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省纪委监委11月21日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候补委员,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麻绍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参与赌博;丧失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麻绍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贵州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麻绍敏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贵州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麻绍敏是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候补委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今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受贿一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麻绍敏利用担任原县级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石阡县委书记,思南县委书记,原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融资贷款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麻绍敏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麻绍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麻绍敏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