前后“36条”、民营经济“31条”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都表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障碍也正在消除。但是社会上质疑和否定民营经济的言行仍然反复出现,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仍然不时出现对民营企业的观念歧视和实际限制,究其原因,在于支撑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特别对一些重大和关键的民营经济理论问题缺乏权威的、官方的解释与阐述。新的历史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必须要在理论上重新认识民营经济,建立起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民营经济理论体系。

  有专家指出,在民营经济理论方面,有关部门和理论界对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上讲得较多,但对民营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性等一些根本性问题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清晰的阐释。

  有专家表示,由于理论上的薄弱、观念上的模糊以及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有风吹草动就引起民营经济政策上的摇摆和舆论上的混乱,加之社会上民粹主义泛滥,对民营资本和民营企业大肆污名化,致使民营企业家心神不定、信心不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多次出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但是政策效用似乎出现了递减现象,对民营企业的提振作用远不及预期。特别是最近中央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31条”,企业和市场反映积极程度未达预期。目前,由于信心不足,民间投资积极性仍在下降,已经出现负增长态势。

  专家们表示,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都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民营经济的合法性、进步性给予了充分肯定,为民营经济理论研究和创新提供了根本指导和重要依据。根据党和国家的这些方针政策及定性定位,完全有充分的政治和理论前提条件,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研究民营经济理论,对民营经济的一些至今未解决的重大争论问题,进行新的理论探索、提出新的理论阐述,形成整套的中国民营经济理论,理直气壮地、系统完整地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敏感问题、尖锐问题做出正面的、全面的回答。

  2.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破除教条主义,历史和发展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掌握和传承马克思方法论的精髓

  有专家表示,受各种思维定势的影响,一些人在讨论民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问题时,时不时总要试图寻章摘句,从马克思那里找到答案。结果,人们不仅无法找到答案,还常常因此而长期争论不休、无法达成共识。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所经历过的历次波折和遭受过的冲击,大都与教条主义泛滥、甚至横行有关。

  专家们表示,必须要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而不能将其简单化、碎片化、庸俗化,甚至断章取义。研究当代民营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存在和发展问题,不能陷入教条主义的泥潭,不能脱离时代的背景和中国的实际,否则就会把本来很清晰、很合逻辑和客观规律的认识搞得乱作一团。

  有专家认为,马克思留给我们最宝贵的财富是分析研究和正确理解认识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法论,以及尊重客观规律、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关于这一点,恩格斯曾明确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邓小平同志也强调:“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来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它要求人们根据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不断结合变化着的实际,探索解决新问题的答案,从而也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同样,在资本主义和私有制经济发展变化问题上,马克思给出的是分析和认识其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方法,并不是取代私有制经济的具体方案。

  3.在理论上剥离私有制与剥削的关系,明确消灭剥削不等于消灭私有制

  有专家指出,把剥削与私有制看作孪生兄弟,甚至等同起来,是阻碍民营经济正常发展的重大理论障碍,要通过理论创新把二者分割开来,消灭剥削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专家们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但不是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创造,因此同样有权参与价值分配,获得与其贡献相应的份额。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党中央确定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机制和制度,为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民营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依据和充分理论基础。

  有专家提出广义价值论,认为其揭示了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价值基础。广义价值论将分工与交换作为价值决定的内生因素,充分考虑机会成本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从而将传统的价值理论作为特例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故称之为“广义价值论”。具体结论:一是在价值形成的机制上,认为供求决定论、两种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论以及恩格斯关于价值是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论三者之间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一种价值理论,都首先是一种均衡价格论”;二是从三次产业发展的历史事实出发,认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同样创造价值;三是从部门内和部门间两个方面论证了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成正比的原理,从而揭示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起的作用;四是认为价值理论是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提出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融各种分配方式为一体的统一的分配原则。

  根据广义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可以对剥削重新加以定义: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判断剥削与否的标准是报酬与贡献是否一致:如果一个人(及其所拥有的要素)的报酬低于其贡献,他就是被剥削了;如果其报酬高于其贡献,他就是剥削了别人;如果报酬与贡献一致,就是按贡献分配,其中既不存在剥削,也不存在被剥削。因此,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应再视为剥削,剥削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私有制未必产生剥削,公有制未必没有剥削。这样,消灭剥削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可以并行不悖了,保护私有财产也不再是权宜之计,而是天经地义。

  还有专家提出企业劳动产权理论,认为这可以将按劳动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统一起来。企业劳动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增量产权可以分割为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投资的利息回报(过去劳动的回报),不承担风险的投资回报,等于市场利息。二是企业的风险劳动回报,企业风险劳动具有二重性,作为投资额的风险抵押(动产或不动产),它是一种过去的劳动;作为企业主在企业运营中的“操心”,它是一种活劳动。三是企业的活劳动回报。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企业增量产权中还有第三块收入,即企业主收入,但在企业风险劳动回报和利息回报独立出来之后,就不存在传统的企业主行为,剩余的收入就应该是企业内部劳动者各按其贡献大小得到的活劳动回报(参与分割企业纯利润中超过市场利息部分)。

