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自上世纪50年代确定后,70多年来首次进行调整。
退休是事关每个人及其背后家庭的重要民生问题,也是关系到国家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上世纪50年代根据当时的人均预期寿命、劳动条件、用工方式等确定的,而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2岁增长到现在的78.6岁,我国劳动力人均受教育程度日益提高,高素质劳动力规模持续扩大,劳动力进入劳动市场的时间不断推迟……这些新变化都需要通过改革法定退休年龄来加以适应。
与时俱进地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调整,健全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有利于提升我国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增加全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常态的必然选择,事关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制定出台《决定》《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进行了多次专题论证和反复讨论修改,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贯穿全过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决定》明确了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强调“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这样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可以尽量降低退休政策调整对社会和有关人员所带来的影响,这是许多国家在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办法》体现了自愿和弹性原则,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刚性节点,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自由选择空间。自愿原则尊重了个人劳动能力、劳动状况及意愿,充分考虑到了个体差异和多元化需求;弹性原则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换言之,无论是想早一点退休以便含饴弄孙、尽享天伦之乐,还是老骥伏枥、愿意继续发光发热,都可以有适合自己的退休安排。此外,对于灵活就业群体与新业态从业人员、大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群体的权益保障,《办法》也都作了规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和人口规模巨大的国家,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有许多工作要做。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精准宣传,让社会各界深刻认识到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准确理解其内容及精神,凝聚社会共识,统一思想认识;要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保险激励机制,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