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名声不好,得反求诸己——一个法学生的心路历程
一个岛,一份文件,对于美西方精英集团来讲,是一场风波;而对于东方神秘大国的吃瓜群众来讲,着实是一场好戏——好就好在,让更多人识破美西方精英集团的虚伪面纱。
根据文件中提到的,访问小岛次数之最的人物,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罗翔老师反复提及、极力推崇的偶像——艾伦·德肖维茨。
当然,德肖维茨登上小岛,也不一定是去满足原始欲望,是去搞钱拉业务也未可知——挣钱嘛,不寒碜。不过跟这么一个人间炼狱扯上关系,德肖维茨面临着人设崩塌的严峻危机。其本人尚未出面说明,信徒罗翔老师也一反往常,没有引用什么经什么篇,为大家拨云见日、释疑解惑。
只能说,这一记回旋镖,真是猝不及防地直冲面门。罗翔老师再一次给大家提供了茶余饭后的谈资,众多评论区都充满了快活的空气。又想起前段时间江平教授和张文教授去世时略显分化的网友评论,我不得不感慨:
法律人的名声怎么了?
我想以我的心路历程为载体,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说到我当初选择法学专业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想维护公平正义——现在想来,确实是too young,too simple,too naive。不过对于十八岁的学生来讲,有理想滤镜也在所难免。
法学作为一种舶来品,对心智尚不成熟的学生具有极强的塑形作用。在进入法学院学习后,我也曾一度陷入对西方价值观的崇拜。究其原因,一方面,学科本身,即概念的解释、内容的展开、体系的构建,都绕不开西方的话语体系。比如讲宪法,绕不开《权利法案》;讲民法,绕不开罗马法;讲刑法,绕不开罪刑法定。
我并不是说这些内容是错的,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权利法案》相对于欧洲中世纪的统治方式是进步的,罪刑法定相对于欧洲封建时代的法律运行是文明的。但是,就像“徒法不足以自行”,内容本身的价值如何是一回事,这些内容如何讲授又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另一方面的原因:法学专业的很多讲师、教授对西方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观的极致推崇。对于西方的法律精神、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行,我的多位老师极致吹捧。吹捧还不算完,还要捧一踩一,对我们自己的法律建设冷嘲热讽。
捧一踩一还没完,更有甚者,对我们的国体、政体、政党进行全方位的质疑甚至是否定。当初我们学院有一位临近退休的老教授,单看外表的话,会让人觉得“慈祥”“和蔼”,一副很斯文的知识分子形象。但是,一旦听过他的课,就直让我想到“皓首匹夫,苍髯老贼”八个大字。
当然,这是后话,就当时的我而言,老教授的话具有很大的蛊惑性——因为知识储备上的巨大差距,我很难反驳老教授输出的观点。结果就是,在日复一日的“熏陶”下,我表面上并不认同老教授输出的价值观,但是内心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
比如,当初的我对西方“司法独立”的憧憬。那时候我极端地认为,法院的地位应该至高无上,审判权应该畅行无阻,法院应该拥有审判任何机关、任何官僚的权力。
比如,当时的我对西方“三权分立”的向往。那时候我固执地认为,三权分立、互相制衡才能制约公权力,而我们自己的监督制度只是监守自盗的游戏。
比如,当初的我对西方“宪政”的顶礼膜拜。那时候我幼稚地认为,西方的宪法才是真正的保障人权的宪法,我们的宪法只是土里土气、还要硬拿出来的装饰品。
比如,当初的我对西方“废除死刑”的极致崇拜。那时候我“众人皆醉我独醒”地认为,死刑是落后的、野蛮的,废死是进步的、文明的,我们坚持适用死刑,是自绝于文明世界。我还一腔热血地认为:今天就彻底废除死刑,明天一切照旧。
比如,当初的我对西方“自由”“民主”“平等”“权利”的无限痴迷。《独立宣言》里一句“人人生而平等”就让我热血沸腾,而对于我们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民主法治建设,我却不以为意、嗤之以鼻。
……
现在回头一看,羞愧难当,无地自容——我当初在想些什么?!too young!too simple!too naive!现在想来,我之所以没有进一步滑向恨国的深渊,全凭一股子朴素的爱国情感在上面吊着。
如今的我,已不是当初的我了。说是脱胎换骨也不为过——脱的是向往西方精神的胎,换的是崇拜西方价值观的骨。
