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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西中院通报“法官垂帘听审”

2024-05-14 08:39:52  来源: 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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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部分网友在网络发布、转载《二审法院“遥控”一审法官庭审中“打断”律师:“硬气点!”》一文,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核查工作,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1.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2.辩护人拍摄照片后,致使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并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经“凤凰资讯”、“新黄河”等新闻媒体转发,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3.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在此,衷心感谢媒体朋友和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作为司法机关,我院将继续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始终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同时举一反三,规范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希望社会各界不传谣、不信谣,遵守互联网秩序,一如既往支持法院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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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报道:青海有法官被指微信遥控重审,要求“硬气点!”省高院回应

  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天峻县人民法院被指遥控干预重审案件庭审引发关注。据网传内容,5月11日,天峻县人民法院公开对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重新审理。在此期间,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该案原二审审判长,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5月12日,新黄河记者从本案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处获悉,网传内容属实。事发后,本案多位辩护律师已将相关情况反映至上级法院和检察院。5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新黄河记者称,该院正在核实调查。另外,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也已介入。而据前述受访律师,今天凌晨,他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原定于今天上午的庭审已经取消,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天峻县人民法院正在请示。

  遥控审判?院长提醒审判长“不用跟他商量”

网传“遥控”照片

  网传“遥控”照片

  据此前网传内容,5月11日本案庭审期间,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的哈斯庭长和天峻县人民法院的樊姓院长,在微信群里指挥审判长怎么说话。当日休庭后,有律师发现此事并拍照取证,“十多个法警围着律师们,有法警把执法记录仪打开了,现场很混乱。”

  另据一张疑似庭审现场的照片显示,审判长的电脑屏幕中有一个包含“樊某某院长”的7人聊天群,其中名为“樊某某院长”的人称“不用跟他商量”,名为“哈斯庭长”的人则说“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此外,该微信中还存在“天峻法院微信群”等其他多个聊天群。而据天峻县人民法院官网,上述聊天群中所提樊姓院长,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同名;此外,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文章中,也曾提到“刑事审判庭庭长哈斯某某”。

  12日晚,新黄河记者从该案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处获悉,网传内容及照片属实。这名律师表示,当日该案开庭约一小时后,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随即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离开法庭。之后,律师们无意间发现,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和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之后,律师们当即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律师报警。警察处警并依法扣押、封存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目前,律师已将前述情况反映至青海省检察院和青海省高院。

  辩护律师:原计划13日庭审已取消

  “我们向天峻县法院提交了本案应由海西州以外法院管辖的书面意见。”前述律师表示,提交的书面意见一度并未得到支持,仍被要求于13日继续在天峻县人民法院进行庭审。而据这位律师最新收到的消息,原定于13日上午的庭审已经取消,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天峻县人民法院正在请示。

最新通知13日庭审已取消

  最新通知13日庭审已取消

  13日,新黄河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该院正在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后续会进一步回复,“我们今天早上一早就到岗,正在核实。”此外,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一工作人员表示,该院也已收到律师反映的情况,并已介入。

  据悉,这起寻衅滋事案案发于2020年11月。2021年11月,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某等12人构成寻衅滋事罪。2023年2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者注意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第29条至第31条之规定,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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