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来源:泗泾法庭陆望舒、姜瑞豪
一般而言
竞业限制条款对于
拥有技术秘密的公司而言
是稳定员工、保护商业竞争力
的有效手段
但这一条款的限制范围几何?
如何界定员工是否掌握
“商业秘密”?
近期,松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竞业限制的劳动纠纷案件。
小王和电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干了不到两年,小王因不满公司的工资水平和时常加班,而跳槽另一家科技公司,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部分相同。本以为开始了新生活,半年后小王却收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寄来的老东家劳动仲裁申请书,一看吓一跳,电气公司要求小王赔偿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且未完成交接手续造成的公司损失25万元,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违约金34万元,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0万元。
在小王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离职,小王及其配偶在小王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具体包括:不得直接或间接担任与电气公司经营范围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个体户的股东、合伙人、经营者或员工;不得为与电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技术、资源、信息、劳动、销售等帮助;也不得与电气公司客户以任何形式合作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违约小王应向电气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损失。而作为可能的对价,电气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按照1千元/月标准支付小王竞业限制补偿金。
基于上述事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王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万元,对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但小王对这个结果仍然很委屈,自己既不在核心岗位,也没有接触或者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核心信息,怎么就被竞业限制了呢?小王不服仲裁,起诉至松江法院,请求不支付上述5万元。
小王
庭上,小王强调自己主要从事电控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运用的都是行业领域内不具有秘密性的通用技术,并不属于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性岗位,不可能接触或者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核心技术。而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千元/月,违约金却约定50万,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X公司
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王离职后不到一个月就到竞争公司工作,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王原为某电气公司的工程师,作为技术岗位,显然有接触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较大可能,入职时也自愿与该公司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王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小王在从某电气公司处离职之后,很快入职了从营业执照看来与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此举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应当承担违约金5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已充分考虑到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等各种因素。
最终,松江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某电气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陆望舒
泗泾法庭
一级法官
姜瑞豪
泗泾法庭
法官助理
1
何为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岗位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相竞争的业务活动。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限制实现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目的是平衡劳动者生存发展权和企业知识产权。
对于工作职责、工作性质或实际工作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都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自愿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也接受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其离职后予以遵守协议。当然,劳动者在职期间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其履行忠实义务的必然要求。
2
竞业限制范围几何?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中,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范围争议比较大。过去,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只出现在医药、互联网等科技行业,现在已外溢到更多传统行业。
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劳动者实际从事岗位是否能够接触到特定技术或经营秘密为审查基础。本案中,劳动者虽抗辩为非核心人员,但其岗位是电气工程师,属于技术岗位,具有接触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便利及可能性,显然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其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合同义务,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一些求职者未注意合同相关条款或因急于入职而签订合同,离职后仍应遵守相应竞业限制约定。同时作为对劳动者自由权、生存权的补偿,企业也应当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向离职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且补偿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束缚自己的竞业限制协议。
3
劳动者如何保护
自己的权益?
1
入职时仔细阅看竞业限制协议
或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
一般这些条款由公司提供格式合同,如果劳动者觉得苛刻,可以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拒签。
2
如果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
及时根据协议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注意:除非有特别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在协议解除前,劳动者有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
3
即使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并非一定要完全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在审理中,人民法院会根据违约期限、违约行为程度及竞业限制补偿金获取与否和获取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尽量平衡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如本案中小王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1千元,却要面临50万违约金的情况。但劳动者如果违约从事了竞争性活动,除了需要承担违约金,还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
用人单位如何合理
利用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原本是设计来保护公司技术利益的有效制度,但如果被不良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成壁垒,对员工发展、劳资互信甚至公司健康发展都会很不利。在此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协议时不要“广撒网”,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等合理判断岗位性质,不应将员工纳入竞业限制范围,避免不必要的劳资冲突,促进人才自由流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