其实价值观的转向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转变总有一个契机——
那是大四放寒假的前一天,我去图书馆借书,找了几本书就去服务台办借阅手续。但是我一想刚考完研,假期也没什么事可做,干脆再拿一本。服务台旁边正是党政读物书架。我扫了一眼,有一排的《毛泽东选集》。算了,不挑了,拿一本毛选吧。
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
是的,我的价值观转变的契机,就是毛选。毛选第一卷第一篇第一句话:“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当时我就有一种“于无声处听惊雷”的感觉:革命这么大的事,首要问题是找朋友?就这样一篇篇地读下去,大四读完了第一卷,研一研二读完了后四卷。
七年的法学教育教给了我不少专业知识,但是——我的价值观的塑造,我的思维方式的形成,我的观点立场的确立,都是来自毛选,而不是我接受的法学教育。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想一想去年频繁登上热搜的词条:“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应该消除吗”“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要不要取消”“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没完没了。政审本就不是一刀切,他们却想一刀切地废除。当然,这样有趣的话题,罗翔老师自然要说几句,说来说去还是诸如公平、法治精神、犯罪人权利之类的陈词滥调。
现如今“保护犯罪人权利”确实是一种倾向。德肖维茨不就说过: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前些天我去看《三大队》,在程兵把王二勇送回监狱之后,我的第一个想法竟然是“王二勇现在的妻子和孩子怎么办”。
之所以出现这种想法,就是我所接受的法学教育告诉我的:随着社会关系的修复,发动刑法的必要性也在下降。但是很快,片尾曲《人间道》的一句“好人都未必能有好报啊,那坏人凭啥享安乐”点醒了我。是啊,天理昭彰,报应不爽,凭什么时间久了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呢?
我们总是在考虑如何保护犯罪人的权利,那被害人呢?我们总是对西方亦步亦趋,但是这套理论真的就是对的吗?就算退一步讲,是对的,但是合乎我们的实际吗?对胖子来讲,减肥是件好事,但对瘦子来说却未必。瘦子盲目地跟着胖子减肥,最终受损害的只能是自己。
我们的很多法律人,尤其是法学家,某种程度上就是西方的翻译机、传声筒。或许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确实需要大量地引进西方理论,以活跃我们的学术界。但是现如今,我们依然难以建立自己的学科话语体系,这合适吗?扮演翻译机、传声筒也就罢了,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人乐于扮演追随者:对中国不利的,天天讲、月月讲、大讲特讲;对西方不利的,不清楚、没听说、不要造谣。
罗翔老师是这种追随者吗?我不确定。但我确实没想明白,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党立国根本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为什么需要投身西方先知开创的事业。
引自罗翔.刑法第306条辨正[J].政法论坛,2013,31(03):143-150. ——中国的法律建设到底跟亚伯拉罕有什么关系?
取消政审,废除死刑,废除煽动分裂国家罪……一副“为民请命”“舍身求法”的大义凛然,殊不知只是自以为是、自我感动,“呵,我多伟大!”。
法学家追求民主,追求的是谁的民主?法学家追求自由,追求的是谁的自由?法学家追求平等,追求的是谁的平等?法学家追求权利,追求的是谁的权利?没有阶级分析,不讲明白主体,这一切美好的追求都变得目的不清、效果不明。
聊到这里,我们再回头看一看最初的问题:为什么法律人总是被大家冷嘲热讽呢?
法学院培养出了曾经我那样的学生,法学家提出了众多脱离中国社会的、违反群众意愿的观点,名声能好?
行有不得,反求诸己。
后记:
这篇随笔算是我的一份反思,一份自我批评。我姑妄言之,大家姑妄听之。当然,如果能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一些思考,我会很高兴。最后,给大家推荐范勇鹏教授的一篇论文:《建设中国话语首当颠覆西方概念体系》。祝大家学习进步,工作顺利。