  4.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具有内在一致性,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

  有专家表示,要让民营企业真正吃下“定心丸”,就要在理论上真正讲清楚发展民营经济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真正讲清楚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之策。否则,民营经济“消灭论”“离场论”等错误思潮滋生泛滥的土壤就永远无法铲除,民营企业的信心也难以真正提振。

  有专家表示,中国民营经济是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中自然诞生的经济。同时,民营经济的产生又自然推进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只要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民营经济就不会、也不能“离场”。有专家认为,民营企业与市场经济之间是一种生死相依、形影相随、一体两面的天然关系,具有天赋般的正当性。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真正“内生”的,是反映市场经济好坏的“生命体征”,是市场经济生机和活力所在。而市场经济则是最适宜民营企业生长与成长的沃土,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与民营企业的生存天性具有一致性:市场经济崇尚竞争,民营企业从来不惧竞争;市场经济有风险偏好,民营企业从来与风险为伍,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中发展壮大;市场经济有法治取向,民营企业最向往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有专家指出,新中国发展、建设的实践反复证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个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生存、同荣辱、共发展的历史过程。二者不仅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而且具有客观历史必然性。这是因为,在劳动还远未成为绝大多数人“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前,在社会物质财富尚未达到“充分涌流”因而社会无法做到“各取所需”之前,特别是在普罗大众还仍然属于“庸人”“俗人”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一定仍然处于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中级阶段,个人利益是其他一切利益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就只能长期坚持和实施与个人的利益得失和福祉多寡紧密地联系的、有助于生产力持续健康高效发展的经济组织形式和社会生产方式,因此民营经济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在这样一个相当长的经济发展历史阶段,有的人更聪明、更智慧、更能抓住市场机遇从而更能在遵纪守法的框架内实现更高的经济收益,社会不仅要对其加以有效保护,而且要对其加以积极鼓励、给予大力支持,并由此进一步放大推动社会进步的内生动力、丰富壮大经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源泉。

  专家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到最终建成,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也是一个伴此共生的历史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与管理形态会逐渐高级化。因此当前我们切不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去追求更高阶段的体制制度,而是需要实事求是、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长期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及其体制机制,不断用科学的法制和法治、德治和政治、社治和民治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并由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走向中级阶段、再发展到高级阶段。在科学的、实践的理论体系的普照之下,我国人民将生活在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文明、繁荣、富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之中。

  5.客观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新变化,积极看待民营企业向社会企业转化的新趋势

  针对舆论环境中动辄对民营企业和资本进行污名化、动辄将民营企业家批判为“资本家”,将私营资本视为滋生资本主义土壤的现状,专家们表示,用马克思分析的早期资本主义所有制形态很难解释现在已经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所有制理论必须要有所创新。

  有专家指出,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过去的所有权是绝对所有权,往往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集于所有者一身,而在高度货币化金融化的今天,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是相对所有权,可以分散于不同人手中,发挥着不同作用,不同人都有基于其不同财产权利的合法利益,具有高度社会化、公众化的特征。工业革命时期、资本主义初期的个人和家族企业,跟今天的公司企业不是一个概念,例如沃尔玛,已经完全是股权公众化与社会化的公司。要与时俱进创新产权理论,平等保护不同财产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

  有专家指出,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与工业革命初期的私有制企业和资本家有着本质的不同和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很多大型民营企业正日益向社会企业转变,这些新的发展趋势值得我们研究、总结,并更新旧有的观念和认识。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一些大型民营企业正在向社会企业转变,其内在性质正在发生转变,既不是简单地姓“私”,也不是简单地就姓“公”,而是姓“社”,是社会企业。其特征:一是企业股权社会化,民营企业由个人和家族持股为主,逐步转变为由企业的管理层、员工、社会公众、社会机构共同持股;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社会化,企业管理由过去的个人和家族管理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职业经理人管理为主;三是企业经营目的的社会化,企业与股东利益必须与员工利益、社区利益、行业利益、国家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四是企业利润归属的社会化,企业上交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用于股东分红、再投资发展、员工福利,不少企业家把个人及家族分红的相当一部分用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五是企业财产传承的社会化,不少企业家从企业长远发展、财产长久安全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出发,自己退休后或百年以后只将少部分资产交予子女,企业多数资产将交给公益慈善基金长期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6.旗帜鲜明地宣示: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都是“自己人”

  尽管党中央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但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关系始终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争论一直没有平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有专家认为,实践证明,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企业的创新和奋斗精神带动了全社会的经济活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构建了我国完整的工业体系、服务体系,民营企业发展好的地方(比如浙江)国有企业也得到快速发展。有专家建议,在理论上要尽快理顺和处理好民企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坚持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

  还有专家表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具有“56789”的特征,在国民经济中多项指标占比都超过了50%,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民营经济发展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民营经济的地位看,既然我国的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从财政收入到GDP增长、从投资到创新和就业,都已经超过50%,无论是从客观现实还是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民营经济都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营企业是由人民创办、人民经营、人民所有、人民享有收益的企业,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都是人民经济,民营企业将始终伴随国家发展而发展,始终为推进人民追求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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