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就法律制定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作解读。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马正平表示,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以致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此次是以立法的方式促进宪法实施,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对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明确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等多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方面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明确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马正平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妇女在面临成员确认及成员身份丧失等问题时依法进行维权。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截至2021年底,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成员确认的规则、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则等重要内容,均体现了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确认和巩固。”马正平说。
据介绍,为了做好法律实施前后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专门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本法施行后,之前已按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二是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马正平表示,总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有共识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提炼和确认,进一步巩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对于目前还看不清、拿不准、尚未达成共识的做法,将留待实践进一步探索。(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