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王桂静
前不久,吉林省桦甸市男子小帅与妻子小美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小帅持刀闯入小美家中,反被大舅哥大力用刀反杀。
在这起案件中,小美、大力等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案发后,当地公安邀请检察机关等对此案进行研判,最终认定小美、大力等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持刀闯入后被反杀
小帅与小美均是“80后”,是桦甸市农民,两人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帅经常在外打工,小美则在家里照顾上学的儿子。两人的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小美因此隔三岔五回娘家。时间一长,小帅便怀疑小美外面有人,二人矛盾不断升级。
2023年8月,小美向小帅提出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申请手续。随后,小美把孩子留在爷爷家,自己回到娘家。
在离婚冷静期内,小帅来到小美母亲家,就离婚话题与小美又发生争执。“你婚内出轨,必须给我个说法。”小帅指责小美婚内出轨,小美则予以否认。
“你敢不敢让大家看看你的手机?”小帅说。
“看就看!有什么了不起的!”小美也不甘示弱。
结果小帅在手机聊天记录里发现了小美与其他男性的暧昧信息。
“给你三个选择,一是拿出5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二是你喝农药自行了断;三是我杀死你们全家……”气愤至极的小帅当场说道。
面对当时紧张的事态,大舅哥大力一再劝解、说和,最终答应给小帅50万元的“赔偿”。
小美娘家并不富裕。当晚,小美家人打电话与小帅沟通:“看看能不能先少给点?之后再分期给付?”
“不行,如果不给我钱,要么小美自杀,要么我就杀死你们全家。”小帅几乎丧失了理智。
挂断电话后,小美很害怕,不时地通过手机查看自己家里的监控——看见小帅将一把自制长把刀放进车后备厢,还往兜里揣了一把小刀,之后就驾车出门了。
见到这个情景,小美吓坏了,赶快把情况告诉了母亲和哥哥大力。大力怕小帅真的带凶器来伤害家人,便给母亲、小美各塞了一把菜刀,自己也将一把杀猪刀藏在门后。
当天23时许,小帅手持刀具闯进小美娘家,不由分说,举刀就向坐在门后的大力头部劈砍过去,大力向前躲闪,刀把打在了大力的肩部,小美及其母亲见状与小帅厮打在一起。
情急之下,大力从门后拿出杀猪刀照着小帅的腹部猛地连刺几刀,随后发现小帅身体靠在墙角处一动不动了。小美、大力及其母亲三人从惊魂未定中清醒过来,大力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很快将小美、大力及其母亲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过立案侦查,警方对小美母子三人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抑或防卫过当进行了充分研判,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邀请检察机关开展提前介入工作。
办案检察官反复查看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梳理涉案证据、了解案件前因后果,又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反复沟通探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认定小美母子三人构成正当防卫,对小帅的死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随即撤销了案件,并解除了小美和小美母亲、大力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小帅的家属对此案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小美哥哥大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是向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侦查活动监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力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受理后,调取涉案卷宗,同时查阅涉案证据材料,及关键性证据现场监控录像,经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一致认为大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完全正确。”承办检察官说,通过释法说理,小帅家属最终认可了检察机关出具的意见。
符合特殊防卫条件
承办检察官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相较于一般防卫,它不苛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完全对等。判断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时,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量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精准把握防卫的条件,作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认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小帅手持自制砍刀进入小美家后,无任何言语交流,直接朝着蹲坐在门后的大力的头部劈砍去,大力俯身躲过去左肩部被砍,母子三人上前与小帅厮打,大力捡起事前准备好的杀猪刀捅向小帅,致使小帅死亡。此时,要求母子三人在面对小帅进屋就突然砍人的状态下保持高度冷静,继续与小帅协商,实属强人所难,虽造成小帅死亡,但大力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